关于生产安全与职业安全的思考_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论文

关于生产安全与职业安全的思考_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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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事故频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上亿劳动者从业环境存在职业危害。截至2004年底,尘肺病累计报告病例58万例,现有尘肺病患者44万人、疑似患者60万人。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80.36万起,死亡13.67万人,大约每亿元GDP死亡1人,是美国的20倍;每万人中有1人在事故中丧生,伤残约70万人。加上职业病危害,每年大约近百万个家庭遭受不幸。严重的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直接威胁千百万劳动者的生命与安全、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安定团结,稳定发展的政治经济大局、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一、我国生产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中国改革开放20年以来,GDP平均每年增长9.4%,中国经济正在经历一个快速成长时期。2004年中国GDP达到了1.65万亿美元,人均GDP达到1270美元,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安全生产事故峰值最高的年份,正是在经济发展最快、工业发展重型化的时候。如日本20世纪60年代,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而今每年仅死亡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2000人以上,而现在每年仅死亡30人左右。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时,正值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由于以下原因,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趋势更为明显。

(一)安全投入长期不足

目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欠账严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然进行生产,这是造成事故隐患严重和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投入占GDP比例为0.701%,平均每万名员工68.98万美元,而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投入占GDP比例达到3.3%,是我国的5倍左右。我国是百年产煤大国,安全欠账达500多亿元,百万吨煤的死亡人数虽然从2000年的5.77下降到2004年的3.1,但与先进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美国是0.03,波兰和南非是0.3)。我国煤矿产量占全世界的31%,但煤矿死亡人数占全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79%。

(二)利益驱动,安全管理重视不足

据统计,截止2003年4月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仅有900余家,可见我国企业对职业与安全管理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一些企业不想投入,只想产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但是,在利润驱使与强资本、弱劳动力的格局下,在没有或不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工作环境差、机器设备陈旧落后等条件下,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大量事故的发生。有些企业认为发生事故的概率很小,因而怀有侥幸心理。行业管理没有跟上去,行业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有的多年没修改,执行的还是多年前的规定,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显然是不适应的。

(三)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才两年多,随后相继出台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前后出台了十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在法律的完善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少数部门失职渎职,安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股小煤矿等。

(四)从业人员素质差

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我国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从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如,很多煤矿招聘总工程师时,找不到本科毕业的人。2005年约有10000名大专以上的和矿山有关的毕业生,预计只有800人回到煤矿。这样的员工队伍是很难防止事故发生的,全国3800万建筑工人中,估计80%是农民工。大量员工文化素质比较低,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发生操作失误现象普遍。

二、提高员工职业安全的建议

职业安全感是指一个人在职业中获得的信心、安全和自由的感觉,特别是满足一个人现在或将来各种需要的感觉。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一)加大立法与执法力度

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于1971年颁布以来,职业死亡率减少了一半,并且从1973年到1996年,每百名全职工作工人的职业伤害数量下降了35%。

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收长治久安之效,从根本上还是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在该领域建立起法治秩序。目前我国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但在彼此协调与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以将现有的《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合并,颁布新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另外,有必要加紧对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与修订;加强对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与分析,对适合国情的,尽快批准实施,树立大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仅要大量配备人员,充实队伍,而且更要加强对其业务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使他们不仅懂得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法律,而且要懂得相关的专业知识,做到善于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各级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职业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的刘宝龙等人对提供了完整数据的22家企业的伤亡事故各项指标数值进行统计,得出了22家企业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前、在建及建后一年三个不同阶段的伤亡事故情况:百万工时事故率、百万工时死亡人数、百万工时重伤人数、百万工时轻伤人次及百万工时事故损失工作日数等建前的各项指标值均高于在建和建后一年的值。签订合同额和投标活动的中标率上升,员工抱怨次数及相关方抱怨次数下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企业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以及执行层,他们的安全意识、安全态度、安全信念和安全价值观等,构成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要用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和形式促进和造就企业特殊的安全管理模式。加快技术改造,加大投入,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以及完善的防护系统。即使有先进的工艺和设备以及完善的防护系统,仍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还需要提供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例如在自然光不足或夜间作业时要有良好的照明,现场的原材物料堆放整齐有序,规范设置安全通道,作业场所清洁卫生,警示标识清晰可辨等。人在良好的环境作业,精神状态较好,心情愉悦,不易疲劳,这样可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事故致因理论的研究已表明,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等)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等缺少或有缺陷;生产或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两大原因。二者相比较,人的不安全行为比物的不安全状态更难预料、更难控制,它受政治、经济、技术水平、安全素质、身体状况、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并且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很多情况下是靠人的行为来实现的。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各种规程和技术业务知识,以提高员工的技术操作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及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减少作业性、管理性和指挥性违章事故的发生。

在数理统计中,有一条重要的统计规律:假设某意外事件在一次实验(活动)中发生的概率为p(p>0),则在n次实验(活动)中至少有一次发生的概率为:

p[,n]=1-(1-p)[n]

由此可见,无论概率p多么小(即小概率事件),当n越来越大时,p[,n]越来越接近1。这一结论被著名学者墨菲应用于安全管理,他指出:做任何一件事情,如果客观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做法,或者存在着发生某种事故的可能性,不管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小,当重复去做这件事时,如果某人按照错误的做法去做,事故总会在某一时刻发生。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目的、有计划的,人的行为是由意识所支配。如果人们能把安全制度、安全规程时刻放在心上,头脑里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那么,他就愿意改变错误的操作方法或行为,自觉执行工作标准,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推广

大力研制防护装备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安全。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经验。对实际发生的大量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共性,参照事故致因理论,构造简单、直观的事故模型,用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在事故模型的指导下,人们可针对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性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重演。对事故发生频率与作业时间、操作熟练程度、年龄、性别的关系进行统计归纳,掌握规律性的东西,用于实践以高效有序地展开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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