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策与建议_反腐倡廉论文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策与建议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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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关键性和根本性的制度。十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考核和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正面临新的形势,如何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做法

组织领导机制健全。省委、省政府成立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担任组长,省长、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织部长、常务副省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并明确由省纪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也相应成立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为保证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和政府的总体工作规划,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省委常委会坚持每年两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省政府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省委书记办公会、省长办公会也经常研究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一把手”示范带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率先垂范,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省委书记、省长每年都分别在省纪委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对反腐倡廉建设作出部署,提出要求。赵洪祝书记对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纪委执纪办案等重大工作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具体协调指导。他到任浙江后,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两周就对反腐倡廉建设有关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吕祖善省长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和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经常听取汇报、研究工作,也曾多次作出批示。各级党政“一把手”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目前,全省上下形成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责任分工明确。省委每年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和我省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制定下发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文件,明确省委、省政府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重点,并根据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逐一将反腐倡廉建设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位领导成员。2007年后,坚持每年召开省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工会议,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把当年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省直单位,明确牵头和参与的具体职责。丽水、湖州等地,实行“三分一网”法,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三分一网”即实行分级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明确各地各部门“一把手”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实行分口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实行分项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将年度反腐倡廉专项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健全责任网络体系,通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分解责任,做到“人人都有责任区、个个肩上有担子、事事都有责任人”。

完善配套制度。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完善了责任制的工作内容,明确了责任制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操作程序和措施手段。省纪委结合实施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制定了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实绩的评价和赋分办法。各地各部门普遍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对责任制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进行了制度探索。如衢州市出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绍兴市在市、县两级部门和乡镇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台帐制度》;湖州市制定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的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等。

创新落实机制。2005年,我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了“三书两报告”制度,有力地推动了责任制的落实。“三书两报告”是指每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确定后,由落实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每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寄发责任分工报告书,向各牵头单位发送牵头任务函告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年中再结合各牵头单位的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向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寄发落实责任制建议书,对进一步抓好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年底,召开党委常委会专题会议,每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反腐倡廉专项任务落实情况并书面抄送纪委。“三书两报告”制度的出台,实现了领导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方法的有机统一,提高了责任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了责任明确、目标具体、责权统一、上下贯通的责任落实机制。这一做法在2006年全国党风建设工作会议上以典型发言的形式作了介绍,中央领导曾批示予以肯定。目前,全省各地各部门普遍实行“三书两报告”制度,有的地方还结合实际作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

强化检查考核。省委、省政府坚持每两年一次,由省委常委和副省长带队,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对全省各地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全面检查有关地、市和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今年在定性评价的基础上,还引入了量化评分机制,提高了考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省政府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省级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及业务工作检查考核之中,每年年初对40余家直属单位上年度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量化考核时,都将廉政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全省各地各部门普遍把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各地各部门综合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之中,突出考核重点,完善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与单位评优评先相挂钩,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提拔任用相挂钩。

认真实施责任追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手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据统计,自实施责任制以来,全省共有2211名领导干部受到了责任追究,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3人,处级领导干部189人。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无论是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工作环节仍然比较薄弱,影响和制约了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有些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责任制工作中满足于一般性的号召,具体检查指导不够,存在“重业务工作、轻党风廉政建设”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把反腐倡廉建设当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缺乏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对治理腐败持消极态度或畏难情绪,甚至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少数领导干部对责任制知之不多、理解不深,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廉洁自律就行了,不能很好地履行对下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等等。

一些地方、部门工作落实不够到位。有的单位在制定实施责任制办法时,照抄照搬上级的意见和规定,没有很好地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落实责任制时重形式、轻实效,看似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实则相互应付、敷衍了事,工作缺乏实效性;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对反腐倡廉建设专项任务的落实上,有的单位工作比较被动,或相互等靠,或纸上谈兵,只求能应付过关。

责任制检查考核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责任制考核主客体混淆。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责任制考核理解存在误区,把考核工作全部交由纪委来进行,使得本应由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的责任制考核变成了纪委系统的内部考核,失去了考核的根本。二是考核标准不科学。有的地方进行考核时,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以简单的定性考核为主;有的地方考核年年老一套,没有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进行充实,重点不突出。有的地方对出现违纪违法案件不作具体分析,一律予以扣分,挫伤了下级查办案件的积极性。三是考核方式单一。有的地方平时不注重情况的了解和掌握,检查考核以年终考核为主,考核时又以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为主,难以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情况。四是考核结果运用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责任制检查考核,往往以肯定成绩为主,正面表扬的多,指出问题的少;有的对考核结果只是发一个简单的内部通报,甚至不发通报,基层反映检查考核时轰轰烈烈,之后就悄无声息,不重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有些地方责任制考核内容占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太低,没有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应有的重要性。

责任追究相对比较薄弱。一是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不规范。有些地方责任追究因人而异,存在“追小不追大、追下不追上、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亲”的现象,在量纪上也缺乏刚性,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有的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追究比较多,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追究少。有的把责任追究当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对一些本不属于责任追究方面的问题也纳入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的概念不清,界限不明。二是责任追究不严肃。有的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好人主义作怪,对责任追究案件采取“扣压”“护短”态度,致使对有些问题不愿追究。有的本身存在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底气不足,又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不敢追究。有的垂直管理部门,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追究。有的往往是上级督办或领导批办的案件才追究,对其他问题能不追究就不追究,漏追、失追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三是配套制度不健全。中央和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办法中,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切实、管用、可操作的办法不多,普遍缺乏相关的责任追究提出、启动、协同和实施等配套制度,致使责任追究工作随意性较大。四是严肃追究的大氛围尚未形成。无论是社会大环境,还是机关小气候,那种“法不责众”、“下不为例”的思想普遍存在,“多种花、少栽刺”的世俗意识大有市场。这种意识和观念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责任追究的正常实施。

三、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最近,赵洪祝书记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明确重点任务,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4个方面、16个字的建议,即“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肃追究、改革创新”。

明确责任。一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统一领导是核心,党政齐抓共管是根本。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来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反腐倡廉建设专题会议制度,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党委决定,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要进一步改进各级党政班子目标考核体系,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在考核中所占比例,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要每年一次,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督查促落实。二是坚持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工作职责,亲自抓,带好头。三是坚持纪委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反腐倡廉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责任分解、责任考核、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倾向性、关键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要抓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发挥职能部门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要抓好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作用,采取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和跟踪督查等多种形式,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督促任务落实。四是坚持部门各负其责。党政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反腐倡廉专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既要主动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又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协作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参与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分工部署切实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

强化考核。具体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努力使考核结果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切实提高责任考核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又要从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出发,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既看工作的内容和努力程度,又看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不能简单地把分数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二是要坚持平时动态考核与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在坚持每年年底开展集中考核的基础上,探索平时动态考核的有效办法,避免和防止有关单位年底开展突击性工作应对考核的现象。要认真总结一些地方通过台帐制度实行动态考核督查的有效办法,适时进行推广。三是要坚持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对一些重要的专项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考核,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之中,从而全面衡量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绩效。对部门的考核,要注意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强对重要部门、牵头部门的考核,从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专项任务的落实。

严肃追究。一要明确责任追究案件的启动程序。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健全“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查清有关领导的失职责任。二要建立纪检监察系统责任追究案件的督办机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而未追究的问题,要责令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限期实施责任追究。三要把握责任追究的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区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违纪违法当事人的责任的界限,严格区分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界限,严格区分领导干部是主动发现和纠正管辖范围内的腐败问题,还是失职渎职或故意隐瞒问题的界限。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不管是任原职的,还是已经调离、升迁、退休的,都要予以追究。四要突出追究重点。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精神,责任追究的重点是:执行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不认真履行反腐倡廉职责,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和不良影响的;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严肃责任追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坚决把那些不负责任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构成违纪违法的,则坚决查处,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

改革创新。具体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进一步拓展责任制工作领域。近年来,一些地方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基层延伸,向国有企业、高等院校拓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应以党政机关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以责任制为保障,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农村基层“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建设。二是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落实机制。要鼓励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围绕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强化“三个环节”等工作重点,积极探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总结实践成果,适时加以推广。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三书两报告”制度,当前重点要在改进“落实责任制建议书”上下功夫。总之,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本领,不断适应新形势,探索新路子,力争使我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今后十年比这十年再上新台阶,争取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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