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之间的反倾销权效应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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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WTO降低了进口关税水平和自动出口限制等灰色措施的使用,与此同时,国际反倾销却愈演愈烈,[1]各国加强了具有较大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较不透明的反倾销政策的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反对外国不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有效工具。WTO反倾销法规定,“当进口倾销引起本国工业重大损害”时可对进口征收反倾销税,也可采取价格承诺(中止协议)来结案。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国企业提高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或损害,即所谓的“软补救”措施,如欧盟、澳大利亚、阿根廷等经常使用价格承诺结案。[2]。Pauwels和Springael讨论了价格承诺及其与反倾销税对福利分配的影响,[3]本文重点关注反倾销税。WTO规定,反倾销税可以采用倾销边际、[4]损害边际和替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来决定,倾销边际是指出口国企业的出口价与其本国市场销售价的比较,而损害边际则指出口国企业产品出口价与进口国产品市场价的差额。关于替代国价格的影响,倾销边际保护的预期是为国内企业提供扩张性产量的一种激励。[5-7]对于损害边际保护的研究比较少,且上述研究大多假设为完全竞争博弈,即进、出口国产品是同质的,或者说是完全可替代的,[8,9]然而实际市场竞争中产品是异质的,或者是部分可替代的,即有交叉影响,WTO规定的损害边际计算方法就是建立在这一更为现实的假设基础之上。本文基于竞争产品差异化的现实,建立了市场非完全竞争二阶段反倾销博弈模型,目的是比较倾销边际和倾销边际反倾销税的战略动机差异。

比较研究倾销边际与损害边际对反倾销实施国和外国竞争企业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为我国对外反倾销提供指导,还可以了解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战略动机和使用的反倾销税,更好的选择应对策略。一方面我国现已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对华反倾销已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障碍,我国出口企业对反倾销实施国的市场信号缺乏正确的应对,不熟悉反倾销规则,不了解反倾销实施国的动因和不同反倾销税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如美国和欧盟对彩电、钢铁等传统产业反倾销案件中采用损害边际计算倾销幅度,而发展中国家和欧盟大多数反倾销案件中却常采用倾销边际计算倾销幅度。另一方面我国也开始积极对外反倾销,但对于结案方式和计算倾销幅度方法的认识并不清楚,本文将结合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2 二阶段反倾销博弈模型

假设目标市场由两个差异化垄断厂商构成,即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和外国竞争企业,用Cournot策略竞争。阶段i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和出口国企业的利润,目标市场价格为逆需求函数,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和外国竞争者的产品价格分别为

其中,l和b分别为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和出口国企业的自价格效应;k为产品差异化系数,且b>k,l>k,保证两国产品不完全替代,即自价格效应大于交叉效应。当k=0,两产品相互独立;当h=a且l=b=k,两产品就是完全替代的。

假设第一阶段不存在保护(即为自由贸易),但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可观察到出口国企业产品的主要价格。在第二阶段,如果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发现第一阶段出口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且认为出口国企业应受到制裁,就可以向本国反倾销机构申诉,如果申诉被接受,外国产品就会被裁定反倾销税。第一阶段两企业利润函数在无保护时为

在第二阶段,如果出口国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t,反倾销实施国企业的利润函数不变,出口国企业利润函数为

应用WTO反倾销法需要确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倾销指的是企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国外销售,损害是指外国产品低价出口销售导致进口国相似产品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下降。进口国当局确立倾销的方法在WTO反倾销法中规定:

(1)倾销边际是以低于国内价销售,即本国市场销售价与其出口价的差额。第一阶段倾销边际模型可标准化为

(2)损害边际是指目标市场中外国产品价格与目标市场国相同或相似价格的比较。很显然,在有差异化产品中,价格差异将随产品质量差异而有别。当计算损害边际时,进口国反倾销当局需要决定两种产品品质的有效“相似”,此时损害倾销幅度可表示为

(3)使用出口国市场的不同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2]如当出口国市场销售规模很小,或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公平价格或参考价格将通常在第三国(即类比国)价格基础上确立,或使用结构价值来替代(结构价值=出口国企业生产成本+边际利润)。

如果第一阶段倾销和损害存在的话,第二阶段外国进口将被征反倾销税,但这并不改变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反应函数,只改变出口国企业反应函数。出口国企业反应函数为

3 倾销边际与损害边际反倾销效应分析

应用逆向求解法,先解第二阶段的子博弈,再用第一阶段的反应函数求解。

3.1 倾销边际反倾销效应分析

假设第一阶段存在正的倾销与损害边际,且倾销边际小于损害边际,这将导致第二阶段的倾销边际保护,此时出口国企业第二阶段会面临被征反倾销税(等于第一阶段的倾销边际),两阶段的损益函数和分别为

根据,反倾销实施国企业行为会使第一阶段的倾销边际增大,从而使第二阶段的反倾销税更高。当然,出口国企业第一阶段的行为(产量下降)会抵消一部分倾销边际效应,即倾销边际保护的预期就是为反倾销实施国企业扩张生产、减少进口提供激励。事实上不同的反倾销动因直接决定了其采用的反倾销税的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在应诉外国对华反倾销时认为倾销是我国出口造成的,其实不然。从命题1可知,当反倾销实施国认为在面临外国竞争时有必要促进本国产业加快发展时就会选择倾销边际计算反倾销税,这在发展中国家和欧盟对外反倾销中经常出现,原因就是如何加快部分产业的发展是实施国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出口今后面临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指控会越来越多。同理,我国对外反倾销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来使用不同的反倾销税计算方法,如果申诉产品是我国需要加快发展的就应该采用倾销边际计算倾销幅度,从而有效保护我国产业的发展。

3.2 损害边际反倾销效应分析

如果第一阶段倾销边际和损害边际都存在,并且损害边际小于倾销边际,那么根据“小税规则”,第二阶段对外国进口的反倾销税就等于第一阶段的损害边际,两企业两阶段利润和为

两方程的左端第二项为负,故第一项均必须为正,即两国企业第一阶段的利润与选择的产量均成正比。比较(11)式,有命题2。

命题2 如果第一阶段两企业预期第二阶段会被征进口反倾销税t,则:

命题3 损害边际反倾销税对反倾销实施国市场具有反竞争效应,反倾销实施国市场价格会升高,损害边际保护导致持续激励本国产业减少产量。

可见,第二阶段被预期征税(损害边际)对故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将减少产量以提高第一阶段的市场价格,增加损害边际,而出口国企业也会减少出口量以抵消部分损害边际。此时倾销(损害)实际上并不是由进口导致的,以往我国被反倾销总以为是由于我国低价出口造成的,由此可知此判定并不都成立。倾销实施国调查本国的市场价格和本国企业产量作为反倾销申诉的依据,往往把本国产业减产看成是进口倾销引起损害的信号,WTO亦对此进行了规定。从WTO反倾销规定来看,损害决定和损害边际计算应根据损害的指示器综合决定倾销幅度,它包括本国市场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份额)、价格、利润、投资回报、现金流、就业等。损害测定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分析评价指示器因素趋势,如果多数因素显现恶化趋势,即被倾销产品的进口有实质性增加,损害就成立,且与倾销和损害有因果关系;第二步计算实际损害边际。但事实上各国对外反倾销把本国产业减产更多地用作单一的损害指示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和欧盟对彩电、钢铁等传统产业反倾销案件中不采用倾销边际而是采用损害边际计算倾销幅度,其原因是这些产业在美国和欧盟属于淘汰产业,但又面临产业结构调整时滞的影响、国内产业集团游说等压力。也就是说只要美国和欧盟的传统产业还没有淘汰,对发展中国家这些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就不会少。由于我国的产业结构滞后于发达国家,我国今后面临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也不会少。这也为我国对外反倾销提供了借鉴,即对我国一些传统产业确需保护时也可以采取损害边际的方法来计算倾销幅度。此外我国传统产品的出口一定要随时监控进口国产业的生产情况,保持与进口商的紧密联系,一旦发现出口国产业的产量减少或即将减少,就应减少我国产品的出口量以抵消部分损害边际,不要任何时候都把扩大出口放在首位,对此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企业要有清醒的认识。

3.3 倾销边际与损害边际反倾销效应比较

若b=l=k,a=h,即两企业产品是完全替代关系时,损害边际与无保护相同。由(16)式推得

也就是说当竞争产品为完全替代关系时,损害边际反倾销税与无保护时的竞争反应相同,倾销边际反倾销税会导致竞争前的反应——进口国扩大产量、出口国减少出口,严格优于损害边际反倾销税。

比较(13)式与(16)式得

(3)倾销边际反倾销税在保护本国产业方面要优于损害边际反倾销税。

可见,在第二阶段采用倾销边际保护和损害边际保护对两企业第一阶段的策略选择是不同的。在倾销边际反倾销税下,反倾销实施国企业第一阶段产量的选择比损害边际反倾销税下的产量要大,而出口国企业第一阶段出口量的选择比损害边际反倾销税下的出口量要小,即倾销边际反倾销税更有利于发展本国产业。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倾销边际保护还是损害边际保护的两阶段产业利润之和,在产品互为完全替代关系时,通常比自由贸易的产业利益要低,但在本模型中需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

4 结论

反倾销保护不同于其它关税保护,倾销边际反倾销税水平并不由政策决定,而是由企业行为内生决定的。本文建立了一个产品差异化的不完全竞争二阶段动态反倾销博弈模型(第一阶段自由竞争,第二阶段决定反倾销税)研究战略反应,其中第一阶段两企业都可选择各自的战略变量以影响第二阶段决定的保护水平。当预期第二阶段为倾销边际保护时,反倾销实施国企业更有动力去扩张产出以增加倾销边际,提高对外国企业的反倾销税,保护本国产业利益,而外国企业则会降低出口以减少倾销边际,此时应用倾销边际来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比损害倾销的效果要好。但在差异化产品竞争中,申诉方选择损害边际反倾销税时,反倾销实施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都会降低生产量,本国产业减少产量是其对反倾销规则相当熟悉并应用自如,为损害成立创造条件,并在下一阶段影响反倾销保护水平。可见倾销边际反倾销税与损害边际反倾销税的企业激励动机不同。因此在产品为完全替代关系时应选择倾销边际反倾销税政策,在对差异化产品进行反倾销时应选择损害边际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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