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化:产权重组、政企分开、减轻企业负担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公司化:产权重组、政企分开、减轻企业负担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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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的公司改造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重组

1.理顺和重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指导思想

理顺和重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要坚持用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标准来衡量改革的措施。要纠正“国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公有制程度愈高愈好”等旧观念,从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观点来选择公有制的形式和结构。一般来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国有制在自然和信息垄断性强的产业、幼稚产业以及一些生产特殊产品或提供特殊服务的行业具有相对优势。因此,从总体上看现在我国国有制存在着涉及面过宽、战线过长的问题。要通过明确国有资产的投资领域、出售小型国有企业、出售部分大中型国有制企业的股份等形式,适当收缩战线、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

理顺和重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要坚持公有制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探索的观点。按照马克思原来的设想,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要将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因此只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又采取了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来发展经济;前南斯拉夫还长期广泛进行了社会所有制的试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不仅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采取了多种经营方式,而且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也进行了一些可贵的探索。比如,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进行了公有股份制的试验;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发展了农村乡镇企业,进行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验。这些有益的探索,有的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随着改革的深入,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基金等具有公有制特征的产权组织形式也会出现,而且将会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所以,公有制是在不断发展的,公有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能够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公有制形式。

理顺和重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要把国家的一般社会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国家的职能一般可以分解为一般社会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的一般社会职能,包括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外交活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等等;经济调控职能包括控制货币发行和银行准备金、控制利率、调控供给和需求以及实施社会保障等;所有者职能包括对属于国家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委托经营、对所属或控股、参股的企业派遣相应的经营人员、取得资产收益等。国家的一般社会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是超越所有制界限的;而国家作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它只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或控股、参股的企业履行所有者的职能。

理顺和重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要把所有和经营的职能分开。国家在履行所有者职能时,应当将管理和经营分开:国家通过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制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管理国有资产;把国有资产的经营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和企业去进行。

理顺和重组国有企业的产权,还要对国有资产实行金融化、价值化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永远会有国有企业,但没有永远不变的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由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价值形态的管理,要改变国有制企业的封闭式经营,形成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机制,通过对小型国有企业的拍卖、企业之间的兼并合并、国有股权的转让等形式,促进国有产权的流动,将国有资金投入到急需的产业,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

2.国有产权关系的界定

(1)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

按照现行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所谓统一所有,就是所有国有资产都由国务院统一行使所有权;所谓分级监管,就是具体的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实施,各级政府对其监督管理的资产享有资产收益权、处分权和选派管理者等项权力。这种管理体制实质上是承认各级政府对其监管的国有资产拥有“准所有权。”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拥有较大的权力,减少界定产权的工作量。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明晰,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等缺陷。为了适应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新形势,分级监管将来应该发展为分级所有,即根据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来确定国有产权的归属问题。

从实质上看,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和资产不能量化到人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农村的乡镇企业(合作企业另当别论),并不存在性质和公有化程度方面的区别,而只存在公有化范围和管理方法的区别。村办企业的资产属于某一个村的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乡、镇企业的资产属于某一个乡、镇的全体居民所有,由乡、镇政府行使所有权。同样,根据国外的做法和我们过去的经验,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我们也应当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公有化范围适当缩小,把它们界定在某一级政府的管辖范围内。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国有资产可以分解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四级所有,并分别由同级政府来行使所有权。由此,各级政府所有的资产;也不应该笼统称为国有资产,而应该作为一级政府所有的资产,由各级政府单独投资建立的企业(包括在界定产权时划归它们的企业)以及它们联合投资形成的企业也不应该再笼统称为国有企业,而应该称它们为公共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如果一定要称为国有的话其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即变成了某一级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

将公有财产落实到一级政府所有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公共财产管理制度。在美国,联邦政府有自己的财产,州政府、县政府等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财产;在北欧的一些国家,它们把政府拥有的企业称为公共企业(the public enterprises),而不笼统称为国有企业。将公有财产落实到一级政府所有,有利于明晰产权,解决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管理。

在我国,将国有资产落实到一级政府所有,可以在不改变企业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者主体多元化,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就没有规范化的公司。虽然我国的公司法允许在个别行业可以建立少数国有独资公司,但是实践已经证明,国有独资的企业形式难以将企业的财产和国家的其他财产区别开来,难以做到政企分开,弄得不好还会出现大量的翻牌公司,败坏公司的声誉。对采取这种公司形式,应该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因此,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进行公司化改组,必须以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的前提条件,并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的不同情况,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实行分级所有,可以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形成成千上万个投资者主体,为国有企业顺利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前提条件。

实行分级所有,还有利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投资关系,较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会越来越多,这种投资项目只能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并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如果将这种联合投资的资产和形成的企业都笼统说成是国务院统一所有,很难处理好各投资方的关系,影响地方政府的投资积极性。

(2)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

当国有资产落实到一级政府所有以后,政府也不能直接经营这些国有资产,它们必须授权给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去经营。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政府或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还要派出代表进入这些企业去参与经营决策。有些人将这种授权关系称之为委托与代理关系。

授权经营的关系是正确确定国有资产的代表。这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解决得不好,就会出现两种趋向:一是产权关系仍不能理顺,继续存在多方插手,政企不分的状况,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企业活力的增强;二是产权代表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产权的约束不能增强,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目前不够清楚,《公司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公司化改组的试点中,政府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公司等都认为自己应该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都有权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我们认为,这种主张和做法不利于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利政企分开,会给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带来许多困难。为了避免出现上述两种趋向,国有资产的产权不能由政府机构来代表,而应该由经济组织来代表。这种经济组织可以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也可以是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这些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公司必须是纯国有企业,国家授权它们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它们以国有股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影响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力,而不干涉被投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股东投入到企业的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这种企业不再隶属于政府机构,它们是无上级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的独立法人实体。

3.国有产权的重组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不仅要明晰产权关系,更重要的是要对传统的国有产权关系进行重组,以形成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新的财产组织形式。

(1)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必须实行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必须实行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在某些西方国家,虽然也允许建立私人独资公司,但是由于这种公司很难把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分开,社会不容易对它们进行监督,这种公司的信誉较低,不容易发展,在公司总数中它们所占的比例较小。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是要有效地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实现政企分开,摆脱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直接控制,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使企业拥有成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因此,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进行公司化改造,必须以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为前提条件,并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的不同情况,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除实行分级所有外,还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采取各种方式吸收职工入股;资产折股,明确产权,变为股份制经营;一些退休职工很多,负担过重的老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将部分国有资产划归职工集体持股,以解决退休职工的工资和其它社会保险问题;经过有关的部门批准,将企业的部分资产折股变卖;通过发行股票,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在企业横向联合中实行股份制经营;在企业兼并中实现所有者主体(投资者主体)多元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承包者(租)增加对企业的投资;某些新建企业一开始就可以实现所有者主体(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

(2)股东权益与公司法人财产权

投资者给企业投资,就成为企业的股东。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拥有股东权,包括收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

目前,对法人财产权的解释有不同的说法。有的人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指占有、收益和处分权;有的人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指人们以前常说的经营权;也有人认为企业财产权是指的财产支配权。我们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指的法人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不同意公司对其拥有的资产具有法人所有权的人坚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条。

一是认为这种想法否定了财产所有权具独占有性和排它性的特征,违背了一物不能有二主的原则。法人企业的财产权仍属于投资者,因此公司不可能再有法人所有权。这种看法无疑是错误的。他们的错误不在于他们坚持的原则,而在于他们对企业法人财产关系的错误分析。因为在公司企业中,所有者并不是游离在企业之外的旁观者,他们已经进入到企业之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了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权职能的财产管理机构。比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就是行使所有权职能的财产管理机构。它也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一物二主的问题。当然,投资者资金投入到公司后,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把这些资金变成了资产,投资者个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区分哪些资产是由自己的资金购买的,也不可能代表企业去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力,也还可以通过股票的买卖和收益来实现自己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学者认为,股东对投入公司中的资本只拥有“消极所有权”,而公司对其经营的资产拥有“积极的所有权”。

二是认为收益权应该属于股东,而不应该属于公司。因为公司的全部资产等于股东权益加负债,所以公司对其拥有的资产只应该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力,而不应该拥有收益的权力。换句话说,公司不能对其拥有的资产有完整的法人所有权。初听起来,这种说法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它也是站不住脚的。其主要错误是将两个层次的收益权混为一谈了。我们知道,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有自己的收益权,才能形成企业的整体收入。公司取得收入以后,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后,才能在股东中按股进行分配,正因如此,有些人把这两个层次的收益权区分为初始收益权和最终收益权。初始收益权归公司,最终收益权归股东。所以,笼统否定公司具有收益权也是不对的。

(3)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

现行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形式是厂长(经理)负责制,这种领导制度是按照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制企业组织形式确定的。其主要缺陷是: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表没有进入企业,缺乏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机构、职能划分不清,所有者和经营者缺乏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不能适应公司制的需要。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事机构等分层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并明确规定它们的权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形成层次分明、逐级负责的纵向授权的领导体制。

要建立这样一种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处理好它们与党委会及职代会的关系。党组织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要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支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引导、保护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党组织主要成员应具备能做好党务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双重素质,党组织的负责人可与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或经理、副经理适当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或者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可由一人担任,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应设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进入党委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股份制企业的党组织,要从股份制企业的资产结构、领导体制、经营机制、用工与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特点出发,认真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

在股份公司中,一般不应该再设职工代表大会,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同时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公司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应该在党组织领导下,在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活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4)国有资产与企业的组织形式

经过产权关系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我国国有资产将形成以下五种企业组织形式,一是单一主体的公共企业。包括中央投资的企业和某一级地方政府投资的企业,它们由中央或某一级地方政府分别投资建立。二是多元化主体的公共企业。它们有的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立;有的由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形成;有的由政府投资的多个国有企业联合投资形成,但这些企业已经股份化。三是政府控股的企业。在这种企业内部已经实现了各种所有制的混合、融合,它们已经成为一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政府股起主导作用。四是政府参股的企业。这种企业政府只参股,不控股。五是有国家股份的法人单位以及由他们和无国有股的法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国家对这些法人单位再投资形成的企业,不表现为直接的所有者关系。同时,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会带来相应的变化。

(5)国有资产的流动

要稳步培育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和多层次产权交易。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必须和其他股一样,可以进入股票交易市场交易,限制国有股在股票市场交易既不符合股份公司的法律法规,也不利于国有产权的流动和优化组合。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建立必要的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兼并、租赁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也可以出售自己的股票。为了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要有步骤的将小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给集体或者个人。破产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出售自己的资产,以清偿公司的债务。

二、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政企分开

1.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政府职能转换

政府和企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政府是政权机构,是政治组织;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首先,要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从组织形式上分开。其次,要把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只有这样,它才能集中精力、客观且冷静地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职能。因此,就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来说,政府转换职能的总方向应该是实行政企分开,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单项管理为综合管理,变实物形态管理为价值形态管理和总量管理。企业应当成为真正的企业,一心一意搞好生产经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

2.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1)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的组织系统

按照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政府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和由监督机构派到企业的监事会。但是,这种管理条例只适用于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而不适用于股份制企业,因此只能是过渡性的。为了适应股份制企业的需要,使政企职能真正分开,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必须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分开,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系统。

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系统可以按照以下三个层次设置:

第一个层次,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贯彻国有财产的各种占有、使用、处置的法规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制定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体系,从整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建立并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国有资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它们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经营方针、高层领导人员等都应该由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和审批,而且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还要对所属的资产经营组织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考评;对非营利性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管理;配合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本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单位合理利用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但是,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不具备这些职能,必须加以改造,给予它们更大的权力。可设想将经贸委和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合二为一,组成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它们代表同级政府统一行使所有者的职能。

第二个层次,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组织。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实行政企分开,各级政府必须建立一批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如各种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等,它们受托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生产经营性企业进行持股、控股和对国有股进行买卖。其主要职能包括:筹集资金;开展投资和产权转让业务;参与对投资企业的管理;研究、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并对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投资重点以及重大的投资项目进行指导;在信息、产品研究开发、市场开发、政策咨询、职工培训等方面为子公司提供服务;根据自己的投资方式、投资数量,以不同的形式参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取得相应的资金收益;通过向国家上交部分资产收益、保证资产增值等形式独立地承担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清理,维护国家的利益。

在上述四种资产经营公司中,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和另外三种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能又应该有所区别。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不应该是一种纯资产经营公司,它应该是生产经营性的实业公司,它们应该有自己的生产经营业务,而同时可以被授权经营管理集团中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目前,一些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把自己变成一个纯资产经营公司,从长远来看,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第三个层次,生产经营性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不同,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也不一样。如果是没有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国有企业,必须按照现行的《国有企业国有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由外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关和企业内部的监事会来承担。如果已经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内部不设立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由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在公司内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可以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承担。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国家控股、参股的股份公司,在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应该由政府授权部门派人公司的股东代表来承担,他们以“国有股”股东的身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相关的权力。

3.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人事制度的改革

国有企业改组成股分公司,企业的人事制度也必须作相应的改革。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会同党的组织部门确定,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国家参、控股的生产经营性公司,代表国有股进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该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候选人,经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可被选举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公司的部分经理、中层领导应该由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经过公司党组织和人事部门考核后由公司任命。公司及公司的领导人员都不应再具有行政级别。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是企业的职员,必须能上能下,不设“铁交椅”,不端“铁饭碗”。

三、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减轻企业负担

1.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过程中遇到的另一大难题是企业债务过重。造成企业债务负担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长期以来国家对已投产的企业很少追加流动资金,在改革前企业又把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使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很少,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了,所需流动资金却把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使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很少,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了,所需流动资金却得不到补充,不得不主要依靠贷款来解决。其二,实行“拨改贷”政策以后,本应该由国家作为投资拨给企业的技改基金和建设基金也改由企业向银行贷款,要企业还款付息,而由这些资金形成的资产又全部归国家所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其三,国有企业原来的机制使一些企业领导人对投资效果不负责,不考虑企业有无偿还能力盲目借债,使企业投资效果差,企业没有还债能力,债务包袱越来越重。其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呆帐、死账,造成了一些资金损失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由于这些原因,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接近1:1的安全系数,有些甚至资不抵债。这种状况给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组造成了极大困难。

为了合理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公司化改组时,应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分别按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账停息等办法处理。

对企业中由“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资金贷款本金所形成的历史债务,也应该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符合国家专业性政策,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可以将这部分贷款余额一次性地转为国家资本金;企业无资本金或者资本金达不到法定限额的,经过有关部门审定后,应该按照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原则转为国家投资,作为国有资本金。

资本金不足而又无“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应该由其批准设立的政府部门确认的出资者注入法定的资本金。对非金融机构的债务,经过对方同意,也可以将债权变为股权,使债权单位变为公司的股东。

2.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除某些大城市的少数企业外,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化改造时都面临“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机构臃肿、人员富裕,劳动生产率低、资金利润低的难题。以武汉钢铁公司为例,1993年,全公司有职工12万人,而直接从事钢铁生产的,除矿山外,只有297万人,占全体职工的22.7%;如果加上能源、运输、机关管理人员等必要的管理和生产辅助系统,也只有4.99万人,占全体职工的40.57%,非钢铁生产人员高达7.18万人,占全体职工的59.4%。①武汉钢铁公司在我国大型企业中是一个经营得很好的企业,它尚且如此,别的企业情况可想而知。因此,国有企业要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企业的社会负担重的问题。

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有以下两种做法。

(1)“金蝉脱壳、主体再生”

企业在进行公司改造时,为了减轻股份公司的社会负担,可以把主体的全部或一部分拿出来进行公司化改造,使它们成为一个新的法人企业,而原来的企业仍然保留,而且将企业办社会部分也留给原来的企业,原企业实际上成了新的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它们经过重组逐步向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由于这种作法不需要将辅助部门从原主体上分离出来,对新分离出来的部分进行股份公司改组比较容易进行,工作量小、进展快。缺点是将加重原企业的负担。从形式上看它们是新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参股或控股企业,但是实际上是依靠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上交的投资收益维持,它们的经营会遇到很大困难。

(2)“剥离辅助、精干主体”

为了避免上述方式的缺点,更多的企业在进行公司化改组时,要将为职工生产服务的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独立出来,然后将主体部分改造成股份公司。一些企业将这种办法称为“剥离辅助、精干主体”。

在“剥离辅助、精干主体”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属于应该由政府、社区负责的,如学校,医院等,可划给当地政府、社区,由他们来统一组织;纯粹为企业服务的,可以组成服务性的经济实体,进行独立核算,成为股份的分公司;既为企业服务,又可以为社会服务的,可以组成独立的经济实体,赋予它们法人地位,让它们自主经营,逐步做到自负盈亏;有的可以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企业还要积极进行住房制度的改革,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方向过渡。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还可以将辅助生产部门独立出来,自主经营,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生产服务能力。

被分离单位的产权经过界定后,要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处理:凡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该由改制后的公司持有;主体部分改造成股份公司、在其上面设立国有控股公司的,应该由控股公司持有;移交地方政府的,应该办理财产移产手续。

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剥离”的方式也不同。一般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分离方式,即把一些单位成建制的从主体内分离出来,给予它们法人地位,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采取这种方式的,被“剥离”单位原来的独立性就较强,有较稳定的服务方向,有比较好的经营条件。另一种是重新组合式,即把需要剥离出来的一些单位经过重新组织,让它们形成新的经营实体。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从一些做得好的企业的经验来看,都必须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能把“剥离辅助”单纯看成是甩包袱,而应该看成是一个企业由单一经营向多样化经营转变的契机。能实现这个转变,关键是能否变“福利型”的无偿服务为“经营型”的等价变换,能否变只为主体服务为既为主体服务又为社会服务。

第二,剥离出去的部分一定要合理。不能一说剥离,就把必不可少的服务部门和生产辅助部门都剥离出去。即使在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里,自己也办有职工食堂、职工培训大学等,这些一般也不能完全进行企业化经营。因此,在剥离时必须要有合理的界限,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理的利润率为前提。

第三,对剥离出去的部分,不是撒手不管,而是要“扶上马、送一程”。原企业要给予被分离单位一定的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扩大经营,增强实力。在这个过程中要使被分离出来的单位形成新的经营机制,逐步成长、壮大,做到自食其力。

第四,必须做好被分离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被分离单位的职工长期在企业里工作,对企业有一定的感情,而且它们担心分离出去以后会降低收入,许多人都会有一种被遗弃的感觉,在思想上产生某些抵触情绪。因此,一定要对他们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他们的安排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否则就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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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化:产权重组、政企分开、减轻企业负担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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