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的“保护身体之剑”--简析修订后的新刑法_法律论文

人民群众的“保护身体之剑”--简析修订后的新刑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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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完备的刑法典,它突出地反映了1979年刑法诞生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进展。了解、学习这部法典,无疑是广大公民的自觉要求。

统一、完整,是修订后新刑法的一个特点,也是它“完备”之所在。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门类。狭义的刑法指系统的刑事法律,即刑法典;广义的刑法还包括刑事单行法规。建国后,我国刑法从1956年开始起草,1979年问世,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在17年来的实践中,这部刑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作用巨大,功不可没;同时随着时间推移、情况不断变化,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此,在全面修改刑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在这十多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22个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并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许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以补其不足。这次修订后的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加为452条;将这22个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及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条款,经修改编入;军人违反职责罪也纳入其中。同时,又根据新的情况,对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并专门增加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修订后的新刑法,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出如此全面、具体的规定,显示这部刑法是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刑法典,完备的刑法典。这样,修订前刑法的不完整、不统一的缺陷,得到弥补;司法实践中难于掌握和执行的情况,有了改变;刑法真正成了令犯罪分子心寒胆战、令人民群众护身有术的“正义之剑”。

三条基本原则,明确地列于修订后刑法的第三、第四、第五条,表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第一条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立法思想,简单地说,即“法未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未明文规定不处刑”。这在原来的刑法中已有体现,但体现得不充分、不完善。现在的刑法把“罪刑法定”赫然写入总则,取消了类推制度。所谓类推,即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确对社会造成危害,要追究责任,可以按照和这种行为最接近的犯罪行为比照,以最相近的法律规定类推判处。取消这种类推制度,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制建设上的突破,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非常重要的法制原则。从这一原则中还派生出“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一个人的行为应根据当时法律来确定是否犯罪。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法律认为是犯罪,则根据当时法律判决;如果当时和现行法律都认为有罪,则判决依照量刑轻的那部法律。这样做是为了尽力保护当事人。

第二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宪法和一些其它法律中,虽早已有明文规定,但出现在刑法中尚属首次。这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飞跃,对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三条罪刑相当原则,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强调的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疑也是体现法律公正性的重要原则。

严密法网,严格制度,严惩有方——北京的一位著名刑法学家对修订后的刑法作出如是概括的评价。这一概括,可帮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新修订的刑法在规定罪名和程序方面的“完备”。“严密法网”,原刑法一百多条罪名,现在增为三百多条罪名,法网严密了,疏漏减少了,使犯罪分子无空可钻,或空子大大减少。“严密法网”,可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原来对有些犯罪行为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执行时随意性较大;现在进一步具体化、加以“分解”。如,流氓罪、投机倒把罪、渎职罪,原先规定得都比较笼统,被称之为“口袋”罪。罪名含义笼统,好像个大口袋,什么罪都能往里“装”。罪名不够贴切、确定,不能有效打击罪犯。修订后的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原来归于投机倒把罪的行为,具体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就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就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真空,还增设了非法经营专卖商品罪、非法倒卖配额许可证罪等一批新罪种。修订后刑法不再使用流氓罪的罪名,把它加以分解,“一分为四”,即: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于渎职罪的规定,由原来的7条扩充到32条,具体规定对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或破产的,盲目投资、引进设备造成重大损失的,低价折股、出售国资损害国家利益的,国有资产被大量诈骗、无法追回的等,均应区分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及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分解这些“口袋”罪,表明我国的刑事法律更科学、规范了,有利于严格执法、打击犯罪。

“严密法网”的另一方面,是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近些年来发生了不少新的犯罪行为,如金融犯罪、证券犯罪、计算机犯罪等。对于这类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有把握的,要尽量增加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后的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有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欺诈犯罪等的定罪处罚,都增加了新的明确的规定,这是“严密法网”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很大的部分。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节中,修订后的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规定,突出地显示了这次“严密法网”之“密”,尽可能不漏掉该处罚的每一种新的犯罪行为。“洗钱”一词,据说源于本世纪初。那时美国旧金山的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会弄脏顾客的手,于是就把钱币放进洗涤剂中去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当然现在所说的“洗钱罪”已经不是饭店老板最初的“洗钱”,而是指洗去犯罪非法所得的脏钱、黑钱上的罪恶,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从而实现脏钱、黑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当今世界,洗钱手法花样百出,洗钱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英国等欧共体国家都已加强反洗钱立法。我国新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规定,并非“未雨绸缪”,实为形势发展所需。

“严格制度”是指对累犯、减刑、缓刑、假释等制度的规定更为严格。比如,规定:假释、减刑,由执行机关(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予以裁定。非经以上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减刑。又如,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原刑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修改为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制约地方法院的裁量权限。“严惩有方”,主要是刑法的打击锋芒直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一味地从严。比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就相应加重刑罚。又如,修改后的刑法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由原来的3条增加到17条;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五年以下”提高到“七年以下”,对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最高可以判到15年,都同样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方向。

修订后的刑法,作为一部完备的刑法典,对正当防卫、自首和立功等也作出重要修改和新的规定。如规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放宽正当防卫限制的规定,有利于鼓励受害人奋勇自卫,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又如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拘捕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招”视为自首,宽大政策更宽大,更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

建立一部完备的刑法典是一项浩繁、巨大的工程,从1982年决定研究修订刑法算起,到现在修订完成、加以公布,就经历了15个年头。对于这部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饱蘸有关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血汗的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典,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好好运用,让它更好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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