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原因分析论文_孟杰,崔同磊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原因分析论文_孟杰,崔同磊

孟杰 崔同磊

(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技术大队 山西 长治 046000)

【摘要】 法医病理学的司法鉴定在司法案件中,特别是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鉴定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产生的原因都是时间工作的总结,同时结合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规定,特别是我国司法鉴定中存在问题,即 纠纷产生原因,本文拟对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法医病理学;鉴定;司法鉴定;策略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12-0367-01

1.鉴定与法医病理学鉴定

鉴定是具备专业性知识的人对于一定的对象课客体所进行的辨别和判定性工作。其中司法鉴定则是鉴定内容涉及到人的身体的伤残病死以及个体在生理上的状态和认定等医学性的问题,因而司法鉴定都是医学专业型的问题,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就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内容。目前其在法医学鉴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法治环境改善,人民的法治意识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司法鉴定纠纷和矛盾增多,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工作越来越多,其使用和利用情况也日渐增多。由此也带来了关于法医病理学鉴定的纠纷和问题。

2.法医病理学在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纠纷

法医病理学的司法鉴定纠纷一般都会涉及到鉴定人或者鉴定中的一方,其中主要包括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鉴定人与委托鉴定的单位之间的纠纷等。作为一种司法性鉴定,由于其涉及到的证据证明作用具有对案件定性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的结论和结果受到了相关利益者的关切,其中由于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纠纷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其中就包括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等,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司法鉴定的矛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近年来,因对鉴定工作质疑将鉴定人告上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成为了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面临的一个新的难题。

3.法医病理学在司法鉴定中纠纷发生的原因

3.1 司法鉴定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问题

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性问题在相关的规范制度有具体的规定,可是基于现实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的不同,特别是我国的相关的制度不健全,司法鉴定人员的统一性的准入和考核制度都没有。例如有些法医鉴定者不了解案情,在尸体表面和解剖上不仔细,鉴定程序比较粗糙而没有规范性,特别是鉴定结论的论证和分析缺乏逻辑和条理性是十分常见的。现行的司法鉴定技术受制于当前我国的整体的科技水平不高的现实性因素而显得较为落后,司法鉴定技术不完备,导致了专业性的问题的结论不甚合理,进而会影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容易导致司法纠纷的出现。

3.2 当事人利益因鉴定而受损引发的纠纷

鉴定结论会对问题进行分析和界定,其结果必然会在客观上有利于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对客观事物状况的一种还原就决定了其只是陈述案情和事实,所以,鉴定结论所客观导致的不利结果可能会导致利益受损的当事人的过激情绪,而该当事人可能会将不满情绪指向鉴定结论所导致的利益损失,进而导致司法鉴定纠纷的出现。

3.3 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

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对于受伤的患者或是受伤一方当事人的家属对案件性质或其他问题有异议而发生纠纷之后,一般都需要想医疗单位提出审查的要求,无论是病患或其家属,还是医疗机构都可以向医疗事故委员会提出鉴定要求。知情权或是同意对于医疗纠纷或是司法鉴定纠纷都有较大的缓和作用,法医学机构对于医疗纠纷的受理需要让鉴定人知情和同意,虽然鉴定协议书是法医病理学鉴定中必要的程序,但是鉴定中出现的例外情况需要鉴定人员与当事人进行合理的交流,鉴定人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在司法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结果,可是在病理学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规范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并没有完善的程序性规范。

4.避免和预防司法鉴定纠纷的策略

4.1 提升司法鉴定人员的综合素养

基于前文述及的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员的技术和素质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而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对于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作为当前司法鉴定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鉴定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的事实已经成为困扰司法鉴定纠纷解决的主要问题,为了有效避免和预防司法鉴定纠纷的出现,沃恩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其中包括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所以,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备合理的专业知识体系,扎实的理论,同时还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技术和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深入学习相关专业和司法鉴定业务。

4.2 推行司法鉴定公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中的协议书并不能使得知情和同意权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会由于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了解病理学司法鉴定中采用的鉴定方法所带来的结果。因此,司法鉴定协议书大多情况仅仅是形式而已,其并不能有效减少司法鉴定纠纷的产生。所以,鉴于司法鉴定的实践状况,我们需要在鉴定过程中让信息得到最大的公开,规范司法鉴定的公开程序,无论是鉴定方法的选择,还是鉴定对象可能收到的损害情况,这些都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和理解,为此,鉴定人员和当事人需要进行双向沟通,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并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的误解,从而减少司法鉴定纠纷的发生。

4.3 加强鉴定程序的规范化

目前的法医司法鉴定的方法是多样的,所以统一规范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应当建立起规范化的鉴定程序,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技术的流程和操作细则,这些可以通过在行业内推行统一的鉴定准则开始,还有在见顶时间和方法的选择上进行规定。另外,还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医鉴定的法律法规,并对申请鉴定的主体进行合理的规定,二级鉴定也需要对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即只有当初级鉴定违反相关要求时,满足提出二次鉴定要求的主体才可以提出申请。

5.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不断提高背景下,人民维权意识和法律意思的不断提高,对法医病理鉴定的依赖度不断提高,导致大量法医病理学鉴定纠纷的发生,对法医鉴定从业者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面对目前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研究者要不断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论文作者:孟杰,崔同磊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6年4月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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