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现象的本质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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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次提出社会学本体论,认为对社会现象的性质的不同认识是社会学中两种对立的根源。作者通过哲学分析的方法,建构了一个主、客观性分析框架,并运用到对迪尔凯姆社会现象客观性的澄清上,论证了迪尔凯姆所谓sui generis的核心含义,即主客观二项性。 继而通过对伯杰(Peter L.Berger)和卢克曼(Thomas Luckmann)的现实的社会建构的探讨,使主客观二项性的含义进一步明确。 作者:焦永刚,男,1970年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94级硕士研究生。

前言:社会学本体论的提出

一般地讲,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看,认识过程包括主体、工具和客体三个要素。如果动态地看认识系统的连续运作,那么,每次认识产生的结论在整个认识过程中与上述三要素一起同样起重要作用。由此,认识过程可公式化为:主体+工具+客体→结论,即由四个要素构成。前三个要素可当成认识系统的“输入”,“结论”可作为“输出”。大致地讲,认识论研究侧重于这个公式中的主体,方法论研究侧重于工具,本体论重在研究的对象,即客体自身的本质或性质,科学理论建构问题的研究重结论部分。毋须多言,很多情况下,四种理论是相互联系的,绝非仅仅研究某个认识要素。与哲学领域的四种理论相对应,社会学的认识过程中也包含四种理论,即社会学认识论,社会学方法论,社会学本体论以及社会学的理论建构、检验与评价问题研究,〔1 〕它们构成社会学的哲学或元社会学(metasociology)。目前, 国内社会学界对这些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并笼统地称之为社会学方法论。

在广义的社会学方法论视野中,客体或对象自身的性质应作为社会学认识过程和社会学哲学的中心环节。国内社会学界对方法的研究胜过对象研究。〔2 〕对象研究大多又停留于社会学恢复以来对国外社会学家的定义的整理和重新界定,总之尚囿于学科范围的确定,缺乏对对象性质的深层探索。理解社会学名家或诸流派的理论,首先应弄清的便是他们对社会和社会学对象性质的深层理论假设。社会学理论诸流派、诸范式之间的争执,正是根植于社会学深层的理论假设,甚至社会学之外的抽象领域。两种深刻的对立的相互妥协与认同,某种程度上的统一,都不可能绕过对象性质这一理论内核。在整个社会学认识过程中,主体的目的依赖于对客体的充分认识才能实现,结论的正确与否必须以客体为检验标准,工具和方法的选择更是由客体自身的性质和结构决定,我们甚至于认为,方法就来自对象本身,犹如钥匙的形状由锁孔内部的构造决定,通往迷宫之路只能存在于迷宫之中。可见,客体自身的性质是社会学认识过程的中心环节,是社会学自身得以展开的逻辑起点,是社会学研究的本体、本原范畴。所以,我们称这一领域的研究为社会学本体论。社会学能够成为怎样一门严谨的、贴近生活现实结构的知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对象性质的研究。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学本体论是社会学方法论的基础。

社会学史上,迪尔凯姆(E.Durkheim)对社会学对象及其性质的论述无疑是首屈一指无与伦比的。本文意欲以迪氏对社会现象〔3 〕的定义和性质的确定为基础,结合当代社会学的发展,对社会现象的性质作出进一步的诠释,以促进多元范式之间的相互认同。

问题:社会现象的“客观性”

迪尔凯姆把“社会现象”区分为“动作状态”与“存在状态”两个类型。他对社会现象的定义是:所有“动作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4 〕例如,司法条例、宗教教规、财务规章、道德、谚语、俗语、风俗习惯、社会潮流等等。“动作状态”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现象的基本部分。“存在状态”的社会现象是有各地人口分布、交通道路状况、人们的居住环境、组成社会的基本分子的形成和集合程度等。〔5 〕迪氏认为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差别只在于表现程度的强弱不同,它们具有相同的性质。1.强制性:社会现象对个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个人大部分的意念、倾向、思维方式、感觉方式、行为方式不是产生于他们自己的内心,而是来自外界,通过引导、影响、强迫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个人如果抵制社会现象,社会将以各种惩罚方式显示自身的存在;2.外在性:社会现象外在于个人,它在个人出生之前就存在,在个人死后依然延续;社会现象存在于社会,却不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部分,即不存在于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中,不以各个社会成员的意志而转移。这两条是社会现象的基本性质。

我们接受迪尔凯姆对社会现象的定义。不论作何种表述,这个名称和表述对应的现实所指就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我们也基本接受他对社会现象两条性质的概括。但是必须意识到,迪氏在当时条件下对社会现象性质的认识尚不完备(他自己也承认这一点〔6〕), 这种欠缺使他对某些问题难以作出清晰的回答。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是“社会现象的客观性”问题。也就是说,社会现象究竟是不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应如何理解?迪氏的回答是模糊的,谨慎的。在许多情况下他的表述是“把社会现象当成客观事物”,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讲“社会现象是客观的(或具客观性)”。〔7〕即使在许多学者对迪氏的思想进行概括时, 也没有明确地把“客观性”归纳为“社会现象”的性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区分不同的理论流派。人们通常认为,实证主义(或科学主义、理性主义、自然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偏向于客观性,反实证主义(或人文主义)者的回答强调主观性。后面的论述将会发现,迪尔凯姆对这个问题是不会作出简单的肯定答复的。正是迪氏在这个问题上的欲言又止、尚未说透状况启发我们去寻找、发现社会现象的新的性质;而这种新的性质有可能成为当代社会学诸范式之间相互认同的基础。迪氏当年未能把社会现象的独特性(suigeneris)论述透彻的关键在于他没有澄清几个重要的工具性概念。

基本概念:一个分析框架

社会学本体论问题的探索,离不开认识论的背景。正如哲学研究需要本体论承诺,社会学本体论的研究,相应地需要社会学认识论的承诺,以确定作为背景的认识论框架。反之亦然。当然,我们不可能就这方面的所有问题作全面的论述,只能把本文所涉及的部分作简要的解析。具体地讲,它们指社会学认识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以及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主观性与客观性等概念。当澄清这些问题后,才能把社会学的对象置于其中进行剖析。

首先,对主客体关系的基本假设是:认识好比一束射向黑暗世界的光,光明代表已知,黑暗代表未知,主客体对立统一于光明与黑暗的界面,这个界面随着认识不断向前推进。〔8 〕主客体在认识界面上难以二分。主客体概念是分析性思维和对象性思维的产物。认识与对象之间的对立关系通过一种对立的语言结构来表达。主体指“我”和“能指”,客体指“他”和“所指”。坚持唯物主义,相信认识界面之外黑暗世界中的自在之物的存在,世界由已知和未知构成。认识只发生于界面上,“我”所在之处或“能指”所指之处。主客体也只象征性地存在于这些处所。界面之外无主体,亦无客体,主客体是认识界面对立关系的语言构造。所以,“自在之物”或“物自体”不可能是客体,此时未经回忆或以其他方式再现的往事也不可能是客体。主体、客体与意识、物质绝不是简单的对应。客体既可指物质的对象,也能指精神的现象,还可指某种无现实对应的意义虚构或符号。〔9〕认识对象化的过程, 与对象自身的性质无关,只要进入认识界面的对立结构中,被对象化,不论哪种性质的存在都可是客体。

主体与客体是认识界面对立结构中的事物,主观与客观是认识过程中事物的属性。在语法上,主体与客体是名词,主观与客观是形容词;在逻辑上,主体与客体是主词,主观与客观是谓词。主观性与客观性是主观与客观属性的概括,是名词。但有时与主客观相混淆,作为形容词和谓词来使用,比如称某某事物是主观性的等。这种情况下,主客观性等同于主客观。哲学与社会科学中,对主客体、主客观、主客观性的使用非常混乱,相对于不同的事物与语境有不同的含义。所以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概念分析框架来澄清。主客观常用于修饰认识过程中的四个要素。由此可以制定两个维度进行交互分类。

前面指出,认识过程由主体、工具、客体和结论四个要素构成。以这四个要素为横维,以主观性和客观性为纵维,得出表1所示分析框架 。纵横二维交叉,构成八种含义。比如,S[,1]指“主观性”用于主体时的含义,O[,2]指“客观性”用于主体时的含义。通过这八种含义,基本上就厘清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含义。

表1

八种含义分别指:

S[,1]:用于主体的主观性。指认识过程中加入主体自身的个性、情感或价值判断,主体投入或加入到客体中,主体本身就是客体中的一员,主体与客体不是相对独立,而是密切渗透。

O[,1]:用于主体的客观性。与S[,1]相反,主体在认识过程中比较超然,相对独立于客体,未加入个人偏见,价值无涉。

S[,2]:用于工具(或方法)的主观性。认识过程中所用的工具或方法与主体关系紧密,尤其与个人意志、情感相关联,缺乏外在于人的标准或尺度。

O[,2]:用于工具(或方法)的客观性。工具或方法外在于人,具有确定的判断标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S[,3]:用于客体的主观性。精神领域的现象,或离不开精神领域、与人的意识密切关联的现象,或经过思维加工的现象,即对象化的观念的性质。

O[,3]:用于客体的客观性。外在于人的意识,与人的意识相独立,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对象化的实在的性质。大多为实体性物质存在。

S[,4]:用于结论的主观性。指认识的结果与现实不符,命题为假。

O[,4]:用于结论的客观性。指认识的结果与现实相符,命题为真。

至此,我们对认识论中的一些基本关系与概念有了较清晰的界定,下面将用这些概念与关系分析社会现象的性质。

性质之一:二项性

社会现象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如同物理学上光具波粒二项性。二项性不同于两极性,而是双重性。这个结论产生于对迪尔凯姆社会现象是否具客观性的问题的深层理解。

迪尔凯姆最著名的一句话,也是他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准则是,要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看待。应当说,这个准则在表述上严格准确,强调一种客观的视角、客观的方法。然而这个准则引起一些根本性的质询。不论当年的争论何等激烈,我们必须首先做一个区分。“把社会现象当成客观事物来看待”是“比拟”,是把某种“当成”另一物,是一种方法论陈述,服从方法上的目的,把“比拟”作为一种方法,目的在于达到某种意义上的客观性。“社会现象具有客观性”是典型的本体属性判断句,是本体论陈述。可见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陈述。如果将其混同,一方面会混淆方法论陈述与本体论陈述两个不同目的不同性质的表述,另一方面会掩盖本体论上两类事实的根本差异,即观念与实在的根本差异。一类是客观的外在的存在,可能包括实体性物质存在;另一类是内在的精神现象。迪氏并未声明这两类陈述有上述区别,事实上将两种表述交混在一起;不过,他意识到社会现象的独特性,较少用“社会现象是客观的”这一本体论陈述,更多的用“当成”这种方法论陈述。然而为数不多却确实存在的交混的使用,足以证明他在社会现象是否具有客观性上的犹豫不决、欲言又止和进退两难。这种未言的尴尬(尽管迪氏另辟蹊径,以sui generis开脱), 一方面是客观性一词的复杂词义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当时迪氏竭力倡导社会学的科学性,欲得出社会学的对象与自然科学尤其物理学的对象一样是客观事物的结论,但他又发现(或许是激烈争执的结果)社会现象毕竟不是实体性物质,是因处于这种局面而造成的。

迪氏在使用“客观”或“客观性”时,对其不同含义未作分辨。如果说迪氏在写《社会学方法的规则》时,对社会现象的性质只确认外在性与强制性,而对客观性的使用半遮半掩,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使用“必须把社会现象当成客观事物”,那么这种当成显然不符合他从外部不带主观判断客观地研究事物的另一方法准则。如果假定他已确认社会现象是客观的,则有如下疑问与分析:

其一,从前面的概念分析框架看,这里使用的作为谓词的“客观的”或“客观性的”用于社会现象作为客体的性质,其词义在框架中是O[,3]。观念与实在都可对象化。我们认为,通常所说主观性客体指观念,客观性客体指实在。用于客体的主客观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进行区分的。O[,3]的含义必须包括两点,外在性与实在性。只有外在性不能说明O[,3]含义上的客观性,因为,以个人为主体,以个人之外的观念也具外在性,但它是主观性的客体,是S[,3],而非O[,3]。实在性用于区分观念性的对象。故此,客体的客观性必须是外在性与实在性之和,否则这个概念就没有独特性,可随意用其他概念,比如外在性或实在性替换。迪氏是如何使用社会现象的“客观性”概念的呢?他说,“我们并没有说社会现象是物质事物,而是认为社会现象象物质事物那样,也是一种客观事物,不过是另一种形式”。〔10〕那么究竟是什么形式呢?“在某种形式上社会现象也是心理现象,原因是它们都属于思维和行为方式。不过集体意识状况具有与个人意识状况不同的性质。”〔11〕迪氏的回答很容易让人认为他在表述上不合逻辑或相互矛盾,竟然把“象物质事物”、“是一种客观事物”、“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事物”,“在某种形式上是心理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ciousness )”这些很不相同的概念合在一起说明一种事物,后来甚至提及集体表象(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s),认为它是群体整体的一种自我思考方式。如果迪氏在这里否认“客观性”包括“实在性”,那么O[,3]的含义就仅剩“外在性”,而这种“外在性”与他已经总结的社会现象的“外在性”几无差别,那么迪氏的社会现象按我们的“客观性”概念O[,3]之义,就不具客观性。如果迪氏在这里并没有否认“客观性”包括“实在性”,那么我们认为迪氏的本体论陈述“社会现象是客观的”可以成立(尽管只说对一半)。

其二,迪氏强调社会现象是“心理现象”、“集体意识”、“集体表象”、“群自思方式”,是一种非物质性的但又是客观的事物。这又作何解释?难道用于“心理现象”和意识现象的“客观性”也是O[,3]的含义?难道此处存在悖论或自相矛盾?对此有三种解释:1.此处“客观的”系误用,误将客体与客观混淆,迪氏所用“客观的事物”指“作为客体的事物”,“社会现象是客观的事物”则意指把“社会现象”对象化,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如果作这种解释,问题就化解了,我们似乎也一无所获,就如同后现代主义者的惯用伎俩,或者单纯对语言的哲学分析。我们不会轻易作此选择。2.迪氏此处的客观性把O[,3]与S[,3]合为一体,认为不论观念与实在,只要外在于个人,能够被对象化,都可认为是客观的,这时,迪氏的“客观性”概念不仅等同于客体的属性,而且等同于外在性。按他的定义,他的用法是无误的,但按我们的O[,3]与S[,3]的区分,却是不妥的。3.这里有一个悖论,即社会现象既具主观性,又具客观性,它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那么这究竟是一个悖论,还是一种双重性,一种社会学领域的“波粒二项性”?我们认为,这不是一种悖论,而是双重性或二项性,是对立统一。迪尔凯姆当时已经意识到了社会现象的独特性质,尽管他没能详细深入地论述,只强调suigeneris,但现在我们可以确认,这个独特性就是二项性。也只有这样,上述的几个问题才能得到圆满解答。正如陈秉章所述,“他把它(集体意识)给予实体化,把社会事实的心理形式与它本身的具体内容相结合在一起,而进行客观的研究。”〔12〕

其实,许多学科中的基本概念都可能包含着这种二项性,用辩证法的语言,它就是对立统一。本原概念包含二项性的思想充分地体现在中国古代太极图中,也体现在现代物理学中,体现在前文中认识界面上主客体的对立统一上。近几年社会场论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太极图中社会实物与社会虚物对立统一于社会场。〔13〕正如张小军所述,传统的社会学讲“实证”,是以牛顿经典物理学为基础的,孔德的“社会物理学”就是典范;但是,物理学已向前飞速发展,早年坚定的实证主义者爱因斯坦到晚年自认为形而上学家,然而社会学却未跳出旧的巢穴。〔14〕此外,国内社会学界已有人初步提出这种双重性。杨善民认为:“社会事实的本质是双重的,它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一方面,通过主观和努力,人类创建了社会和社会事实的各种其他方面,这种主观的创造随后又作为外在的客观现实出现在个人面前,制约和模塑着个人。社会事实的这种双重属性还表现在另外一些方面,即每一件社会事实本身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思想是主观的,但它得以表现出来的语言文字是客观的;战争是客观的社会进程,但它的动机和目的、具体的战斗方式,却是受个人主观意志指挥和影响的。社会事实是主观和客观的混合体。”〔15〕这种认识无疑是简明而深刻的。在国外,因多重范式的分析框架而知名的美国元社会学家芮泽(George Ritzer )把主观和客观概念作为一个连续体(continuum)的两个极端, 各种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是分布在这个维度上的主客观成分不等的混合类型。从主观到客观,主观性减少,客观性增加。他认为,客观到主观大致分三个层次,客观成分最多的是行动者、行动、互动、科层结构、法律等社会现实;主客观成分皆具的有国家、家庭、工作世界、宗教;主观成分最多的是现实的社会建构,有规范、价值等。〔16〕芮泽的基本概念与我们的前述定义有所差异。他写到:“这里主观的指只发生于观念(ideas)领域的事物,而客观的指真实的(real)和物质的事项。 ……社会由客观的结构,比如政府、科层制和法律,以及主观的现象,比如规范和价值共同构成。”〔17〕不过他承认客观的含义要比这种介绍复杂得多。现象学社会学家卢克曼(Thomas Luckmann )也认为:“附贴在不变的特质(traits )上的各种意义和文化不是外在的( supererogatory);生活不是一具骷髅。”〔18〕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也提出结构的双重性(duality)概念。“借助于双重性的 概念, 我认为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既在于它的中介性也在于它是构造 社会系统的实践的结果。”〔19〕“同一个结构的特征由主体(行动者)和客体(社会)承担。同时结构,形成人格(personality)和社会 ……”〔20 〕尽管没有使用二项性一词, 但伯杰(Peter L.Berger)和卢克曼(ThomasLuckmann )在《现实的社会建构》(The socialconstruction of reality: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knowledge)一书中对这个问题有清楚的认识:

在《社会学研究的规则》中,迪尔凯姆告诉我们:“最基本的规则,应是将社会事实视为事物。”而韦伯在《Wirtshaft und Gesellshaft》中表示:“从现在的观点而言,社会学与历史学的认识对象,应是行动的主观意义群。”事实上这两个说法并不矛盾,而社会也确实是在活动所能表述的主观意义中建立的。只不过韦伯与迪尔凯姆各知其一罢了!我们可以用迪尔凯姆另一句话“现实是自成一体的”( realitysuigeneris)来形容。依此,社会学理论的中心课题,可由下述问题来表述:主观意义是如何转化为客观的事实性?或可适切地用前面说过的理论命题来表达:人的活动怎么可能缔造事物的乾坤?易言之,对社会具有一种“现实自成一体”的事物,必须从这种现实建构的过程中探讨,而这正是知识社会学的工作。〔21〕

主客观二项性表现在现实的社会建构过程中。正是在现实的社会建构过程中,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与社会现象的本质。在这个过程中,主客观二项性是基本的分析性概念。

伯杰和卢克曼认为,常识性“知识”比知识分子执迷其中的抽象观念网络着更多的各种意义,社会是从这些意义中构建的。日常生活的知识基础,就是主客过程的客观化以及通过客观化而建构的互为主观的常识世界。现象学分析既不推断主体的意识的深层基础,只知其具有意向性(intentional),并企图或指向各种对象(objects);也不关心意识的对象究竟是外在物质世界中经验的事物,还是内在主观现实的一种成因。一个详实的现象学分析,是要揭露经验的各种层阶,以及所牵涉的各种意义结构。在经验的各个层阶中,面对面的情境是中心。生活的现实可理解为各种类型的连续体,这些类型在逐渐远离面对面情境的“此刻、此地”。在连续体的一端是我(第一人称单数)在面对面情境中深交的伙伴,另一端则是具高度匿名性的抽象事物。社会结构就是这些类型以及这些类型建立之互动模式的总和。面对面互动是其它社会互动的范本,其它互动类型都是以此为核心和范本向外扩展衍生的产物。在面对面情境中,他人的主观可以透过一组象征而对我产生意义。

对伯杰和卢克曼的基本思想,可通过下面的现实的社会建构图来说明。〔22〕主观性与客观性同时体现在互动过程和人与社会的关系结构之中。在面对面交往中,“我”对他人认知时,“我”是主体,“他人”是客体。“我”也相信,“他人”也是与“我”一样的在认识“我”,把“我”当成客体。对“他人”来说,“他人”是“主体”。这种面对面“互主性(intersubjectivity)”基础上的互动, 会随着客体远离“此时此地”和匿名性的增加,扩展到其它类型的互动。人类的交往必须通过主体内在意义的表达而实现。主观意义的表达借助于各种外在的、客观的符号,对他人主观意义的理解也借助于各种客观符号。各种类型的互动不可能是意义与意义之间直接地交流,必须借助于中介性的符号体系。正是符号体系把客观性(符号本身是客观的)与主观性(意义)统一起来。符号可大致分为动态符号和静态符号。前者包括口头语言、动作、行为等,它们与人有不可分离性,一般发生在面对面交往中;后者包括文字、图像、各种人造物品和自然物品等,具有可分离性,这种性质使非面对面的交往成为可能。随着传媒的飞速发展,静态符号的作用会大于动态符号。 人类的表达力和创造性活动把主观意义外化(externalisation),借助于符号体系,表达和创造的结果与人分离、出现在人的面前的过程就是客观化(objectivation), 外在现实又变为主观意识的一部分的过程称内化(internalisation)。 社会就是这样一个主客观上的实体,对它必须从外化、客观化、内化三种持续的、同时性的辩证关系上进行理解。人创造了社会,社会反过来也创造着人。社会现实是人类的产物,同时外在于人,约束着人,对人产生强制力。

我们认为,在社会建构图中,生活世界,也就是社会,包括所有的互为主体的个人和外在于主体的符号体系。社会现象或社会现实(指主体建构的意义共同体——符号体系),它们是主客观上的统一。社会现象的外在性可作两种理解,一方面指对象化的过程中与主体在意义上的分离,另一方面指符号体系本身的可分离性(尤指静态符号)使各种成体系的规则等社会现实在空间上与人分离。这样,社会现实在本质上被伯杰和卢克曼认为是象征性的。一方面,“那些似乎是社会现实的东西就是通过这些(上述)社会过程被创造出来并在每个人的主观意识中被感觉为客观真实的东西。”〔23〕“任何跨联现实各层面而具指标意义主题,我们称为象征。具有这种超越能力的语言形式可称为象征语言。”〔24〕另一方面,“这个现实在本质上基本上是用符号表现的。”〔25〕上述两个方面构成“象征”的含义。

生活世界的社会建构图

注释:

〔1〕关于社会学认识论与社会学方法论的区别, 参见谢立中:《社会学认识论:一个概要性探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方法教学参考资料,1993年2月编。另见袁方、 谢立中:《社会学认识论的初步探讨》,《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第34页。

〔2〕见胡荣:《社会学的知识形态》,《社会学研究》1992 年第3期,第7页。

〔3〕在胡伟译《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中,社会事实(fait social)被译为社会现象,此书为本文主要参考书,考虑到引文之便,延用社会现象一词。此外,本文涉及的与社会现象一词含义相似的词有:社会事实,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等。为了不至于过于混乱,大多情形下用社会现象一词,以避学派之嫌。

〔4〕[法]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研究方法论》, 华夏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12页。

〔5〕同上书,第11页。

〔6〕同上书,《法文第二版序言》第9页。

〔7〕同上书,《法文第二版序言》第11页。 “我们的基本原理是社会现象的客观实际”,“只有坚持社会现象的客观性,社会学才能进步;”等。

〔8〕罗蒂(Richard M.Rorty)认为,“决定着我们大部分哲学信念的是图画而非命题,是隐喻而非陈述。”笔者赞同这一深刻观点,所以本文中使用了几个类似的“图画”和“比喻”。参见罗蒂著,李幼蒸译:《哲学和自然之镜》,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8页。

〔9〕参见迈农(A.Meinong):《对象理论》,转自陈启伟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256页。

〔10〕[法]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法文第二版序言》,第2页。

〔11〕同上书,第6页。

〔12〕陈秉璋编著:《社会学方法论》,台湾环球书局1984年版,第53页。

〔13〕参见张小军著:《社会场论》,团结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16—122页。

〔14〕同〔13〕,第322页。

〔15〕杨善民:《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事实》,《社会》1992年第4期,第12页。

〔16 〕George Ritzer,"Metatheory and a MetatheoreticalSchema for Analyzing Sociological Theory",New York:Alfred A.Knopf,Inc.1988,P.516.

〔17〕George Ritzer,"Metatheorg and a MetatheoreticalSchema for Aualyzing Sociolgical Theory",Sociolgical Theory,New York:Alfred A.Knopf,Inc.1988,P.512—513.

〔18〕Thomas Luckmann,"Preface",P.IX,Life —World andSocial Realities,London:Heinemann Edncational Books,1983.

〔19〕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Action,Structure and Contradiction in Social Analysis,University of Galifornia Press,1979,P.69.

〔20〕 同上,P.70.

〔21〕Peter L.Berger,Thomas Luckmann合著,邹理民译:《知识社会学:社会实体的建构》,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1年版,第28页。

〔22〕此社会建构图系笔者在对伯杰和卢克曼思想理解的基础上绘制,不一定完全符合作者意图。这部分对现象学社会学的理解也加入了笔者的认识(尤其关于符号体系及其中的语言符号、行为符号、动态符号、静态符号等),不完全代表作者原意。

〔23〕参见D.P.约翰逊著,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80页。

〔24〕Peter L.Berger,Thomas Luckmann合著,邹理民译:《知识社会学:社会实体的建构》,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1年版,第54页。

〔25〕同〔23〕,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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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现象的本质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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