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_盈余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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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资本市场盈余管理动机的讨论和文献回顾,将配股作为国内上市公司盈余操纵的主要行为动机,亦作为本文的研究方向。本文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利润以外的损益均视为非常项目损益,据此来考察上市公司年报中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考虑到损益表科目中对于补贴收入的计量和确认,我国会计准则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可操纵空间很小,因此将其从非常项目损益中剔除以加强结果的显著性。考虑到每年ROE在10%以上的规定是1996年1月24日出台,因此本文考察1995-1998年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为突出样本的代表性,将重点考察连续2年ROE在10%以上且第3年ROE在10%-11%的上市公司,比较非常项目损益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一、样本选择

考察上市公司1995-1998期间的年度报告,选择连续2年ROE水平大于10%,第3年ROE在10%-11%的公司作为样本公司:满足以上选股条件的上市公司1997年为164家,1998年为168家,共计332家样本公司。其中沪市197家,深市135家;参照样本公司组的行业结构、资产规模、区域特性,选取与样本公司上述特性相同或相近的公司作为控制样本组。控制样本组的选择标准为4%≤ROE≤8%及ROE≥15%的上市公司。我们有理由认为ROE在此范围内的公司,其业绩系通过正常经营所得,不存在盈余操纵行为(控制样本的选取之所以排除0≤ROE≤4%的公司是因为ROE水平在该范围内的公司存在为实现扭亏而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排除ROE≤0的公司是为避免控制样本的非常项目损益比重小于0,影响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则控制样本组的非常项目损益比例可视为正常分布,以此作为参照物考察样本公司的非常项目损益比例是否异常偏大,进而证明样本公司是否存在盈余操纵现象。为进一步考察行业和独立审计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我们将研究样本按行业分为房地产、工业、公用事业、商业和综合5类;按对其年报审计的事务所规模由大到小分为1-4类。此种选取方法可以突出样本公司的代表性,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增强结论的显著性,强化研究的说服力。

二、研究方法

(一)考察样本公司与控制样本组非常项目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比重公式设为:

Pit=Ex.Iit/Iit

Ex.Iit:第i家样本公司时期t的非常项目损益

Iit:第i家样本公司时期t的利润总额

i:第i家样本公司

t:1997,1998年度

对样本公司与控制样本组的Pit进行均值比较检验,运用T检验考察研究样本与控制样本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考虑到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与ROE水平存在相关关系(ROE较低的公司更倾向于对外投资,以获取相对较高的资金回报率;而ROE较高的公司则相反),为控制ROE对这一比重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引入虚拟变量DV(Dummy Variable),建立回归模型:

Pit=α+β[,1]DVit+β[,2]ROEit+εit

其中,P:非常项目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α:回归方程中的常量

DV:虚拟变量(=1当10%≤ROE≤11%,否则=0)

β[,1]:虚拟变量的系数

ROE:净资产税后收益率

β[,2]:ROE的系数

ε:回归方程中的残差项

样本公司为配股而虚增非常项目损益时,β[,1]应显著大于0。由于投资收益与ROE水平的相关关系,ROE的系数β[,2]应大于0。

(二)对研究样本分组考察,运用多元均值比较检验(LSD检验:Least-Significant-Difference),分析行业和民间审计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1)对样本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的事务所业务规模(以上市公司客户数为标准)由大到小分为1-4类,上市公司客户数为20家以上的列为第1类,15-19家的列为第2类,10-14家的列为第3类,9家以下的列为第4类,相应地样本公司也被分为4类。大的事务所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更高的业务素质,能够更多地发现并纠正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运用LSD法对1-4类样本公司进行多元均值检验,考察1类与2-4类非常项目损益比重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2)对样本公司组按行业分为工业、商业、房地产、综合4类,对于样本公司而言,通过非常项目操纵损益具有一定的限度,过度操纵易于被发现且可能面临较高的惩罚成本。因此选择利润操纵的公司正常的ROE水平一般略低于10%,在此情况下利用适当操纵以达到配股资格线,各行业之间应该不存在显著差异。通过对4类样本公司的非常项目比重进行LSD检验,考察相互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以上统计检验均通过SPSS统计软件进行。

三、研究假设

H1:1998年度上市公司ROE分布在10%而不是6%附近出现峰值。

基于前文所讨论的,关于1999年度配股的新规定于1999年3月27日出台,上市公司为达到配股的目的进行利润操纵仍将以ROE不小于10%为目标,因此建立研究假设1。

H2:样本公司非常项目损益占利润总额比重与控制样本比较,统计检验出现显著性差异。

由于应计项目操纵的难度,上市公司更多地通过非常项目损益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已连续2年ROE≥10%的公司如果第3年10%≤ROE≤11%时,存在很大的嫌疑系通过操纵非常项目来实现这一盈利水平的,满足上述条件的样本公司非常项目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将会偏大。同时,4%≤ROE≤8%及ROE≥15%的公司不存在以配股为目的进行盈余操纵的动机,在此基础上,选取与样本公司特征相似的公司作为控制样本组,则样本公司的非常项目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显著大于控制样本的非常项目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从而建立研究假设2。

H3:分事务所检验样本公司非常项目损益,大事务所审计的样本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较轻。

我们将样本公司按年报审计的事务所的业务规模分为4类,大的事务所由于更为关注自身的公司形象,审计程序更为严格,审计工作业务更为细致,因此经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的样本公司利用非常项目操纵利润的程度也最弱,4组样本公司之间的均值检验差异亦将显著,建立研究假设3。

H4:分行业检验样本公司的非常项目损益,不同行业的盈余管理的程度不存在显著不同。

按行业将样本公司分为房地产、工业、公用事业、商业、综合5类,由于配股条件除能源、基础设施类公司外对不同的行业并无不同,分行业对非常项目损益比重进行均值检验无显著差异,建立研究假设4。

四、实证研究统计检验

笔者考察了1997年度164家研究及控制样本和1998年度168家研究及控制样本的非常项目比重Pit,对样本总体、分行业、分事务所进行均值检验和回归分析,检验结果如下:

(1)1998年度ROE分布依然在0%-4%和10%-11%的狭小区域内出现峰值,同1996、1997年的情况类似(蒋义宏、魏刚在《上市公司ROE分布的实证研究》一文指出,1996、1997年度ROE在10%-11%的区间内出现峰值)。这一结果进一步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盈余控制扭亏和配股的两大行为动机,并验证了研究假设1:由于新的配股规定出台时间处于年报披露阶段,因此进行盈余操纵的上市公司仍以ROE10%以上作为利润操纵的努力方向。

(2)1997、1998年度的研究样本与控制样本的非常项目比重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控制ROE的影响后所进行的回归分析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结论,说明1997、1998年度研究样本存在利润操纵现象,验证了研究假设2。

(3)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损益信息中,与经中小事务所审计的相比,操纵的成分较少,事务所的审计对上市公司存在的盈余操纵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1998年度1类样本公司与2-4类公司间的差异较之1997年更为显著,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新出台的《证券法》以及审计署近期颁布的第一号令《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对强化事务所的审计职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这种影响对大的事务所更为明显,验证了研究假设3。

(4)利润操纵行为在房地产、工业、商业、公用事业等不同行业样本公司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说明盈余控制行为在各个行业广泛存在,验证了研究假设4。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一)研究结论

众所周知,损益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投资者的选择偏好左右着资本市场的价格杠杆,并最终引导资源的配置。保障资源的最佳配置才能实现社会效率的最优。配股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无疑对社会效率有着其影响作用。盈余控制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另一方面,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盈余控制问题的实证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

(1)尽管中国证监会(CSRC)出台了关于1999年上市公司配股的新规定,1998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仍然以ROE≥10%这一配股及格线作为利润操纵的努力方向。

(2)为实现配股融资目的,上市公司利用非常项目操纵利润,以达到ROE≥10%的配股及格线。

(3)ROE水平与非常项目损益比重呈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关系,但由于营业外收支净额的影响,这种负相关关系并不显著。

(4)独立审计(Independent Auditing)对盈余控制问题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较中小型事务所更好地发挥了这种作用,但总体来看民间审计职能仍需进一步加强。

(5)盈余控制行为在各行业广泛存在,不同行业间并无显著性差异。我国资本市场的利润操纵现象是一个全面的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正如前文中所论述的,我们应全面地看待盈余控制问题,在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的盈余控制是在成本效益原则下综合权衡的选择;而对于带有违规色彩的利润操纵,才真正是应予规范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盈余控制现象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规范要求的盈余控制。

第二,利用未遵循公允原则的内部交易实现对损益的操纵。此类情况,由于上市公司能够提供貌似合理的入帐依据,审计师难以否认交易的合法性,而只能提请信息使用者注意。

第三,利用虚假会计信息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已经超出了盈余控制的范畴,属于违规行为。

上述情形,第一种应视为企业管理者的市场性行为,属于市场体制下的正常、合理选择,无须予以规范;第二种应由证券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加以引导,运用利益杠杆调节其行为;对于民间审计而言,应限制和消除上市公司的第三类情况,真正提高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二)政策建议

由于净资产税后收益率水平是申请配股的基本先决条件,在资本市场融资优势的利益驱动下,上市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经营达到及格线时,盈余操纵成为必然选择。当然及格线附近的上市公司中不乏很多“诚实经营、勤劳致富”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无法依靠正常经营达标而差距又不大时,必然地会动盈余操纵的歪脑筋。经营者对资本市场的趋之若鹜和对配股资格的执着追求是由于融资渠道的狭窄和权益性资金成本极低的诱惑,监控力度不够,过失成本低(或者说至少与过失收益相权衡,最终的期望收益大于零),不同事务所的执业标准和执业水平存在差异,甚至一些事务所因为利益关系默许了上市公司的操纵行为,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鼓励了上市公司对会计盈余的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推动资本市场有效性进程,实现经济运行的市场化,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完善资本市场的培育,降低投机行为,通过投资者的理性选择自发地实现资本的流动,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是资本市场运行的最佳模式。虽然完全脱离社会规范的市场的自发运作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尽可能引导市场自发运转,消除摩擦,可以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成本,实现整体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率的最优状态。笔者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譬如放宽公司债券发行的限制,降低利率,使上市公司进行长期融资时有更多的选择,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而逼上梁山,“做”利润配股的局面。近年来,随着政策条件及市场情况的变化,上市公司配股获准和实施的难度逐渐加大,1998年计划配股的328家上市公司中,最终得以实施的不足一半。而央行的多次降息,使上市公司的利息负担大大减轻。上市公司即使无法争取到额度有限的银行计划内贷款,享受地方银行较央行利率上浮10%-20%的确定的利率,其融资成本也已大幅降低。而且通过借款融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后,上市公司也不必再负担净资产扩张所带来的压力。当上市公司长期融资拥有多重选择时,相信不择手段竞相配股的现状将会有所改观。

2.规范上市公司权益性资金的使用,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缺乏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投资者踊跃参与配股,并非基于长期投资的考虑,而是期望通过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获益的短期投机行为。同时,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通的资金未能很好地加以运营,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资金效益差,这一现状又进一步削弱了投资者对长期投资的信心,如此往复的恶性循环加剧了市场的短期投机性,阻碍了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规范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通的资金的使用,譬如配股前披露资金的投向、可行性分析和盈利预测,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可驱使上市公司更谨慎地选择配股融资政策,并能够更合理地使用权益性资金,实现更高的盈利水平。

3.强化监督力度,加强政府与民间审计职能,加大违规惩罚成本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作为经济行为人的企业个体和审计组织,其行为选择是一个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动态博奕过程。当违规所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与可能面临的惩罚成本相比,综合期望收益小于零时,会自愿选择合规。对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放弃盈余操纵;对事务所而言,则意味着严格遵循审计规范。实现这一目标,应从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大对采用欺诈等手段操纵利润的上市公司的惩罚,运用利益机制改变上市公司的选择偏好。第二,要切实保障民间审计组织的中立性地位,杜绝外界因素的干扰,扶持坚持原则的事务所,保证审计师能够基于真实会计报告出具公允的审计意见,以指导信息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有关调查发现,原则性强的事务所市场占有率并不高,上市公司倾向于聘请“灵活”的事务所,这一现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事务所坚持职业原则的内在动力。有关证券管理部门对坚持原则的事务所的支持,有助于激励审计组织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的积极性。第三,对社会审计组织监督和检查,规范其审计职能,提高审计业务质量。1999年1月1日出台的《证券法》以及审计署发布的第一号令《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强化了对民间审计职能的监督,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4.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会计职业市场倾向于聘请“灵活”的事务所,目的在于期望事务所能够默认自身的操纵行为,获取一份满意的审计报告,否则现任事务所则面临着被更换、丧失客户的利益风险(甚至出现过琼民源2年内3换事务所的极端异常现象)。由于审计执业界理应遵循的职业规范在实际贯彻过程中层次参差不齐,客观上导致了较具“灵活性”的事务所更易于占有市场的局面。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强化对无正当理由一再更换事务所的上市公司的监管,限制上市公司利用变更事务所实现操纵利润的行为,无疑有助于改善当前的不利状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除变更理由外,上市公司还应于报表附注中披露前任CPA过去2年间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审计依据及其对财务信息准确性造成的影响程度;对于屡次变更事务所的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审查其依据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变更行为,事务所有权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经核实确系不当变更,证券管理部门予以公布以提请公众投资者注意。

5.综合权衡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考核其配股资格

单一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配股的先决条件,客观上降低了盈余操纵的难度,赋予了上市公司较大的操纵空间,而且硬性的10%的规定,未能考虑经济周期、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影响,缺乏科学性。如果在考察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时综合权衡其他财务指标,如净现金流量、主营业务利润率、成长率等,并规定适当的弹性空间,从更长的期间考虑上市公司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全面地考察上市公司的现实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真正将配股资格赋予那些经营良好的上市公司,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方面,增加了其操纵的难度,提高了盈余操纵的成本,在经济行为人的成本效益原则下,主观上削弱了其进行盈余控制的动机,这无疑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最为有效的方式。

6.完善机构投资,促进基金的发展,削弱市场的投机行为

由于个人投资者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取得并分析信息代价的高昂,使得许多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缺乏理性,而我国专业投资组织欠发达,使得资本市场中个人投资者的资本份额占了较大的比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主导和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性,股价与业绩的悖离是我国资本市场数年来的一大奇观,从而也刺激了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强烈动机。发展专业投资机构,提高资本市场的行为理性,削弱市场的投机性,从根本上限制、削弱和消除盈余控制行为。

六、研究局限性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复杂性,经济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客观原因,本文存在着以下局限性:

(1)非常项目具有发生的偶然性和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并且许多因素难以定量描述,这必然将对回归分析的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2)对于应计项目这—国外会计学者进行盈余控制研究的重点考察对象,仅仅基于准则的差异性判定其影响作用不显著,未能建立科学严谨的模型进行统计检验,缺乏说服力。

(3)经济环境的错综复杂,相关的干扰因素难以完全剔除,加之诸多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

(4)资本市场的运作时间较短,可选取的观测值较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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