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理论在方法论中的借鉴意义_政治论文

公共选择理论在方法论中的借鉴意义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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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运用现代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分析了现实生活中政治个体(政治家或选民)的行为特征,以及由政治个体组成的政治团体特别是政府的行为特征,为解释社会政治生活中许多常见行为和现象提供了一种有用的理论范式,从而越来越为政治学界所重视,成为政治学、行政学新的研究领域。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公共选择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它首创了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政治系统的运行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贯穿在其分析过程中的方法论本身。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是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注: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页。)。“个人的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注: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因此,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应该把个人看作是有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具有多样性,社会生活的现实个体可能是完全的利他者,也可能是极端的利己者,或是两者的结合,即在某一领域或场合是利他者,而在另一领域或场合是利己者。但是,人无论处于什么地位,都可能以追求个人利益或效用的极大化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因而,在理论上把社会个体抽象成“经济人”——有理性的利己者,是有其合理性的。

公共选择理论运用这一方法,成功地分析了经济市场中三类典型的“经济人”——消费者、企业雇员和企业经理。作为消费者的“经济人”,其消费行为的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自己某方面的需求。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应在自己的支付能力、市场可能提供的商品和自己的需求三者约束之下做出明智的选择,从而实现自身效用——满足程度的极大化。作为企业雇员的“经济人”,其所在企业的目标对一般雇员的制约是相对较为薄弱的,强制约束主要来自工资计酬办法。如果雇员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生产状况直接挂钩,且雇员获得其他工作的机会又较少,这时,雇员才会认同企业的目标而发奋工作,并在维护企业目标中得到自己的经济利益,达到自身效用的极大化。而作为企业生产组织者——企业经理的“经济人”,他们的个人目标仍然是追求自我满足的极大化。企业经理总是以个人目标为中心,同时参考企业所受的内外部环境制约,来选择尽可能与个人目标相一致的企业目标,并通过对企业目标的追求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目标。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背景下,企业经理的行为有不同的特点。在现代西方的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经理的“经济人”特点决定了他们选择的往往是非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即以产品销售量的适度增长、满意的利润水平和企业的稳定发展之类作为企业的目标。这是因为企业经理受到股东特别是董事会的较强制约,如果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也就意味着风险的最大化,这与企业经理作为“经济人”追求自身效用极大化的本意是相悖的。中国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行为特点则有不同,但我们仍可作类似的分析。对多数国有企业来说,由于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国家的非实体性,决定了所有者对作为具体生产决策者的企业经理人员的制约软化。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命权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效用极大化的企业经理“经济人”,出于对自身权力、地位及今后前途的考虑,就可能会仅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其领导人的意向来选择企业目标,而职工的利益等问题只有在可能赢得上级的好感时才会予以顾及。一旦由企业职工来选择和考察评价企业经理,则企业经理“经济人”就可能会变成以关心和改善职工福利为主要任务,甚至不惜牺牲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来增加职工福利。

公共选择理论把对“经济人”行为的分析扩展到政治市场。所谓政治市场,是指人们在参与政治活动时,与其他政治个体和组织发生关系的领域。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相似,也是由供求双方组成的。需求者是选民和纳税人,供给者是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政治家和政府官员负责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公共物品,选民和纳税人获得公共物品并支付一定的税款,至于公共物品的种类、数量、税收额等,则是通过选举过程“讨价还价”完成的。由于利益制约是对人类行为的最终制约形式,因而政治市场的参与者必然会仿效经济市场中的“经济人”的行为方式,在作出选择时都会对个人支付的成本和可能得到的收益作比较,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选择赞成,否则就会不支持甚至反对。当然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的运行特点和供给物品的特性不同,由此导致两个市场中的个人选择存在一些差异,如选择行为对选择结果的确定性程度、选择者的职责关连程度、选择结果对全体选择者的强制性程度均有所不同,但这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政治市场参与者的“经济人”性质。在政治市场中的个人,所处的地位可能不同,参与政治市场的方式可能不同,但在理性追求自身效用和利益极大化这一点上,是完全一样的。

“经济人”假定在西方经济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亚当·斯密古典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工具,也是西方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根本支柱和核心范畴之一。

但是,“经济人”假定的合理性直到如今都一直有人予以否定。其理由之一是:“经济人”是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出发的,其实质是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性。持这种意见的人将“经济人”假定与个人主义世界观、利己主义道德观混为一谈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定,只是一种分析工具或方法,并非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来要求人们遵循。而且,“经济人”假定所指的利己主义,是指人们在市场交换中对自身效用和利益的关心和追求,要求的是产品等价交换意义上的利己。而个人主义世界观、利己主义道德观,通常指的是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即靠暴力和强权等不正当手段来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利己主义,在道德观上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式的利己主义,这种利己主义不仅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容存在,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因与社会公德不相容而遭到谴责。所以,对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定,我们不能简单地贴上意识形态标签而弃之如敞履,更不能为了否定它而将显然荒谬的东西强加给它,然后再予以痛斥。

还有人认为“经济人”假定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而不具合理性。事实上,“经济人”假定是基于人的统计特性而对现实的一种抽象,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一种“完全的真实”。“经济人”假定只是对人的自利共性作了概括,并反过来应用于对人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中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的分析。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看,恰恰是“经济人”假定,才最简单明了地解释了地位各异的个体在类似条件下的同类型行为。传统的分析往往对人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采用不同的假设性前提,如认为人的经济行为是出于自利,而政治行为则是出于利他,这样的非统一分析割裂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行为。而“经济人”假定至少避免了这样的两难境地:在经济分析中把人看作是唯利是图的利己者,而在政治分析中又把同一部分人看作是慈善博爱的利他者。

尽管公共选择理论同样也有其自身局限性,不能完全照搬。但这一理论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方法论启示。

首先,借鉴这一理论的方法论,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中没有“经济人”的地位,经济学研究只是在“阶级利益”的层面上展开,漠视以至否定了个体及其利益的存在。于是,社会主义经济学就从“阶级利益和谐”这一假设出发,不是致力于研究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利益差别和矛盾的成因及对策,而是停留在对“优越性”的论证和经济政策的诠释上,这样的经济学自然只能与“左”倾指导方针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而“经济人”假定的引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有效的基本分析工具,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可以深入到个体及其利益关系上,开始注重社会主义制度下多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而只有在深入分析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基础上,才能探究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并为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

作为一种有效分析工具的“经济人”假定,可以被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运用,也可以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之间,既有根本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助“经济人”假定的分析工具,必将有助于我们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和一般规律,而且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才能不断发展完善。从实践的角度看,只有在“经济人”假定的前提下,确立和运用以自我利益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和利益机制,充分保证“经济人”的正当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良性运行。

其次,肯定并借鉴“经济人”假定,有助于探讨和寻找更有效的遏制腐败的社会机制。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这是全国人民有目共睹的。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有些腐败现象没有厚到遏制,甚至还在一些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蔓延。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就必须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与机制。

我们在使用腐败一词时,一般都是指政府官员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正当地动用公共权利的现象,即以权谋私。国内有些论者将腐败等同于寻租,甚至干脆定义为权力寻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至少是不准确的。如果将政府官员看作是代理人,将国家或公众看作是委托人,那么寻租的主体就是第三方。第三方为了获取政府的特许或庇护以便获得额外的或垄断的利润,向代理人(政府官员)施加种种影响(包括合法的、非法的、金钱的、非金钱的等等),这就是寻租行为。而一旦代理人(政府官员)收受了第三方的支付而损害了委托人(国家或公众)的利益,这就是腐败行为。典型的寻租模型是“钱——权交易”,而典型的腐败模型是“权——钱交易”。显而易见,腐败与寻租有密切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寻租引发腐败,因而将腐败等同于寻租至少是不妥当的。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在经济——政治市场中,所有参与者都按“经济人”的利己原则选择自己的行为。马斯洛关于人的需求的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求和欲望呈多样性和无限性,需求和欲望的满足层次呈递进性。而相对于这种无穷的需求和欲望而言,每一个人的满足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或稀缺的,这种欲望与手段之间的矛盾就可能成为腐败行为的动力来源。作为政府官员总是同一定的政治权力相联系的,只要社会资源(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还要由权力来配置,由寻租引发的腐败自然不会自行消亡。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我国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有其土壤和条件,其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这样的态势要求我们注重对遏制腐败的基本策略的选择。

传统的思想教育方法与“经济人”假定相反,把人假定为公正无私或通过单纯的教化可以使人达到这种境界。这种“道德人”假定必然导致在政治领域里重“人治”轻“法治”,总是希望人们通过道德修养的自我完善而自觉地选择符合社会政治利益的行为方式。几十年来,我们曾采取了一系列“人治”范围可以采用的教化手段,甚至采用强制性的“运动”方式。但这一切并未能达到我们预定的目标,相反,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欺上瞒下,行业不正之风等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不但未能减退,反而日趋严重。这不仅说明了“道德人”假定的虚幻性及由此出发的单纯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空洞乏力,同时也反证了“经济人”假定运用于非经济领域中人类行为动机的分析是有其合理性的。因此,要遏制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蔓延,必须在“经济人”假定的前提下,分析产生腐败行为的制度原因,进而用创新、完善制度的方法去遏制以至克服腐败。简言之,要走出轻制度重教化的策略误区,才能达到遏制腐败的目标。

借助于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定,以制度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至少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用制度对权力的运作范围和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和制约;

用制度使政府权力干预形成的租金公开化,切断权力腐败收益的来源;

以制度的形式开放社会舆论监督,以增加腐败决策的心理成本;

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实行适当的高薪养廉制度,以增加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

上述这些具体策略选择,其核心前提是“经济人”假定。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许多成果无不与这样的策略选择有关。

第三,肯定并运用“经济人”假定,有助于推进行政机构改革,防止旧体制死而复生。

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行政机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在1982-1983年、1987-1988年、1993-1996年进行过三次规模较大的行政机构改革。期间,我们取得了不少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形成了许多正确的理论认识。但是,迄今为止,中国行政机构改革仍未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后第三次机构改革刚结束不久,仍会出现“问题亟待解决”的局面呢?笔者认为,借助“经济人”假定,也许能使我们找到问题的症结。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的行为最终是由组成政府的个人(政府官员)的动机确定的。由于他们也是“经济人”,因而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政府机制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官员名义被置于“公仆”的地位,不能明确地以政府官员的身份去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但这种受到限制的自利动机仍要顽强地表现出来,并成为追求政府机构扩大化和政府部门特殊利益合法化的内在动力。通过扩大政府规模以得到更多的财政拨款,增加了政府机构的经济能力,政府支出必然增长,由此扩展了政府机构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这又为扩大政府规模提供了可能性。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官员得到提升的机会增加了,获得权力和利益的机会更多了。简言之,由“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的内在动机,形成政府扩张行为的外在表现。

上述这些现象也类似地出现在中国的行政机构中。由于我国实行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行政机构的体制,因此每一次以精简机构为主要内容的机构改革都能由上而下很快地收到成效。但事过不久,由于受地方(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支配,被削减的机构和人员又会在各种合理的借口下恢复起来,甚至超过了原先的数量。从表面看,政府既是改革的领导者,又是改革的对象,似乎是这种双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削弱以至抵消了改革的成果。实际上,政府机构及其人员的“经济人”行为倾向,才是抵制和销蚀精简机构措施的真正原因。这种“经济人”行为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形成了政府部门的特殊的经济利益。按人们的一般理解,政府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应该再有特殊的经济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运用行政权力过多地收取各种管理费用,或通过行使审批权获得某种潜在利益,所获收入除了弥补自身财政不足外,还与个人利益直接发生某种联系,而上级政府和其他部门也对这种行为采取默认的态度,由此激发了各部门的“创收”冲动。这种特殊经济利益的存在和发展,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也使得那些被切断了财政供给的机构仍能死而复生。

借助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定来分析,并非是要为复归被精简机构和强化政府部门的特殊利益作辩护,而是想以此表明,正是因为没有正视政府部门及个人的“经济人”行为倾向,才使得诸多的机构改革措施难以收到预期的成效。因此,在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时,我们必须正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人”行为特征,并据此对每一项改革措施在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可能造成的利益损益进行客观的评估,在承认其合理的自利动机的基础上制订施行方案和步骤,以限制“经济人”行为的消极效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经济人”行为的积极效应。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措施不会落空,机构改革才能跳出“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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