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宗族、亲属、太监的聘任制度_宋朝论文

论宋代宗族、亲属、太监的聘任制度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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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宗室、外戚和宦官是麇集于专制君主周围的特殊阶层,他们的权势和地位来源于皇权,又能对皇权产生较大的影响,由宗室内乱、外戚擅权、宦官专政而引起王朝衰微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继唐末五代割据混战局面之后建立起来的宋王朝却较成功地防止了宗戚擅政、宦官祸国之类现象的发生,被称为“没有宗室祸”、“没有外戚祸”、“没有奄祸”的时代①,这与宋王朝对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管理制度有密切关系。本文拟对其任用制度分作如下论述。

一 宗室任用制度

宋朝确立的对待宗室的基本政策是:“优之以爵禄,而不责以事权”,或“以高爵厚禄,使之就闲”②。即,给宗室封高官予厚禄,但不让他们掌握实权。这一政策在北宋前期执行得很严格,北宋后期至南宋略有改变。

宗室作为天子的宗属,一生下来便与庶民百姓有别。宋制规定,宗室子孙七岁开始赐名授官,而实际上往往“在襁褓者,已有恩泽。”③仁宗以前,宗室初补官阶主要是低级武阶官,即小使臣,然后升环卫官,后又称南班官,包括诸卫将军至使相等共十四阶。当时,宗室迁官无定制,每“遇稀旷大庆,则普迁一官”。景祐二年(1035)始规定:宗室子孙初授官,皆授南班官。此后,宗室不但初授官阶高,而且升迁速度快,“近属自初除小将军,七迁为节度使,遂为定制”④。从宋初至神宗朝,宗室虽然可以获得高官厚俸,按官阶高低定时参加朝会,但是,他们不得参加科举,不能出任实职差遣。正如庆历年间张方平所言:“近事,诸皇族鲜出补外官,悉留京师,亦不厘务,为选儒学官,切磋讲习外,奉朝请而已”⑤。

宋神宗时,内忧外患已导致国家财政困难加剧,而经过百余年的繁衍,宗室的人数比国初大为增加,每年新增人数都在四百人以上,其中有不少已系皇帝的五服以外宗亲,他们的正常开支每月耗费七万余缗,远远高于京城百官月俸四万余缗之数,其中还不包括生日、婚丧等特殊赏赐⑥。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熙宁二年(1069),神宗下诏“别其亲疏,异其等杀”,根据服属,对宗室区别对待。新制规定:“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令世世封公,补环卫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尽故杀其恩礼。祖宗袒免亲将军以下愿出官者听,仍先令经大宗正司投状上闻”,由大宗正司选择、审查,并与太学教授共同保荐。“祖宗袒免亲未赐名授官者,除右班殿直,年十五与请受,二十许出官”,愿意参加科举考试者,即许与其他士人一样应试。从此,宗室五服以内亲仍旧可以补官受禄,二十岁以后还可以出任外职,而五服以外宗室子孙则“罢赐名授官”,只有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名次,才能获得官阶与差遣。宗室中坐享爵禄的人数减少了,而担任实际职务者开始增加。⑦。

允许宗室担任外官以后,他们的任职范围受到以下限制:

首先,“宗室不注缘边差遣”⑧。北宋时,宗室不得担任河北、河东、陕西及四川之职。南宋初年,由于开封府三千余宗室在靖康之难中被金人掳走,宗室人口大为减少,高宗放宽对宗室的任用,宗室始有入蜀做官者⑨。

其次,“宗子不得为将官”。熙宁年间允许宗室出外任职后,宗室虽带武阶官名,但不注带兵将官。哲宗绍圣四年(1097),经枢密院建议,始规定:“宗室诸司副使以上,该选将副人资任稍深者,许差非节度州钤辖及双员处都阙,无双员处,即与添差。”⑩州钤辖虽属地方武职,但并不独立带兵,而且宗室任此职,只能与其他官员共职,或额外添差,而添差官非经特命是“不厘务”的。因此,张端义称:“本朝故事,宗室不领兵。”靖康之难时,因特殊情况,赵构才“以皇子除兵马大元帅。“南宋时,宗室不任将官的禁令仍未解除。理宗绍定年间,叛将李全围攻扬州,宗室赵善湘被任命为江淮安抚制置大使,带兵前往抵御,尽管他诛杀李全立了战功,但“识者有宗室不领兵之议,遂有行宫之谤”,仍不得不改任他职(11)。

其三,“宗室之不为执政,祖宗法度守此至严。”张端义《贵耳集》卷上称:“祖宗典故,同姓可封王,不拜相。”宋徽宗朝以前,宗室不但不拜宰执,而且“未有为侍从者”(12)。宋代侍从系清要近职,其中翰林学士、侍郎等最为亲近皇帝,其“在外带诸阁学士、待制者,谓之在外侍从”(13)。宣和五年(1123),宗室赵子崧除徽猷阁待制,不久,赵子栎等亦除,宗室为从官自此始,但所除均系“在外侍从”,“未有任禁从者。”南宋初年,宗室大伤元气,宋高宗于绍兴三年(1133)除赵子昼为权礼部侍郎,宗室任在内侍从官自此始(14)。南宋时,宗室虽可任侍从官,但仍不拜宰执。对此,高宗曾解释说:“唐用宗室,至为宰相,本朝宗室虽有贤才,不过侍从而止,乃所以安全之也”(15)。所谓“安全之”,是指不让他们位要权重危及皇权,从而引起杀身之祸。宋朝只有一位宗室成员打破这一限制,拜为宰相,即赵汝愚。赵汝愚是宋太宗长子元佐的七世孙,与当朝皇帝的血缘关系甚远,只能算是同姓,他在科举考试中曾中状元,因系宗室有官人,依制降居第二,宋孝宗特赐他享受第一名的恩例。他累任内外要职,在拥立宁宗,稳定赵宋王朝的绍熙内禅过程中立了大功,因此被拜为右丞相。但是,在位不久,其政敌韩侂胄即指使人上言:“汝愚以同姓居相位,将不利于社稷。”结果,汝愚不但被罢相,而且被贬逐,并猝死于黜降途中。他虽然“勋劳著于社稷,精忠贯于天地”(16),却未能冲破宋朝不以宗室为宰执的祖宗家法。

其四,“宗室不差试官。”条令规定:“宗室及知县不得差充考试官,内宗室仍不许监试。”知县不可充试官主要是因为其公务繁重,不可轻易离职,而宗室不得任试官,则与他们入仕要求的标准低、水平有限有关,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他们通过监试,笼络士人,形成自己的势力。宋孝宗还曾下诏:“宗室不注学官”。这一限制在两宋基本上得到了执行。孝宗淳熙年间,裁减宗室应科举的录取比例,经臣僚奏请,始允许有出身的宗室子弟注学官和试官,但人事部门循习旧例,宗室注学官和试官者仍很少(17)。

此外,宗室子弟在科举考试中获得出身者,可以补授文资官,担任州县官职,而未获得进士出身者,一般只补武阶官,担任州县都监、监押之类职务较轻的武职,或添差不厘务闲官,尤以添差官、宫祠官为主。

宋王朝限制宗室子弟的晋用,目的有两个:其一是为了“安全之”。所谓“天族之贵,溺于燕安,往往自陷非法,若以邦典绳之,则非所以示叙睦之恩,置而不问,又无以立国家之法”(18)。即重用宗室,他们容易犯法,就很可能受刑罚,不如不用。这只是表面原因,更深的原因则是防范。其二是为了扩大政治基础。宋太祖立国之初,即反复强调权贵子孙不可重用,大力重用由进士入仕的文臣士大夫。宋代宗室不限服属,人数众多,熙宁以后,虽限服属,但五服以外的宗子仍是科举考试、恩荫补官照顾的对象,因此,限制宗室过多参预政事,就有助于给广大的庶姓士大夫提供更多的入仕机会,从而扩大统治基础。

二 外戚任用制度

宋代不但限制宗室掌握重要职权,而且“矫衰唐之弊”,对外戚的任用也进行了诸多限制。一方面是严密后宫制度。宋朝运用制度与观念的双重约束,限制后妃参预朝政,约束后妃的权势,从而达到防范外戚的目的,因此,宋代的后妃多恪守妇道,“不私外家”(19)。另一方面,宋朝制定了诸多限制性的“待外戚之法”,防患于未然。在任用方面,宋政府对外戚的任用制度与宗室基本一致,即“崇爵厚禄,不畀事权”(20)。

所谓“崇爵厚禄”,即授以高官厚禄。宋代外戚获得特恩补官的机会很多,他们的官阶升迁也快,不少人官至防御、团练、刺史、观察使,以至封王建节。但是,即便这些只食俸禄、并无实职的官阶,宋政府也不轻易滥授,只有那些曾任要职、有功朝廷者才能顺利获得。因此,宋代不少皇帝也被大臣称赞为“不私戚里”、不崇外家的楷模(21)。

所谓“不畀事权”,即不让外戚担任位高权重的显要职务。宋代对外戚的任职限制主要有:其一,外戚“不得为监司、郡守”。外戚除已中进士者外,多以恩荫入仕,“祖宗之法,后族戚里不得任文资。”(22)外戚恩补只授武阶官,出授差遣可以担任地方武职官,如钤辖、监押、巡检、监当等,而不可任州县亲民官。如咸平六年(1003),秦国长公主为其子王世隆请求“正除近京刺史”,真宗即说:“牧守,亲民之官,系朝廷公议”(23),不许。不许外戚任州县亲民长官是为了防止他们以势凌人,败坏地方吏治,这一禁令一旦被打破,往往受到士大夫们的指责。熙宁初年,神宗向皇后的从祖向传范因累领外郡,被授予知郓州并兼任京东西路安抚使,即遭到谏官杨绘的反对而罢其命。宋理宗时,一度“用外戚子弟为监司、郡守”,他们为官不廉,引起朝野反对,朝廷不得不再次强调:自今“外戚不得为监司、郡守”(24)。

其二,外戚“不许任侍从官”。侍从官是经常接近皇帝的高级文臣集团,如果由外戚担任,特别是皇后的近亲担任,就很容易干预朝政,因此,宋代一般不许外戚担任侍从近臣。仁宗初年,章献明肃刘皇后垂帘听政,曾设法提拔她干哥的女婿马季良为龙图阁待制,虽系在外侍从,仁宗亲政后,“于明肃之政无大变更,独季良即日易武弁(指武阶官),以为祖宗之制不可以私恩废也”。外戚不任侍从的制度在宋徽宗朝遭到破坏,南宋初年,高宗因袭旧弊,任命他岳父邢焕为徽猷阁待制,又任命哲宗孟皇后的侄子孟忠厚为显谟阁直学士,均遭到大臣强烈反对,高宗不得不将二人分别改任光州观察使与常德军承宣使,并下诏重申:“后族自今不得任侍从官,著为甲令”(25)。

其三,外戚“毋除二府职任”。二府在宋代指对掌文武大权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属于最高权力机构。为了防止外戚专权,宋代既有禁止外戚任枢密院长官的条令,也有外戚不可拜相的成法。北宋中期以前,曾有一些外戚远亲担任三衙长官,所以,李心传称:“祖宗盛时,率用外戚典军马”。但是,北宋三衙虽有禁军管理权,并无调兵权,率军出征更是临时差将,调兵权归枢密院,而且,外戚虽可以任三衙长官,却“无使枢密者”(26)。当然,宋代也有少数外戚打破这一限制,官至枢密院正副长官,只是无不遭到士大夫的强烈反对。如真宗末年及仁宗初年,刘皇后当政,外戚钱惟演任枢密副使两年,乾兴元年(1022)七月,又升为枢密使,于是宰相冯拯据理力争,指出惟演“乃太后姻亲,不可与机政”。当年十一月,钱惟演遂被解除枢密之职(27)。

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公开宣布:“后妃之家毋得除二府职任”,不过,外戚不可拜宰相、不可除执政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钱惟演罢枢密之职外任以后,两次回京均借故逗留,企图拜相,终因多次遭到士大夫弹击而未遂。宋代对外戚的任用限制比宗室稍宽,外戚官至执政者,除钱惟演外,还有王贻永、孟忠厚、钱端礼、张说等人,拜相者则有韩忠彦、郑居中、韩侂胄、贾似道四人。其中第一个拜相的外戚韩忠彦并非因外戚身份取得高官,他是进士出身,元祐四年(1089)七月,他弟弟嘉彦娶神宗的女儿之前,忠彦已经出任尚书右丞,系执政官。嘉彦召为驸马后,忠彦一再请求罢职,其他士大夫也纷纷上疏,称忠彦以外戚身份居执政地位是违背“祖宗故事”的。次年三月,忠彦被改任同知枢密院事。元符三年(1100)正月,宋徽宗即位,由神宗向皇后垂帘同听政,四月,拜韩忠彦为相,再次遭到士大夫强烈反对。在当时的政治条件下,如果韩忠彦不是外戚,拜为宰相是无可非议的,但身为驸马之兄,则不可居宰相之位。因此,崇宁元年(1102)五月,韩忠彦罢相,次年,徽宗就此专门颁布诏令,声称外戚专权是祸乱天下之根源,并规定:“自今勿援忠彦例,以戚里宗属为三省执政官。世世守之,著为甲令”。(28)

郑居中与韩忠彦一样,并非凭外戚身份获得重职,却因后来成为外戚而不久于相位。宋代权势显赫、影响较大的外戚宰相是韩侂胄和贾似道,他们两个弄权于南宋中、后期,这与当时各项制度多遭破坏有关,而且,正如张邦炜先生所说:他们二人“并无取宋朝而代之之举”,在宋代,人们更多地把他们看成权臣,而不仅仅视之为外戚,因为,他们把持政权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原因。(29)

总之,宋代限制外戚担任要职的所谓“祖宗家法”,在大部分时期得到了较好遵循,只有少数时期例外。在诸多条令法规的约束下,宋代虽有多次母后垂帘听政,但没有出现外戚篡夺之祸。这种赋之以厚禄而不授以重权的“待外戚之法”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赞扬,如高宗曾说:“朕深不欲以国戚任军旅及朝廷之事,万一有过,治之则伤恩,释之则废法。”(30)这种待外戚法也得到了士大夫的广泛推崇,刘克庄即称:汉朝因外戚专权而衰亡,“独本朝戚畹谦下,损益异于前代,盖祖宗但赋以禄,而不任以事,乃所以深爱之也,岂必使之与寒士争进哉!”(31)“深爱之”虽系虚美之词,但也是事实,南宋权势显赫一时的两个外戚宰相皆死于他人刀下。

三 宦官任用制度

为防止宦官权势的膨胀,宋代在任用方面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主要有:

其一,定额限员。宋太祖在位期间,深鉴前世宦者祸国之弊,所用宦官不过五十余人,“止令掌宫掖中事,未尝令预政事。”(32)并且规定:宦官三十岁以上无养父者,始许养子一人,作为继嗣,严禁士庶私自“以童男养为宦者”(33)。宋真宗以后,宦官遇郊祀大礼,始有任子恩数,于是宦者渐多。仁宗皇祐五年(1053),再次限员,以一百八十人为额。哲宗元祐二年(1087),又规定宦官以一百人为额。北宋末年,徽宗昏庸,蔡京等人多交结宦官以晋身,故放宽限额,宦官人数大增,“动以千数”(34)。南宋初年,宦官在苗刘之变中大遭杀戮,人数骤减。绍兴年间,定内侍省寄班祗候以十五人为额,入内内侍省听唤使臣以六十人为额。绍兴三十年(1160),又将内侍省并入入内内侍省,使两个机构合而为一。孝宗即位后,规定宦者以二百五十人为额,而其中有四十多名是为太上皇服务的(35)。

其二,制定宦者官阶,抑其权势。唐代,宦官所授散官多与文官相同,“贵珰之阶官至金紫光禄大夫、正议大夫者多有之”(36)。宋太祖即位以后,“永鉴其祸”,遂设立宦官自己的阶官体系,以与文、武官有别,其阶官自贴祗候内品至东头供奉官共十一阶。一般宦官升至东头供奉官为止。太宗以后,陆续在供奉官之上设立了皇城使至延福宫使六阶,以安置功绩卓异者,非特旨不授。洪迈称:“在法,内侍转至东头供奉官则止。若干办御药院,不许寄资,当迁官则归吏部”(37)。即宦官升至东头供奉官后,要么留下继续使用,但不升转官资,若升官,则转归吏部,改注外任差遣。不用年长资深的宦官在内廷供职,是宋政府限制宦官弄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司马光称:“此乃祖宗深思远虑,防微杜渐,高出前古,诒谋万世”之良策(38)。宋仁宗以后,这一成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了宦官应转归吏部而继续留用,并升迁官资的现象,所迁官资被称为“暗理官资”或“寄理官资”。北宋末年,政治黑暗,宦官所寄理的官资乃“至于宣政、宣庆诸使,遥郡防、团、观察,其高者为延福宫、景福殿承宣使”,等到改注外任差遣时,又“尽还所寄之资”。南宋也存在寄理官资的弊端,但宦官寄理官资虽高,到一定年资必须转出外任这一制度没有改变(39)。宋高宗曾说:“内诸司转官出职,祖宗皆有格法,朕遵守之甚严,但付有司,依法施行”。孝宗在位期间,也以“严内侍寄资法”著名(40)。

其三,不令宦官干预政事。唐代的内枢密使、翰林院使与明代的掌印太监、秉笔太监是宦官参预机政的重要途径。宋朝自太祖始,即不令宦者“预政事”,这是被宋人称颂的“祖宗良法”之一,南宋时行而不改。宋代不令宦官预机政不但包括不许拟诏、不许议政、不许举荐大臣,而且还包括不许宦官与大臣交结。宦官若不守本分,敢于参预朝廷大事,往往受到严厉惩办。如宋太宗病危期间,曾对太宗即位有功而备受宠遇的宦官王继恩,串通大臣,企图拥立已被废为庶人的太宗长子赵元佐为皇帝,事情败露后,王继恩等人遂被流放。高宗建炎二年(1128)正月,内侍邵成章上疏斥责宰相黄潜善和知枢密院事汪伯彦“必误国”,尽管他出于忠心,仍因“不守本职、辄言大臣”,而被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编管。同年七月,宦官王嗣昌也因“好大言,议国政”而被赶出内廷,送吏部与差遣(41)。

其四,“不以内侍典兵权”(42)。唐代后期,宦官权势之所以强大,以至于废立并杀害皇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宦官掌握了军权。当时,宦官不但总领左右神策军,而且还组建牙队,亲自到外地督军参战。北宋时期,由于最高统治者对文臣武将皆有防范,所以宦官仍参预一些军事活动。如太祖时,李神祐、窦神宝等人即带兵打仗,太宗时,王继恩、卫绍钦等又率军镇压王小波、李顺起义。神宗时,宦官李宪由经制熙河路边防财利,进而主管秦凤与熙河路军事,带兵与西夏作战。徽宗时,童贯始则到青唐监王厚军,继而尽握陕西兵权,最后升为知枢密院之职,领兵二十年,镇压方腊起义,出征辽朝,在金军南下时,无力组织有效抵抗,北宋遂亡。需要说明的是,宋代宦官带兵参战并非制度,而是各个时期的权宜措施,而且在京的三衙禁军不许宦官染指。北宋的灭亡并非纯粹因为宦官掌兵权所致,而是宋代整个政治军事制度腐败的结果。尽管如此,南宋高宗即位的第二天,即下诏:“朕将规复旧章,不以手笔废朝典,不以内侍典兵权。”(43)不但不许宦官带兵,而且还禁止宦官与带兵大将互相交往:“今后,两省使臣,不许与统制官、将官等私接见、往来同出入。如违,追官勒停,编管远恶州郡。”(44)由于新政权尚在飘泊中,这些规定尚未得到认真执行,有些宦官承袭北宋末年旧习,妄作威福,于是,苗傅、刘正彦以“奸臣误国、内侍弄权”为借口发动兵变,兵变很快被平息。建炎三年(1129),宋政府再次规定:“自今内侍不许与主兵官交通、假贷、馈遗、借役禁军,……干预朝政,外朝非亲戚亦不得往还。如违,并行军法”(45)。这些规定作为法律条文被编入《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并在实际中得到了较严格的执行。如孝宗乾道三年(1167),有人揭发镇江军帅戚方与内侍李瑶、李宗回交结,结果,戚方被罢军职,李瑶决配循州,李宗回等并受降罚(46)。淳熙八年(1181)四月,孝宗任命宋高宗所宠信的宦官陈源为添差浙西总管,虽系添差,但也立即遭到大臣反对,赵汝愚以“内侍不可干预军事”相谏,孝宗才收回成命,并颁布诏令:“应内侍见带兵官者,可并降指挥,与在内宫观。永为定制。”此后,宦官转授外职,多以宫观闲职予之,宋人赞曰:“此系国家安危治乱之大者”(47)。

以上是宋政府防止宦官权势膨胀的主要举措,在诸多条令的限制下,宋代宦官没有形成凌驾于士大夫之上的权力中心,但是,他们也参预了一些政务。

北宋宦官担任的临时差委主要有:参与某些诏狱案件的审理;参与监督修河、筑城、屯田、营田等工程建设;抚恤慰问灾伤州县;拣选士兵;为大臣护丧;出使辽、夏等邻国以及随军作战等等。凡出使外地办理特殊事务的宦官,只能专司其职,不许干预州县公事,违者即重置其罪(48)。

北宋时期,宦官担任的常程差遣主要分地方武职和各类监当官两大类。其中,由皇帝特旨除授的武臣主要有走马承受使臣。这一官职分驻各地军中,定时向皇帝汇报军情并传达朝廷的恩赏,一般不得参预军中机谋。这类宦官有监军的某些特点,但他们只是传送情报的使臣,没有自己的部属,故权势有限。所以,宋人并不认为他们是典掌军权的宦官。南宋朱熹在谈及宦官任皇城司长官,参与统领逻卒以伺察京城,维护京城治安的制度时说:“本朝只此一项令宦者掌兵,而以武臣参之”(49)。

北宋时,宦官时常担任的另一类常程差遣是各类库务监当官。如左藏官、杂买务、杂卖务、香药榷易院等,往往由内侍和其他武臣共同主管。另如商人入中的折中仓、支给军粮的百万仓等,也多参用内侍。此外,宋政府在沿海外贸港口设置的市舶司,在内地边境上设置的商务管理机构榷场,以及沿运河设置的催纲使臣等,也多参用宦官。但一般都是与其他臣僚共同主管,他们的活动受到其他大臣的监督和制约,难以专断,而且南宋时期,宦官担任外任职务者大为减少。

总之,由于宋代对宦官参政防范较严,加以皇帝立长不立嫡,年龄普遍较大,不易受制于宦官,所以,宋代虽一度出现了童贯、梁师成等专权祸国的宦官,但即便在北宋末年,童贯也远没有形成凌驾于宰相之上的权势。相对于唐代宦官废立皇帝、生杀大臣而言,宋代可以说没有宦官之祸。

四 余论

历史发展到宋代,贵族门阀制已失去了昔日的威力,宋朝最高统治者建立政权后,已不把皇亲国戚当作政权的依靠对象,而是抑制皇亲国戚,在更广泛的庶族地主阶级中寻求统治基础。宋政府对这些特殊阶层的任用限制与对文臣士大夫的重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于是,宋代官僚士大夫阶层的群体政治力量空前强大,他们对防止皇亲国戚与宦官专权起了重要作用,在最高统治者意志动摇,准备或已经重用宗室、外戚、宦官时,士大夫往往能坚决地进行反对,并多数取得了胜利。因此,张邦炜先生称士大夫是宋代皇亲国戚的“克星”,可谓入木三分。宋朝最高统治者确立的限制皇亲国戚、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这一重要国策,是唐宋之际中国封建社会发生重大转折的结果,它不但使封建社会经常发生的王室自相残杀、外戚专国、宦官擅权等现象在宋代得以减弱甚至消弭,而且使宋政权建立在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之上,有力地巩固了宋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宋朝最高统治者这样做的目的固然在于维护赵家天下的长远利益,但其结果既减少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在客观上便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并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宋代官僚政治的开放性、非世袭性特征,是宋代政治制度较前进步的重要表现。

注释:

①蔡东藩:《宋史演义》第一回。

②《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9,淳熙八年二月己亥。

③《宋会要辑稿·帝系》4之6,宝元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④沈括:《梦溪笔谈》卷2;高承:《事物纪原》卷5《南班》。

⑤张方平:《乐全集》卷38《宗室……世褒墓志铭》。

⑥《宋会要辑稿·帝系》4之31,熙宁元年九月丁酉;参见(美)贾志扬《宋朝宗室的历史意义》,载《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

⑦《宋朝事实》卷8《玉牒》;《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7《载

定宗室授官》;《九朝编年备要》卷18。

⑧《宋会要辑稿·帝系》5之26,政和六年三月七日。

⑨《挥麈录余话》卷2。

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2,绍圣四年十月丁亥(以下简称《

长编》)。

(11)《贵耳集》卷上。

(12)(14)张邦基:《墨庄漫录》卷1。

(13)《朝野类要》卷2《侍从》。

(1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7,绍兴六年正月乙未。

(16)《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9、20;《宋史》卷392《赵汝愚传》。

(17)《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3《宗室差试官》;卷12《宗室知举及任学官》;《庆元条法事类》卷6《差出·职制令》;《宋史全文》卷28,绍熙四年正月。

(18)周恽:《清波杂志》卷11。

(19)详见张邦炜著:《宋代皇亲与政治》第二章《宋代后妃与政治》,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

(20)《宋史》卷463《外戚传序》。

(21)《长编》卷159,庆历六年七月壬寅:《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成穆郭皇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等。

(22)《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宪节邢皇后》。

(23)《长编》卷55,咸平六年十二月戊午;卷170,皇祐三年六月戊子。

(24)《宋史》卷474《贾似道传》。

(2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1,建炎元年十二月甲子;卷12,建炎二年正月壬子;《宋会要辑稿·后妃》2之1;《宋史》卷385《钱端礼传》。

(26)《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0《外戚典枢密》。

(27)《宋史》卷317《钱惟演传》;《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4。

(28)《宋大诏令集》卷162;《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30。

(29)参见张邦炜前引书第三章第一节“宋代无王莽之患”。

(3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

(31)《历代名臣奏议》卷289。

(32)《邵氏闻见录》卷7。

(33)《长编》卷7,乾德四年六月丙午;卷12,开宝四年七月。

(34)王栐:《燕翼诒谋录》卷5。

(35)《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0《内侍两省》;《宋会要辑稿·职官》36之25至27。

(36)《文献通考》卷64《职官十八》。

(37)《邵氏闻见后录》卷22;《容斋四笔》卷16《寄资官》。

(38)《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26《论御药寄资札子》。

(39)《容斋四笔》卷16《寄资官》。

(40)《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8,绍兴五年七月乙未;卷55,淳熙四年七月乙卯。

(4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2,建炎二年正月辛丑;《宋会要辑稿·职官》36之24。

(42)(43)《三朝北盟会编》卷102,建炎元年五月二日。

(44)《宋会要辑稿·职官》36之23至24,建炎元年十月二十七日。

(45)《宋会要辑稿·职官》36之24,建炎三年四月十日。

(46)(47)《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46,乾道三年八月;卷59,淳熙八年正月癸丑。

(48)《长编》卷80,大中祥符六年正月。

(49)《朱子语类》卷128《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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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宗族、亲属、太监的聘任制度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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