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及其相关概念_企业组织形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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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初见成效。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人对企业以及相关的一些概念弄不清楚,因而导致对一些问题产生误解或争论不休。本文在此介绍几个基本概念,供大家参阅。

什么是企业

企业这种组织古已有之,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到处可见。企业就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在经济上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组织。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企业具有经营性。企业的经营性,是指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组织人、财、物等各种生产要素,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业务或者活动,从而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这是企业的基本属性。人民法院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营利性,所以不是企业;一个理发店为顾客提供服务,具有营利性,所以是企业。我们常见的企业大多属于营利性企业,就是为了赚钱的企业。但企业的经营并不一定都是为了赚钱,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就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

第二,企业具有组织性。企业要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进行生产加工等活动,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组织体。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都是一个组织体。

第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对固定在某个地点,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不是流动的、临时的、时有时无的。我们周围经常存在流动性的、临时性的经营者,比如街头卖水果的摊贩等,因不具有稳定性,所以不能称为企业。

第四,企业在经济上进行独立核算。企业要对自己的投入产出进行经济上的计算,并能够做到自收自支。不实行独立核算、不能自收自支的单位,如企业内部的一个车间,就不是企业。

企业与公司

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通常认为,企业这个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公司,也就是说,企业包括公司在内,而公司只是企业当中的一个种类。在我国,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然而,其中能够称为公司的却主要是指采取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对企业和公司的概念不加区分而将两者等同使用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也并无什么不妥。

企业与法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法人不是一个真实的人,而是一个组织,是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真实的人(法律上称自然人或公民)相对应的概念。法律上为了便利一些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就把符合条件的组织赋予一个人格,使其可以像一个真实的人一样进行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总是习惯地把企业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称为法人,这是错误的。法人是一个组织,是指企业、公司本身;厂长、董事长是一个自然人,只是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说是法人代表。比如王府井商场是一个法人,它的负责人是王府井商场的法人代表,我们不能说这个负责人是法人。

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关键要看企业在设立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法人设立条件的企业,经核准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区分企业有无法人资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笼统地说,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当公司对外欠债后,公司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如果某公司现有净资产100万,对外欠债120万,而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将其100万的资产全部用于还债后,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为了结,公司的投资人也无须对公司没有偿还的20万欠债再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情况就完全不同。合伙企业将其所有的100万元全部用于还债后,企业的投资人还要用各自家里的财产偿还企业不能偿还的20万欠债。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而合伙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由此可见,所谓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在本质上是对企业的投资人来说的,而不是对于企业本身来说的。

企业与合伙

合伙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一块儿经营、赚钱都有份、亏损都承担的法律关系。合伙是否属于企业,要看它是否符合我们前面所说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符合的当然是,不符合的就不是。例如两个人合伙购买一房屋居住,因不具有经营性,所以不是企业;再如两个人合伙贩卖一批西瓜之后就解散,因不具有稳定性,所以也不是企业。总起来说,企业和合伙在外延上存在着交叉关系,企业当中的一部分就是合伙,合伙当中的一部分属于企业。

企业的法律形态

企业法律形态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形式,或者说是种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形式。

企业法律形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某个角度表明企业的一些法律特征。如果说某个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就会知道该企业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也会知道该企业内部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董事长,有经理等。

企业法律形态对于打算设立企业的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律对于不同形式的企业规定了宽严不等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也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监管政策、责任形式等。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就是一些报刊所宣传的“花一块钱就可以设立的企业”;而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则至少需要10万元的注资资本。企业的设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形式。

企业法律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打算设立企业的人。打算设立企业的人所选定的企业形式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企业形式。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所以投资人在设立企业时就不能采取这种形式。

我国企业的种类

就我国现行企业法律体系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全部财产归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财产归城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

(3)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根据《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企业的财产归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由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企业的设立要经过中国政府的批准。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依法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由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出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企业的设立要经过中国政府的批准。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6)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中国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并经中国政府批准。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7)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会(或者监事)。

(8)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0)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1)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以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3)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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