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身份、劳动关系的变迁--国有企业改革以来的国家与工人阶级_劳动关系论文

契约、身份、劳动关系的变迁--国有企业改革以来的国家与工人阶级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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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997(2012)03-0035-12

从经验上来看,商品生产最初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工厂内部事务,由此形成的劳动关系①也是私人契约的性质。后来因为战争等原因,工厂才逐渐成为公共场所,劳动关系成为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对象。(阿利埃斯,2008:34)中国的现代产业工人从产生之日起就同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②并一直持续到现在。也就是说,工人阶级和国家的问题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它们曾经独立发展、缺少直接联系。在特定的环境当中,二者才可能成为理所当然、熟视无睹的话题。为了重新将这个被忽略的话题展现在大家的视野当中,挖掘国企改制以来国家与工人阶级问题变化的奥秘,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二者之间相互衔接的基础是什么?在国企改制之后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本文认为,身份和契约是衔接国企改制以来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基础。当然,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长久以来,正是工人阶级命运同国家紧密相连的事实构成了身份与契约问题讨论的前提。只不过,这里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方面,作为衔接基础的身份和契约,其内涵和相互的结合形式都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并不是其中单独的某一个变量,而是它们之间的结合及其结构的变化,决定了当前和过去的国家与工人阶级状况。

概括来说,典型单位体制下,国家与工人阶级是一种“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or Social Compact)关系(Gallagher,2005b; White,1996; Chen,2000; Friedman & Lee,2010; Lee,1999)。它与工人阶级的单位身份一起发挥作用。国企改制以来的改革是将劳动关系商品化的过程,而劳动关系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是因为契约关系发生了变化。它分为两部分: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契约表现为调控性的政策和法律;企业与工人阶级的契约表现为市场劳动合同。而工人的单位身份则转化为公民身份,并构成现代契约的基础。传统的研究往往不重视或割裂了契约与其身份基础之间的联系,并且经常用不同层面的概念描述劳动关系的变化(如“从身份到契约的变迁”详见后文解释)。将劳动关系的变迁重新纳入到以身份构建契约,契约影响身份的架构中,一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关系的变化实际是社会契约同单位身份结合向现代契约同公民身份结合的转变。另一方面,从这一变化我们可以认识到劳动关系变迁的实质是一种集体主义劳动关系建构向个人主义建构的转变,这是根本性的不同。所以后文的论述虽然为了行文方便将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契约关系的变化以及作为契约基础的工人身份的变迁作了两个标题,但实际的讨论还是以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的。

一、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契约关系:从社会契约到现代契约的转变

国企改制以来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关系的转变是市场化改革③的必然结果。按照倪志伟等人的讲法,是“再分配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或“市场转型”(Market Transition)(Nee,1989; Meng,2000:1)的必然结果。塞勒尼所说的“再分配体制”指的是所有社会剩余都集中于中央的分配系统,被称之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特征。(Szelenyi,1978;李路路,2003:4)从国家与工人阶级的角度来讲,它实际是一种利益交换的社会契约机制。“再分配体制”的实行必然要依赖于自下而上的工人配合,只不过后者通常是隐性的。具体来说,一方面是国家通过再分配体系赋予工人广泛的福利待遇和宽松的工作场所;另一方面是单位体制下工人的政治合作和政治沉默。市场化改革赋予企业和劳动者以主体地位,也就从根本上将单位身份的工人转变为公民身份的工人,而个人主义公民身份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必然是现代契约。在宏观层面,工人从单位人转变为国家公民,成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摆脱了对国家的依附地位;从与国家单纯的行政关系发展到以法律为主,以行政为辅的关系。在微观层面,劳动关系伴随单位功能分化的改革而转变为单纯的生产性关系,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人站在形式平等的地位上,按照市场规律自由缔结劳动合同。

(一)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在宏观层面的变化

就总体而言,对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关系变化起决定作用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是国家计划向经济市场的让步。具体表现为单位体制的瓦解和主体性企业的形成。从中国的实践来看,以生产为主要功能的主体性企业的存在是国家与工人阶级传统契约关系转变的前提。在过去单位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中,劳动关系几乎可以涵盖工人阶级日常生产、生活的全部内容,它们都要通过国家计划来实现。无论企业还是工人阶级都是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工人阶级是被包裹在国家计划之中的。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工人阶级被从国家体系当中释放出来,并成为市场活动的独立主体,也就是很多学者所称的“工人阶级再形成”过程。(吴清军,2007;吴清军,2008;吴清军,2010;沈原,2006;潘毅等,2009,)此后,工人和企业的管理者站在主体平等的地位上订立现代契约,不再是前者依附于后者;与市场转型相联系,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社会逐渐建立起来,工人在一系列人的基本权利的界定下作为公民面对国家。工人在既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体系中生活并以此换取国家的保护。

实际上,在国企改制之后,传统的社会契约和现代契约都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后者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被更多运用于实践。按照陈云的“鸟笼经济”理论,经济改革并不是要让市场脱离国家计划,而是要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给予市场适度的发展空间。“这就像鸟和笼子的关系一样,鸟不能捏在手里,捏在手里会死,要让它飞,但只能让它在笼子里飞。没有笼子,它就飞跑了。如果说鸟是搞活经济的话,那么,笼子就是国家计划。当然,‘笼子’大小要适当,该多大就多大。”(陈云,1995:320)正因为如此,改革首先是由国家推动,进而是在国家主导下进行的。市场被允许逐渐成长、不断扩展,但它始终要被保留在国家的控制范围内,核心的生产领域始终要由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从社会资源配置方面来看,虽然国家仍然掌握着对市场宏观调控的权力,但是,市场在国家的允许和支持下,从国家计划之外逐渐生长出来,并逐渐取代计划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既然社会资源的配置开始逐渐由市场来主导,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一体化关系逐渐转变为国家、企业、工人阶级三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关系,总体性、依附性的社会契约在应用方面逐渐被生产性、平等化的现代契约取代。

按照时间顺序来看,新的市场化契约关系的出现实际早于旧的社会契约的解体。面对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邓小平1979年提出了让中国过剩劳动力与国际过剩资本相结合的“引进外资”政策。(邓小平,1994a:156;何清涟,2009)正如加拉格尔(Mary Elizabeth Gallagher)所论述的那样,中国最早在经济领域的变革是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自由化,其次才是国有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的发展。(Gallagher,2005:1)市场化非公有制企业(以外国直接投资为主)虽然所占的市场份额有限,但它们在计划体制内部没发生大的变动之前就开始出现了。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从一开始就拥有比较充分的自主用工权利,遵循市场的逻辑,按照市场的供需关系运行,区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对计划体制本身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对政府而言,他们在国家的指导下努力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争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各地方、各地区形成了竞争的局面。对国有企业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形成了一个再分配经济之外的、不断扩张的市场经济部门。(McMillan & Naughton,1992)它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借鉴和范本,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这样看来,在国家与工人阶级旧的社会契约关系还没有变化之前,新的国家与工人阶级关系模式就已经出现,并成为旧单位体制改革的方向。

改革对象阶段性的不同,使得国有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先后实现了主体化的变迁,二者的利益主体身份逐渐明晰。从管理者一方来看,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无论是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还是股份制、中外合资等形式,国有企业及其管理者作为法人的身份已经逐步得到确立,并逐步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国有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已逐步得到确立。从劳动者一方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促使劳动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及其工会组织不断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劳动者在职业流动和就业选择上也获得了一份自由或自主支配的权利。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一方,其主体的身份在逐步得到确立。劳动者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职工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劳动者身份转变。正是在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身份得到逐步确立的同时,国家计划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逐渐让位于经济市场的调节。

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过程,是其不断从非生产领域退出,原有的诸多功能被分离出去,并交由相关领域的社会部门来处理,逐渐将自身活动的范围限定在生产领域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国家和市场同时作用下产生的,也是国有企业不断从国家行政直接干预中分离出来,不断进入市场领域,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一旦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工人自然也就从国家计划内进入到国家计划外,工人的事务由国家事务转变为企业内部事务,转变为生产事务。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关系,由于市场化企业的独立性,转变为国家、企业与工人阶级三者的博弈。劳动关系开始由“国家化”向“企业化”发展。(阎春芝,1995:50)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单位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联系机构,是利益得以组织化的中介。传统体制下的社会结构是“国家—单位—个人”的三级关系。(张静,2003;李汉林,1993)这种关系是国家行政与社会民众之间建立的组织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单位具有关键环节的地位,它可能强化(促进);也可能削弱(分隔)上述联系。(张静,2001:7)但在国家与工人阶级关系讨论中,单位本身被纳入到国家行政组织结构,是国家组织的延伸,缺乏自主权。(李猛等,1996;李汉林,1993;Wu,2002;刘建军,2000:43)。在单位体制当中,工人阶级直接面对的虽然是单位,但单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国家计划的执行者,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关键媒介。

所以本文认为,单位体制的工人实际上直接面对的就是国家计划,他们本身也是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国家与单位是一体性的关系。正如吴晓刚等人指出的那样,过去的每一个工作单位都是国家组织的延伸。(Wu,2002;李路路、王奋宇,1992)在实际的运作当中,国家计划既要规范单位,也要规范工人个人,既要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同时还要规范它们在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一体制下,用人单位无权自行招用劳动力,而要由国家下达用工指标,在指标内招工;劳动者无权自择职业,而要由国家统一分配安置就业。劳动关系建立后,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统一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监督劳动者以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而非经营决策。这就表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主体,实际上构成劳动关系主体的是非常抽象的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各领域都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工人直接面对的实际上是国家的计划,单位的管理者不过是国家计划的代表,单位的组织目标要服务于国家的目标。随着单位制的解体,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工人享有的终身就业权和较为全面的福利保障权,通过劳动关系、工资制度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变迁也逐渐被取消了。

宏观上的国家与工人阶级关系转变为现代契约关系,公民身份成为构成国家与工人群众之间新型契约关系的制度性基础。一系列改革措施解放了企业的生产,并把国有企业从各种纷繁复杂、负担沉重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获取了繁荣的经济形势,提高了自身的综合国力。同时,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赋予了工人自行选择工作、工作场所等方面的权利,而工人则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并配合国家维护总体经济秩序的稳定。在劳动关系的性质上,由国家作为全社会代表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国家、企业工人阶级各自具有独立地位,成为独立利益主体的雇佣劳动关系。这表明,契约手段将成为确立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个人主义的公民身份将成为劳动关系构建的基础,同时它也是整个社会关系构建的基础。而公民身份和现代契约本身就表明国家同工人阶级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总体框架的一部分,公民身份是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现代契约合法性的产生、运行的维护必须要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来配套。总体来说,劳动关系在身份和契约方面的变迁,意味着国家的基本策略在于将工人的抗议吸收到这一司法和行政体制中,使法律和司法机构变成工人唯一合法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

(二)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在微观层面的变化

在微观层面,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关系的转变具体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规范,主要是对劳动合同的规范。而劳动合同的出现,是企业和工人阶级脱离国家计划的全面覆盖,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结果。这表明,传统社会契约关系在微观层面具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一体化的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由于主体性企业的出现而转变为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作为现代契约的微观体现建立在契约双方自由自愿、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劳动关系转变为纯粹的生产性关系,不再是综合性关系,摆脱了国家计划附庸的地位。二是国家计划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直接契约关系转变为间接契约关系,国家对工人的管理和规范从直接的行政计划转变为间接的政策指导和法律调控,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企业当中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使其保持在合法的范围内运行。只有在劳动冲突突破了行政和法律的界限时,国家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直接契约关系才会被启动,这时候,国家要运用公共权力(包括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将劳动关系重新拉入到规范的框架。

过去的国有企业虽然主要承担社会的生产功能,但并不负责盈利,不具有现代企业的特征,同时它还需要负担工人生产之外的其他诸多事务,包括提供社会福利、进行政治教育等。也就是说,虽然国有企业是一种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单位,但生产和经营本身是行政化的,是政治过程,而不是经济过程。国有企业更是一种典型的单位组织,它同时是生产单位、行政单位和生活单位,具有多种社会功能。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同其他单位由于是“综合性功能的组织”(Yeh,1997;路风,1989;路风,1993),并且几乎是城市社会中唯一存在的组织。因此,他们构成一起构成一种排外的、垄断的社会资源分配体系,是整个社会运转的依靠。在单位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从跨入国有企业大门开始,其命运就与企业紧密相连,其个人的经济收入、生活福利(如住房)、社会地位、理想抱负乃至家庭、子女就业等等,都主要指望在企业内部得到实现。这就导致了魏昂德所说的工人阶级和对单位的“依附关系”,具体体现为工人对企业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依附、工人对工厂领导在政治上的依附以及工人对直接领导的个人依附。(Walder,1986:13-22,97)

吴晓刚曾经将国有企业的特点总结为四点。首先,所有的国有企业(工作单位)都不同程度上同政府(从乡镇政府到国家政府)联系在一起或接受政府的监管;其次,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都是有他们的监管政府官员任命和提拔,所以,他们实际上是政府官员;第三,没有劳动力市场,所有的雇员都被政府劳动或人事部门分配到各个国有企业,雇员的人数和工资分配都是由政府的年度预算决定的;最后,国有企业的活动也是由政府官员控制的,包括产品的价格、利润的分配等都是由监管政府官员决定,这一结果是通过企业与政府官员之间正式和非正式的协商决定的。(Wu,2002)这就表明,国有企业同其他所有的单位一样,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环节,是政府社会控制机构的延伸。结合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工人对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全面依附实际就是对国家本身的全面依附。

这种工人对单位和国家“依附关系”的存在,导致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利益交换的隐性“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or Social Compact)得以可能。很多学者指出,单体体制下的工人接受这种制度设计,以政治上的沉默和合作换取了广泛的福利待遇以及宽松的工作场所。(Gallagher,2005b; Chen,2000; Friedman & Lee,2010; Lee,1999)不过,由于国家及其单位组织的垄断地位,单位和工人之间的社会契约关系显然并不是对等的,“依附关系”本身表明工人自下而上对国家和单位的附属性,而怀特所说的“庇护关系”(White,1996)则表达了国家和单位自上而下对工人权益保障和福利供给的施与性。如果个人离开单位将失去自己单位成员的身份,也就失去单位所提供的社会资源。尤为重要的是,除了单位之外,对工人来说并不存在社会资源分配的替代性渠道。如果工人继续处在单位当中,他们在国家计划中就占有相应的计划编制指标,从而获得一种固定不变的身份,这种身份获得带来的是终身就业权利以及与生老病死相关的一切社会福利保障。

国有企业改制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在国家权力的操控下,国内市场逐渐开始形成。(Polanyi,2001:66;沈原,2007)因为工人所需的物质资源和生活机会逐渐改由市场经济部门提供,而不再主要依赖国家部门,所以,相比较而言,这些对应的官僚体系就不再像先前那样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新的公司获得了经济优势,并通过市场竞争将很多国有企业边缘化了。与之相应的是,国有企业曾经用以进行经济再分配的优势地位也就渐行渐远了。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社会契约失去的,不仅仅是自身存在的环境,同时失去的还有它存在的前提。一方面,国有企业从非生产性领域全面退出,成为真正生产性的组织,摆脱了繁重的社会功能,同时获得了独立的市场地位。另一方面,由之保障和维护的单位体制也不断松动、甚至瓦解。工人从几乎密不透风的社会控制体系中脱离出来,从而能够获得独立的市场地位,同企业之间结成纯粹市场化的现代契约关系。

1993年11月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目标是要把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按照现代组织的特点和要求,企业必须满足市场的需要,否则就丧失了组织存在的意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基层组织,既不应该是政治斗争的舞台,也不应该成为社会福利院。单位的功能分化过程,同时就是这种组织的社会化过程。这个过程首先要求重新界定党政组织对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范围,使作为国家直接行政管理基本环节的单位转变为享有充分自主权的法人组织;其次要求通过政府的力量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市场的力量使单位的内部服务功能彻底社会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劳动关系中法律主体地位明确。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作为企业生产要素之一,劳动者不再是国家的附庸,同样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运行应由市场规律决定。也就是说,连续的市场化改革,使得劳动关系由国家主导转换为企业主导,劳动者可以与企业实行双向选择。国有企业从附属性、综合性社会组织逐渐向纯粹的经济实体转变。国有企业与工人阶级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行政化转变为市场化,转变为以经济性为重点的关系。政府、企业和企业职工由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人”、“主人翁”和“国家职工”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劳动者”和“员工”。(倪端明,2009)

企业与工人阶级现代契约关系的确定是通过一系列工人阶级雇佣化的改革实现的。从发展的过程来看,国有企业先是获得了自主用工的权力,此后还拥有了对职工工资、福利的决定权和奖励惩罚权。最重要的变革开始于单位固定工制度的逐渐解体。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决定企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工人,从此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开始作为改革的对象。1995实施的《劳动法》明确了劳动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用国家强制力保证了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2007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其主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用工形式的法定化、长期化、稳定化,消除劳动者之间的身份差别,实现同工同酬,推进劳动关系向现代契约的转变。

总体来看,微观层面契约关系的变化是国家主导下国有企业不断被推向市场、不断“企业本位化”的结果。企业成为真正生产性的组织,逐渐放弃了各种非生产性责任,这决定了社会契约关系的瓦解。而劳动关系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则预示着新的契约关系的形成。此后,市场的规律就决定了劳动力的供给和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并将劳动力调配到各个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企业当中。也就是说,市场的规律、资本运行的规律取代了国家计划的作用,企业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现代契约取代了单位制下的社会契约,劳动力市场构成了连接二者的纽带。这一契约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力市场及生产过程中,通过博弈来要求并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具体而言,劳动关系的契约化直接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集体同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其内容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自主协商、订立的劳动契约。劳动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规范约束双方行为,实现劳动过程的有序管理和劳动领域的协调发展。

二、工人的身份置换:从单位身份到公民身份的转变

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那样,由于契约与身份实际是一个整体,所以,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契约关系的转变并不只是形式上的前后差异,也不只是计划到市场的表面现象。过去的劳动关系以资源分配的垄断方式存在,但是国有企业当中工人能够配合这种分配方式也是必要的,这样形成的才是社会契约关系。如果工人不是被绑定在国有企业当中,以单位身份的方式存在,“再分配经济”是无法实现的,它必须要和确定性联系在一起。国企改制以来的国家与工人阶级转变是总体契约、身份结构的转变,是社会契约、单位身份结构向现代契约、公民身份结构的转变。现代契约是随着工业发展和经济市场而产生的,它要求契约的双方具有形式上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所以它必然会改变“依附性”、“集体主义”的单位身份。从实践来看,劳动关系逐渐向司法化、制度化转变,就表明它的基础转变为个人主义的公民身份。因为现代法律的基础本身即是不受侵害的公民个体权利。

(一)集体主义的单位身份及其延续

作为传统社会契约得以运行的基础,单位身份源于一种社会控制体系的整体需要。通过将社会成员绑定在一个个单位当中,国家计划得以实现。国有企业作为单位体制的一种形式,具有单位的典型特征,并同其他政治的、社会的单位一起构成城市社会的“蜂窝状”(White,1996)、“组织马铃薯”(刘建军,2010)结构。这种对单位的描述表明了单位身份是一种有差别的集体主义身份。(1)之所以称为单位身份,是因为工人的身份在单位之间是有差别的。由于不同国有企业在国家计划经济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国家赋予的资源及其分配权限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所以国有企业之间虽然同为社会控制、生产、管理的手段,但相互之间并不一样。(2)单位身份是一种集体主义身份,它是以单位为基本构成单元存在的。每天,几千、几万的工友穿着同一款工装,同一个时间在工厂和集体的工人居住区之间工作、生活、接受教育、享受福利等,使得每个工人都认为自己处在集体里面,是这个集体的一部分,是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

贾樟柯在对国企工人进行访谈的时候,提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他说:“当摄影机面对这些工人师傅的时候,往往他们激情澎湃的讲述都是关于别人的。我不停地追问:您自己在那个时候在做什么?几乎所有的工人师傅都在说,你不要问我的故事,我很平淡,没有故事。”(贾樟柯,2009:5)这一叙述向我们表明,单位体制下长时间的集体生活,形成了工人们根深蒂固的集体意识,它存在的前提是单位的垄断地位和工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虽然我们常常提到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是一种高度身份化的社会,存在城乡的差异,工农、干部、知识分子的差异,阶级成分的差异等等。但在城市社会,这些差异实际都被转化为不同单位中的身份差异,即单位身份的差异,而且这些差异是刚性的、永久的、垄断性的,一旦单位中的成员失去这种身份,被排除在单位体制之外,他几乎无法生存。诚如张静所言,“从一般的社会评价来看,不是身份决定一个人的工作单位,而是工作单位决定他的身份。”(张静,2001:4)工人身份是直接和单位联系在一起的,它实质上是单位身份的一种。因为首先他们是工人,这是前提,但他们更是某个单位的工人,这是更进一步的身份区分。

单位分割了国家的治理体系。同时,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安排,事实上,单位本身也形成了工人阶级的分化。因为对一个国有企业的工人来说,他的单位身份远远压倒他本来的工人身份,后者更像一个政治宣传的群体,实际上的意义要少一些。而工人对单位的依附,各个单位之间的差别才是切实存在,被工人实际感受到,与工人生活更加密切相关。之所以说单位结构分化了工人阶级是因为,单位体制将工人的利益分割在各个不同、“封闭的”(exclusive)(Naughton,1997)单位范围内进行处理,从而分散了工人抗议行动的内容、形式和规模,客观上降低了面向国家层面或社会公共领域的政治压力,能够阻止他们依据更宽广的阶级观念进行抗争。这一单位的分割形式在改制过程中依然严重影响着工人的政治行为。在国企改制中,几乎所有的工人抗议活动,都是以他们的工作单位为基础进行的,所提的要求也仅与本单位有关。正像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以单位为基础的社会服务的残余仍然是牢固联系工人阶级和工人国家(worker's state)纽带的一部分。(Solinger,2000; Ding & Goodall & Warner,2000; Chen,2000)

五十多年的集体生活对一个人的改变,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更改。由于他们的专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之间并没有根本区隔,是相互渗透的,这导致国有企业中的工人拥有比一般性工人更深刻的“集体记忆”(哈布瓦赫,2002:235)对于在职的国企工人来说,他们的行为受历史因素的影响而不会很快脱离单位体制的内在规定。自我封闭的单位导致了“社会生活的分割”,这种分割限制了工人接触社会生活的范围。国有企业长期扮演的家长角色也给工人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即他们的利益是与企业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大多数工人毕生在同一个工厂当中工作,通过低工资为国有资产的积累做出贡献。他们很强烈地感受到工厂不简单是管理者的,同时也是工人自己的。所以,他们提出的要求也都是对企业的要求,极少有总体性的社会诉求。当国有企业的改制有损于工人的权益,不再作为工人权益保护者的角色存在时,工人就会努力阻止这种改制方案的实施。这基本上是一种单位改制的逆向运动。

现有的一些研究表明,如果改制政策及其实施过程出现不透明、非制度化的现象,工人通过单位自身进行的改制逆向运动的路径被阻塞了。那么,改制就会成为怨恨的内容,更会导致不满的升级。(汪晖,2006)有的学者将之总结为“特定的政治过程构成了抗争激进化的诱发机制”(刘春荣,2009)。受长久以来单位身份的影响,“护厂”作为一种特色的抗议形式经常被使用,它包括占领工厂、从操作上阻止重组计划。这是因为改制企业普遍存在生产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罢工被排除在工人抗议的方式之列。当获知重组计划(改制)对他们有害,愤怒的工人只能堵在工厂的门口,阻挠新的资产所有者接手企业的财产,或者占领工厂以迫使地方政府或管理者回应他们的要求。(Chen,2003b; Chen,2000)即便是工人不得不通过单位之外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他们走上街头或者到政府部门示威,这一过程也通常是单位化的。即,在工人上街游行或者到政府门前示威时,他们通常是以单位进行组织的,提出的要求仍然是针对工作单位的,并不直接对国家政策提出挑战。

同单位保持松散关系的退休工人仍然从体制上与原单位保持联系,他们虽然不再能够直接参与改制的过程,但是当改制危及他们权益的时候,他们也同样会采取对抗的形式,这种对抗同国企工人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与前述两者不同,对于已经脱离单位的下岗工人,抗议活动的形式则从一开始就具有超越单位的普遍性。由于他们已身处工业制度之外,其抗争形式就只能选择街头骚动、围堵政府机关、堵塞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要道的方式。下岗工人们试图以此来引起公众对他们目前状况的关注,迫使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他们所要求的仅仅是维持一种最低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恢复以前在社会主义父爱主义制度下所享有的种种待遇。由于单位终究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机构,(Chan,1997)所以,即使是已经脱离了单位关系的工人,当他们的对抗行为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国家就会出面进行干预。这时候为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了弥补工人在改制中的损失,国家会许诺给予工人部分补偿以化解危机。

虽然改制造成的劳动冲突受工人单位身份的持久影响,依然较少超出单位的范围,避免了工人阶级总体意识的出现。但是工人对单位身份的认同却也是抗议的根源所在。它们被改制过程中的腐败、不透明等问题激发出来,形成不断的劳动冲突。陈峰将之描述为国企工人抗争的“道德经济学”倾向。(Chen,2003b)工人在抗议中诉诸的权利观念,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根植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那种权利观念。他们认同自身的单位身份,具有单位生活的深刻“集体记忆”,并通过抗争的形式试图保护过去通过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隐性社会契约所承诺的终身就业和福利保障权利。即便是社会契约解体,过去的集体生活所形成的意识,对企业本身的感情,也会驱使他们去维护曾经奋斗过的地方,曾经拥有的生活环境。他们同时也还认同国家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置换工人身份过程中通过法律制度和社会政策赋予的权利与利益。也就是说,改制中的工人还处于单位身份与公民身份转变的混乱时期,他们两者同时都有感受,都有认同。不过,对工人来说,依据已经变化了的所有制关系,重新解释和定义自己的权利,并为争取这种权利而斗争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由于过去单位身份及其所附着的利益逐渐被剥夺,而新的国家根据公民身份赋予的权益因为资本的强势地位而屡遭侵害,这造成了国有企业劳动冲突的主要特点,即国企工人被国家背叛,被市场排斥的感觉。也就是被李静君称为“锈带”(rustbelt)的劳动冲突的特点。(Lee,2007:159)由于工人的单位身份被公民身份置换,市场化的过程使工人感觉到自己来源于劳动过程之外的权利与利益被削弱与剥夺了。这个时候从公民身份的角度对工人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就变得尤为重要,它同时也要求工人自身能够完成角色的转换,认同新的公民身份,并据此维护自己的利益。从单位身份到公民身份的转换有两重意义,一方面,它是将国企工人重新吸纳到体制内部的重要途径。通过工人身份置换时的法律、政策保护工人应有的权利,不仅是工人的期望,也是国家的要求。另一方面,既然工人们一直以来受到国家的照顾,并且满怀这种照顾需要得以继续的期望。(Meng,2000:131)那么国家就需要尽快引导工人适应公民身份,同国家和企业结成现代契约,并逐渐将对第一类权利的忠诚转移到新的补偿性法律和制度的依赖方面。也就是说,劳动冲突的司法化正在改变将集体性的单位身份转变为个体性的公民身份,并吸收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劳动冲突进入到法律和行政渠道,从国家机器内部进行解决。

(二)个人主义的公民身份与劳动关系走向

在过去单位体制的国有企业中,单位决定了工人的身份,而不是相反。在理论上,它是一种集体主义的身份形式,即在单位为本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单位。虽然在以单位为本位的社会中,工人在身体上仍然是独立于单位的个人,但是,工人是以某个单位的成员的身份而参加社会。其次,在集体主义的社会中,工人作为单位的一个成员时,他是依附性、从属性的,并没有完全的独立性。而在个人主义的社会中,在一组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界定下,人即由此而取得了独立性,社会组成的基本元素就是一个个身体上具有独立性的个体或个人。罗尔斯指出,个人主义的理论认为“人们对根本性的目标与兴趣是独立于特殊的社会形式已被定下来的,社会与国家被视为是回应人们先已有了的目标与目的的建制上的安排”。(Rawls,1975)即,人在社会存在之前已经具备了人的种种基本的特性。人性并非社会塑造的结果,社会反而是由人性所制造出来的产品。人类构建社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去达成那些在社会成立以前人们已经有的目标及兴趣。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现代企业,以及劳动冲突处理司法化的要求,其基础都是个人主义的公民身份,是以单一的、共同的公民身份取代具有差别的集体主义的单位身份。法律本身的特性进一步将工人分化为原子化的个人,因为法律首先指认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则处于第二位或从属地位。(帕特森,2007:152)吉登斯指出,所谓工人的劳动权利,即工人自由流动、自由出卖劳动力、自由选择企业,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并不是工人自己努力争取的结果,而是资产阶级要求废除封建义务和贸易限制同封建主义斗争取得的胜利。这种自由的获得满足的是资产阶级生产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强化了雇主对于工人的权力。因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形成依赖于能够自由出卖自身劳动力的劳动者,从而使雇主可以根据经济状况来雇佣或解雇工人。而工人组建工会、参与工业谈判和罢工的权利显然同资产阶级的意愿是不相符合的,资本家不会高兴地赋予工人这些权利。(吉登斯,2008)

在社会契约向现代契约的转变中,工人牺牲了工作的固定保障和广泛的福利而获取了在市场上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权利,并在形式上同企业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同其他劳动者处于同一竞争平台。从企业与工人阶级来看,其契约关系表现为,工人向企业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而企业则要向工人支付相应的工资等物质待遇,形成一种形式上平等的劳动力交易。而国家也不再通过计划的形式直接干预企业与工人的关系,工人开始直接面对市场化的企业,而不是直接面对国家的计划。无论如何,这个曾受到国家保护的阶级群体已经解体。他们中的成员或是继续为国有企业工作,或是为其他企业工作,或是处于失业状态,他们身处的劳动关系及对劳动力市场的依赖,已使他们成为雇佣劳动者。当然,同时工人也获得了自主择业的权利和独立于国家、企业的主体地位。这些原国有企业的工人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当中的工人一起,被很多学者称之为“新工人阶级”④,以区别于单位体制下的传统工人阶级。

“新工人阶级”的形成与劳动关系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并逐渐接受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是同一个过程。这就决定了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契约关系开始转变为按照市场规律订立的现代契约,单位身份逐渐解体并被个人主义的公民身份所取代。不过,纯粹讨论契约关系的变化或单独分析身份的转换都是没有意义的,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没有单位身份,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社会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成立,国家计划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没有公民身份做基础,现代契约就是空中楼阁,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执行就失去了先决条件。正如前文所言,典型单位体制下的工人阶级,同国家和国有企业呈现“依附关系”。因为单位几乎是社会资源的唯一分配组织,工人离开单位是无法生存的,社会契约正是建立在这种单位身份的基础上。改革部分地瓦解了单位体制,但是,由于长久以来,单位体制中的工人具有同样的生活方式和相似的生活机会,(Lee,1999)这些体制形成的内向习性继续影响着工人的政治行为。所以在改革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单位身份仍然在发挥着作用,这些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工人趋待完成向现代公民身份的转变。对国有企业的工人而言,工人的身份本身已经不存在实际的意义,更不具有过去政治上的辉煌地位。但是他们需要公民身份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虽然公民身份为工业生产中的劳动关系提供了一种平等的基础,但是,在其上却可以建立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八十年代开始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工业关系。它导致了工人与管理者的普遍对立,因为所有的工人,不论他们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现在都不得不屈从不受制约而且经常是专横跋扈的企业管理者。李静君认为,在部分国有企业里,新传统主义已经成为历史,失序专制主义(Disorganized Despotism)的工厂政体出现了。这个概念是指在改革政策失去整合的情况下,国家的权威由厂长和管理层总揽,而出现了管理的专制。由于党组织及工会在企业内几乎全部受命于管理的权力;合同制、企业自主、科学管理的引入,令以往的互惠关系消失;同时,一系列福利改革,本意是以企业为本的福利制度,转变为社会层次的安全网,促进劳工的流动。而在私营、外资、劳动力集中的企业,失序专制主义或许比国有企业更加显著。(Lee,1999)一方面,由于单位体制的逐步瓦解,工人丧失了国家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新的体系尚不完善,工人又缺乏自己的组织。因此,工人日益成为“市场鞭子”和管理者专制的受害者。(Lee,2000)

劳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工以使劳工不致由于过度被压榨而采取普遍的反抗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对工人阶级在以生产为导向的改革中做出的巨大牺牲(于建嵘,2011:3)和“不对等劳动关系”(Chen,2004; Chan,2001; Friedman & Lee,2010)作出了“修复政策”(李琪,2003:74-96)的补偿。但是,近年涌现的有关失业、再就业、下岗救济、最低工资,最低生活费、劳动争议法规等,在界定不同工人的就业待遇的同时,也把工人划分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法律和制度变迁的类型,尤其是新的劳动法是如何书写的,可以部分地解释不同类型工厂中的法律动员的差异。它塑造了工人个体和集体行为的模式。也就是说,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劳动关系分化了工人本身,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大面积的劳动抗议的出现。这样就出现了很多学者描述的现象:虽然像病毒一样蔓延(goes viral)的工人暴动发生在国有企业,也发生在私营部门,但这些暴动是分散的,蜂窝状的。(Friedman & Lee,2010; Chen,2004; Chen,2009)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试图将法律规范劳动制度化,或说通过一系列的劳动立法来规范劳动关系,并引导劳动冲突到司法和行政的途径进行解决。这一切建立在市场导向的、自愿的、个体化的现代观念的基础上,而现代契约的基础是公民身份。正如李静君指出的那样,当前,“公民身份”(Citizenship)和合法权利(Legal Rights)的观念成为官方宣传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Socialist Legality)或建设“依法治国”体系的一部分。(Lee,2002a)一方面,公民身份取代单位身份也就意味着,具有集体主义性质和集体责任意义的雇佣关系、福利和住房、医疗、教育的旧劳动体制被劳动合同和福利收益的个体责任取代。工人作为个人具有独立选择工作场所、工作类别的机会,但是他们需要独立承担随之而来的社会风险,而不再全部由国家或单位来保障。另一方面,工人作为公民,国家需要为他们提供一般化的国民待遇,为他们提供部分的劳动力再生产资源。同时,国家处于自身社会治理的需要,正全面通过制度和法律将劳动冲突置于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无论如何,如果工人的抗争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它即使是一种基于公民身份的“法律激进主义”性质,也仍然在国家可控制的范围内。相反,如果市场化背景下的工人行动不是对进步主义法律框架的回应,那么,它就有转变为政治性力量的可能性。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正式成为工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此前后,国务院制定了大量规章,用来规范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小到工资标准、工伤赔偿,大到医疗覆盖、薪金规则等,同时将所有不符合政党和国家要求的工会和工人阶级活动规定为非法,从法律上明令禁止。这一过程的重要意义在于,国家通过依法治国的要求将所有工人的活动,包括日常的权利保护和非常的抗议活动都吸收到司法和行政的体制当中,让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成为工人合理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方式。目前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劳动冲突中的工人正在越来越多地表达他们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权益的权利意识。(Gallagher,2005a; Lee,2002b; Solinger,1999;刘春荣,2009)越来越多的工人开始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的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劳动冲突。1987年到2005年底,1 720 000的劳动冲突通过仲裁解决,包括5 320 000的雇工,他们当中的一半参与到了集体冲突中,每年的增幅为27.3%。(China Daily,27 August 2007)2006年通过仲裁解决的劳动争议的数量,相比2005年增长了42%。

这种劳动冲突的解决形式和国家在劳工领域的法制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也是国家运用统合主义劳动政策逐渐引导的结果。在工人的集体行动和独立工人组织受到法律限制、甚至被非法化的情况下,为了能够使自身利益得到保护,越来越多的工人选择合法化的抗争手段。而当大多数社会运动被体制化之后,社会运动的总量会增加,但运动对社会的破坏力却变得越来越小,对政体本身的冲击力也显得越来越弱。(赵鼎新,2005)同时,国家在制度和法律上为工会和一些NGO组织发挥统合功能提供了相应的或更大的空间,这些组织能够依赖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获得合法性和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能力。但是,劳动冲突解决的司法化之所以可能还需要司法体系本身的完善。中国工会的官方背景为其提供了在体制内自由活动的广泛空间。依据其合法的地位,工会能够通过游说政府的方式,在劳动立法、劳动争议的解决中担当积极而重要的角色。弗鲁瓦萨尔指出了这一制度设计的意义,即工会的平衡者角色,能够服务于政治系统的弹性和政体的动态稳定,服务于共产党的持续执政能力。(Froissart,2011)也就是说,工会在法律授权下的活动弥补了国家制度、法律的失败之处,同时从内部转变了它。这不但保护了工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适应能力,从而提高了政府统治的合法性。

回顾市场转型30多年,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和国家的整个工人阶级政策发生了彻底改变。梅因曾指出,“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从身份(Status)到契约(Contract)的转变”(Maine,1906:165)。有的学者持有类似的看法,认为国企改制以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也有学者将之表述为行政化劳动关系向契约化劳动关系的转变。本文则认为,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这种说法在描述个人或群体的历史变化方面是成立的,但在劳动关系的讨论中,直接套用这种说法并不合适。一方面,国企改制前后的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都存在契约关系,只不过我们通常承认现代契约为契约,而否定了社会契约的存在;而身份也并非是改制之后消失的社会成分,它只不过是转变为公民身份存在而已。另一方面,就国家与工人阶级关系而言,契约和身份并不是处于同一层面的概念。身份是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定位的基础性概念,最多也只是涉及社会承认的问题;而契约则是更宏观层面,涉及关系双方的概念。

本文认为,身份和契约作为劳动关系、国家与工人阶级问题讨论的核心变量,应该结合在一起来进行讨论。国企改制前后的劳动关系变化是契约和身份这一结构转变的结果。同样都是契约,不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契约是隐然的契约,同单位身份一起发生作用,工人获得永久性的工作和社会福利,但同时也承诺遵循国家的计划安排。社会契约的双方是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人,单位身份作为一种集体性的身份而存在。市场经济下的现代契约是显明的契约,同个人主义的公民身份一起发生作用的,契约的双方不再仅限于国家和工人,还包括现代企业与工人。现代契约在本质上是一个双方在身份上——尽管不是必然在能力上——自由而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协议。这一平等的身份也就是公民身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失去了国家计划给予的稳定性和全方位的福利政策,同时获得了公民身份附带的相应权利,他们具有选择居住和工作的场所以及如何选择的自由权利,同时也享有某种程度的最低生活保障、经济福利和安全的权利。⑤公民身份构成了劳动关系司法化的基础,并为国家实现向法治国家的转变提供了前提。

①遵照习惯,本文使用劳动关系(Labour Relations)一词,实际上它在本文当中和雇佣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产业(工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通用。当然在法律上,尤其在责任追究体系中,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严格差别的。产业关系出现于很多西方学者的讨论中,指的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与现代组织劳动相关的一整套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国家劳动立法和各项劳动政策;劳资双方的权威关系和工人的组织化程度与谈判能力。(佟新,2009:3)也就是说产业关系是局限于生产领域的关系,是产业工人与企业、国家的关系,这个范围比前两者要小一些。实际上,由于非工业雇佣关系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产业(工业)关系”一词逐渐被“雇佣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取代。因为本文要讨论的是国企改制以来的国家与工人阶级,所以在实际使用中,几个概念的范围是一致的。

②这不仅是说产业工人的产生、发展同外敌入侵相连,同时也同国家对外敌入侵的应对相连。它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外国直接投资和官僚资本的产生。具有自主形态的民间资本则一方面比较弱小,另一方面也同官僚资本、外国资本有着撇不清的关系。按照传统的说法,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之后,外国资本家开始到中国举办企业,在这些新式企业中,产生了我国第一批产业工人。(参见刘明逵,唐玉良,1998:17-21)

③虽然李培林等人用的是“体制的转轨”(Institutional Transition)和“结构的转型”(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来表述这个过程,(陆学艺,李培林,1997:1)但是“体制的转轨”实际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即“从高度集中的计划再分配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而“结构的转型”指的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的转型,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二者虽然同时展开,但从中国的实际来看,结构的转型是以计划向市场的松动为基础的,市场化是主导型的、核心的变化。而市场化必然催生现代社会契约的产生,它的基础是形式上人人平等的公民身份。

④很多学者将市场化的工人阶级和传统工人阶级作了区分,称之为“新工人阶级”、“工人阶级的再形成”等,这一群体包括被市场化的私营、外资企业工人,和改制之后的国有企业工人。(潘毅等,2009;吴清军,2007;沈原,2006;Chan & Pun,2009)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学者使用这一概念表达不同的含义。西方的“新工人阶级”理论所说的New Working-class特指由熟练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人阶级队伍,是在工人阶级去中心化后,对工人阶级的再认识和重新定位。“新工人阶级”研究并不将阶级作为高于认同或社会过程的特权范畴。但是也不是低于种族、性别等问题的边缘范畴。约翰·罗素指出,“一些左派学者主张阶级是分析的最重要范畴,应该成为讨论的中心,取代其他所有分类,提供一种贯穿差异和地域界限的分析单位的来源。相反,新工人阶级研究之所以将阶级放在中心是因为我们认为阶级深深和其他社会构成因素——种族、性别、职业、权力结构——交织在一起,因为我们认为阶级通常是很少被挖掘并且最难理解的因素。”(苑洁,2007:1;Russo & Linkon,2005:12)邱林川也提到“新工人阶级”的形成,但指的是“网络劳工”(network labor)。他认为劳工群体在以信息、沟通技术为基础的社会网络中越来越组织化了,这是阶级形成过程的开始。(Qiu,2009:5-6)

⑤即马歇尔所论述的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Marshall,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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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身份、劳动关系的变迁--国有企业改革以来的国家与工人阶级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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