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论文_皇甫莹丽

探析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论文_皇甫莹丽

青海省武警总队 810000

摘要:对于当前社会而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及普及不仅使百姓生活更加便利,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如今,越来愈多的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为桥梁,通过网络不断侵害普通人的利益。犯罪行为也从传统的场域实施转变为网络化犯罪。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进行量罪定罚的时候,如何归类,如何判刑,都是一种挑战。为了更好地进行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重新定义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于网络信息管理失职罪以及故意传播信息罪等多个方面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于我国而言,这方面的文案相对较少,我们的专家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其他角度分析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部分,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才行。

关键词:新型犯罪,犯罪定义,刑法规定

如今这个社会,由于信息高速化发展,无论是人类的生产方法还是生活方式,甚至是最基本的交流方式都因为信息化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信息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方便人类日常生活的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机会。对于如今的犯罪人员来说,他们早已不局限于现实生活中的坑蒙拐骗,更是利用了网络的漏洞,使用更加具有欺骗性的手段,使得犯罪同样变得更加科技化,让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其中,网络骗子更是利用了人类的心理,开设了网络赌场,非法集资等多种金融诈骗手段。同时,网络嫌疑人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通常是通过对于他人的作品进行山寨,剽窃别人的创意,甚至是售卖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了电话,身份证号等一系列重要的信息。对于他们而言,没有最基本的道德,早已被金钱蒙蔽了双眼。丰厚的利益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走上了网络犯罪的道路。那么如何才能制定更加合适的法律去约束网络犯罪行为, 就是需要众多刑法专家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我国而言,网络安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因为我国的网名大多数是年轻一代,部分青年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他们在虚拟世界带上面具后更加为所欲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他人

一 、网络犯罪的变异性

1.网络犯罪本质的改变

对于如今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传统的犯罪行为已经由于防骗意识的普及而成功率大幅度降低,因此,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他们选择了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诈骗。根据调查结果来看,网络诈骗确实给老百姓们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种网络诈骗从根本上与传统诈骗就不同,他们不仅结合了传统诈骗的优势,如对人性的洞悉,包括贪婪,恐惧等。同时,结合了网络的隐蔽性,迷惑性,使得他们犯罪更加为所欲为,也使得受害者更加痛苦。也正是因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定义不同,导致部分法律不能够对于某些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判定,使得某些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变成了不法行为,其不法程度也大幅度提高。据相关调查得出,犯罪行为的总量通常与犯罪行为本身所具备的不法程度成正比例,同时增长甚至出现了指数型增长,十分可怕。

2.网络诈骗的危害

其中,网络犯罪嫌疑人为了谋取利益可谓是不择手段,对于平时的手机,座机,电视,互联网都多方面进行了欺骗性信息铺设。受骗人员不仅是老年人,甚至是部分年轻人也会一不小心地掉入陷阱。对于嫌疑人来说,不同阶段的下手对象有不同的措施,对于老年人,他们通常会假扮他们的子女发短信等多种方式,理由多为生病,让老人在慌张的情况之下,放松警惕进行转账。同时,他们会在电视上反复宣传保健品等虚假产品,老年人对于这方面没有科学的认识,往往会轻信电视上的说辞而付款。最终被欺骗。为了更好地避开警方的调查,多数赌场的ip地址都是在国外,在国外他们能够保证自身的安全。据不完全统计,360安全卫士在2016年8月共截至诈骗电话4.45亿次,可想而知,如今高频率的电话,有多少人陷入了这个诈骗陷阱之中。他们的存在对于中国国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都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若以传统的诈骗方面的法律来判定,若单笔诈骗金额超过了一定金额万元,达到了大型诈骗的限定,那么这次电话诈骗就是一个巨大的刑事案件。对于我国而言,如今的网络诈骗案件早已经超过了现实发生的诈骗案件,同时,其诈骗金额也远远大于现实诈骗。越是聪明的人,当他们生出不法之心的时候,他们带给社会的危害就越大,因为他们能够想到更多常人无法想象到的犯罪方式。就如2016年发生的贵州都匀“12.29”特大电信诈骗案一样,62位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分工,并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包括对于所扮演角色性格的分析等等,将所扮演的角色塑造地简直天衣无缝。通过一系列的操作,将自己团队伪造成了政府机关,使得被害人对于他们的身份以及接下来的操作都深信不疑。

二、异化的犯罪预备行为的出现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如何界定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实施行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难题。因为对于我国目前的刑法而言,没有准确的法律去界定这两个行为的含义。因为网络的预备行为并没有对社会的经济以及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威胁,法律也就不能根据这种行为去规定处罚力度。然而,网络的预备行为却存在十分高的风险性,因为网络社会信息的交流是十分的迅速,一旦发布了不好的信息,将会在几分钟内实现数十万的转发,将在一个极短的时间里进行爆炸式的传播。因此,对于这种预备性的犯罪行为,十分难以界定他的危害性,没有爆发时就没有危害,然而一旦爆发,将会对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一条欺诈短信,大面积的转发不仅会影响到社会的网络安全,使得国民对于网络敬而远之,加重社会的焦虑情绪。同时,部分缺乏网络基本认识的网民甚至会错误地理解该信息,最后损失自己的财产。如之前的网络病毒“熊猫烧香”,通过usb等多种接口进行传染,使得全国极大多数的电脑陷入瘫痪,其中电脑中的重要数据也因此遭受毒害。因此,对于网络诈骗预备行为,需要重点关注,就如星星之火一般,一不小心就会焚烧掉整个草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加上网络信息的快速交互性,一旦具有诈骗性的消息在网上发布,就会在有心人的推动下,迅速扩展,可谓是成爆炸指数型增长,他的受害对象不是一个人,而是接收到诈骗信息的一群人。

三、网络犯罪行为的定罪限制

正是因为网络犯罪本身具有发生方式多样性,传播方式多样性,危害效果重大性,因此,在进行网络犯罪的界定时,十分的困难。对于不同时期,不同条件发生的网络犯罪事件都需要一个准确的定罪,不能够以一个模糊的定义去判断事件的严重性。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这也是如今司法对于众多网络安全问题时的判断困境,其中,以以下三点最为突出。

1.对于传统的犯罪而言,法律定义犯罪的实施需要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双向以及多向的联络片面共犯的问题,而对于片面共犯,又是需要使用另外一项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判定,对他们的知情程度以及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一般情况下所定义的单向意思联络指的是,若此人明知道这项活动是违法的,仍然通过广告等多种服务进行传播,甚至是直接参与了这个犯罪过程,不仅仅是进行传播的时候,也十分难以判定其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是网络平台的持有者,技术的使用者,若他们明知道自己服务对象从事于犯罪行为的时候,仍然提供技术以及传播渠道,那么可以以犯罪行为处理。对于他们的刑事责任,应该以专业对应的法律去划分,提出合适合法的解释。如果没有刑法解释,那么就不能盖棺定论。

2.根据区分制判定犯罪行为。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来说,普遍认为只有正犯所实行的行为才是作为判定罪行的主要标准。而对于帮助嫌疑人进行犯罪的人根据他们的犯罪程度,一般是按照从属犯罪。但这只是传统的判断方式,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更多的高科技化技术也被用于犯罪行为,所以对于从犯的定义也需要重新定义。目前,大多数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明知道服务对象在从事某些犯罪行为,仍然选择利用网络技术,如p2p,区域链等形式去帮助传播违法信息。如部分网络提供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时候,不仅是采取常规的手段,更是利用链接转移,跳转链接等多种方式,开放了多个网站,多种应用软件,进行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如果按照传统界定方式,他们只是提供了深沉链接以及软件,是应该当作从犯,然而,当他们提供这种形式进行传播的时候,他们所造成的影响以及损失都不亚于主犯,因此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不只是发挥了简单的传播作用,不仅是起的辅助作用,而是与主犯共同的严重作用。因此,针对于网络情况中从犯的判定,应该根据他们在这个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判定。针对于网络这种特殊情况,甚至颁布了一系列的刑罚,凡是在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参与度达到一定阀值的时候,就直接认定为主犯。

4.跨国执法难度较高。如今的网络犯罪,早已不局限于本国实施,为了更好地隐藏自己的ip地址,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采用到其他国家注册,进行跨国犯罪。因此,在执行侦察抓捕的时候,有着极大的阻力,因为这涉及到到其他国家执行抓捕行动,需要一系列的手续才能执行抓捕。犯罪人员往往分布于多个国家,通过网络进行相互交流,共同犯罪。同时,一项犯罪行动往往不仅是国内的人参加,有大部分国外的人也参与其中,使得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中的确定管辖权相冲突。网络犯罪往往具有面积广,速度快等特点,诈骗信息能够通过网络快速传播,且受害者只要有网络,就可能遇害。这也给警方对于受害人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网络就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利用网络全在于使用者的用法。如果一心做恶,网络就像一张面具,给他们提供了较为隐藏的手段。

结语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要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法,就需要有完整准确的证据。而网络犯罪最难的便是取证,因为电子数据在收集,审查,鉴定的时候,都是十分困难的。相较于传统的刑事案件更加具有挑战性。因为电子数据很容易被隐藏,销毁,修改等,一不小心就会前功尽弃。即使这些电子数据都得以保留,也只是对于网络违法信息传播者的判罪的基础,仍然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去影响最后的结果。因此,要想净化网络问题,确保网络安全,还是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且具有针对性的一系列法律。在这个基础之上,应该梳理归纳一份归责方式,对于不履行安全法则的网络使用者应该根据这个进行责任划分以及罪行量定。总而言之,我国目前的网络安全问题仍然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它不仅需要我们去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更是需要从根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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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皇甫莹丽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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