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社会效应调查研究_受贿行为论文

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社会效应调查研究_受贿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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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6)04—0038—09

一、问题意识和研究方法

所谓死刑适用的社会效果,是指死刑的立法创立和司法适用在社会上产生的效用和结果,它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评价,即社会主体各阶层对死刑适用的认知、感受及其评价;二是社会影响,即死刑适用对社会主体诸阶层的影响与作用。以此为经度,形成了对受贿罪死刑适用社会效果进行研究的两个一级研究框架。在此框架之下,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各阶层,评价的客体和指向则是死刑适用;社会影响的主体是死刑适用,影响的客体和指向则是社会主体各阶层。评价与影响的主体和客体因此是互换又是互动的,处于互动之中的社会评价与社会影响共同构成死刑适用社会效果的范畴体系。就社会评价而言,既有法理界的存废或限制性意见,又有法务界(包括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立场和态度,还有社会公众的观点和见解。在社会公众中,会有不同的类别主体的阶层意识。对此,既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不同的职业视角进行调查,又可从博士、硕士、本科、本科以下等不同的学历层次予以分析。以此纬度,构成受贿罪死刑适用社会效果的二级研究框架和模式,并以死刑适用的社会评价、社会意识与死刑罪种之当量关系和社会影响、社会渗透与死刑罪种之当量关系为其内容。在此二级研究框架与模式之下,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设置若干个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

需要指出,死刑适用的社会影响作为死刑在与社会互动过程中以死刑为运动主体、以社会公众为运动对象的对社会的作用与功能体现,既包括对整体社会心理的宏观影响,又包括对个体心理的微观影响。死刑的宏观社会影响是指死刑对作为整体的社会成员之与死刑适用的心理关系的研究探讨,因此需要对所有社会成员至少具有代表性的社会成员与死刑之心理关系进行全面的研究与把握,这种研究虽然具有迫切的需要,但作为一项宏观的系统工程,则由于需要长时期的、持续的、大量的调查研究与深入观察,因此本课题对此不予涉及,也无力涉及。① 死刑的微观社会影响是指死刑对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之与死刑适用的心理关系的研究探讨,这种微观研究立足于死刑适用与其对象的关系维度,复有直接的微观影响与间接的微观影响之分,前者是指死刑适用对死刑案件的利害关系方之影响,比如死刑适用对于死刑犯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和潜在犯罪人的影响;后者是指死刑适用对上述人等之外的其他一般社会成员的影响。本文所称的“死刑的社会影响”,仅立足于微观的层面,主要根据死刑适用的直接群体同时考虑其间接群体与死刑适用之心理关系,对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社会影响进行实证考察。

二、社会评价、意识与罪种之当量关系

(一)法理界的观点

关于受贿罪的死刑设置,我国学界存在着论争。有学者认为,贿赂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并不直接危及国家的存立根基,其危害性相对较小,对之不应以死刑惩治;也有学者认为,与贿赂犯罪的斗争关系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现阶段反腐败任务还相当艰巨的情况下,即不应弃死刑而不用;还有学者指出,从限制死刑的角度看,受贿罪的死刑应当取消,因为它属于非暴力犯罪的范畴。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受贿犯罪严重,反贿赂犯罪任重道远,如果取消其死刑设置,不仅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而且容易使人民群众产生放纵贿赂犯罪分子的误解。所以,对这种犯罪宜暂时保留死刑。② 我们同意一些学者对贿赂犯罪形势的分析。的确,目前的贿赂犯罪形势相当严峻且日渐严重。仅199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大案就达9000多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82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03人,省部级干部3人。③ 在这些案件中,百万、千万元以上的案件为数不少,有的案件涉嫌金额甚至上亿乃至数亿。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93—1997年这5年间,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 贿赂和挪用公款被告人为169433人,判处犯罪分子158806人。在判处的罪犯中,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39518人,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448人,100万元以上的174人,犯罪数额最大的达2100万元;5年来共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610人,其中司(局)级171人,省(部)级6人。④ 基于此,我们认为,虽然贿赂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其直接危害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声誉而非国家安危;虽然贿赂罪的危害不能与人的生命和国家安全等置;虽然国际范围内对受贿罪规定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很少,但从现阶段的中国实际暨国民的心理而言,不对其规定和适用死刑既不能有效地震慑贿赂犯罪,也不能减少腐败以遏制相当严峻的腐败犯罪,更不能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惩治腐败的强烈呼声相适应。⑤

通过一年多来连续四次对某一地区法学者近1000人(次)和法学者以外其他专业的学者1600余人(次)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理论界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见解(见表1)。

表1 学者见解与受贿罪死刑适用

答案选择当死刑不会误判时 当死刑可能造成误判时

次数及对象支持者反对者支持者反对者

第1次

法学者(238人)13人 225人 5人

233人

5.5% 94.5% 2.1% 97.9%

其他学者(367人) 35人 332人 11人

356人

9.5% 90.5% 3.0% 97.0%

第2次

法学者(224人)13人 211人 5人

219人

5.8% 94.2% 2.2% 97.8%

其他学者(399人) 39人 360人 11人

388人

9.8% 90.2% 2.8% 97.2%

第3次

法学者(297人)14人 283人 5人

292人

4.7% 95.3% 1.7% 98.3%

其他学者(303人) 34人 269人 8人

295人

11.2% 88.8% 2.6% 97.4%

第4次

法学者(199人)12人 187人 4人

195人

6.0% 94.0% 2.0% 98.0%

其他学者(572人) 51人 521人 12人

560人

8.9% 91.1% 2.1% 97.9%

由表1的统计资料可见,在给出“死刑不会误判”的信息时,从总体上看, 不论是法学者还是其他专业的学者,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率都相当低,最低的达到4.7%,最高的也不过11.2%;相比之下,反对死刑的比率却相当之高,最低的也有88.8%,最高的则达到95.3%。具体而言,在四次调查中,法学者对受贿罪的死刑支持率分别是5.5%、5.8%、4.7%和6.0%,平均比率5.5%;反对死刑的比例分别是94.5%、94.2%、95.3%和94.0%,平均比率94.5%;其他学者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比率分别是9.5%、9.8%、11.2%和8.9%,平均比值9.9%,反对死刑的比率分别是90.5%、90.2%、88.8%和91.1%,平均为90.1%,其支持与反对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比率数字较之法学者同比平均分别高出或者低于4.4%。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具有法学知识的学者与没有法学知识或者法学知识不多的学者相比,其他学者较之法学者更容易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法学者在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上则持相对比较慎重的立场和态度。也就是说,同样是学识渊博的学者,由于其各自的专业知识及其背景尤其是对死刑了解程度的差异,对受贿罪倾向于适用死刑的支持比率与“死刑知识”的多少呈现着一定的反比对应关系,对死刑知之较多的法学者在一般情况下支持死刑的比重相对较低,死刑知识相对较少的其他学者支持死刑的比重相对较大。除此之外,调查还发现,在不发生司法错杀的情况下,被调查人数的多少与受贿罪的死刑支持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不论被调查的是法学者还是其他学者,似乎被调查的人数越多,其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比率也越低:随着对法学者的调查人数由199人、224人、238人到297人,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比率也分别变化为6.0%、5.8%、5.5%和4.7%;随着对其他学者的调查人数由303人、367人、399人到572人,死刑的支持率也分别由11.2%、9.5 %、9.8%减少到8.9%。这一变化趋势是否意味着,随着被调查对象的数量增加,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比率也呈现着递减的趋势,以及是否随着被调查对象的逐渐增多,其比值也越来越接近于实际情况,颇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给出“死刑可能误判”的信息时,不论是法学者还是其他专业的学者,其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率均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法学者在四次调查中的支持比率分别下降为2.1%、2.2%、1.7%和2.0%,平均值为2.0%,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的平均比重下降了3.5‰;其他学者的支持比重分别下降为3.0%、2.8%、2.6%和2.1%,平均值是2.6%,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的平均比重下降了7.3‰,这一数字与法学者的平均支持比例的下降幅度相比较大一些。同时,与在“司法误判”时死刑的支持比率下降的趋势几乎一致,不论是法学者还是其他专业的学者,他们反对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罪的比率则呈一定的上升趋势。法学者在四次调查中的反对比率分别是97.9%、97.8%、98.3%和98.0%,平均比例98.0%,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的反对比率高出3.5‰;其他学者在四次调查中的反对比率分别上升到97.0%、97.2%、97.4%和97.9%,平均是97.4%,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的反对比率高出了7.3‰。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他学者与法学者一样都比较关注对受贿罪犯的“司法错杀”。

(二)法务界的见解

通过一年多来连续三次对某一地区法务界人员2400人(次)的调查统计,我们对司法实务界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罪的见解进行了初步研究(见表2)。

表2 法务界见解与受贿罪死刑适用

答案选择 当死刑不会误判时 死刑可能造成误判时

次数及对象 支持者反对者 支持者反对者

第1次 警察 16人 384人9人 391人

(400人) 4.0%96.0%

2.3%97.7%

检察官21人 179人9人 191人

(200人) 10.5%89.5%

4.5%95.5%

法官 13人 187人6人 194人

(200人) 6.5%93.5%

3.0%97.0%

第2次 警察 23人 377人14人 386人

(400人) 5.8%94.2%

3.5%96.5%

检察官20人 180人7人 193人

(200人) 10.0%90.0%

3.5%96.5%

法官 12人 188人5人 195人

(200人) 6.0%94.0%

2.5%97.5%

第3次 警察 22人 378人11人 389人

(400人) 5.5%94.5%

2.8%97.2%

检察官24人 176人10人 190人

(200人) 12.0%88.0%

5.0%95.0%

法官 14人 186人6人 194人

(200人) 7.0%93.0%

3.0%97.0%

由表2的统计资料可见,在给出“死刑不会误判”的信息时, 警察群体在三次调查中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率分别是4.0%、5.8%和5.5%,平均为5.1%,反对比率分别是96.0%、94.2%和94.5%,平均94.9%;检察官群体的死刑支持率分别是10.5%、10.0%和12.0%,平均为10.8%,反对死刑的比率分别是89.5%、90.0%和88.0%,平均89.2%;法官群体的死刑支持率则分别是6.5%、6.0%和7.0%,平均为6.5%,反对死刑的比率分别是93.5%、94.0和93.0%,平均为93.5%。显然,警察群体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率最低,反对率最高,其支持和反对死刑的比率较之检察官群体分别低于或者高出5.7%,较之法官群体则分别低于或者高出1.4%。与前述同样情况之下法学者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5.5%的平均支持比率和其他学者9.9%的平均支持比率相比,检察官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平均支持比率明显偏高,警察的平均支持率明显偏低,法官的平均支持比率则相对中立。具体而言,警察群体比法学者的死刑支持同比降低0.4%,比其他学者的同比支持低了4.8%,检察官群体的支持者比法学者同比高出5.3%,比其他学者同比高出0.9%,法官群体的支持人数则比法学者同比高出1.0%,比其他学者同比低了3.4%。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方面,即使不存在司法误杀可能,承担着打击犯罪职责的警察群体的支持比率也是最低的,承担着检控职责的检察官的支持比率是最高的,而处于裁判地位的法官群体的支持比率则相对中立,其支持死刑的人数虽比那些擅长理性思考的法学者们相比偏低一些,但与其他学者相比却要偏高一些。

然而,在给出“死刑可能误判”的信息时,公检法三种主要的司法职业群体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比率都呈现出不同的下降趋势,其中警察群体在三次调查中的支持比率分别下降到2.3%、3.5%和2.8%,平均数值是2.9%,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下降2.2%;检察官群体的支持比重分别下降到4.5%、3.5%和5.0%,平均数值是4.3%,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下降6.5%;法官群体的支持率分别下降到3.0%、2.5%和3.0%,平均数值是2.8%,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下降3.7%。与此相反,反对在可能误判情形下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犯罪的比率则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其中,警察群体的反对比率分别上升到97.7%、96.5%和97.2%,平均高达97.1%,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上升2.2%;检察官群体的反对率分别上升到95.5%、96.5%和95.0%,平均高达95.7%,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上升6.5%;法官群体的反对率分别上升到97.0%、97.5%和97.0%,平均高达97.2%,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上升3.7%。从这一比例数字的变化情况来看,在死刑可能误判前后这种同比上升或者下降的变化幅度以检察官职业群体较为明显一些,达到了6.5%,法官和警察职业群体的升降变化幅度分别是3.7%和2.2%,这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我们的司法职业群体对司法误杀受贿罪犯某种程度上的关注。

(三)社会公众的意识

所谓社会公众,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应包括法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但由于我们已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评价主体,因此这里所称的社会公众无疑是排除学者和法务界人员之外的其他公众。基于此,我们拟分别从职业特征与学历层次两个角度,通过对5000余名不同职业和学历层次人员的调查,研究了不同阶层的公众群体对受贿罪死刑适用的意识问题(见表3)。

表3 社会公众意识与受贿罪死刑适用

答案选择当死刑不会误判时当死刑可能误判时

与学历支持者支持者支持者 反对者

职业农民 242人 458人 64人636人

特征 (700人)

34.6%65.4%9.1%

90.9%

工人 247人 453人 56人644人

(700人)

35.3%64.7%8.0%

92.0%

外来务工人员96人 204人 22人278人

(300人)

32.0%68.0%7.3%

92.7%

公务人员19人 581人 12人588人

(600人)

3.2% 96.8%2.0%

98.0%

知识分子(500

24人 476人 11人489人

人)4.8% 95.2%2.2%

97.8%

在校学生(2400 237人 2163人 74人

2326人

人)9.9% 90.1%3.1%

96.9%

城市无业人员32人 118人 6人 144人

(150人)

21.3%78.7%4.0%

96.0%

学历 研究生以上

9人 291人 5人295人

层次 (300人)

3.0% 97.0%1.7%

98.3%

大学 32人 968人 21人979人

(1000人) 3.2% 96.8%2.1%

97.9%

中专(中学)39人 561人 16人584人

(600人)

6.5% 93.5%2.7%

97.3%

小学 46人 454人 15人485人

(500人)

9.2% 90.8%3.0%

97.0%

文盲 80人 120人

9人191人

(200人)

40.0%60.0%4.5%

95.5%

在职业构成与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意识关系方面,由表3的统计资料可见, 在给出“死刑不会误判”的信息时,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比例虽然从总体上来说都不是特别之高,但也达到了相当程度且职业差别很大。在支持者中居于首位的是工人职业群体,其比值是35.3%,超过了1/3,其次是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其支持比率分别是34.6%和32.0%,也都超过或者接近了1/3,再次分别是城市无业人员和在校学生,其支持比率分别是21.3%和9.9%,最后是知识分子和公务人员,其支持比率分别是4.8%和3.2%。平均下来,这七类职业群体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比率是20.2%,而反对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罪的人数比率则高达79.8%。

当给出“死刑可能误判”的信息时,上述七类职业群体中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人数从总体上讲均有一定甚至明显的下降。其中,对受贿罪适用死刑支持人数最多的是农民和工人,其比值分别是9.1%和8.0%;其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无业人员,其支持比率分别是7.3%和4.0%;再次是在校学生和知识分子,其支持比率分别是3.1%和2.2%;最后是公务人员,其支持比率是2.0%。平均下来,这七种职业群体的死刑支持比率是5.1%。这种绝对的比值顺序与死刑不会误判时的情形有了一定的变化,农民取代了工人居于死刑支持者的首位,工人退居于第二位,公务人员仍然居于末位。就其相对的比值即“可能误杀”前后死刑支持率的下降幅度而言,工人和农民职业群体的下降幅度及其差别相对最大,下降比例分别是27.3‰和25.5‰;其次分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无业人员,其下降的比例幅度分别是24.7‰和17.3‰;最后是在校学生、知识分子和公务人员,其下降的比例幅度分别是6.8‰、2.6‰和1.2‰。这从一个方面表明,这七种职业群体在可能发生司法误杀时与不发生司法误杀时相比,都有一定的甚至显著的意识变化,这也反映了不同的职业群体对受贿罪适用死刑误判上的不同的关注程度。

在学历层次与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意识关系方面,如果给出了“死刑不会误判”信息,从表3的资料统计可以看出,支持死刑人数最多的是文盲层次者,比率高达40.0%;其次是小学和中专文化层次的人员,比率分别是9.2%和6.5%;最后是大学和研究生学历者,比率分别是3.2%和3.0%。而反对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罪的比率最高的是研究生层次人员的97.0%,其次是大学文化层次的96.8%,中专、小学学历层次和文盲群体的反对比率分别是93.5%、90.8%和60.0%。然而,当给出“死刑可能误判”的信息时,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比例从总体上都有不同程度的甚至明显的下降。具体而言,在“死刑可能造成误判”时对受贿罪适用死刑支持比率最高的是文盲层次的4.5%,其次是小学学历层次者,其支持比率是3.0%,再次分别是中专学历层次和大学学历层次者,其支持比率分别是2.7%和2.1%,最后是研究生以上层次者,其支持比率是1.7%。就其相对的比值即“可能误杀”前后对受贿罪的死刑支持比率的下降幅度而言,文盲层次者的下降幅度最大,达到35.5‰,其次分别是小学和中专学历层次者,其下降幅度分别是6.2‰和3.8‰,再次是研究生学历层次者,其下降幅度是1.3‰,最后是大学学历层次者,其下降幅度仅有1.1‰。这种比值变化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的职业群体对受贿罪死刑适用误判的关注及其程度的差别。

三、社会影响、渗透与罪种之当量关系

通过对900名因受贿罪被判刑(包括死刑)的罪犯及其家属、250名受贿罪的行贿方和2000名一般社会成员对受贿罪适用死刑意识的调查,从中可以发现不同的社会群体与受贿罪适用死刑意识之间的关系(见表4);同时通过幻灯片等方式请1000名被调查的大学生和研究生观察与理解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不同的行刑方式,结果发现,即使是同一类群体,其关于受贿罪犯在执行方法不同时的死刑见解在观察行为方式前后也发生一定的变化(见表5)。

表4 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社会影响

答案选择当死刑不会误判时当死刑可能发生误判时

层及人数 支持者反对者 支持者反对者

受贿犯及其家属(900人)10人 890人2人 898人

1.1% 98.9% 0.2% 99.8%

行贿方

36人 214人

17人 233人

(250人)14.4% 85.6% 6.8% 93.2%

一般人 104人 1896人

34人 1966人

(2000人)5.2% 94.8% 1.7% 98.3%

由表4的资料统计可以看出,在给出“死刑不会误判”的信息时,受贿犯及其家属中支持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只有10人,支持比率仅占1.1%,反对者多达890人,比率高达98.9%;行贿方中支持死刑适用的则有36人,支持比率14.4%,反对者有214人,占85.6%;一般社会成员的死刑支持人数是104人,支持比率为5.2%,反对人数和比率分别是1896人和94.8%。在给出“死刑可能误判”的信息时,罪犯方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人数降到2人,占0.2%,反对人数则上升到898人,占99.8%,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下降0.9‰;行贿方的死刑支持人数减少到17人,支持比率降至6.8%,较之死刑不会误判时同比下降7.6‰;一般社会成员的死刑支持比率下降为1.7%,而反对死刑的比率达到了98.3%,其升降比率幅度是3.5‰。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对待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态度上,社会主体的情感情绪及其与受贿犯罪的关系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受到受贿直接侵害或者间接影响的行贿方对死刑适用的支持态度相对较为强烈,即使有“司法误杀”的可能,其死刑支持人数也保持了6.8%的高比率;相比之下,作为受到“司法杀人”直接影响的罪犯家属,其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支持比率则相对较低,即使国家不会杀错,其死刑支持比率也仅有1.1%,而一旦可能发生“司法误杀”,则其死刑支持人数显著地降至0.2%,在900人之中仅有2人支持对受贿犯罪适用死刑;一般社会成员虽然在死刑不会误判时对受贿罪的支持比率是5.2%,但如有司法误杀之可能,则其支持比率明显地下降到1.7%,下降了2倍还多。尽管司法误判前后的数字有如此不同之变化,但人们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诉求好象不是那么强烈。

表5 行刑方式对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答案选择死刑 死刑

死刑 死刑促使受 其他

命题及对象残忍 人道

解恨贿犯罪

行刑方式展示前对死刑的印 194人 259人 242人257人 48人

19.4%25.9% 24.2%

25.7%4.8%

观察注射行刑图后对死刑的 191人 299人 223人253人 34人

印象 19.1%29.9% 22.3%

25.3%3.4%

观察枪决行刑图后对死刑的 354人 201人 202人192人 51人

印象 35.4%20.1% 20.2%

20.6%5.1%

观察砍头、凌迟行刑图片后的931人

8人

11人 45人 5人

印象 93.1% 0.8% 1.1%4.5%0.5%

由表5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在展示死刑执行方式之前, 如果仅仅笼统地问及被调查对象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态度,那么,在被调查的1000名大学生和研究生中,认为对受贿罪适用死刑“人道”的人数最多,达到259人,占25.9%;仅次于“死刑人道”见解的是持“死刑促使受贿犯罪”见解者,其人数与所占比例分别是257人和25.7%;居于第三位的是持“死刑解恨”观点者,其人数与所占比例分别是242人和24.2%;最后是坚持认为“死刑残忍”见解者,其人数与所占比例分别是194人和19.4%。在观察注射行刑幻灯图片之后,认为“死刑残忍”、“死刑解恨”和“死刑促使实施受贿犯罪”的人数都有轻微下降,其比重分别下降到19.1%、22.3%和25.3%,较之展示行刑方式之前分别下降0.3‰、1.9‰和0.4‰;认为“死刑人道”的人数则有所上升,其比重上升到29.9%,较之展示行刑方式之前上升了4.0‰。在观察枪决行刑图片之后,与“观察注射行刑幻灯图片”之后相比,坚持认为“死刑人道”、“死刑解恨”和“死刑促使受贿犯罪”的人数比重都有所下降,其中,持“死刑人道”见解者的比值下降到20.1%,下降9.8‰, 较之未展示行刑方式之前则下降了5.8‰;持“死刑解恨”见解者的比重则下降到20.2%,下降了2.1‰,较之未展示行刑方式之前则下降了4.0‰;持“死刑促使受贿犯罪”见解者的比重则下降到20.6%,下降了4.7‰,较之未展示行刑方式之前则下降了5.1‰;坚持认为“死刑残忍”的人数比重则有显著的上升,其比值上升到35.4%,明显地上升了16.3‰,较之未展示行刑方式之前则上升了16.0‰。在观察砍头、凌迟等残酷的行刑方式图片之后,坚持认为“死刑人道”、“死刑解恨”和“死刑促使受贿犯罪”的人数都呈一定的甚至倍速的下降态势,其支持比重分别是0.8%、1.1%和4.5%,较之观察枪决行刑方式之后的支持比重分别明显地下降了19.3 ‰、19.1‰和16.1‰,较之观察注射行刑方式之后的支持比重分别下降了29.1‰、21.2‰和20.8‰,较之未展示行刑方式之前的支持比重则分别下降了25.1‰、23.1 %和21.2%; 而坚持认为对受贿犯罪适用死刑“残忍”的人数比例则显著地上升到93.1‰,较之观察枪决行刑方式之后的支持比重显著地上升了57.7‰, 较之观察注射行刑方式之后的支持比重惊人地上升了74.0%,较之未展示行刑方式之前的支持比重则上升了73.7‰。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如果仅仅笼统地叙说着人们的死刑意识,那么,认为对受贿罪适用死刑“解恨”和“人道”以及“死刑促使受贿犯罪”的人数最多,其总和比例高达75.8%,占了2/3还多; 认为对之适用死刑“残忍”的人数比例仅占19.4%。然而,在观看了执行死刑的诸种方式之后,人们的死刑意识逐渐在发生着变化,随着行刑方式的酷烈加剧,人们的态度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死刑“残忍”;越来越不倾向于认为死刑“人道”,越来越怀疑死刑的“解恨”意识和“死刑促使受贿犯罪”的观点。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即使是对那些被国人所深恶痛绝的腐败受贿犯罪,人们的观念也并不完全一致,总是存在着“场”与“时”的变换、交流与差转。可以预见,随着人们宽容心理的增强,人们对受贿罪的厌恶心理会逐步改变,其对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诉求也会逐步弱化。

四、研究结论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以社会影响和社会渗透为主要内容的死刑适用的社会效果取决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与层次,它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具有不同的社会影响暨渗透效应;死刑适用的社会意识受制于主流文化的影响,行刑方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们的死刑意识。但是,由于我们的研究或许系阈于取材范围的局限性、非全面性暨非典型性,仅仅涉及一个省份及其中的数个中级法院,因此,研究的结论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中国的全部实际,甚至可能会有所冲突。对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取样范围深入研究。

注释:

① 类似的课题内容似乎应当由国家有关机构组成专门的研究班子进行专项研究,如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司法部组成相应的死刑研究机构,专门对死刑适用的宏观事项、民意测评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死刑问题进行研究。并可以同时邀请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知名学者参与其中。

②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页。

③ 参见:《大河报》(河南日报社主办),1999年1月21日第7版。

④ 参见任建新同志于1998年3月10日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⑤ 参见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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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社会效应调查研究_受贿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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