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WTO与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李艳岩[1]2002年在《WTO与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这对我国经济增长无疑是一种促进,但随着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国际化,一国生产的缺陷产品在进口国甚至第叁国导致消费者、使用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现象也日渐增多,而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又千差万别,这些法律冲突的存在会阻碍我国在WTO规则下发展对外贸易,同时也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世界各国,尤其是WTO主要成员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协调我国与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关系,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本论文致力于解决我国加入WTO之后在同其他国家出现产品责任纠纷中所遇到的问题,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理论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对比各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阐述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找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存在的缺陷,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林岚[2]2006年在《国际贸易与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得消费更广泛地跨出国界,国际贸易为消费者带来福利,也带来了争议。由于法律保障机制与国家之间的配合协作的欠缺,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国际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消费者保护已经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救济,更是关注公民权利的政治问题,是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经济问题。而另一方面,以“消费者保护”为名的贸易壁垒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了非关税壁垒的一种重要形式。 “国际贸易”与“消费者保护”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此项研究有助于加强我国消费者在国际经济一体化中的保护,同时对应对以“保护消费者”为名的贸易壁垒也有借鉴作用。 论文从基础概念入手,第一章在对“国际消费”等概念进行阐述后,分析了“国际贸易”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对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面对的问题进行了总体概括。第二章分析国际消费的法律关系,通过对主体、客体及内容的论述加深对“国际消费”的理解。第叁章介绍国际消费保护的法律渊源,在对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论述的同时,特别评价了欧盟的先进立法。第四章从多角度研究国际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五章有创新意义地讨论了“消费者保护壁垒”的概念、认定标准及我国面对的问题。在对“国际消费”进行全面论述后,第六章得出对我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借鉴意义就水到渠成了。

邢造宇[3]2001年在《WTO与中国产品责任的客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产品责任法是本世纪以来在各主要发达国家新兴出现的 ,各国立法都采用“产品”一词作为产品责任的客体 ,但认定产品的范围有所不同 ,从趋势来看 ,“产品”的范围在逐步扩大。本文从分析“产品”定义入手 ,比较各国的“产品”法律界定 ,来研究我国加入WTO后产品责任法的客体———“产品”的法律界定

高国钧[4]2016年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叁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叁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叁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叁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叁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侯茜[5]2003年在《中国市场准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学术界对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解分歧很大,影响了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因此正本清源、系统研究其基本问题具有强烈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挖掘市场准入一词的来源入手,界定市场准入的概念,阐述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历史,并深入分析国际上对市场准入的不同理解和原因,从而揭示市场准入的实质。然后,作者对外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做了比较研究,特别是对美国、欧盟、墨西哥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特点做了系统阐述,分析了它们的深层次结构,并总结了对中国而言的借鉴经验和教训。并从一个较新的角度剖析了WTO法律框架下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WTO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形成,主要框架及内容。以此为借鉴,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概括了现存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张涛[6]2005年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过去的的十年间,世界各大洲均有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给予了空前未有的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不像一般的急性传染病那样,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条件的改善及计划免疫工作的持久开展而得到有效的控制。相反的,会随着食物和食品生产的机械化和集中化,以及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而不断涌现。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与否,都存在着爆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因此,食品安全成为世界性的话题,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历史经验表明,食品安全问题发展到今天,已远远越出传统的食品卫生或食品污染的范围,而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问题。如何遵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建立在可持续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组织和管理好一个安全、健康的人类食物链,这不仅需要有远见的科学研究、政府支持、法律法规建设,而且必须有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和企业顺应市场规律的经营策略。食品安全性问题的社会性质,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也要从行政、法制、教育、传媒等不同角度,提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素质,排除自然、社会、技术因素中的有害负面影响,并着眼于未来世界性食品贸易前景,整治整个食物链上的各环节,使提供给社会的食品越来越安全。 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探讨了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和机制,以及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除序言外,全文约21万字,共9章。 第一章 导论——经济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 该章从经济法视角出发考察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首先对食品安全的时空性进行考察,证实了食品安全是一个世界性话题,无论是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通过食品安全相关概念的辩析,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揭示了食品安全法律的形成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结论是:食品安全法律具有经济法的属性。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是食品不安全所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二是食品安全的保障需要国家运用经济法形式进行干预。叁是食品安全纳入经济法调整有利于克服其他法

刘保成[7]2006年在《论国际贸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经过九轮世贸组织回合的谈判,各国关税水平得以大幅度降低,然而各类非关税壁垒仍然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而且大有甚嚣尘上之势,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以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为由所设立的技术性壁垒。据我国商务部统计,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有叁分之二的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五分之二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每年我国受技术贸易壁垒所造成的贸易损失达到200亿美元左右。为此,商务部近来发布了首批10项《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以帮助国内企业了解国外技术标准,更有效地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经济全球化带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和更廉价的商品与服务,但是它同时也在立法、司法和执行领域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到了更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所以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概念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存在很大的差异。随着国际贸易交往的日趋深入,围绕消费者权益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愈演愈烈,其中有些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有些属于贸易做法问题,而更普遍的情况是,许多国家利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幌子高筑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我们注意到,西方国家采取的产品质量、健康、环境标准以及法定的操作规程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企业对这些问题认识不足,我国的出口潜力受到了很大限制。我们同时注意到,受公共舆论的影响,企业界存在一定程度的民族主义倾向,有的甚至通盘否定西方国家有关消费者保护法规的积极意义,简单地认为西方国家的技术性法规是对中国出口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于是他们与其开展预警研究,采取措施积极适应和应对,而是往往在问题发生之后更多地依赖政府对外交涉。因此,澄清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立法意图及其法律性质,从务实

薛可体[8]2007年在《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解决》文中认为本文从我国首例中国公民状告美国产品责任侵权案入手,通过对该案的剖析,指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需要从完善实体法和冲突规范两个途径来解决该问题。该案仅仅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一个表现,在国际产品责任领域,这种法律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各国在立法和学界都在为解决这一冲突而努力。为了解决国际上这种普遍存在的产品责任法律冲突,我们有必要先从学理上对该冲突进行了分析,探讨该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属性,为最终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作理论铺垫。本文第二章开始先从冲突规范角度探讨解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问题。由于各国普遍将产品责任案件视为侵权处理,因此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以侵权行为地主义为主,并辅以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等原则。但是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固有的缺陷,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本身的特殊性和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以及国际私法晚近变革趋势等共同因素作用下,新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迅速发展,其中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原告原则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等。在新的原则被广泛接受的前提下,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体系成为重点研究的问题。各国的国际私法规范和新近立法提案所采用的模式不尽相同,都值得我们关注,而海牙公约无疑也是我们研究的好范本。本文的第叁章则是从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角度讨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解决。从发展的眼光看,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的发展为最终解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指明了方向。结合国际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立法实践,并对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立法是必要且完全可以预见的。加入WTO后,我们应该自觉地与国际接轨,并争取在将来统一实体法的立法中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对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发现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入手,是当前解决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一条捷径。因此本文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我国该如何构建最合理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并对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中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进行了研究,试图通过对该条文的有针对性地评析,提出了草案的修改意见,将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成果吸纳到草案中,为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献计献策。

赵翡翡[9]2003年在《论产品责任》文中认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本文从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对产品责任的涵义、特征进行阐述,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合同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借鉴,对比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找出了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一章前言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西方国家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已经有几百年历史,发展到现代已比较成熟,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尚不成熟,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涉外产品责任案例更显示出我国产品责任有待完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迅猛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借鉴西方经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章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主要阐述产品责任的概念、性质、产品责任法的含义和产品责任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叁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并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产品责任法的中心内容是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叁章产品责任在国外的实践经验借鉴,主要阐述了美国、欧洲国家主要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首先介绍了西方国家产品责任的发展里程,其次介绍了美国产品责任立法和欧共体《指令》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范围、产品缺陷、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损害赔偿范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产品责任及赔偿数额和诉讼时效和责任承担期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分析了有关制度的先进和合理之处。国外产品责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或以严格责任为主;产品的范围较广泛,包括无形产品、特殊情况下的初级产品、甚至智力产品、血液、服务等;产品缺陷标准为唯一标准“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非为销售或经济目的分销、限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产品缺陷等;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美国侵权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比较有特色,欧共体对赔偿的限额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在我国的实践,主要论述了我国产品法律制度的发展、建立和其基本内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产品采取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可以以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或限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而免责;我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的范围比较狭窄,将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军工产品、高压电、血液、智力产品等都排除外;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险”和“法定标准”的双重标准;损害赔偿的范围较小,数额较少。 第五章对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建议,在学习对比国外比较成熟的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建议,主要是:立法上编制专门的产品责任单行法或在民法典中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纳入侵权行为篇;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采取严格责任,并以市场份额补充归责原则;适当扩大产品的范围,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将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明确统一为“不合理危险”的单一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扩大产品责任主体范围;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中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发展生产者的风险抗辩事由;延长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和责任承担期间等。 结论部分阐明产品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在加入WTO后,更应认真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林燕平[10]2002年在《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挑战》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国际贸易蓬勃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一个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必然成为经济全球化运作的基本规则,以协调各国的不同做法,避免经济争议的政治化.WTO这种国际经济法律安排应运而生正符合了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已于2001年11月10日签署了入世协议,这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将纳入到世界经济之中.从法律角度来审视,加入WTO意味着引进WTO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将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带来诸

参考文献:

[1]. WTO与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 李艳岩. 黑龙江大学. 2002

[2]. 国际贸易与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林岚. 大连海事大学. 2006

[3]. WTO与中国产品责任的客体研究[J]. 邢造宇.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4].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5]. 中国市场准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侯茜. 重庆大学. 2003

[6].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D]. 张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7]. 论国际贸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 刘保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8]. 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解决[D]. 薛可体.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9]. 论产品责任[D]. 赵翡翡.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10].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挑战[C]. 林燕平. 新世纪第一次中国ISO9000论坛专题研讨会论文集.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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