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擅长对付破产的企业

意大利擅长对付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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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工农业产品深受世界各地人民的欢迎,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该国平均每年依然有1.4万家企业被法院判决破产,至于申请要求破产的企业更是不计其数。企业一旦被判决破产,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如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财产处理以及职工救济等,如处理不妥,无疑会对整个国家的社会安定构成威胁。所以意大利政府十分注重对破产企业的处置,制订了一套很周全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严格的审批过程 意大利政府早于1942年3月就制订了企业《破产法》,且至今仍按这一法规行事。该法规定:只要从事“商业性活动”的企业,因连年亏损、企业主潜逃或死亡、企业关闭或转产、或进行欺诈性的减产与转产等而丧失偿还债务能力,就可以申请破产。国有企业和资本不超过90万里拉(相当于4.5万元人民币)的小企业,以及被强制清算的企业,不得申请破产。规定提出破产申请的企业,应向法庭述交有关企业历年预算和利润,亏损的头两年情况,经营的预计情况,债权人名单,债务金额,企业动产的产权所有者的名单等情况的详细报告。法院接到包括上述内容的破产申请后,要传讯企业主和起诉人,听取申诉与对质,通过法庭会议,然后作出可否宣布破产的判决。这种严格的审批过程,防止了一些人企图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

(二)委派专人负责善后事宜 法庭宣判某家企业破产后,立即任命一名委任法官和一名监护人,专责处理倒闭企业的善后事宜。其中,监护人的权限是在委任法官的领导下,全权处理企业的财产。监护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详细记录自己管理破产企业的情况,所行使职权必须亲自执行,不可委托他人代理。委任法官的权限是监督监护人的行动,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向法庭报告事先规定的每项经营活动,召开债权人会议,任命律师与检察人员同监护人合作,查明破产企业的债务和第三者要求的权益等。此外,委任法官也可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并征求公诉人或检察员的意见后,随时撤换不称职的临护人,保护各方利益。

(三)依法进行财产处理 企业从宣布破产之日起,破产者就失去了对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财产拥有权。除监护人之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破产范围内的财产,而破产者的一切行动和偿还的债务一律无效。《破产法》还规定,纯属破产者个人的财产、工资、养老金、食品补贴、破产者为养活家庭人员去工作所挣的钱、子女的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合法收益等不属破产范围。在企业破产后,如企业主没有生活来源,委任法官听取监护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向其提供生活补贴。委托法官在征求监护人、债权人委员会等方面意见后,可以拍卖或转让破产企业的不动产。破产者的债务在宣布企业破产时到期利息自动中止,债权人获得确认后才享有提取财产的权利。

(四)职工可以得到政府救济 意大利政府根据1991年欧洲共同体制订的法律,对处于危机和破产企业的职工提供救济。法律规定,企业宣布破产,职工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可得到全国社会救济所的特殊工资补助。如果企业陷于困境之中,需要进行结构调整或改造、转产,职工因此暂时失去工作或减少工时,政府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向职工提供补贴。在五年之内,每个从事生产的职工,享受这类工资补助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36个月。企业因破产而正式失业的职工,领取救济款的标准是:头一年为月工资的100%,自第13个月起,降为原工资的80%。领取救济款的失业人员,可以重新就业,也可以做临时工。

(五)政府出面解救破产企业 意大利政府于1971年成立了一个专门拯救破产企业的部门,称作“工业管理和控股公司”其宗旨是:一,帮助在财务或经营上有困难的企业,待其恢复活力后再出让他人;二,自己组建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股份,以便日后转让出去;三,为上述两类企业以优惠条件筹措资金。该公司成立后的头13年中,拯救了122家公司,涉及雇员达6.5万人,自己建立企业226家,转上出去的共115家。此外,意大利工商部设有一个专门管理职工在300人以上,欠债金额在746亿里拉以上的大企业破产情况的部门。受到管理的破产企业可以得到国库部出面担保发放的银行贷款;减免有关税收和按规定缴纳的职工社会救济款等,力争使这些企业尽快摆脱困境而重新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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