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关于培育和完善电力市场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关于培育和完善电力市场的思考

寇中元[1]2000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关于培育和完善电力市场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找到了一条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经济的正确道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正在形成,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促进了电力市场一步一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领域迈进。在国内,对垄断行业的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发展刚刚开始探索,本文的新意在于三个方面的突破:一是电力的垄断性、统一性,具不具备市场的竞争,开放要素,得出电力是商品,商品离不开市场的观点;二是电力的公益性,特殊性,具不具备按市场法则办事,得出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有机结合的观点;三是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必须培育和完善,开拓和优化电力市场机制的观点。 本文用邓小平市场经济的理论,提出了解决垄断行业如何改变现在政企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用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手段代替市场经济机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弊端的理论,来探讨,来摸索。

龙生平[2]2011年在《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对电力的监管,不仅事关电力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对电力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政府加强电力治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资委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具有电力监管职能。由于政府各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缺少沟通,且整体上权责脱节,造成我国电力监管的“碎片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并引发了电力短缺、发电煤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需要以“跨部门”的方式加以解决。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政府治理理论,擅长于解决转嫁问题、互相冲突的项目、重复、缺乏沟通、各自为战等“碎片化”问题,通过功能整合及使用信息系统,增加组织成员之间的互信和责任感,通过协调和协作,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的隔阂,实现“跨部门”管理,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本文借鉴英国佩里·希克斯、帕却克·登力维等学者所倡导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思想,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及其变革进行了“回眸”,并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目标定位,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从整合监管职能及监管机构、协调内外部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现路径。全文共分三大部分,即绪论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绪论部分阐明了选题的缘起、研究的意义,并对本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对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整体性治理的有关文献进行梳理、介绍、比较,为论文主体部分论述二者之间的联系,做好了铺垫。论文主体部分由四个分部分构成。第一个分部分,探讨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工具,并对其适用性进行了探析。整体性治理起源于英国二战后增加国家福利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协同工作模式,要求以整合的思路、加强沟通和协作的方式来消除政府组织机构职能化而造成的“碎片化”问题。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受传统行政管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客观上存在许多“部门边界”问题及“碎片化”问题,需要整体性治理这种宏大而具有系统性特点的理论来整体性地分析和解决。通过深入研究和深刻总结,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的问题指向、判定标准、功能要素和制度化条件,并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与之对应,进一步明确了以整体性治理为理论工具研究我国电力监管体制问题的适用性。第二个分部分,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历史进行了“回眸”,并对其不同历史阶段的机构设置、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评述。通过对我国“政企合一”时期(1949-1985年)的电力管理体制的分析,探索了在“电力行业的国有化”、“中央计划下的电力行业政府管理”两个不同时间段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的目的、措施及意义;通过对发电市场逐步放开及监管职能萌芽时期(1985-2002年)有关政策、方针的分析,探索了我国政府在“集资办电阶段”(1985-1996年),“省为实体阶段”(1997-2002年)两个不同时间段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并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了评述。第三个分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组织框架、国家及地方层面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电力监管职能配置方面尚存在三类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法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尚存在四类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进行了审视,探索性地提出需要从建立信任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建立责任感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四个分部分,探讨了整体性治理取向下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策略。在界定、确认整体性电力监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体性电力监管的目标,之后探讨了在这一目标之下电力监管机构应作出的转变。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详细探讨了信息整合的框架、整合的原则、信息汇集的路径、需要的关键设备及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信息整合的实现方法及工作程序。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第一条路径是通过对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纵向整合,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将“部门边界”问题、“碎片化”问题尽可能地划入某一确定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二条路径是通过协调内部及外部关系,搭起沟通的桥梁,以充分发挥电监会、发改委等中间力量的协调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现协调监管的方法并对“协调”这一实现整体性电力监管的“助力器”进行了评述。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制度化安排。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电力监管的法律体系及其形成过程,探索了完善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的路径及所需要的政策支持。论文结尾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借鉴英国、美国等电力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体制特点,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思想基础,以现实国情为根据,以立法先行为主导,边“立”边“改”;改革的目标定位是“整体性监管”,改革的功能性举措是“整合监管信息资源”,改革的操作性路径是“整合监管职能及机构、协调监管内部及外部关系”,改革实践的制度化安排是“建立健全电力监管法律体系”。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1)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深入分析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明确了问题指向、解决的要素、实施策略及制度化要求;(2)通过研究我国电力监管的历史,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根本目标:(3)通过审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提出了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的举措;(4)提出了电力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及协调工作的基本思路;(5)提出了依据我国体制特点和现实情况逐步实现制度化的建议。

刘佳丽[3]2013年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三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三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三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三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戴霞[4]2006年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准入”译自英文“Market Access”,产生于二战后关税与贸易的谈判中,其蕴涵的丰富内容日益引起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者的关注。从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和实践来看,市场准入制度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目前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正处于攻坚时期,继续深化改革面临较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力图在收集国内外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借鉴和运用西方政府规制经济学中市场准入的经济理论,结合相关的政治理论,沿着国内和国际市场准入两条主线,从法律的视角对市场准入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希望对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尽绵薄之力。本论文由前言、六章和结语构成,共二十余万字。 第一章 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该章的目在于统一和明确市场准入的概念,确定其范围并概括出不同的市场准入种类,确立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 笔者综合目前国内外市场准入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情况,认为市场准入是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市场准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准入包括一般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和国际市场准入;狭义的市场准入或指一般市场准入,或指特殊市场准入,或指国际市场准入。笔者还分析了市场准入与市场进入、企业登记和宏观调控等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以更准确地界定市场准入。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市场准入进行不同的划分,市场准入的种类有:国内市场准入与国际市场准入;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市场准入;形式市场准入与实质市场准入。国内市场准入又可分为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又可分为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性的市场准入;国际市场准入可分为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本论文即按以上种类展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论述。 笔者指出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是法律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的基础。市场准入法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

魏科科[5]2010年在《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在经历着电力行业规制放松或重建规制的实验,改革的动因可能源于技术、需求、经济约束或执政理念的变化。拆分垂直垄断的电力企业、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配电进行政府规制,以及引入独立的监管机构,这几乎是全球电力行业改革的标准套路;中国2002年出台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对于规制改革的设计也是如出一辙。之后,改革并没有按预想的进程推进,某些环节甚至出现倒退。为了找寻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滞后的原因,探求一条适合本国电力发展的道路,本文基于西方规制理论和经验研究,从经济学、法学、行政管理等多学科视角,对中国电力行业规制历史、规制框架和规制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思考。研究发现,我国电力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先改革,后立法”,规制改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单纯依靠行政力量不利于改革的推进,容易引发腐败和寻租问题。改革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没有专门法对规制机构、职能和程序等的授权,在面对既得利益集团阻扰时,监管机构束手无策,而电监会颁布的电改法规,由于没有上位法的立法授权条款,缺乏足够权威性。从电力行业规制机构来看,存在规制职能错位,规制职能配置不当,多头管制等问题。规制职能的分散并非出于权力制衡的考虑,而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式管理的继承物。同时,电力规制机构权力纵向配置不当,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现象突出。监管方式一般应与政治组织形式相适应。我国地方官员评价体系和分税制的财政制度安排,给予了地方干预市场的激励。目前分权型的电力监管绩效低,容易导致规制合谋。对电力行业经济性规制的研究发现,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实务中存在所有制歧视,政企不分、政监不分,法律缺位等问题。未来市场准入条件或逐步转向规划、环保和资质审查,变“不确定的政府行为+确定的市场”为“确定的规则+竞争性的市场”。电价规制则一直延续政府定价模式,既充当着宏观调控的工具,又是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产物,两者都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规来发挥作用。没有科学定价方式,电价不能反映能源稀缺,弥补环境成本,调节供给和需求。规制改革的目标一般是在发电和售电引入竞争,由市场力量决定价格;而在输配电价则由政府规制。目前发电部门有一定程度的竞争,但输配售尚未解耦。近几年5大发电和国家电网的过度投资行为,其风险防范机制就是政府定价,一旦国有电力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或金融风险,可以通过游说政治家涨电价来弥补。综上,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取得进展需要相应的配套改革的支撑,否则,制度和政治程序的障碍会减缓改革的实际进程。电力产业规制应该考虑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中央和地方集权和分权,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等深层次问题,将规制改革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简化行政、引入竞争以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等等问题结合在一起,寻找一条符合我国发展道路的规制体系。

应品广[6]2012年在《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文中指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虽有竞争政策的实践,却无竞争政策的理念。更由于“竞争政策”是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的,导致实务界和学界都倾向于将竞争政策仅仅理解为“竞争法律”,而忽视了对于我国这样的转型国家而言,法律之外的体制改革和竞争推进同样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各国竞争法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遭遇的困难和阻力则进一步催生了竞争政策研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既已将竞争法研究上升到竞争政策的高度,就不得不考虑竞争政策赖以存在和实施的整体授权环境,特别是宪政环境。这不仅是因为竞争政策的产生、运行和目标定位都与一个国家的宪政机制和宪政文化密切相关,还因为竞争政策的实施关乎实施主体之间的分权问题(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比如请愿自由和营业自由)的保障和平衡问题以及宪法中的“经济条款”(比如“经济制度条款”、“国有经济条款”和“所有制条款”)的解释问题。以此观之,不在竞争政策的框架内理解竞争法,就不能洞悉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改良的方向;不在宪政的高度审视竞争政策,就很难把握作为经济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竞争政策是否符合民主宪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构建竞争政策的宪政基本分析框架。该框架以竞争政策为分析对象,以宪政为分析视角,在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审视竞争法,在宪政的视角下看待竞争政策的产生、目标、实施和推进。对于反垄断法产生动力的考察发现:要不要出台反垄断法,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出台一部什么样的反垄断法法,却是主要受政治因素影响。对于反垄断法运行轨迹的考察发现:反垄断法尽管经常偏离既定轨道,但是仍然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轨迹,遵循某个中间平衡点呈钟摆式的偏离回归。上述现象印证了宪政视角下的“政治博弈”理论:竞争政策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自我发展的政治博弈过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政治互动),博弈力量的对比和授权环境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反垄断法的内容及其运行的轨迹。突出反垄断法的“政治因素”并非否定其经济基础或社会基础,而是在承认后两者之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重新唤起对政治因素及其博弈力量的关注。对于竞争政策目标的考察发现:理论上存在一元论的效率主义、多元论的公共利益主义和终极目标论的消费者主义三种观点,并且后两者已经成为各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官方立场和主流观点。尽管如此,仍有许多经济学家和知名学者主张一元论的效率主义。这并非简单的学术之争,而是隐含着重要的学术关怀。效率主义者们试图建立一元化的目标,防止法律实施的过度“政治化”,最大程度地避免竞争政策受到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不良影响。然而,竞争政策本身的公共属性必然使它成为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对象。在宪政视角下,目标之争是政策博弈的具体表现,多元化的目标也是民主社会的现实需求。竞争政策目标的消费者主义倾向,可以理解为是对理想和现实的一种调和: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是消费者,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消费者福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单一目标远离政治干扰的诉求,同时也满足了多元利益主体的现实需求。对于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的考察发现:竞争政策的实施既涉及到纵向分权问题(中央实施与地方实施),也涉及到横向分权问题(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其中,竞争政策实施的纵向分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尽可能防止竞争政策实施的地方保护主义;第二,尽可能激励地方开展竞争执法和竞争司法。一个国家的授权环境(特别是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一个国家采纳何种分权模式,以及竞争政策的地方化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我国而言,建立竞争政策实施的中央执法系统和中央司法系统是理想方案,但是在当前授权环境下,更明智的选择是完善竞争执法地方授权机制,并严控司法地方化。竞争政策实施的横向分权则不仅关乎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的分权机制,还涉及公共执行内部的分权机制。公共执行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机构多元化”和“手段多样化”的现象。由竞争主管机关和行业主管机关分享竞争执法权,不仅具有效率优势,也具有分权优势。同样的,私人执行也不仅仅是公共执行的“补充”,而是一种替代性的“分权”机制。单纯的公共执行或私人执行都不足以有效地实施竞争政策,它们的分工和合作才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实施体系。对于竞争政策实施难点的考察发现:政府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涉及宪政层面的政府权力控制和基本权利保护问题;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涉及宪法经济条款的解释以及保障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问题。政府反竞争行为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相结合的产物,肇始于特定授权环境下政府干预市场的需求和私人(特别是利益团体)请愿权利的行使。因此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理解和规范,不仅应关注政府(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行为,还应关注私人请愿行为。前者要取得合法性,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不侵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并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后者要取得合法性,则需要在不同宪法自由权(请愿自由和营业自由)中取得平衡。但是不管怎样,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判断,不能建立在是否存在实体权力(利)以及程序是否合法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对市场效果的综合考察之上。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反垄断法,而是需要积极寻求“竞争推进”的手段,逐步缓解和消除不利于自由竞争的制度安排。此外,国有企业在理论上是作为特殊的公共机构而存在的,但是我国长期将国有企业定位为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导致国有企业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使其更有“动机”和“能力”实施反竞争行为。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法不可能平等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条款和“国有经济”条款与反垄断法的适用存在内在冲突,使得如何理解和适用宪法条款成为影响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应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重新定位为构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并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结构,由立法机关而非行政部门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引入“竞争中立政策”,消除国有企业因所有制而产生的竞争优势,并通过有利于竞争政策的宪法解释获得宪政支持。对于竞争政策推进理念和措施的考察发现:“竞争推进”是单纯竞争执法之外实现竞争政策目标的“另一条道路”,旨在通过竞争宣传、竞争咨询、竞争审查和竞争评估等制度影响政府和社会公众,营造“竞争有益于经济”的社会共识。但是,竞争推进的有效性与竞争政策在一个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国家高层的支持力度、立法或政策的明确要求以及竞争推进机关所掌握的资源和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我国整体授权环境并不是非常有利于竞争政策发展的情况下,在立法上赋予竞争主管机关(包括享有竞争执法权的行业主管机关)竞争推进的职能异常重要。与此同时,通过竞争执法带动竞争推进、通过“能力建设”提升实施能力、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培育能够与垄断力量相抗衡的社会力量,也是我国竞争推进的可行路径。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特殊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竞争推进的重点对象必然是政府本身。与此相应,中国竞争推进的主要目标应该是推动竞争咨询制度乃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总而言之,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框架提供了两大视角:一是从“从授权环境(特别是宪政环境)看竞争政策”;二是“用宪政理念分析竞争政策”。从这两大视角出发分析竞争政策的产生、目标、实施和推进,得出了一些与传统反垄断法分析不同的结论。该视角及其结论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对于学界而言,可以抛弃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考虑如何在特定授权环境下最大化地实现竞争政策的公共价值;第二,对于执法者而言,可以抛弃过于僵化的“现实主义”,考虑如何通过关注竞争政策的公共价值和提升自身能力引导授权环境的渐进式改变。

周鲁霞[7]2007年在《从垄断到竞争:发电厂商经营策略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等具有自然垄断和基础网络性质行业的改革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在经历了放松管制运动之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基本完成了这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并取得显著绩效。中国这些行业的改革还刚刚起步。改革的难点不在于这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而在于这些行业处于严格的行政垄断之下。行政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实质上是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政府自己革自己的“命”。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为标志,中国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入了整体设计、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并取得初步成效。由于进入2003年后中国出现了连续4年的大面积电力短缺,也由于利益集团的强势干扰等原因,电力改革不仅没有顺利推进,甚至出现了方向上的偏差。直至2007年4月国务院批复实施《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做了新的矫正。与此同时,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标志着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调整,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发电行业恰恰是高耗能和重污染的行业。行政垄断的消解、新型管制的建立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使发电厂商的外部环境已经并将继续发生巨大的变化。迎接挑战,抓住机遇,适应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实施正确的经营策略,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是发电厂商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企业经营策略是企业在特定环境下,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应对措施,是企业发展战略指导下的战术组合。古典战略管理理论假设环境相对稳定,或是可测和基本可测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尽管大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已经明确,但具体政策和通向最终目标的路径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发电厂商经营策略的选择较战略的研究制定,对企业的发展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这是论文选择发电厂商经营策略研究的重要原因。论文在以较宽的视野对行政垄断、管制理论、发电厂商的行业背景和行业特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在从垄断到竞争的背景下,发电厂商的总体经营战略:基于总成本控制的核心竞争能力提升战略,以及实现这一总体经营战略的具体经营策略:绿色能源策略、大客户营销策略、信息化建设策略、价值重塑策略。论文以A发电公司为具体案例进行实证性研究,验证和拓展了本论文所提出的理论和具体经营策略的正确性,提出了A公司在垄断到竞争背景下所应该采取的经营策略。1.论文首次对行政垄断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对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和管制作了比较分析。按照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新管制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对管制理论进行梳理总结。对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进行了回顾概括,分析了发电厂商内部环境以及不同发电厂的经济特性。目的是为发电厂商制订科学的战略和策略提供理论和现实背景支持。2.论文提出并论证了从垄断到竞争背景下发电厂商实施基于总成本控制的核心竞争能力提升战略的必要性和途径。总体战略以总成本领先战略、技术改造与创新战略、产业价值链提升战略为主要内容。由垄断到竞争的大背景、发电厂商的行业特性决定了总成本领先战略对发电厂商的适用性,实施总成本领先战略,必须着眼于降低价值链上每一项活动的成本。竞争策略的核心是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原有优势,并不断创造竞争新优势。技术改造与创新战略是降低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产业价值链提升战略纵向以煤电一体化为重点,横向以产融结合做保证,核心是服务于做大作强发电主业。3.论文提出并论证了发电厂商实施绿色能源策略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及外部保障措施。鉴于发电厂商电源结构已经对外部环境呈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实施绿色能源策略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实施绿色能源策略的重点是在国家能源战略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以市场发展和资源分布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发展大容量、高效率、环保型火电机组为基础,优化发展火电,大力开发水电,稳步发展风电、核电、秸秆发电,形成以火电为主,水电、风电、核电等新能源互补的“一主多元”的发电结构。论文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例,构建了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可行性经济模型。此模型同样适用于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发电。4.论文提出并论证了发电厂商运用先进的营销理论,重点做好大客户营销工作的原则和途径。面对发电侧即将出现的竞争局面,发电厂商要树立市场意识、创建营销模式,以先进的市场营销理论指导开展营销活动。重点是做好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高和社会效益好的大客户业务,通过向大客户提供高差异、高附加值服务,巩固原有市场优势,并不断发展创造新的竞争优势。论文对发电厂商做好大客户营销的策略组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到论文提交时,大客户直供电制度政策尚未出台,论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超前性。论文把电网公司也看作发电厂商的大客户,构建了发电厂商竞价模型。5.为了保证经营策略目标的实现,论文提出并研究了发电厂商的信息化建设策略和价值重塑策略。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支撑和手段,分析研究了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需求、总体策略与具体内容。资源总会枯竭,唯有文化生生不息,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发展的原动力;电力工业作为耗能大户和排放大户,在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论文把企业文化塑造和社会责任重塑,作为发电厂商提升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重要途径,目的是以价值的重塑,为实现企业经营策略提供人文支持。6.论文以A发电公司为具体案例,进行实证性研究,验证和拓展了本论文所提出的理论和具体经营策略的正确性。在对A发电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深入分析、总结其优劣的基础上,根据本文前面章节的研究成果,提出A发电公司在垄断到竞争背景下所应采取的经营策略。打破行政垄断,建立基于法律和规则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制,是中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虽然2002年以来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经曲折和反复。但是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未来的5到10年,应是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的时期,也是发电厂商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未雨绸缪、及早应对,研究制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正确地经营策略,对发电厂商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姜红星[8]2017年在《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规制是政府为了避免市场失灵、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对特定产业采取的经济管理行为。电力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加强电力产业规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也是我国电力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深入推进电力产业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电力产业计划经济痕迹过重的种种问题,取得十分显著的成绩,为我国改革开放顺利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电力产业存在的交易体制机制不顺畅、市场定价机制不完善、法律政策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电力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为了从政府规制层面研究电力产业改革发展,本文在总结公共利益理论、自然垄断理论、政府规制理论等的基础之上,回顾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并且全面总结了英美等国家关于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深入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发展路径,系统总结了当前我国电力产业规制的基本模式,剖析了电力产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缺失、投资资金在发输配环节分配不太合理、输配电价在终端销售电价中的比重偏低等突出问题,并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我国电力产业规制绩效进行了分析,提出要适度加强电力产业规制改革,完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的法律制度,加强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机构建设。特别是面对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针对如何推进电力产业规制改革提供相关建议,提出推进电力产业规制改革,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充分运用政府部门看得见的手,与此同时要充分使用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具体到电力产业而言,加强电力产业规制从根子上讲就是要区分电力产业四个环节的经济特性,针对垄断性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分类施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方向,政府加强对输电环节的管控,逐步放开发电环节以及售电环节,深化电力产品价格规制改革、电力产业竞争性环节业务市场化改革、电力产业自然垄断业务的政府规制改革、电力产业安全领域的规制改革、电力产业相关法律规制,进一步推进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和市场化改革相互适应、共同发展,提升电力产业市场竞争力以及生产效率。

向立力[9]2012年在《竞争推进的理论与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过改革和发展,我国实现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折,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上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粗放的增长方式、对政府投资的过度依赖等等问题,造成了收入分配、资源利用上的种种弊病。知识界在对改革开放给予肯定的基础上,反思和批评则更为直接。一方面,过去我国引入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始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和推动,路径依赖会使得这一趋势在未来有所延续;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已经开始呈现种种弊端,市场调配资源的自由程度受到权力的牵制,权力背后则是业已形成的利益集团。如何才能保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不受到干扰而陷入停滞?各学科的讨论有一些共通的关键词:首先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尤其是随意干预市场的权力;其次是促进市场开放,鼓励更有活力的市场竞争;复次是建立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机制。当前要真正实现上述三个命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观察世界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笔者发现,我国遇到的三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共通性。结合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出路都指向同一个方向,那就是要不断抬升“竞争政策”在整个公共政策中的地位。关于如何确保竞争政策目标实现的制度因素至少有三个方面:竞争立法构成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基本竞争秩序和规则,竞争执法是维护前述规则得以落实的纠错机制,竞争文化的作用在于提升社会成员对竞争法、竞争执法的支持和理解。竞争推进的产生源于竞争理论对竞争执法的反思,在立法环节,竞争推进能够对利益集团的过度游说起到适当的衡平效果;在执法层面,竞争推进能够提供另一套非强制路径,引导市场主体回归到市场竞争秩序的轨道上,并且扩展竞争执法的对象;在文化构建层面,竞争推进不是消极的等待缓慢的文化变迁,而是主动的引导社会成员,提升他们对竞争法、竞争政策的理解,创造更适宜竞争法和竞争政策产生和发展的文化环境。可见,竞争政策目标的实现路径可以是多元化的。依靠竞争执法以外的多种政策手段,作用于那些不属于竞争法规制,但又确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同样达到使市场秩序向竞争政策目标回归的效果。后一条径路即是本文希望展现的,国际竞争法学界通常用“competition advocacy(竞争推进)”一词来概括。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 ICN)竞争推进课题研究组提出,竞争推进(Competition Advocacy)是构筑竞争文化的重要机制,是“由竞争主管部门采取非执法机制所实施的,旨在活跃国内经济的目的,而与促进国内竞争环境有关的措施,它所依赖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协调竞争主管部门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不断增进公众对竞争能带来利益的意识。”之所以说竞争推进是竞争主管部门在执法职能之外的一项职能,因为一般认为竞争推进有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针对其他承担有经济规制或相关规则制定权的公共机构的推进措施。例如,竞争主管当局通过评估现行的法律,或者对法律和其他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的草案进行研究,然后向其制定机关提出意见,指出其在决策中存在的反竞争或者低效率行为。让他们清楚地知道,哪些领域是竞争机制该发挥基础作用的领域,从而使这些公权力部门制定的法律或政策体现出对竞争机制的友善。第二,针对社会公众的推进措施,旨在提高他们对竞争以及竞争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保护竞争方面的作用的意识。包括采取措施教育尽可能多的公众有关于竞争的知识。组织消费者意识论坛,发放相关新闻宣传品等都是常见方法。竞争推进主要有三项基本制度构成。首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是影响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因素,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是需要不断讨论和检验的,一些基于对竞争的错误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地被废止或更新。近年来,以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 ICN)等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建议,可由一国的竞争主管部门参与该国法律、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讨论,并适时的向立法机关、管制部门提出建议,避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过份干预竞争机制的现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竞争推进路径和方法。美国是较早开始组织反托拉斯法律制度评估的国家,具有代表性的还有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推行的法律审查项目,等等。其次,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而成为合法的垄断,这种现象也被称为管制(regulate)。20世纪中后期以来,放松管制、重新引入竞争成为一个普遍的趋势。各国竞争主管部门开始把放松管制纳入竞争推进的范畴。最后,竞争文化氛围的形成将为竞争推进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制度层面的问题固然重要,制度背后的保障机制和文化观念的更是关系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竞争文化培育有别于其他竞争推进措施的特点首先在于,它不带有任何的强制性,完全由竞争主管部门以教育、宣传或者劝说的方式,对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些基本理念进行推广。美国FTC自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针对那些对市场竞争影响较大的问题,向特定的公共部门或社会组织发放竞争推进函(advocacy files),期望藉此在那些重大问题上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共同推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国内公众对市场竞争知识的理解和接纳还有待提升,于是,我们可以发现,巴西在如何宣传教育公众方面有很好的经验。韩国国内大企业林立,大企业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甚至牵动国内经济政治环境。KFTC建立了一套专门针对大企业的“志愿守法项目”,运行的效果也不错。以凯恩斯主义的诞生地英国为代表欧洲国家非常重视经济萧条时期对竞争文化的持续宣传,这对于我国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目前已经实施竞争推进的国家中,以其竞争推进与竞争执法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分类。在梳理和比较的基础上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竞争推进路径上的区别,将直接影响到该国竞争主管部门对竞争推进与竞争执法的功能定位,这对于我国如何选择竞争推进的路径至关重要;二是不同的竞争推进路径,在竞争推进的核心机制上存在共通点,这些则是我国实施竞争推进制度时可以加以重点借鉴的制度抓手。本文的讨论最终回到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的讨论。三十年改革开放就是一次引入竞争政策、竞争机制的过程。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萌发出了一些与竞争推进类似的制度探索,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有垄断行业改革,等等。但处于萌芽状态的竞争推进并没有对国内竞争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竞争文化的形成起到本应有的推动作用。原因之一是我国那些处于制度探索阶段的竞争推进措施没有像国外那样形成体系,这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通病。竞争推进问题的提出是对市场机制进行辩证认识的过程和必然结果。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历程不长,在我们的文化中,依赖乃至夸大政府力量的传统多,鼓励或者尊重自由市场的传统少。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缺少对市场机制的谨慎,但对政府力量的警惕和约束往往心力不足。竞争推进可以帮助我们改良文化传统,对于中国的未来具有特殊的意义。然而,把竞争推进引入中国也困难重重,需要一些认识的、文化的、策略的和制度的,等等各方面的支柱。等待我们的道路依然漫长。

井志忠[10]2005年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国际比较与中国的推进》文中指出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电力全球化趋势,世界各国实行了多种模式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效率,降低电价。实现改革目标的基本途径,一是对电力工业国有资本实行民营化,出售给股民或外国公司等;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三是打破独家垄断经营,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在改革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政府主导,立法先行,总体设计,分步实施。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经济学基础,同时各具特色的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虽然发生了美国加州电力危机和美、加8·14 大停电这样的改革失误,但总体上,电力市场化改革使许多国家电力工业的效率大大提高,电力生产彻底改变了过去供不应求的局面,电价大幅度下降,服务质量也明显改善。

参考文献: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关于培育和完善电力市场的思考[D]. 寇中元. 郑州大学. 2000

[2]. 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 龙生平.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3].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

[4].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戴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5].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研究[D]. 魏科科.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6]. 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D]. 应品广.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7]. 从垄断到竞争:发电厂商经营策略选择[D]. 周鲁霞. 北京交通大学. 2007

[8]. 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研究[D]. 姜红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9]. 竞争推进的理论与制度研究[D]. 向立力.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10]. 电力市场化改革:国际比较与中国的推进[D]. 井志忠. 吉林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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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关于培育和完善电力市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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