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与晚清法律现代化_张之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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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3)04-0001-08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以儒家宗法伦理价值为内在精神,以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结 构体系为其外部形式。从20世纪初清政府法律变革开始,中国传统封建法律向近代资本 主义法律转型。在清末法律近代化的开端时期,张之洞的立场态度如何?其思想主张是 什么?起着怎样的作用?对此过去中国法律史学界颇多歧议,甚至否定,比如认为张之洞 的“整顿中法,采用西法”“始终没有超越‘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反动纲领”[1 ](p.513~514);张之洞“在清末礼、法之争中,被奉为反对触动封建纲常伦理的礼教 派的首领”,“在本质上与封建顽固派实别无二致”[2](p.268,p.270)。究竟应该如 何评价张之洞在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文略抒己见,以就教于学 术界同仁。

一、率先倡导变法修律,举荐修律大臣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已有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 大,资产阶级革命与改良运动开始兴起。在西方国家的侵略威胁以及外来先进经济文化 的刺激之下,在晚清政治腐败、内外交困、危机四伏的沉重压力之下,具有忧患意识和 爱国精神的朝廷重臣、洋务派后起之秀张之洞,为了“自救”、“自强”,率先倡导变 法修律。早在1883年,他即在《延访洋务人才启》中提出“以商务为体,以兵战为用” ,“以周知各国……政令……公法、律例为根柢”[3](卷89,奏议89,p.24),表现出 对“西政”、“西法”的关注。1895年甲午战败,张之洞更进一步明确提出“西人政事 法度之美备”“十倍精于”其军事技术的见解[4](p.158)。

1898年4月,张之洞在其代表作《劝学篇》中又提出了政制、法制改革的主张。他说: “不变其习不能变法,不变其法不能变器”;“西艺非要,西政为要”;“学校、地理 、度支、赋税、武备、律例、劝工、通商,西政也”;“大抵救时之计,谋国之方,政 尤急于艺。”又说:“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3](卷202,卷203)那么如何 变革“法制”呢?张之洞认为:“泰西诸国无论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国必有政,政 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工有工律,商有商律,律师习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 得违其法。”[3](卷202)显然,他推崇西方那种法律至上、任何人都要受法律制约的“ 法治”国家。

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颁布“变法诏”,要求大臣们就变法事宜“各抒所见”。是年7 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连续上奏《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 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此 即有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3](卷52,奏议52,pp.9~29;卷53,奏议53,pp.1~ 33;卷54,奏议54,pp.1~32)。针对“上年京畿之变,大局几危”的严重形势,奏折 强调了变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指出“方今环球各国,日新月盛。大者兼擅富强,次者 亦不至贫弱”,其原因何在?“盖立国之道,大要有三:一曰治,二曰富,三曰强。国 既治,则贫弱者可以求富强。国不治,则富强者亦必转为贫弱。整顿中法者,所以为治 之具也,采用西法者,所以为富强之谋也”;“自强之根本”在于“采用西法”;“不 变何以为国”,变法修律乃是中国由贫弱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奏折中提出27条具体变 法措施,包括“兴学育才”4条,“整顿中法”12条,“采用西法”11条,建议朝廷推 行全国。清廷对“变法三折”十分重视,于1901年9月发布上谕:“其中可行者即著按 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各省疆吏,亦应一律通筹,切实举行。”[5](p.4771)这 样,“变法三折”的基本主张与内容大抵成为清末政府变法修律的行动纲领。清末的变 法修律就此提上日程。

谁来担任变法修律重任呢?当时朝政腐败已入膏肓,“变法三折”提出的各项措施推行 起来困难重重。慈禧太后的亲信、大学士荣禄曾对人说:“刘张奏,慈圣称好。我对: 法是好,只是无人办。”[6](卷4)慈禧太后苦于人才难得,于是在1902年3月11日下诏 :“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务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 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 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 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 通变宜民之至意。”[7](卷495)

这道从内容到文字大多来自刘坤一、张之洞奏折的谕旨下达后,1902年4月1日,袁世 凯、刘坤一、张之洞三总督向清廷联衔上疏,一方面进一步阐述变法修律的重要意义: “窃维经世宰物之方,莫大乎立法。律例者,治法之统纪,而举国上下胥奉为准绳也” ,“遐稽法、德,近考日本,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而其改律也,皆运以精心,持之毅 力,坚苦恒久,而后成之。故能雄视全球,自得自主之权,而进文明之治,便民益国, 利赖无穷”,而“中国自开禁互市以来,近百年矣,当其初不悉外情,不谙公法。又屡 次订约,皆在用兵以后,权宜迁就,听人所为。国权既见侵削,民利尤多亏损。浸寻至 今,国威不振,几难自立。近者交涉益繁,应付愈难。教士纷来,路矿交错。游历之辈 ,足迹几遍国中。通商之议,乘机而图进步。我如拘守成例,不思亟为变通,则彼此情 形,终多扦格。因扦格而龃龉,因龃龉而牵制,群挠众侮,我法安施;权利尽失,何以 为国”;另一方面保举熟悉中西法律之人员主持修律,并建议聘请外国法律专家协助修 律:“查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练习洋务,西 律专家。拟请简调该二员,饬令在京开设修律馆,即派该二员为之总纂。其分纂、参订 各员,亦即责成该二员选举分任。伍廷芳并可遴派西国律师二三人挈同前来,拔茅连茹 ,汲引必当。近来日本法律学分门别类,考究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所叹服。该国 系同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之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资较 易。亦可由出使日本大臣,访求该国法律博士,取其专精民法、刑法者各一人,一并延 订来华,协同编译。”[8](卷14)

慈禧太后采纳张之洞等人推荐,于1902年5月13日发出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侯旨颁行。”[7](卷498)从此变 法修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进程开始起步。

二、修律主张初步体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时代趋向

张之洞倡导的变法修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何历史意义?笔者认为,可大致概括为以 下四个方面。

(一)大胆挑战君主专制,主张引进君主立宪制之“西法”

早在《劝学篇》中,张之洞在诠释“外洋民权”时就说过:其意义在于“国有议院, 民间可以发公论,达民情”;“国必有政,政必有法……君民皆不得违其法”[3](卷20 2)。可见当时他已有以民权、以“法”限制君权的最初想法。

1901年4月4日,张之洞在给刘坤一、陶谟、袁世凯、盛宣怀等8位地方大吏的电稿中大 胆明确地提出:“其实变法有一紧要事,实为诸法之根,言之骇人耳。西法最善者,上 下议院互相维持之法也。中国民智未开,外国大局茫然,中国全局、本省政事也茫然。 下议院此时断不可设,若上议院,则可仿行……督抚由司、道、府县公举;司道由府县 公举;府由州县公举;州县由通省绅民公举,但不能指定一缺,举员多者用之。京官除 枢垣不敢轻议外,部院堂官,由小九卿翰詹科道部属公举;科道,由翰詹部属公举;司 员掌印补缺,由本部候补者公举。每一缺举二、三员候钦定,岂不胜于政府数人之心思 耳目乎?”[3](卷171,电牍50)这份电文的核心,一是明确提出仿行“议院之法”,这 是变法修律的根本;二是建议各级官吏应多由选举产生,而非全由皇帝任命。这些主张 带有政治民主化的色彩,可谓是对清朝君主专制制度的大胆挑战(注:张之洞为什么会 提出“立宪”?为什么后来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又没有提出?对此可参见孔祥吉《 张之洞与清末立宪别论》一文,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

1904年五六月间,张謇、赵凤昌、汤寿潜等人在上海为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魏 光焘草拟《拟请立宪奏稿》,内有“请求仿日本立宪之制,宣布定为宪法帝国,并派大 臣出国考察宪法”等语(注:参见国家图书馆藏《赵凤昌藏札·奏为时局艰难谨参考各 国政史拟请采宪法实行新政以振积弱而图自强折稿》;黎仁凯《张之洞与清末革命与改 良》,载《张之洞与中国近代化》第130页,中华书局1999年版。)。张謇曾多次与张之 洞商谈立宪,其印象是“抱冰(指张之洞)来漫谈立宪,其论甚明”[9](光绪三十三年三 月二十八日)。

1907年张之洞授大学士、军机大臣入京,进入清政府中枢决策机构。当年9月,他在与 慈禧太后对话时,敦促清廷即刻仿行君主立宪:“立宪实行,越速越妙”,“预备两字 ,实在误国”,“现在日法协约、日俄协约,大局甚至可危。各国视中国之能否实现立 宪,以定政策。臣愚以为,万万不能不速立宪者,此也”(注:《八月初七日张之洞入 京奏对大略》,转引自孔祥吉《张之洞与清末立宪别论》。);他还坚持主张“速立民 选议院”[10](p.453)。军机首辅奕劻昧于大势,又竭力维护满洲贵族特权 ,企图阻挠宪政改革。1908年7月,曾赴外洋考察宪政的侍郎于式枚奏请缓行宪政,缓 开国会,引起争论。江西、江苏、安徽、广东、浙江等省公派代表入京,纷纷要求在一 二年或短期内开设议院,实行宪政;并且要求限制满洲贵族权利。这场争论反映到清廷 上层,“张之洞、袁世凯拟以预定年限,即开议院”,奕劻则认为“不可 预定年限”,“今本朝立宪,一切应办各事,尚未举办,先宣布开设议院年限,无此办 法”,但“张之洞总以定准年限为是”。奕劻以意见不一且“此事关系甚 大”,遂于1908年8月向慈禧太后呈递密折,“恭请圣意坚持”(注:参见中国第一历史 档案馆藏《庆亲王奕劻据实声明请旨折》,转引自孔祥吉《张之洞与清末 立宪别论》。)。慈禧太后经过权衡,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上谕:“自本年起,务在第 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宣布宪法,召开议会。”[7](光绪三十四 年八月初一日)

1909年10月张之洞病势危笃,临终之际,推荐主张立宪的陆润庠、戴鸿慈继其相位, 并在遗折中恳请:“立宪为维新之本,不可视为缓图。”[11](p.123)

张之洞力主“君主立宪”,当时朝野共知。时人评论:庚子后“预备立宪之风乃大盛 。废科举、试特科、引用留学生、设资政院及省谘议局,以为君主立宪张本;复派五大 臣出洋考察宪政,以新外人耳目。凡此诸端,胥由张之洞、袁世凯合折奏请,或赞同办 理”[12](p.109);“环顾疆吏之行新政最力者,莫若文襄”[11](p.105)。

(二)改革重农抑商传统法律,主张订立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工商立法

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指出:“大抵农工商事,互相表里,互相钩贯,农瘠则病工, 工钝则病商,工商聋瞽则病农,三者交病,不可为国矣。”[3](卷202)他认为三者之中 ,农为基础,“工为体,商为用”[3](卷202),主张以“兴利”为目标,推动农工商三 业协调发展。

如何发展工商业?张之洞还在地方总督任上,即提出“官倡民办”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方针。茶叶产销“官为之倡,商为之续”;银行“俱归商办,官为扶持保护”;兴办近 代企业“非赖国家提倡维持,不足以鼓舞商情”[13](pp.514~515,p.813,p.826,p.840)。他还把这一思想纳入1901年变法修律建议中,使之成为在全国推行的措施。

《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劝工艺”条强调:“西国之富实以工”, “富国之要策重工”;“劝工之道”有四:一为“设工艺学堂,堂中设机器厂”,二为 “设劝工场”,三为“良工奖以官职”,四为奖励科技发明,制订专利保护法[3](卷54 ,奏议54,pp.16~18)。“定矿律路律”条指出:“中国矿产富饶,蕴蓄而未开,铁路 权利兼擅迟疑而未办。二事久为外人垂涎。近数年来,各国纷纷集股来华,知我于此等 事务尚无定章,外国情形未能尽悉,乘机愚我攘利侵权,或藉开矿而揽及铁路,或因铁 路而涉及开矿……各省利权将为尽夺,中国无从振矣。”他建议:“必须访聘著名律师 采取各国办法,秉公妥订矿路划一章程”,首先“务使……国家应享权利”,同时亦“ 保护有资华洋商人一律均沾”[3](卷54,奏议54,pp.18~19)。根据此议,清政府于19 03年制颁《铁路简明章程》,1906年制颁《大清矿务章程》。“定商律”条指出:“互 市以来,大宗生意全系洋商,华商不过坐贾零贩,推原其故,盖由……洋行皆势力雄厚 ,集千百家而为公司者。欧美商律最为详明,其国家又多方护持,是以商务日兴。中国 素轻商贾,不讲商律……视集股为畏途,遂不能与洋商争衡……若再不急加维持,势必 至华商尽洋商之后役而已。必中国定有商律,则华商有恃无恐,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 造之大工场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且征收印花税,其公司、工厂、行栈、桂号等费 ,皆系与商律相辅而行之事,必有商律方能兴办。”[3](卷54,奏议54,pp.19~20)根 据此议,清政府于1903年决定成立商部,令载振、袁世凯(旋请开缺)、伍廷芳先订商律 。1904年编定《商人通例》9条,《公司例》(又称《公司律》)131条,合计140条,上 奏后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颁行[5](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商律。

(三)打破“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格局,建立诸法分立的新型法律结构

在1907年9月3日《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中,张之洞说:“盖东西诸国法 律皆分类编定。中国合各项法律为一编,是以参伍错综,委曲繁重。今日修改法律自应 博采东西诸国法律,详加考酌,从速厘订。”[3](卷69,奏议69,p.4)当时先进的西方 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其法律制度皆属大陆法系,其法制主要内容和特征均为“六 法”格局。可见张之洞是力倡改变中国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而 以大陆法系的“诸法分立”为取向。

首先,张之洞主张尽快立宪,制定宪法。如前所述,1904年五六月间,湖广总督张之 洞与两江总督魏光焘向清廷上《拟请立宪奏稿》,明确请求仿日本立宪之制,宣布定为 宪法帝国,并派大臣出国考察宪法。

其次,在1902年张之洞与袁世凯、刘坤一联衔奏折中指出:“近来日本法律学分门别 类,考究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叹服”[8](卷14);“各国已为通例,未有与刑 法相混淆者。而民法一项,尤为法律主要,与刑法并行”;而“中国法律向以刑律、户律为大纲”,“详刑事而略民事,即以刑事而论,亦与西律悬殊”[3](卷69,奏议69,pp.4-5)。为改变中国重刑轻民、民刑不分的法律传统,他们向清廷建议:日本“系同 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之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资较易。 亦可由出使日本大臣,访求该国法律博士,取其专精民法、刑法者各一人,一并延订来华,协同编译”[8](卷14)。正是在张之洞等人倡议下,由沈家本主持,前后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小河滋次郎等4位日本法学专家来华协助制定新律。事实证明,“聘请外国专家参与中国立法的发明者,不是沈家本,而是张之洞”[14](p.265)。以后在日本专家协助下,按照民、刑有分原则,由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大清民 律草案》,制颁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再次,如前所述,张之洞在1901年7月20日的“采用西法”奏折中首次提出单独制定商 律,清廷据此于1903年成立商部,并令载振和伍廷芳率先制订商律。沈家本赞同张之洞 的主张,先后主持制颁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公司律》、《 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运送章程》,还起草了《改订大 清商律草案》等。

又次,张之洞在1907年9月3日的《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中指出:“编纂法律,有体有用,先体后用”,“西洋各国,皆先有刑法、民法,然后有刑事民事诉讼法。即日本维新之初,亟亟于编纂法典,亦未闻诉讼法首先颁行”[3](卷69,奏议69,pp.3~4)。姑且不论实体法、诉讼法的制定孰先孰后更为合适,这段话中主张突破中国古代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以及“息讼”、“无讼”的价值取向是十分明确的,也是具有近代法制意义、因而应予充分肯定的。沈家本接受这一建议,继1906年编纂《刑事民事诉讼法》之后,于1911年1月分别编订了《大清刑事诉讼法律草案》与《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等。

(四)改革旧的司法制度,确立近代司法原则与司法制度

在1901年7月19日的《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之“恤刑狱”条(注:参 见文后“参考文献”[3](卷53,奏议53,pp.13~20),此节中凡不另注出处的引文均见 于此。)中,张之洞批判道:“《大清律例》较之汉、隋、唐、明之律,其仁恕宽平, 相去霄壤。徒以州、县有司,政事过繁,文法过密,经费过绌,而实心爱民者不多。于 是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能尽挽颓 风”;同时他赞赏说:“外国百年以来,其诉讼之详慎,刑法之轻简,监狱之宽舒,从 无苛酷之事。以故民气发舒,人知有耻,国势日强”;进而他提出了改革旧的司法制度 的建议。

首先,率先倡议禁止刑讯逼供,主张“重众证”。张之洞指出,“中外情形不同”之 一,即“外国案以证定,中国案以供定”,“外国问案专凭证人,众证既确,即无须本 犯之供”。因此,中国改革司法制度的内容之一,就是要“重众证”:“重众证则无辜 少拖斃”,“拟请以后断案,除死罪必须有输服供词外,其军流以下罪名,若本 犯狡供拖延至半年以外者,果系众证确凿,其证人皆系公正可信,上司层递亲提复讯皆 无疑义者,即按律定拟,奏咨立案。如再京控上控,皆不准理”。另一“中外情形不同 ”者,即“外国诉讼从不用刑求”,而中国却是“反复刑求”,于是“有拷掠之惨”, “敲扑呼,血肉横飞,最为伤和害理,有悖民牧之义。地方官相沿已久,漠不动心” 。于是张之洞提出“省刑责”:“拟请以后除盗案命案证据已确而不肯认供者,惟其刑嚇外,凡初次讯供时及牵连人证,断不准轻加刑责。”“省刑责,廉耻可培养。”

其次,主张改革苛酷刑罚,减轻或慎用刑罚。张之洞在奏折中,备述西方国家“刑罚 之轻简”,“刑律少死罪”,“重罪罕至大辟”;中国则“滥刑株累之酷”,“刑罚较 严”。因而提出“省酷刑”:封建制五刑之中的“笞杖等罪,应由地方官体察情形,酌 量改为羁禁,或数日,或旬日,不得凌虐久系”;“除军罪皆系重情照发遣外,其流、 徒两项由地方官酌量情节,详报咨部,令缴赎罪银若干,以为监狱经费”。同时“改罚 。锾赎罚之刑,古经今律皆共有之。惟其途尚隘。查命盗案应按律治罪,窃贼、地痞、 恶棍、伤人、诈骗、讼棍应量予扑责监禁,藉以儆其悍暴,昭示良民。此数项应不准罚 赎外,如户婚、田土、家务、钱债等类之案,其中多系绅衿,且两造必系亲族乡邻,不 宜苦辱过甚,致本人有碍上进,并使两造子孙永为仇隙。初按其曲直审断外,其曲者按 其罪名轻重酌令罚缴赎罪银若干,以为修理监狱经费。举贡生监职员封职犯事罪不至军 遣者,除褫革外,并罚缴修理监狱经费,看管数月,免其刑责”。

再次,主张完善监狱制度,改善监狱管理。张之洞说,清代“州县监狱之外,又有羁 所,又有交差押带等名目。狭隘污秽,凌虐多端,暑疫传染,多致瘐斃。仁人不 忍睹闻,等之于地狱。外人尤为痛诋,比之以番蛮”。他提出“修监羁”的建议:“夫 监狱不能无,而酷虐不可有。宜令各省设法筹款,将臬司府厅州县各衙门内外监,大加 改修,地面务须宽敞,屋宇务须整洁,优给口食及冬夏调理各费,禁卒凌虐随时严惩。 ”“各处羁所,务须完整洁净,不准虐待,亦不准多押。”同时需“派专官监羁”,“ 专司稽查各属监狱之事”。总之,“修监羁则民命可多全”,“设专官则狱囚受实惠” 。张之洞还建议清政府:“应令天下各州县有狱地方,均于内监外监中,必留一宽大空 院修工艺房一区,令其学习。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改行,禁系者亦可自给衣履。”“教 工艺,则盗贼可稀少。”1907年7月9日,张之洞在《新造模范监狱详定章程折》中,就 中国近代第一所模范监狱——湖北省城模范监狱开办后如何管理提出10条建议,强调一 定要“设有工厂”,令罪犯“学习各项手艺”并“时刻教以改过迁善之道,寓劝于惩” ,“如能学艺有成,痛知改悔者,酌其犯事轻重,量予省释”;“若幼年犯并教以小学 课程,以迪愚氓,期于涤染自新”[3](卷68,奏议68,pp.33~39)。

此外,在“恤刑狱”条陈中,张之洞还提出了“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 等建议。以上所有这些建议,均体现了“尚德缓刑”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参照西方司 法制度,使中国司法从野蛮封建走向近代文明的趋向。这些建议不少被沈家本所接受, 并体现在其变法修律实践中。诚如有的学者所说:“晚清重提禁止刑讯,其议始发于刘 坤一、张之洞。修订法律馆奉清廷之命核议刘、张之请,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 沈、伍上《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赞同废除刑讯(有保留)。”[14](pp.214~215 )沈、伍二人还特别上奏,要求先实行其中“重众证”、“修监羁”和“派专官”三项 ,并得到上谕批准[15](奏244,p.9883),为制定新刑律打下了基础。

综上所述,在中国封建传统法律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转型的初始阶段,张之洞是重要 的促进派,对于转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应当如何看待张之洞与沈家本之间的论争

张之洞变法修律的主张与建议,与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实践,在诸多方面存在共识 ,同时也有相当多的歧议甚至争论。1906年沈家本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拟定后, 清政府发交部院督抚大臣签注,张之洞于1907年9月3日上《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 法折》予以辩驳。1907年9月沈家本主持拟制的《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一稿脱稿,由修 订法律馆上奏,张之洞以军机大臣监管学部的身份再次辩驳。有学者将这些争论认定为 “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并称张之洞为“礼教派的首邻”。现行高校中国法制史与中 国法律思想史教材多沿此说。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法律近代化”的概念,既指法律变革的总体目标,即要最终实现法律的资本主义近 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市场经济化);同时也指法律变革的历史演变过程,即 实现总体目标的过程会呈现若干阶段,需要逐步推进。总体性的全面改革与阶段性的逐 步推进相统一,是“法律近代化”本身的规律性要求。张之洞的变法修律主张,其总体 目标是要“变中国旧法从西法”[3](电牍50,卷170,p.22),“以西法为主,抱定旨中 ‘采西法补中法、浑化中西之见’二语作主意”[3](电牍50,卷171,p.30)。但他知道 ,“外国法学家讲法律关系,亦必就政治、宗教、风俗、习惯、历史、地理,一一考证 ”[3](卷69,奏议69,p.2),因此从中国的政教、习俗、史地等实际国情出发,他认为 ,“惟是改定律例,事纂繁重,既非一手一足之烈,亦非一朝一夕之为”。他举例说, 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而其改律也,皆运以精心,持以毅力 ,坚苦恒久,而后成之”[8](卷14)。事实确实如此。日本从1868年开始“明治维新” ,经历20多年,直到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才正式确立天皇制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张之洞认为,中国的变法修律也应该采取渐进模式,而不宜采取“过于西化”、 “过于西制”的激进模式。中国犹如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遽下猛药只能促其速死,“ 必先调其服食,安其脏腑,行其气血,去其腐败,然后施以药物针石而有功”[3](卷53 ,奏议53,p.1),所以只能是徐图自强。

与此同时,还应当考虑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与环境。西方国家的法律近代化是在资产 阶级革命或改良获胜后,由资产阶级政权进行的,而中国的法律近代化是由封建专制王 朝主持的。当时在清朝统治阶级内部,满洲皇族亲贵与汉族地方督抚之间的权力斗争相 当尖锐,前者企图趁变法修律之机削弱后者的权力,集权于中央和满洲亲贵集团。张之 洞作为后者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政治性格具有趋时和附权两个特点”,“一方面怕 操之过急,会招灾引祸,重蹈戊戌维新的覆辙;另一方面不愿在官制改革中削弱自己的 权力”[16](p.312)。从这个角度出发,他也认为变法修律不能骤改,而必须渐进。譬 如司法独立问题。沈家本出于“司法独立与立宪关系至为密切”的初衷,认为“司法独 立为及今刻不可缓之要图”[14](pp.242~243)。满洲亲贵则企图通过司法独立改革, 将历来集行政、司法于一身的督抚权力分散而削减之,并以垂直控制的方式,达到集权 于中央和满洲亲贵的目的。而且当时清政府财力不足,新型司法人才匮乏,实现司法与 行政分开,司法独立,也确有一定困难。出于这两方面的顾虑,张之洞不同意立即实行 司法独立和省设高等审判厅,而是主张“从容整理、旧制暂勿多改”,高等审判厅可待 10年后再推行全国;并且申明,此“非阻立宪也,盖深盼立宪之局之必成者,莫洞若也 ”[3](卷65,p.29,p.33)。可见,从法律近代化的总体目标上讲,张之洞并无不赞同 司法独立之意,但是由于当时的形势与条件而主张暂缓。

张之洞对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与《大清刑律草案》的辩驳,言 辞十分尖锐激烈,数量亦相当之多,如《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共260条,他对其中59 条作了辩驳。有学者据此而评论说,这是“礼教派的重要首领”向法理派主要代表人物 沈家本一再“发难”,是“最具代表性”的“守旧派的一份杰作”[14](pp.300~306) 。笔者承认这种评论有其正确一面,张之洞也确实说过“中国即制刑以明臣民之论”、 “夫妇之论”、“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14](pp.300~306)之类明显不合时 宜的、错误的话;但是,如果用公正客观的态度和全面细致的方法来考察,则这种评论 似有缺乏具体分析、一概而论之嫌。

张之洞与沈家本的争论,大体可分三种情况:其一,张之洞明显是错的,如“无夫奸 ”应否入律定罪,“子孙违反教令”如何制裁,等等;其二,在基本原则方面张、沈之 间并无歧异,只在细节上各有主张,因此难分孰是孰非,孰礼孰法;其三,张之洞对沈 家本辩驳有理,未必都是张非沈是、张礼沈法。如《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第257条:“外国人在内地犯罪,将该犯解交驻剳最近之该国领事官按该国律例治罪。 ”张之洞辩驳道:“按此条虽循旧案办理,但外国法权得行于中国土地,本极可痛心之 事。今日修改法律期挽主权,则失权辱国之文断不宜于载于法律。西人有言,法律有最 强效力,凡法律所承认者,虽人主不得夺之。诚以法律为全国人民所同守。今法律认外 国人犯罪用外国法,是不啻全国人民同认外国主权得行于中国领土也。昔埃及、土耳其 认外国有混合裁判权于其境土内,埃(及)既不国;土(耳其)亦垂危。环球之人,莫不哂 笑。中国前事不忍复言,然尤幸无法律以为承认。为今日计,中外交涉案件只可另订一 暂行章程。盖法律永远遵行,章程随时更改。舍法律而用章程,犹为彼善。于此国本所 关,不可不察。”在该奏折前言中他更语重心长地说:“在法律大臣之意,变通诉讼制 度以冀撤去治外法权,其意固亦甚善。惟是各国侨民所以不守中国法律者,半由于中国 裁判之不足以服其心,半由于中国制度之不能保其身家财产……致为外人窃笑。而谓变 通诉讼之法,即可就我范围,彼族能听命乎?纵使所定诉讼法条理完善,体例精详,亦 必指瑕索瘢,借端责难,又安能尽餍其欲耶……已失之法权,不能仅恃本法为挽救…… 其实则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3](卷69,奏议69,pp.2~3 ,pp.38~39)以上张之洞对沈家本不切实际的幻想所作的辩驳有理有据,确实不能说张 非沈是、张礼沈法。

实事求是地、全面具体地逐条分析,在张之洞提出的诸多辩驳中,真正够得上封建礼 教标准的并不多,相对两个法案共600多条款来说,恐怕超不过1~2%。因此张之洞并非 是用封建礼教标准彻底否定两个草案。

沈家本在辩驳中,主要以仿行“西法”、“模范列强”、“务期中外通行”为宗旨[17 ](p.85),[7](卷498),但亦有不少以封建传统礼教作为立论依据。如他说过:“新订 法律只有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18],“旧不俱废,新亦当参”[19]才能 融会贯通,一无扦格。诚如有论者所说:“不管从封建官僚家庭出身还是幼年便已接受 封建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封建王朝的修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 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20]

由是可见,在主张立宪、变法修律、“采行西法”的总体目标上,张之洞与沈家本并 无根本矛盾,他们之间的争论,主要是采行“西法”多一点或少一点、照顾中国礼教风 俗多一点或少一点之争,是激进或是渐进之争,并不具有“代表了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 的两大阶级、两种法律观的斗争”、“拥护社会改革进步,还是反对社会改革进步”的 斗争的性质。

由于历史的与阶级的局限,张之洞在辩驳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封建礼教色彩。但即 便如此,从总体来看,在清末法律近代化的初始阶段,张之洞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的促进 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收稿日期:200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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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与晚清法律现代化_张之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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