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市场经济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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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所有制及所有权有广狭之分,狭义的所有制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广义的所有制还包括流通中的产品所有制,分配中的剩余产品占有制,消费品所有制等。与市场经济直接关联的所有制是流通中的商品所有制或商品所有权。产权是商品所有权的转化发展形式,是联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中介。那种简单地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发展形式。产权和产权制度使所有制和市场经济密切联系,并使两者相互促进发展。

关键词 所有制 商品所有权 产权 市场经济

东西方传统观念都是把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邓小平一反这种思维定势,提出了著名的经济手段论。这一理论既严格地把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区别开来,又不否定市场经济与所有制之间的联系。本文研究两者的联系点,从而说明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能够在不改变所有制基本性质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

一、与市场经济直接关联的是流通中的商品所有制或商品所有权,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市场经济是以竞争性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方式的经济组织(organization)或经济体系(system)。它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及风险机制的共同作用调节资源配置和生产决策。并运用国家的财政、金融、收入分配等政策及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的合理运行。它本身是一种组织经济的制度和方法,它为哪一种社会生产方式采纳运用,就必然与哪一种社会所有制相联系。而且作为宏观经济主体的国家是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关系的代表,构成微观经济基础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卖者和买者都是不同的所有者。市场机制依靠不同所有者追求自身利益启动,通过他们在一定利益支配下的竞争调节运行。但是,与市场经济直接联系的所有制并非生产资料所有制。

人们习惯把所有制简单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这实在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中,都曾按照所有制客体的不同,使用过生产资料所有制、流通资料所有制、劳动产品所有制、消费资料所有制等不同概念,至于所有权则在更多方面使用。这里有必要弄清所有制及所有权涵盖的内容范围,以把握它与市场经济联系的关节点。

所有制是指体现在人对物质资料占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由于社会的一切物质资料都存在着占有关系,所有制关系自然包含在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以及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因此有广狭义之分。狭义所有制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过程中人们对物质要素占有上的相互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两个方面。广义所有制是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或方面人对物质资料占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交换过程的产品所有制、分配中的剩余产品占有制、消费资料所有制等的总和或组合。人们通常说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正是广义的所有制。它和广义生产关系的内涵外延不完全相同,侧重于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社会生产关系除了这一方面的关系外,还有分工协作等其他经济关系。在广义所有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其他方面的所有制,其他方面所有制表现或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但又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流通或交换过程的产品所有制,只承认所有者对自己产品的完整权利,体现人对产品的占有和这种所有权的转移让渡关系,而不论产品以何种方式生产或得到。在商品流通中,“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的东西,不能超过他自己所有的权利”〔1〕。买者交出对货币的权利, 得到对产品的所有权或全部留置权。“卖出货物的卖方,对于货币却取得完全的权利,没有任何义务要为他的占有权提出证据”〔2〕。所以, 流通中的产品所有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生产资料所有制,有时甚至可能是歪曲颠倒的表现。

分配过程的剩余产品所有制,体现所有者直接独占或分享剩余产品的意志行为。剩余产品一部分由所有者作为收入消费,另一部分用作积累基金,这种分割由所有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剩余产品的占有是所有权的最终实现,占有状况反映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状况,分割比例表现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程度。

消费资料所有制主要是劳动力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反映劳动力是否归劳动者所有,是劳动者个人所有还是社会所有,还反映劳动力再生产的性质和内容。

所有权(ownership )是法律确认的人对物的最高占有关系和取得预期收入的权力,是一定所有制的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是所有制的集中体现。所有者是所有权的人格化,是一定所有制关系的最终承担者。狭义的所有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广义的所有权还包括劳动力所有权、流通中的产品所有权、剩余产品占有权、消费资料所有权等。

流通中的商品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是后者在流通领域的继续和表现形式,但二者又是在两个不同领域起作用的不同所有权。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2章,把两种权利区别开来,指出流通领域的商品所有权是交换各方对自己商品的权利,彼此权利地位平等;而生产领域作为资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无偿地不断更大量地占有别人剩余劳动或产品的权利,体现不平等的雇佣剥削关系。并指出:“尽管每一个单独考察的交换行为仍遵循交换规律,但占有方式却会发生根本的变革,而这丝毫不触犯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所有权”〔3〕。两种所有权的区别主要在于, 市场领域内的商品所有权是同一的,每个人所有的只是对自己商品的权利,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都只是让渡自己的商品,所有权是平等的且可以让渡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其所有权在这里也不例外。而作为相同的商品所有权可能代表性质完全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代表不同的占有方式。同一商品交换或所有权让渡可能体现两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联结点在于,直接与市场经济联系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流通中的商品所有制及所有权,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及所有权。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考察交换过程、商品形态变化、资本与雇佣劳动的交换关系中告诉我们,商品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商品所有权规律是决定和调节市场运行过程的一般法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性质不同,但劳动力所有制、消费资料所有制形式上相同,都采取流通中商品所有制,这正是市场经济作为手段能在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下都得到充分运用和发展的理论根据。由于流通中的商品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的产权又存在不可分割的逻辑和历史的联系,因此使一定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随之不断丰富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产权。

二、产权是流通中商品所有权的发展形式,是联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中介

关于产权(property rights), 由于我们理论认识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应该采用现代产权经济学家下的定义。艾尔奇安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的同样的权利”。德姆基茨说:“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工具,产权所有者拥有他人允许他以特定方式活动的承诺”。他们对产权的定义和《资本论》关于流通或交换过程的商品所有权理论有惊人的相似之处。马克思说:“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4 〕。“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为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就行了”〔5〕。“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场上, 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6〕。 我们把产权的含义与马克思商品所有权基本理论比较,不难发现有以下相同点:

(1)产权就是人对物或经济物品的所有权, 是满足自己或他人需要,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2)产权或所有权具有社会强制性,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或界定,形成个人的各种行为约束;

(3)产权或所有权是一种社会工具, 是体现在物与物交换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意志关系、法权关系;

(4 )产权或所有权是所有者能以特定方式排他地使用自己东西的权利;

(5)产权或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是相互的、对等的, 通过物的让渡来实现。

因此,所谓产权实际就是流通中的商品所有权。现代产权理论的创始人罗纳德·科思1991年12月,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说明他研究产权制度的原因时说:“物物交换制度下的交换要求双重巧合……。显然寻找带有相当条件的搭档可能费用昂贵,并将阻止许多潜在的有利的交易的发生。通过使用货币而产生的效益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作用与使用货币相同,“便利合同的拟订以及减少为交换而必须持有的商品数量,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市场被交换的并不往往如经济学家所设想的那样是有形的实体,而是执行某种行动的权利,而个人具有的这些权利是由法律制度决定的”。科思是从流通领域首先把产权当作交换过程的商品所有权来研究的。而《资本论》凡涉及商品所有权规定性的地方,也仅限于流通领域。

但是,产权毕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范畴,它绝不简单等同于商品所有权。应该说,流通中的商品所有权是产权的最初形式,产权则是流通中商品所有权的转化和发展形式。

现代市场经济是与大规模社会化生产、高度社会分工相适应的一种经济调节方式。一方面社会分工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既使社会生产过程分离为越来越多的独立化、专业化的部门及活动,越来越多的局部产品、中间产品作为独立商品投放市场,又使人们协作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一方面市场日益发达,不仅有商品市场,而且有货币市场、债务市场;不仅有现货交易,而且有期货交易;市场交易的手段工具越来越多。结果,人与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日趋复杂化。过去人对于经济物品的权利简单明了,只是作为单一所有权集中在一个所有者手里。现在对同一资源的利用形成多方面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支配处置权、使用权、决策权、监督权、收益权、转让权等等,这些权利又往往分属于不同人掌握使用。也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才分离、转化、发展为多方面的产权,取得了新的发展形式。所谓产权正是对于资源或财产选择利用的一组权利的总和。过去所有权让渡与商品交换在同一过程完成,现在“所有权已经在纽约转移,可是交货将按照规定以后在中国履行”。卖者得到货款偿付前可能已经在债务市场把商业票据形式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买者在期货到期前,可能在期货市场把货物所有权让渡给别的买主。所有权和有形商品的交换转移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创造了所有权的独立形式——产权,形成了所有权转让的专门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等,丰富和发展了所有权关系,有的所有权如专利权、版权、租赁权、商誉商标权等已经独立化为具有价值量规定性的无形资产。市场经济越是发展,流通中的商品所有权就越是分离转化为产权。同时由于流通对生产的反作用,流通领域产权的划分与转让、分离与组合,必然渗透影响到生产领域,促使生产资料所有权适应社会分工的变化发展不断分离转化为产权。在流通和生产两大领域产权变动的交互作用下,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基本性质前提下,一定所有制内部的产权关系将不断调整、变革和发展。

产权还是与市场交易成本紧密联系的范畴。著名的科思定律揭示,产权界定清晰,交易成本就越低,社会经济效率越高,反之亦然。非市场经济和早期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的所有权关系简单,产品交换的方式渠道单一,交易成本几乎少到可以忽略不计。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趋势使合同交易成为普遍方式,如我国1983年签订经济合同共4亿份, 而市场经济兴起的1993年合同总量高达30亿份,合同成为市场交易中常用的法律工具。这时交易成本对于厂商至关重要,从谈判签约到各方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间发生着大量的信息成本、保证合同履行的监督成本、预测对方风险值的决策成本。因而需要划分产权、建立产权制度,便利合同交易和降低交易成本。

产权对所有权的发展变化在于:

1.产权原本与所有权的外延范围相等,但它把所有权分离为相互联系的多种权利以后,丰富扩大了人对物占有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所有权变成产权的一方面,产权的外延超过所有权。如企业委托代理商销售产品,销售权独立为代理商的产权。经过注册,商标权独立出来,商标依合同关系转让,受让方取得商标使用权,所有人保持商标专有权。这样,商品所有权成为一系列产权中的某一方面或环节。但广义所有权和产权和外延仍然相同。

2.产权把所有权单一的人对物占有权扩大到资源选择利用上的多种权利。如房地产市场,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批租和征用,形成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交易,于是经营房地产的公司拥有土地开发权、经营权,房产开发商又拥有房屋建筑的所有权、销售权、租赁权,而房屋的买者或承租人又有开发使用权,等等。围绕同一块土地的开发利用形成了多种产权。

3.产权把人对物的权利发展为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的多重权利。对资源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形成多方面的权利;某些产权,如版权依一定合同关系转让,区分为原始版权和派生版权两个层次;市场领域不同流通环节和各种交易方式形成多环节的产权。现代公司制度是多重权利组合的典型产权制度模式,所有权划分为原始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公司内部又有所有权、决策权、使用权、监督权等的相互制约。

4.产权使经济资源权利的主体人格化、多元化。产权在流通中产生并实现转让,在流通领域获得发展。“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7〕。 产权与流通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它必须界定到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产权的人格化保证了主体排他地使用权利。产权的多重性和流通领域主体多元性特点决定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5.产权使人们对资源权利的使用制度化、规则化、法制化,排除或减少了权利使用的主观随意性。社会以法律形式允许某人排他地使用产权,就意味着他自己也承担不破坏别人使用权利的责任义务。一定产权制度本身就包含使用权利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定。政府的市场管理机构对交易中权利使用的条件和方式也有各种限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端或纠纷必要时可以按有关法律条文由司法机构裁决。

因此,产权是所有权的发展形式,使所有权发生了以上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刻变化,结果不断丰富发展了所有制关系。无论资本主义私有制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经过产权变革,使人对经济物品的权利或所有权与高度社会分工、发达的市场体系联系起来,与更大规模的资源选择利用、资源加速流动联系起来,与日益提高的资源配置效率联系起来,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获得发展,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的多重权利,实现多种权利的人格化、多元化,以及各种权利的使用和转让的制度化、规则化、法制化,从而克服原来所有制存在的狭隘性(私有制难容纳社会化生产;公有制权利单一集中),不断扩大自身容纳社会生产力的弹性和容量。

如果说产权是所有权的发展形式,是联系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中介,那么,各种各样的产权制度是一定所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形式。

三、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发展形式,是建构现代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市场经济都有适应的一面,也有不适应的一面,因而都必须在所有权转化分离为多方面产权的基础上,按照产权界定原则建立各种产权制度,使多种产权在一定制度形式下重新组合,构成现代社会的经济单元,满足市场经济对经济主体的要求。

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有众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卖者和买者,他们是分散的、独立的所有者,彼此权利地位平等;一方面要求经济主体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规模地、综合地、高效率地利用短缺资源。所谓产权界定原则,指社会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依靠法律制度把经济物品的多种权利划定到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主体,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认其经济利益,以便利合同交易,解决权利使用中的矛盾冲突,实现公平而有序的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这一原则作用的结果,是建立一定的产权制度,即以制度形式规范产权结构,在明确权利、责任、义务、利益等边界的前提基础上,使各种权利和相关主体结合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以制度形式形成对权利使用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定或规则。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手段,产权制度就应该适应经济物品的性质和消费方式,并使产权属于能最有效地使用权利和利用资源的那些人,以提高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一般地说,有三种类型的产权制度:(1)凡使用或消费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即一个人使用或消费, 他人不能同时使用和消费的物品,应采取私人或个人产权制度;(2 )凡不具有排他性即一个人的使用或消费并不减少或排除他人消费的公共物品,适宜公有产权制度;(3 )凡在一定容量约束内可以由许多人使用或消费、超过限度会发生拥挤的物品,应采取集体产权制度,由集体或集团作出使用权利的规则秩序。但在特定条件下,有的私人物品由集体和社会经济地利用更为合理,可以在私人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采取集体产权制度,例如合作制;有的公共物品使用中补偿费用过大而社会无力负担,在公有产权制度中可以采取激励私人积极性的措施,或采取集体产权制度性质的措施,如道路可以集资修路,也可在特别区段实行收费;集体产权制度能吸纳私人产权制度和公有产权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

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权制度,从早期的企业主制、合伙制,到股份公司制,一直发展到二战后的国营公司制、合股企业制、合作企业制、大众公司制等等,是资本在形式上的发展,是资本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界限内的自我调整。这些产权制度使资本主义私有制采取了集体产权制度的形式,从形式上吸收了某些公有产权制度的合理因素,取得了所谓“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的产权变革中,创造了越来越多的产权制度,从过去高度集中单一的国有国营制,到国有承包经营制、国有租赁制、国有股份制、企业集团制,此外还有股份合作制、合作企业制、中外合资企业制等等。这些产权制度是公有制的发展形式,它们以多种形式调整了公有制的产权关系,使之适宜采用多种经营方式。邓小平指出:“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个问题在我们一些同志的思想上还没有解决,主要是受老框框的束缚。其实,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为社会主义使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8〕。在我国产权改革中, 多数企业由过去责权利界定不清的公有产权制度转向集体产权制度,即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又吸收了私人产权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也同样取得了所谓“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形式。

马克思曾说:“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都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 ”〔9〕应该说,在公有制与私有制两极之间存在着各种“中间状态”,市场经济为两种对立所有制采取“中间状态”形式提供了空间和时机,而两种所有制都在利用这些形式发展自己,它们在发展中表现出越来越多的色层。

总之,所有制和市场经济通过产权和产权制度,不仅联系起来,而且相互促进发展。一方面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创造了多种发展形式,开辟了新的发展道路,不断丰富、扩大、完善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有利于消除无政府状态,避免盲目自我竞争造成的消极影响,克服资源流动的障碍,从而为市场经济全面和充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

收稿日期:1995年4月12日

注释:

〔1〕〔2〕[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第10、10页。

〔3〕〔4〕〔5〕〔6〕〔7〕〔9〕《资本论》第一卷第634、102、105、182、102—103、829—830页。

〔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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