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两湖乡村的地权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湖论文,地权论文,乡村论文,分配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土改前,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地权分配的判断是: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中国全部耕地的70%—80%。①这个判断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主导了人们对传统农村社会地权状况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后,学界对此有所修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一文。章氏估算,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地主富农一般占有土地在50%—60%左右。②尽管章氏的结论具有深远影响,但并不足以让我们认识到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复杂性。美国学者周锡瑞在做出了革命前地主富农大约占有全部耕地的56%的估计后,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这些数字证明了什么?我不得不承认,它能证明的东西不多。它无法说明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也无法告诉我们在不同地区地主制在形式上的重要变化;它无法帮助我们理解在革命前,作为一个佃农——或者说一个贫穷农民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意味着什么;它也完全无法说明一段时期内土地分配的变动。”③虽然周锡瑞的这些话不无偏激,但这些数字对深入认识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区域间从自然环境到风俗习惯差别甚大的国家来说,作用确实有限。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地权状况的复杂性,在近30年的研究中已有体现。④但就区域来说,华北、江南研究较多,而另一些地区的研究却相对薄弱,如本文所关注的两湖地区。两湖地区是中国重要的农业区,也是近代农民运动进行得最激烈的地区之一,研究该区域的地权分配,有助于我们对近代两湖乃至整个中国乡村社会有更深入认识。⑤ 一、两湖地区乡村地权分配的总体状况 关于民国时期两湖地区乡村地权分配状况,据苏联学者马札亚尔判断,“在湖北大概的计算,整个经济单位的百分之四六·五占有耕地的六分之一,而占整个经济单位约百分之十的大的领土(原文如此——引者)则占有耕地的三分之一。关于湖南毫无夸大的断定:百分之七五的耕地系握于地主之手。”⑥这个表述模糊的估断为我们提供了当时对两湖乡村地权分配的大致印象:第一,两湖地区地权比较集中;第二,湖南地权的集中程度远甚于湖北。

表1中,除《湖北省年鉴》的数据外,其他各组较为接近。在佃农比例上,湖南省大体上略高于湖北,但相差并不太多。从全国范围看,两湖地区的佃农比例在各省中处较高水平,⑦因此,两湖地区乡村地权分配较为不均应无疑问,问题在于这种不均达到怎样的程度。国民政府内政部的调查资料为我们大体了解两湖地区地权分配不均度提供了条件,具体见表2。 按照表2计算湘鄂两省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湖南省为0.522,湖北省为0.527,两者基本一致,地权分配很不平均。两湖的地权分配特点与华北地区有相似性。根据胡英泽的研究,20世纪二三十年代山西、河北、山东三省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大致在0.5以上,⑧与两湖地区相当,地权分配很不平均,原因之一是存在较高比例的无地户、少地户,这一点亦与两湖类似。但是两湖地区的无地户、少地户比例要远超过华北地区,比如山西省,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占总户数的37.07%,⑨湘鄂两省则分别占到了73.44%和67.5%。在无地户比例上,两湖地区在整体上也是远高于华北,按1935年《农情报告汇编》的数据,1934年湖南、湖北的佃户比例为46%、39%,而山西、河北、山东则为14%、11%、9%。⑩

应该说民国时期两湖地权集中的问题较为严重,但是民国时期的调查资料并没有表现出湖南地权分配的不均度要远高于湖北。土改前夕,湖南省的农村调查者认为“湖南在中国南方各省的土地集中程度比较突出,比临近的湖北、江西高”,(11)但从当时的调查数据上看,情况也并非如此。

如以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表示地权分配的集中程度,表3的土改调查数据同样没有表现出湖南比湖北要高。湖南省地主富农占总农户数的6.85%,占地37.3%;湖北省地主富农占总农户数的6.65%,占地39.73%,两省地主富农户数比例和占地比例都很接近。尽管两者都远低于地富占地70%—80%的官方权威判断,也低于章有义、周锡瑞等学者对地富占地比例的重新估计,但是两省地权分配不均仍然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农村中占总户数最多的贫农仅拥有少量土地,湖南省贫农户占总户数的35.8%,占有的耕地仅占全部耕地的十分之一;湖北省的贫农户占到总户数的近五成,却也仅占有全部耕地的17.35%。其次,人均占有耕地相差悬殊。湖南省地主的人均耕地是中农的8.4倍,是贫农的22.3倍;湖北省这两个数字分别为6.8倍和17.5倍。 湘鄂两省在地权分配方面最大的区别是湖南省公田的比例要比湖北省高出不少。公田的较高比例对湖南地权有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降低了各阶层的人均耕地。依照表3,总体上,湖南省人均耕地比湖北省低14.67%,富农、中农、贫农的人均耕地分别比湖北低15.67%、26.34%和28.75%;第二,导致无地户的增加,无地户通过租佃公田成为佃农,这也是湖南省佃农比例高于湖北省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浏阳县佃农及半自耕农,“50%的土地来自祀会”。(12) 以上三种数据虽然运用了不同统计分类方法,说明的问题大致上是相同的。首先,湘鄂两省乡村地权分配的不均程度大体相当,至少在数据上没有表现出湖南的地权集中程度要远高于湖北。其次,两湖的地权集中程度没有土改前中共的官方判断那样高,但是分配不均仍然非常明显,一方面,两省都存在着大量的无地户;另一方面,在有地户里,仅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户占了绝大多数。 对两湖地区乡村地权总体上的把握,有助于我们矫正以往对传统乡村社会地权分配认识上的偏差。无论是湘鄂两省之间还是在两省内部,在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地权分配也因为这些差异有所不同。因此,要深入了解民国时期两湖地区的地权分配特点,有必要对这种地区差异进行探讨。 二、湖南省乡村地权分配 关于民国时期湖南省各县各地权类型农户比例的调查,笔者所见有三种:湖南省自治筹备处1929年的调查,(13)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编的《中国实业志》(湖南省),(14)以及《湖南农情》杂志1943年的调查。(15)在三种资料中,除《湖南农情》杂志的调查仅有32个县的数据,其他两种各县数据大致齐全(自治筹备处缺少大庸、桑植、古丈、乾城、晃县5县数据)。结合各方面的资料来看,湖南自治筹备处的调查可能更接近事实。比如长沙县,《实业志》的无地户比例是19.25%,但在20世纪20年代有调查者做过估计,佃农在长沙湘潭一带占有十分之六,雇农则占到十分之三。(16)这里的“佃农”可能包括一定数量佃有耕地的半自耕农,但无论如何,无地户的比例应该是不低的。土改时期的调查显示,土改前长沙县各乡地主富农占有耕地比例普遍较高,如郭公乡为58.4%,云田乡为48.7%,治安乡为44%,双清乡为51.98%,阳石乡为50.74%,罗凤乡为63%,(17)这些数字都比表3中湖南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数字高出不少,可见长沙县地权分配的不均程度在全省属较高水平,再加上不低的公田比例(见下文),湖南自治储备处的无地户占60.16%应该更符合事实。又如浏阳县,《实业志》的无地户比例是87%,自治筹备处的数字是47.37%,根据周源歧在1943年的调查,浏阳县“自耕农约占30%,半自耕农30%,佃农40%”,与自治储备处的调查较为接近。再如醴陵县,《实业志》的无地户比例是30%,而1948年出版的《醴陵县志》显示,1936年醴陵县“有田者不及半数”。(18)在湘西南的会同县,《实业志》中无地户比例高达73.17%,其中佃农占39.03%,雇农占34.14%,但1940年代的实地调查显示,1942年会同县金竹乡的佃农户数占总户数36.1%,堡子乡为42.6%,雄溪乡29.7%。至于雇农比例,调查可能将之包含在“其他”项中,三个乡中最高为雄溪乡的15%,金竹乡和堡子乡则分别为2.5%和1.7%。(19)这说明《实业志》中有关会同的雇农比例远高于实际情况。综合来看,会同县三个乡的佃农比例为35.45%,加上雇农,无地户比例大致在40%左右,自治筹备处关于会同县无地户比例是26.35%,在十多年的时间里,这样的变动亦属合理范围。 根据湖南自治筹备处的数据,全省70个县中,无地户比例在40%以上的有26个县,如表4。

这26个县中,丘陵县12个,分别是长沙、湘潭、醴陵、湘乡、攸县、新宁、衡阳、衡山、常宁、祁阳、东安、宜章,占丘陵县总数的50%;洞庭湖区5个,为华容、南县、安乡、沅江、宁乡,占总滨湖县的35.71%,山区县9个,占总山区县的28.13%。(20)我们再看无地户比例较低的县份,如表5。

表5所示的11个县中,除了嘉禾和桂阳为丘陵县外,其余9个皆为山区县。结合表4表5,我们可以看到,高比例无地户以丘陵县最为普遍,山区县较少,同时,低无地户比例的县中,山区最多。总体上,24个丘陵县的无地户平均比例为44.46%,14个滨湖县为37.32%,32个山区县为31.72%,(21)丘陵区最高,滨湖区次之,山区最低。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丘陵、滨湖区的地权较为集中,山区则相对分散。土改时期的农村调查显示,湖南省的地权分配特点是滨湖区地权最为集中,丘陵区次之,山区较为分散,具体数据如表6。

单从私有耕地的分配上说,滨湖区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比例为68%,丘陵区为55%,山区为41%,但是丘陵区公田比例较高,无疑是造成了丘陵区无地户比例高于滨湖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表7中20个保(村、乡)中,位于滨湖县的有7个,其中6个保(村、乡)地主富农总体占地比例为53.15%,位于丘陵县的9个,地主富农总体占地比例为44.55%,4个位于山区县,地主富农总体占地比例为32.92%。(22)因此,从私有耕地的分配上来说,滨湖区地权最为集中、丘陵次之、山区较为分散的结论应是正确的。 湖南省滨湖区地形以平原为主,而丘陵以湘东、湘中一带最为集中,在当代的农业地理中,这些区域被称为湘北农业区和湘中、湘东农业区。(23)明清以来,这两个农业区便是湖南最重要的粮食生产区域,据张国雄的研究,明清时期流传的谚语——“湖广熟,天下足”中的“湖广”主要由江汉—洞庭平原、鄂东沿江平原(即鄂东南、鄂东北)、湘中丘陵盆地组成,(24)可见湘北洞庭平原区与湘中一带丘陵区对湖南农业的重要性。表7的20个保(村、乡)中,除了武冈县、沅陵县和桂阳县的3个保(村、乡)外,其他17个保(村、乡)都属于湘北和湘中、湘东农业区,16个保(常德县上德乡第三保未计算在内)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达到了47.96%,(25)较之表3中湖南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要高出不少。17个保(村、乡)中,地主富农占地40%以上有11个,最高的常德县上德乡第三保十一、十八两甲达到了75.7%。较为特殊的是长沙县榔梨乡九保,地主富农占地仅为17.48%,地权较为分散。但榔梨乡总体上地权并不分散,该乡包括九保在内的河西的四个保的地主富农占地达到了61.29%,其中以十保的地权最为集中,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达到了80.9%。(26) 湘中、湘东一带的公田占地比例亦较高,如表7的湘潭黄龙乡,公田占全部耕地的15.6%,地主、富农与公田占地比例之和达到74.5%;(27)长沙县几个乡中,郭公乡的公田占全乡耕地的28.97%,云田乡占14.23%,双清乡占17.74%,阳石乡占16.22%,罗凤乡占12.19%。(28)山区如浏阳县三口乡,公田占23.07%。(29)虽然公田“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其得益者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其与地主、富农私有田地简单等同”,(30)但是从地权分配的角度讲,公田高比例显然挤压了私人对土地的占有,如醴陵县,占全县总户数5.29%的地主富农占全部耕地的32.38%,这个比例并不高,但公田比例却达26.13%,两者合计达到了58.51%,这意味着94.71%的其他阶层仅占41.49%的耕地。(31)公田的高比例无疑加重了地权的不均度。 湖南北部洞庭湖区在民国时期以大地主占地多闻名。据1946年的调查报告,“拥有一万至七万余亩洲土垸田者,有陈浴笙、王一华、聂士达、汤冬生、陈肃诗、杨丹青、张经、杨传清等二十余人”。(32)1 000亩以上的地主缺乏统计数字,但为数应该也不会少。20世纪30年代湖区当地有调查者调查了沅江县4 299户农户的地权状况,“约十之三四为十三家大地主所占”。(33)土改调查显示,湘阴县,“全县地主只占户数百分之二左右,占有土地达百分之七十一。”(34)大量大地主的存在无疑是洞庭湖区地权集中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农业生产条件上讲,滨湖区最优,丘陵区次之,山区较差,这意味着,湖南省的地权集中程度与农业生产条件的优劣程度成正比的。就整个湖南省而言,湘北农业区和湘中、湘东农业区地形以平原、丘陵为主,(35)拥有全省最好的农业条件,为湖南的核心农业区,而依据前文的论述,这两个农业区正是地权总体上较为集中。这种核心农业区地权集中的情况与我们下文将要论及的湖北省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别。 三、湖北省乡村地权分配 1937年出版的《湖北省年鉴》所列出有数据的60个县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比例中,佃农比例超过40%的有23个县。

表8所示的23个县中,除了公安县属于平原区外,其他各县都属于山区和丘陵区。这其中,山区县15个,分别是崇阳、阳新、罗田、应山、谷城、保康、宜昌、兴山、长阳、鹤峰、恩施、房县、均县、竹山、竹溪;丘陵县7个,为蒲圻、蕲春、广济、礼山、应城、京山、光化。相较之下,平原区的佃农比例较低,如嘉鱼县7%,天门5%,沔阳30%,汉川20%,潜江34%,石首30%。(36)总体上,28个山区县无地户平均比例为44.99%,20个丘陵县为29.55%,12个平原县则为26.13%。如以无地户比例大致反映地权分配不均程度的话,湖北省地权分配的特点无疑是山区地权最为集中,丘陵区次之,平原区最为分散。对照其他资料,虽然数字上有所差异,但这个结论大致上是可靠的,如金陵大学对豫鄂皖赣四省租佃制度的调查,1934年湖北省的15个县中,佃农比例最高者为宜昌,为62%,最低是江陵,是19%,天门县亦仅20%。(37)但在鄂东地区,《年鉴》的数据与可对照的资料存在着较大差异。如表8中阳新县,佃农比例为50%,广济县,佃农比例为60%,但根据1929年中共的报告,阳新县“自耕农占十分之三,半自耕农占十分之三,中小地主和富农占十分之一,佃农占十分之二,雇农占十分之一。”广济县“自耕农十分之四,半自耕农十分之三,族产、祠产十分之一,佃农百分之十五,雇农百分之五。”(38)按照土改前的农村调查,广济县地主富农仅占全县耕地的28.52%。(39)因此,中共调查中关于阳新、广济二县的地权并不集中应是可信的。在这份报告中,大冶是鄂东地区地权较为集中的县,“自耕农占百分之二十,半自耕农占百分之三十,佃农占百分之三十,雇农占百分之十,中小地主占百分之五。”而黄梅“土地不集中……富农、自耕农、半自耕(农)占主要成分。概括的统计,中小地主占百分之一,富农占百分之九,自耕农占百分之三十,半自耕农占百分之二十,佃农占百分之二十,雇农占百分之十。”(40)如此看来,鄂东的地权应不集中,但总体上说,湖北省地权分配山区最为集中、丘陵区次之,平原区较为分散的格局并不受影响。我们再具体看一些村庄的数据,见表9。

表9所示的29个村中,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在40%以上的有6个村,分别是汉阳县三区第一行政村、应山县马坪区郑家庙村、应山县陈家巷殷家庙村、黄陂县方梅区新义村、宜都县姚店区三保、宜昌县小溪塔村;在30%—40%之间的有6个村,为黄陂县方梅区六行政村、黄陂县方梅区石桥村、监利县新沟区五熊村、孝感县顺山区张保村、鄂城县怀德乡十一保洋兰村、郧县太山村,其余16个村在30%以下。在地富占地30%以上的12个村庄中,位于山区县的有5个,占表中山区县村庄总数的71.43%,位于丘陵县5个,占丘陵县村庄总数的35.71%,位于平原县2个,占平原县村庄总数的25%。总体上,7个山区县村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43.58%,14个丘陵县村庄为32.43%,8个平原县村庄为25.73%。(41) 湖北省的平原区集中在鄂中南区和鄂东区(江汉平原和鄂东沿江平原),而鄂东的地形又以丘陵为主,两个区域为湖北省的核心农业区。如前文所言,鄂东地区的地权并不集中,江汉平原的地权同样如此,如表9所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普遍较低,8个村庄中,有6个村的比例低于30%,特别是沔阳县,4个村庄中,有3个村庄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低于20%,通海口区左家桥村甚至没有地主,占总户数的6.77%的富农占地17.32%;该县杨家场村地主富农仅占总户数的3.11%,仅拥有总耕地的13.5%,在全部29个村中最低。 从县级数据上看,江汉平原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同样普遍较低,如沔阳县18个乡为27.5%,(42)监利为19%,(43)潜江为24%,(44)嘉鱼为22%,(45)汉川为11.93%。(46)公安县较为特殊,地富占地达到72%,(47)对照《湖北省年鉴》中公安县60%的佃农比例,公安县地权集中应无太大问题,但这并不影响江汉平原地权普遍不集中的结论,如土改时对荆州专区几个重点乡的调查,平原区的4个乡和湖地2个乡的地主富农占地分别为:潜江上莫市17.05%、公安中和81.76%、江陵雨台45.48%、钟祥延年17.38%、监利吴桥16.79%、沔阳杨步21.51%,(48)除了公安县地权集中,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很高,江陵雨台乡地富占地比例稍高外,其他四个乡都较低,总体计,这六个乡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31.06%(地主富农占地15 270.4亩,总耕地49 159.93亩),数字并不高。这几个乡的公田比例较低,仅占总耕地的3.33%(六个乡公田合计1 638.15亩),对土地分配的影响不大。 江汉平原有些地区的地权甚至相当分散,如1950年湖北省农业厅对监利县新沟区几个乡59个村的调查,在全部8 581户农家中,被划为地主的有31户,仅占总户数的0.36%。这样的地主比例,相较于秦晖所研究的“无地主”的关中地区,也是不遑多让。在这59个村中,没有地主的村庄达到了42个,(49)可见此类村庄相当普遍。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湖北省的地权分配呈现出山区最为集中,丘陵次之,平原区较为分散的特点。从具体区域上来看,作为湖北省核心农业区的鄂中南区及鄂东地区地权较为分散。显然,民国时期湖北省的地权分配特点恰与湖南相反。从全国来看,一个省的核心农业区地权通常都比较集中,比如苏南地区、广东珠三角地区以及上文所论及的湖南滨湖区等,湖北省可以说是个少有的例外。 四、两湖地区核心农业区地权分配差异性的原因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知道,湘鄂两省私有耕地的分配格局呈现截然相反的特点,湖南省的平原区地权最为集中,丘陵次之,山区较为分散;湖北省则是山区最为集中,丘陵次之,平原区较分散。从经济地理上来说,作为湖南省核心农业区的湘北农业区和湘东、湘中农业区地权最为集中,而作为湖北省核心农业区的鄂中南区和鄂东区地权较为分散。 就农业条件而言,两省的核心农业区并没有非常明显的差别。湖南、湖北的平原区皆以垸田多著称,土地肥沃,灾害频繁。这两个区域对土地投资者来说都拥有同样的吸引力和排斥力。湘中、湘东一带与鄂东一带的丘陵区在自然条件上也较为接近。因此,自然条件应该不是两个地区地权分配反差如此巨大的原因。对于民国时期各地地权分配的不同特点,美国学者珀金斯曾有这样的疑惑:一般情况下,在灾难频繁或极其贫困的地方,土地的转让数应该最大,租佃率(通常说来,租佃率高意味着地权集中)也应该最高,而华北正是这样的地区,江南地区则是相反。但是事实却是华北“租佃数是最少的”,江南的租佃率高得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珀金斯提醒我们注意“那些购买土地的人以及他们这样做的动机”。珀氏分析,购买土地的资金一般从农业部门以外取得的,大地主的职业包括商人、军政官员、高利贷者等。(50)这种情况以江南地区最为典型。近代以来江南地区工商业发达程度冠于全国,这已为人所熟知。按照曹幸穗的研究,苏南地区“一个村庄在一年中所提供的商业利润,就足够被用来买走它自己的1/10的土地”,地权因此迅速集中。(51)此外,江南人文荟萃,亦造就了一批官僚地主。 与江南相比,两湖的工商业较为落后。但相对于湖北,湖南省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太平天国运动后军政官员的大量涌现。“仅据光绪十一年刊《湖南通志》所列名单,全省因军功保举武职游击以上人员,即达6 219人之多。其中提督478人,总兵1 077人,副将1 534人,参将1 464人,游击1 766人。”(52)这些人“广积金钱,旧时凿井耕田之子,椎牛屠狗之夫,皆高牙大纛、美衣华屋,以自豪于乡里”。(53)有人对湘军武职总兵以上、文职道员以上的官员总共400人做了简单信息的整理,这些官员除109人为外省籍外,以湘乡为最多,而位于湘中、湘东区域的湘乡、湘潭、宁乡、长沙、浏阳等籍的官员达到186人,占总统计人数的46.25%,占湘籍人数的63.92%,(54)足见该区域太平天国运动后军政官员的集中程度。这一大批湘籍军政官员的出现给民国时期湖南地权分配造成两个影响,一是官员购买了大量土地。一方面部分家族后代能够维持并继续扩大他们的财富,如新宁刘坤一后裔,在20世纪20年代拥有一万亩以上土地,另如曾国藩的外孙聂云台在湖田区拥有十余万亩土地,(55)另一方面,经过几十年分家析产或家族子弟的挥霍,大部分湘军将领后代的土地可能迅速减少,但是仍有相当部分是拥有高于普通农户占地的中小地主,如湘乡籍湘军将领易盛禧兄弟置田300亩,后经子孙续置,累逾千亩,析为6家后,每户拥有100余亩或数十亩。(56)二是湘军将领对家乡与宗族在文化教育建设方面的投入,使湖南省成为人文渊薮,从而造就了民国时期大批的高级军政官员。这一点,湘中、湘东一带尤其突出,在民国时期担任过(包括代理)湖南省政府主席的13人中,除了4人是外省籍,湘籍9人中,有7人籍贯属旧长沙府,分别是张翼鹏,醴陵人;陈嘉佑,湘阴人;鲁涤平,宁乡人;何键,醴陵人;程潜,醴陵人;陈明仁,醴陵人;黄杰,长沙人。湘中、湘东一带涌现出的大量军政官员必然使该区域出现相当数量的官僚地主。 湖南省官僚地主对地权分配的影响并不仅限于他们的家乡,与湘中临近的湘北洞庭湖区因特殊的自然因素而成为他们土地投资的最佳区域。洞庭湖常常会因为湖水退却而出现许多新淤之地,这些土地便成为拥有大资本者争夺的对象。湖区的大地主很多属于外来,如上文提及的聂云台是衡阳人,在南县占有2万多亩湖田的何键是醴陵人,(57)拥有数万亩湖田的国民党高级军官叶开鑫是宁乡人,(58)等等。这些外来大地主极大地强化了湖区地权分配的不均度。 在近代湖南省源源不断涌现出高级别的军政官员这一点上,湖北显然不能与之相比。同样,湖北省工商业的发达程度也逊于江南地区。这表明湖北在形成大地主的两个最大资金来源上相对缺乏。我们上面已经论证过,湖北省的地权山区集中、丘陵次之,平原区较为分散,这种分配特点与珀金斯的假想是相符的,即自然条件较差、经济落后的地方,土地交易频繁,租佃率较高,而富庶的地方租佃率低。因此,与其他地区相比,湖北省乡村地权分配模式更具“自然形态”。江汉平原作为全省经济条件最好的地区,此间的“农民生活,是比较丰裕而恬美”,(59)它的优势不仅仅在于肥沃的土地带来的高于本省其他区域的农作物平均产量,还在于其丰富的水资源带来的回报率很高的副业,如捕鱼、种藕、大规模养鸭等。这种优势对平衡平原区农户的家庭收支起着很大的作用,减少了因家庭经济条件恶化背负高利贷而出售土地的可能性。优越的自然条件降低了平原区频繁的自然灾害给农户家庭经济造成的伤害。沔阳在历史上流传着一支歌谣:“沙湖沔阳州,十年九不收,有哒一年收,狗子不吃糯米粥。”这支歌谣前半部分自然是说明沔阳自然灾害的频繁性,而后半部分则说明只要丰收之年,农民的生活就能过得较为富足。在这种条件下,相较于土地贫瘠地区的农户,该地区的农户赎回度灾时典押的土地拥有更大的优势。频繁的灾害不仅仅是对普通农户造成损失,对一般地主的家庭经济也造成伤害,甚至地主的损失会更大。虽然灾后土地价格会普遍下跌,但是灾区的地主也因为缺乏资金而无力购买,如果没有外来资金的介入,地权转移不会更加频繁。 江汉平原中土地最为集中的公安县,县情较为特殊,据《湖北县政概况》载:“公安人口,虽近三十万,但土著仅占十分之四强,客籍则占其大半。”(60)虽然目前没有资料让我们了解公安县的这种县情对地权分配造成多大的影响,但是客籍人口在获得地权方面显然是处于劣势的。公安县如此庞大的客籍人口必然有大量的无地、少地户,这应是该县地权异常集中的主要原因之一。 民国时期两湖的乡村地权分配,有共同点,总体上而言,两湖乡村地权分配较为不均,无地户占很高的比例,同时,耕地在有地户间的分配也很不平均,绝大多数的农户占地不到10亩。以往有人认为这一时期湖南省乡村地权远较湖北集中是个误解,无论是民国还是土改时的调查,都显示两省地权不均度大致相当。 两湖的乡村地权分配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在私有耕地方面,湖南省地权滨湖(平原)区最为集中,丘陵次之,山区较为分散,而湖北省则是山区最为集中,丘陵次之,平原区较为分散。湘鄂两省的核心农业区地权分配截然相反,湖南洞庭湖区、湘中、湘东一带地权集中,而湖北鄂中南平原区、鄂东一带的地权较为分散。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两省在社会环境方面的不同。湖南省特别是湘中、湘东一带近代以来涌现了大量的高级别军政官员,造就了一批占地广阔的官僚地主,且有相当一部分官僚地主在洞庭湖区占有大量土地。湖北省的核心农业区官僚势力较为弱小,工商业也相对不发达,因此,在形成大地主的社会条件上较为缺乏。同时,鄂中南平原区自身优越的农业条件使农户在维持家庭收支平衡上拥有优势,以此较大限度地保护了土地产权,有效地限制了地权的集中。 ①毛泽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页。 ②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8页。 ③Joseph W.Esherick,"Number Games:A note on land distribution in prerevolutionary China",Modern China,Vol.7,No.4(Oct.1981),p.406. ④除了华北地权相对分散、江南较为集中已被学界所熟悉外,秦晖对关中地区的研究,向我们展现了一个“无租佃”的自耕农世界。秦晖把关中地区的地权特点称为“关中模式”,作为对应,他把江南一带地权集中的特点称为“太湖模式”,并以这两者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地权关系的两种基本类型,其他地区或属于这两种“模式”之一,或为这两种“模式”的综合(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北京:语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8页)。但近些年来,这两种模式受到质疑,如赵冈认为江南永佃制和族田发达,用传统的“租佃关系”无法说明江南地区的地权分配,他引入统计学中的“基尼系数”计算了江南的地权分配,认为江南地区地权甚至比华北要分散(赵冈:《地权分配之太湖模式再检讨》,《中国农史》2003年第1期,第32—37页)。亦有学者指出江南地区地权分配并不如以往学界“普遍描绘的那样畸形,集中占有巨大规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占有数十亩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有些村落甚至没有地主。”(黄道炫:《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43页)胡英泽对“关中模式”提出了质疑,他通过对关中地区地册的解读,指出该地区土地产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村庄公有,家户分耕的“份子地”,地权平均,吉尼系数低;另一种耕地家户私有,其土地分配吉尼系数高,地权不均(胡英泽:《流动的土地与固化的地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3期,第117—139页;《近代地权研究的资料、工具与方法——再论“关中模式”》,《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134—148页)。 ⑤就笔者所见,有关两湖地区地权问题研究的相关论著不多。在一些有关两湖的通史性或革命史著作中,会有对近代以来两湖地区土地问题的简单论述,通史著作,如刘泱泱主编:《湖南通史(近代卷)》,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1页;宋斐夫主编:《湖南通史(现代卷)》,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第96页;罗福惠著:《湖北通史(晚清卷)》,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9页;革命史著作,如陈富安、谭克绳:《湖北农民运动史》,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陈钧、张元俊、方辉亚主编:《湖北农业开发史》,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210页,等等。此外,部分有关近代两湖地权问题的讨论散见于一些经济史的著作或论文之中,如曾成贵对北洋时期湖北乡村地权的论述(《北洋时期的湖北农村经济》,《江汉论坛》1985年第1期),李铁强对民国时期湖北自耕农、佃农和雇农比例的分析(《土地、国家与农民——基于湖北田赋问题的实证研究(1912-1949)》,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8—321页),徐畅对包括两湖在内的长江中下游地权异动以及城居地主的探讨(《农家负债与地权异动——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城居地主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等等。 ⑥[苏]马札亚尔著,陈代青、彭桂秋译:《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上海:神州国光社1934年版,第248—249页。 ⑦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农业经济科编:《民国二十三年农情报告汇编》,《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特刊》1936年第13号,第62页。 ⑧胡英泽:《近代华北乡村地权分配再研究——基于晋冀鲁三省的分析》,《历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17页。 ⑨胡英泽:《近代华北乡村地权分配再研究——基于晋冀鲁三省的分析》,《历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19页。 ⑩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农业经济科编:《民国二十三年农情报告汇编》,《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特刊》1936年第13号,第62页。 (11)新湖南报编:《湖南农村情况调查》,武汉:新华书店中南总分店1950年版,第5页。 (12)周源歧:《湖南浏阳县主要农产及租佃关系》,《农业推广通讯》1945年第7期,第43页。 (13)潘鸿声:《湘省农业述略》,《实业统计》1935年第4期,在此处无地户项为“佃农”,黄星轺在做旧长沙府租佃制度调查引用过该数据,有“佃农”和“雇农”(黄星轺:《旧长沙府属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30677—30678页),潘文中的“佃农”比例正是黄氏所引数字中“佃农”与“雇农”比例之和。 (14)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中国实业志》(湖南省),1935年版,第二编,第43—47页。 (15)佚名:《民国三十二年湖南省各县农佃分布及租率调查》,《湖南农情》1942年第8—9期,第1—3页。 (16)陈仲明:《湘中农民状况调查》,《东方杂志》1927年第16号,第77页。 (17)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长沙县关于土改中各种数字统计和农村情况调查材料》(1951年),湖南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45,目录号:1,案卷号:256。 (18)民国《醴陵县志》卷5,《食货志》上。 (19)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湖南会同黔阳两县六乡农村经济调查(三续)》,《西南实业通讯》1944年第6期,第28—30页。 (20)在有数据的70个县中,丘陵县24个,滨湖县14个,山区县32个。各类型县的划分参见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编:《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概要(200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6—1113页。 (21)百分比由各区域县总无地户数除以总农户数计算得出,下文湖北省同。 (22)百分比由位于各类型县的保(村、乡)地主、富农总占地除以总耕地计算所得,具体数据为滨湖县6个保(村、乡)地主富农占地20 590.2亩,总耕地38 739.41亩,丘陵县9个保(村、乡)地主富农占地11 807.8亩,总耕地26 506.67亩,山区4个保(村、乡)地主富农占地5 130.473亩,总耕地15 585.4亩。常德县上德乡第三保缺乏各阶层具体的占地数目,故未计算在内。 (23)湖南师范学院地理系编:《湖南农业地理》,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版,第80、120页。 (24)张国雄:《“湖广熟,天下足”的经济地理特征》,《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第73页。 (25)地主富农占地34 950.4亩,总耕地72 870.4亩。 (26)新湖南报社编:《湖南农村情况调查》,第18—19页。 (27)新湖南报社编:《湖南农村情况调查》,第34页。 (28)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长沙县关于土改中各种数字统计和农村情况调查材料》(1951年),湖南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45,目录号:1,案卷号:256。 (29)湖南省土改委:《浏阳县三口乡调查材料》(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45,目录号:1,卷号:93。 (30)黄道炫:《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39页。 (31)醴陵市志编纂委员会编:《醴陵市志》,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32)湖南省政府编:《湖南省滨湖洲土视察团报告书》,1947年印行,第183页。 (33)黄浪如:《湖南滨湖各县农村经济概况》,国立武汉大学1934年度毕业论文,第24页。 (34)新湖南报社编:《湖南农村情况调查》,第7页。 (35)湖南师范学院地理系编:《湖南农业地理》,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版,第80、120页。按照该书观点,湖南分为湘北、湘中和湘东、湘南、湘西四大农业区。 (36)湖北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湖北省年鉴(第一回)》,1937年印行,第146—147页。 (37)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1936年印行,第10页。 (38)曹大骏:《鄂东巡视员曹大骏报告》,郑湘垓、马小彬、陈文樵编:《湖北革命历史文献汇编(省委文件)》(1929年),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1984年印行,第146、143页。 (39)湖北省武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济县志》,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年版,第299页。 (40)曹大骏:《鄂东巡视员曹大骏报告》,郑湘垓、马小彬、陈文樵编:《湖北革命历史文献汇编(省委文件)》(1929年),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1984年印行,第149、141页。 (41)7个山区县村庄地主富农占地16 883.81亩,总耕地38 739.35亩;14个丘陵县村庄地主富农占地21 701.57亩,总耕地66 917.82亩;8个平原县村庄地主富农占地5 089.71亩,总耕地19 799.41亩。 (42)仙桃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沔阳县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4页。 (43)湖北省监利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监利县志》,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页。 (44)潜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潜江县志》,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222页。 (45)湖北省嘉鱼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嘉鱼县志》,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页。 (46)湖北省汉川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汉川县志》,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页。 (47)公安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公安县志》,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第129页。 (48)湖北省政研室:《荆州专区各重点乡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调查统计》(1950年),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SZ37-01-0390-001。 (49)湖北省农业厅:《监利县新沟区1950年农业普查分村、按户调查表》,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SZ37-01-0583-001。 (50)[美]珀金斯著,宋海文等译,伍丹戈校:《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7—118页。 (51)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52)刘泱泱:《近代湖南社会变迁》,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0页。 (53)刘蓉:《刘蓉集》下册,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239页。 (54)皮明勇:《湘军》,附录二,“湘军主要文武官员情况一览表”,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5)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5页。 (56)湘乡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湘乡县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页。 (57)湖南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南文史资料》第7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7页。 (58)彭文和:《湖南湖田问题》,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39368页。 (59)焦桐:《江汉间农村妇女的冬日生活》,《农业周报》1937年第7期,第151页。 (60)湖北省政府民政厅:《湖北县政概况》,1934年印行,第四册,第1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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