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环与中日贸易船舶条约_抗日战争论文

张银环与中日贸易船舶条约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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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代才杰 动关时局

张荫桓(1837—1900),字皓峦,号樵野,别号红棉主人,晚清著名政治家、外交家、戊戌变法的幕后策划人之一。广东南海人。他与甲午戊戌间的晚清政治关系殊深,因官至户部尚书衔左侍郎,时称张南海。

张荫桓先世居新会小范里,后徙佛山镇,遂籍隶南海,与康有为是同县人。宣统《南海县志·张荫桓传》载他:性豪俊,有胆略,倜傥多奇气,博涉书史,能文章。少应童试不遇,年仅弱冠即弃科举,学西学。同治三年(1864年)报捐知县,投奔山东的舅父李宗岱观察。因舅父荐引,山东巡抚阎敬铭、丁宝桢先后器异,招致幕中掌书记,公牍奏章多出其手。以后又受李鸿章、翁同和赏识,因而官运亨通。同治七年(1868年),张荫桓由知县迭保至道员。同治十三年(1874年)署山东登莱青道,不久署山东盐运使。1876年,协助李鸿章处理马嘉理案,光绪七年(1881年),转安徽徽宁池太广道。八年(1882年)升按察使。中法战争期间,“会同办理签订中法越南条约和划界事宜”。十年(1884年)五月,与薛福成等同被召见,受慈禧赏识,“备出使外洋”,赏三品卿衔,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学习行走。十一年(1885年)六月清廷授命为出使美、日(即西班牙,当时译作日斯巴尼亚)、秘三国钦差大臣。行前请训,慈禧太后对其曰:“尔向来办事认真,能办事人。”(注:张荫桓《三洲日记》卷1;卷4,第50页;卷8,第37页。 )光绪十六年(1890年)闰二月,张荫桓使美归来,再次入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十二月升至大理寺卿。十七年(1891年)七月,改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十八年(1892年)六月,改户部右侍郎,八月,转户部左侍郎兼管三库事务,赏加尚书衔,一身兼负外交、财政两大重责,成为清廷枢要人物之一,参与了晚清许多重大内政外交活动。

按清制,汉人中这样不是由科举出身,没有功名而位至卿贰的人是十分少有的。这主要是靠张荫桓自己的才干。他是一位办事勤能、才思敏捷、视野开阔的实干家。帝师、军机大臣翁同和曾在日记里说:“此人才调,究胜于吾”,“真绝才也”(注:转引自金梁《近世人物志·张荫桓》,台北出版,第298—299页。)。曾作张荫桓助手的吴永在《庚子西狩丛谈》又叙其事曰:“翁常熟当国时,倚之直如左右手,凡事必咨而后行,每日手函往复,动至三五次。翁名辈远在张上,而函中乃署称‘吾兄’、‘我兄’,有时竟称‘吾师’,其推崇倾倒,殆已臻于极地。”又说:“张氏好为押宝之戏,每晚间饭罢,则招集亲知僚幕,围坐合局,……翁宅包封,往往以此时送达。……封中文件杂沓,多或至数十通。一家人秉烛侍其左,一人自右进濡笔,随阅随改,涂抹勾勒,有原稿数千字而仅存百余字者,亦有添改至数十百字者,如疾风扫叶、顷刻都尽。……次日常熟每有手函致谢,谓某事一言破的,某字点铁成金,感佩之词,淋漓满纸。……当时众目环视,但见其手挥目送,意到笔随,毫不觉其有惨淡经营之迹。(注:吴永《庚子西狩丛谈》,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1—22页。)”他成为公认的外交家、洋务专家,胡思敬在《戊戌履霜录》中称:“自海疆多故,朝廷忧外交,倚为奔走使令之才,号通洋务。(注:胡思敬《戊戌履霜录》卷四,《戊戌变法》资料(四),第82页。参拙文《张荫桓与戊戌维新》,《汕头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清史稿》也说:“荫桓精敏,号知外务。”(注:《清史稿》列传229,第12436页。)据祁景颐《鞠谷亭随笔》记载:甲午后,李鸿章“凡遇交涉,必使侍郎(张荫桓)同为处理……在总署亦为张氏之言是从”。当时总署“接宾议事,多以属之。俄使尝笑言谓贵署仅君一人耳”(注:费行简《近代名人小传·张荫桓》,台北出版,第126页。)。戊戌政变前夕, 军机大臣廖寿恒也曾面奏慈禧:“总理衙门所称能办事者,惟张荫桓一人,(总署)实亦非伊不可。”慈禧听后说:“我亦知张荫桓颇能办事”,但“似尔所言,若张荫桓死了,则将如何?”(注:王庆保等《驿舍探幽录》,《戊戌变法》资料(一),第494、502—503、第496页。)戊戌政变罹入党祸后,他自己也对人说:“先前总署遇交涉交议事件,或外国使臣有照会须复者,各堂均无主见,群推我主稿,我因众人不谙外交音綮,又不与诸使臣相洽,我不得已出头代办……我既被谴,总理衙门更无人了事矣。”(注:王庆保等《驿舍探幽录》,《戊戌变法》资料(一),第494、502—503、第496页。)

荫桓多才多艺,长于文学,雅好收藏,尤其推崇“清六家”中王石谷画,寻觅珍藏近百幅,号“百石斋”。时时鉴赏,往往得其精义,临摹创作,同以山水画见长,自号铁画楼,名闻京师。当时与维新派关系密切又在荫桓手下任事的李岳瑞在《春冰室野乘》中说他“骈散文诗皆能卓然成家。余力作画,亦超逸绝尘,真奇才也。生平作事不拘绳尺,……然干局实远出诸公上”。戊戌五月被人严参,“尝见其为人所画便面,湿云滃郁,作欲雨状,云气中露纸鸢一角,一童子牵其线立一危石上,自题诗其上曰:‘天边任尔风云变,握定丝纶总不惊”(注:李岳瑞《春冰室野乘》卷中,台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版,第60—61页。),形象描绘当时的政治风云和他的处境,以及他临危不惧的心态。罗惇曧《宾退随笔》也称:“荫桓警敏刚决,有冠世之才,词章华赡,骈俪文尤昳丽,当时名流,并相叹服,而录胥佣贩,以其非由科名进,至今尚称其不识字也。”(注:罗惇曧《宾退随笔》,《戊戌变法》资料(一),第320—321页。)张荫桓以他的一代奇才给自己抹上了传奇的色彩。直到维新运动,张荫桓深得光绪皇帝的宠信。熟悉当时朝政内幕的王照在《小航文存》中记载:“是时德宗亲信之臣,以张荫桓为第一。”(注:王照《小航文存》卷一,《戊戌变法》资料(二),第355页。 )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又记:“南海张侍郎曾使外洋,晓然于欧美富强之机,每为皇上讲述,上喜闻之,不时召见。……启诱圣聪,多赖其力。朝中守旧诸大臣,皆忌之。”(注: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戊戌变法》资料(一),第331页。)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也说,张荫桓“久游西国, 皇上屡问以西法新政”(注: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四,《戊戌变法》资料(一),第283页。)。维新运动期间与康有为交深情密, 给康出谋划策,在光绪与康有为之间传递信息,与他“为人权变多谲谋”的个性相吻合(注:胡思敬《戊戌履霜录》卷四,《戊戌变法》资料(四),第82页。参拙文《张荫桓与戊戌维新》,《汕头大学学报》1992年第4 期。)。1898年罹维新“党祸”,谪戍新疆,1900年杀于戍所。是近代史研究中被忽略的重要人物。张氏著作有《三洲日记》八卷、《铁画楼诗文集》六卷、 《荷戈集》二卷、 《张樵野戊戌日记》(见《广州师院学报》1987年3、4期,1988年1、2期)。据说台湾尚存部分日记原件。另外,书画鉴赏家、收藏家王贵枕老先生收藏有张氏《张樵野观察赠书》、《骈体正宗》、《奉使日记》、《奏稿》、《铁画楼诗钞》等稿本。张氏1897年还延请美国人林乐知等编译成《西学富强丛书》二百余卷,介绍西方数学、电学、化学、天学、地学、矿冶工程、兵学、史学、法学等西方近代科学知识。

二 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张荫桓1890年出使美国回来后入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到1892年转户部左侍郎,仍值总署,一直与帝师、军机大臣、户部尚书翁同和同事,参与主持许多对外事务。甲午中日战争期间,张、翁就常有手函往复,探讨两国关系事宜。1895年1月清廷任命张荫桓、 邵友濂为议和全权代表,到日本议和。行前奏对时,曾说对日本赔偿兵费修改约章均可,但割地等事万不能允,慈禧、光绪都嘉许他。但到日本后,日本借口“全权委任状”格式不合,无“缔结签押”之权,拒绝与张和谈。清廷改派李鸿章与日本议和,于1895年4 月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从此中日关系完全建立在不平等条约基础上。

《马关条约》第六款规定: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所以日本在原则上已享有西方列强在华的一切特权,新的不平等关系的全面建立必须以此为基础(后因清政府赎回辽东半岛,陆路通商章程遂作罢)。该约签订后,因利权所关,国内许多有识之士寻求挽救办法,希望在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时挽回些许利权, 减少损失。 1895年7月21日,光绪皇帝连续发出三道上谕,分别给李鸿章、 王文韶、张之洞、鹿传霖、谭继询等,说:“通商行船章程现在即须开议,此事于华民生计及应征税厘大有妨碍,就中有何设法补救之处。”着他们迅速筹议复奏。又谕:“凡此次所须利益皆不使溢出泰西各国之外。”(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台北版,卷45,第45-46页;卷46,第11页。)李鸿章、张之洞、王文韶、廖寿丰、鹿传霖、谭继询、沈曾植、吴景祺等均有论奏,极言挽回利权,“能争回一分则为亿万小民多留一分生计”,为国家保住一分元气。光绪帝命按诸臣所议,力与磋磨,将利权损失减低到最低限度。

1895年9月30日两国开议,日本代表为新任驻华公使林董, 提出条约原稿40款(注:戚其章主编资料《中日战争》(续编)(3),第670-680页;又,《清季外交史料》卷121,第20-32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9,第14-21页。)。清政府代表初为李鸿章,“聚议多日,未能删改一字,势不相下,且不能再迟,因借贺俄皇加冕事,将李合肥遣赴外洋”(注:王庆保等《驿舍探幽录》,《戊戌变法》资料(一),第494、502—503、第496页。),1896年2月10 日改派张荫桓接议。张本着“为海关争一分税课,即为国家保一分利权”的宗旨,与日方反复争辩,费无数唇舌,将原稿40款删去11款,驳改20款,照准9 款(注: 戚其章主编资料《中日战争》(续编)(3),第670-680页;又, 《清季外交史料》卷121,第20-32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9 ,第14-21页。),成《改定条款文稿》29 款(注:戚其章主编资料《中日战争》(续编)(3),第681—686 页。),还有其他照会驳难, 为国体利权、海关税源,争回些民族权益。1896年7月21日正式签订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注:《中外旧约章汇编》(1),第662 -667页。),即以张氏所商改文稿为准,几乎一字不易。纵观张氏所争权益,主要有下列几项:

1.有关国家、民族荣誉部分。

如日方原稿第9款:“日本臣民在中国如遭欺凌扰害, 应由中国官加意保护,令其身家安全。设有放火焚烧房屋及抢掠毁坏物件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查追,随时弹压,并将焚抢匪徒拿获惩办。”张氏驳:“谨查此款虽各国条约所有,然究于中国声望有损,应开除。”原稿第10款:“日本臣民所有各种财产物件,在中国地方,中国官民必须重视不得擅动。至日本船只,中国官员不得借词封禁,亦不论公用私用,均不得擅自强取。”张驳斥:“谨查中国官民安有擅动洋人财产及强取洋人船只之事?此款要求无理,应删除。”原稿第19款:“凡中国官员,以中国国家之名征收日本臣民及货物船只税赋、钞课、厘金、杂派各项,惟中国国家是问。若查出系违例征收,或照条约所定税则加征等情,中国国家立即将不应征及浮收之数交还。”张驳曰:“谨查此款语气傲慢,隐以贪黩相待,应删除。”原稿第25款:“中国通商各口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准其相度机宜,设法办理。惟于本条约各款并现时及将来两国所定章程毋得违背。”张氏又驳斥说:“谨查严防偷漏,中国随宜设法,何至违背条约章程?著此数语,既碍中国自主之权,且于相度机宜设法办理词意矛盾,准字亦太倨,应驳改。”原稿第31款,“凡有与本条约并现时及将来两国所订章程违背者,或应罚款,或应将物件充公,案归日本官员判断。”张氏驳:“罚款充公案件,应归中国自办,断无归领事官判断之理。应删除。”(注:戚其章主编资料《中日战争》(续编)(3),第670-680页;又,《清季外交史料》卷121,第20-32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9,第14-21页。)张氏上奏说,这些条款,“关系国体利权,万难核准。臣率僚佐繁征博考,随宜钩稽,以为辩驳,该使乃不得已而删除”(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20, 第18页。)。这里固然含有维护统治阶级面子的意思,但也关系国家民族的主权荣誉问题,历史学者不可不细察。

2.力图使部分条款具有对等性质

张氏驳日方原稿第1款:“谨查此款但说和好敦睦, 未言两国人民如何保护,究嫌空泛,应驳改。”后经辩驳,条约第1 款中增加“彼此臣民侨居,其身家财产皆全获保护,无所稍缺”字样,中国寓日侨民的保护方有依据。原稿第2款,张氏驳:“谨查第2款只日本使臣可以携眷,中国使臣无此权利,……日使初议不肯两国一律。”又原稿第4款, “此款专言日本可在中国设立领事,而于中国可在日本设立领事全未提及,应驳改。”后经辩驳同意设领、携眷。原稿第24款,只讲日本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不论避难中国何处,中国官员须立即设法救护搭客及船上一切人等,并照料船货,所救之人应加意看待等。张氏驳:“谨查日本只知恤商,而于中国商船绝不肯相提并论。中日邻近,设中国商船或因遭风遇险驶避日本海口,将何处之?应驳改。”后来订定的第17款增加:“如中国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逼入日本附近海口暂避,日本官员亦照以上所载,一律办理。”(注:戚其章主编资料《中日战争》(续编)(3),第670-680页;又,《清季外交史料》卷121,第20-32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9,第14-21页。)

3.有关机器制造的土货征税、减税、免税货品问题。

这是最为棘手的问题,两国利益的核心,内外臣工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原稿第13、14、15、16、17、18款。张氏驳原稿第13款:“日本瓷器、陶器、各种酒、烟草、烟卷、罐装鱼,及中国蚕茧、生绵、净绵等,竟要免税,所损甚巨,应驳改。并将所附甲、乙税则驳除。”驳原稿第16款:“谨查洋商在各通商口购买土货,并无复运内地之例。且土货出口向只一年为限,所称十八个月内出口亦太宽,尤须声明运往外国,应驳改。”驳原稿第17款:“谨查洋商运土货在本地销售流弊滋大,应删除。”原稿第18款:“此约未行以前,中国政府将中国厘卡若干处所,设何处地方,并例定厘金章程,告知日本驻北京秉权大员。以后如有更改,应随时立即知照。”张氏驳:“谨查厘金系中国内政,厘局章程、厘卡处所,日本安得过问?应删除。”(注:戚其章主编资料《中日战争》(续编)(3),第670-680页;又,《清季外交史料》卷121,第20-32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9,第14-21页。)

其中最尖锐的是机器制造货的税厘问题,久争不决。原稿第15款:“日本商民在中国制造之货,按照货物价值每百抽三输纳,……所有赋税、钞课、厘金、杂派各项,无论国家官员、私民公同社会名目赋课若何,均当豁除。”张氏驳:“谨查制造货应征离厂正税,岂能仅以运入内地值百抽三了事?……应驳改。”(注:戚其章主编资料《中日战争》(续编)(3),第670-680页;又,《清季外交史料》卷121,第20-32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9,第14-21页。)1896年6 月24日,张荫桓《复日本使臣林董说帖》:“查《马关条约》(第6款第4条),只言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耳;至制造货离厂等税,应否豁免,一字未提,其为应征,自无疑义。且中国系自主之国,原可任便妥定公平章程征收税项。若虑中国将制造货税加重苛征,使制造之权利化为乌有,无乃以不公不平相待乎?中国应征制造货之离厂税,不过以之抵所失洋货之进口税,于就货抽税之间,仍寓恤商惠工之意。……事关国课,义重国权,条约中既未让去,然则中国分内所应为之事。”(注:中国史学会:《中日战争》(4),第230-231页。)在所必争,断不相让。1896年7月1日, 清政府就此制定税则,规定凡机器制造之货,不论华商洋商,都应在该货离厂之前,按货值抽10%的离厂税,以后无论运往何处,概免抽厘。由于两国意见迥异,日本表示此节可“剔开另议”,若亟亟如此,必至罢议。7月13日, 张氏上奏朝廷,认为罢议于日本无损,我则不能设立领事,寓日侨民无所依托;且须贴给日本驻守威海卫兵费银每年50万两,而且撤兵无期,贴费银两将是无底洞,建议签约。7月21日, 张荫桓与林董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29款。订明3个月内御准互换。

三 弱国外交情势下的艰苦努力

《通商行船条约》签订后,中日朝野引起强烈反响。据《清史稿·张荫桓传》,有人认为荫桓能够“力争优待利益、征收税则二事”,争回些利权。日本方面,“新约议定,日本武臣、义士,以未得格外利益,类多不满林董之词。林董来署,自言政府责其颟顸,(将)撤调回国”。10月11-12日,林董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递节略、送照会,声称“现中国自定行船章程,日本又不得专界专馆及威海卫山东驻兵之地,均与马关约不符,商催逾年,各省迄不遵守。至所定机器制造税,日本可以照办,惟须增开津、沪、厦、汉四口租界以相抵换”(注:中国史学会:《中日战争》(4),第239-240页。),他还威胁说, 日本各项要求期于必办,否则《通商行船条约》即行停换,清政府逼于压力,于19日与林董签订《公立文凭》(又称《通商口岸日本租界专约》),完全同意日本的上述要求。次日,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交换批准,正式生效。驻威海卫的日军不久即撤走。

考察整个签约过程,与日本原开40条约稿相比,张荫桓为减少清政府损失,挽回利权作了个人努力。但限于历史条件,距当时舆论要求尚远,张氏自有其不得已之苦衷。接议之初,张荫桓就说:“林董约稿悉以马关约为底本,既不能废马关约,则现议各条岂能别开生面。论者乃欲借此商约为马关约匡救,甚且欲为泰西各国已定之约争回利益,此皆未悉此中为难之故也。”他列举了五种为难情形:机器制造土货,实系非常利益,“中外臣工率多注意此款,谓宜加重税课,使制造之货不能随处畅销,庶进口之货不致日渐减少,此诚至当不易之论,……林董屡请将制造货税即按马关原约办理,无庸再行议订,并有如必欲议收制造正税,则商约只可暂停不议。……马关约浑言制造一切货物,并未分析种类,沪上来电有欲将土货酌定限制,分别准造不准造者,更与马关原约不符,无从议办,其难一也”;“彼处处以马关条约借口,我复何从设法钳制其必从,揆诸取益防损之方救弊补偏之道,我但冀使不于西国旧约之外更肆要求,断难望于西国旧约所有之中再图补救,其难二也”;“林董谓马关约已载明日本轮船得驶至重庆,不能将已许之利益复行收回,所言尚非无据。既有马关成约在前,类此均难抵拒,其难三也”;“定约之早迟,于彼固毫无出入,而在我实有受损之处”,侨居日本商民无从保护,驻山东威海卫日军不能早撤,“卧榻之旁岂可容他人酣睡,其难四也”;“苏杭租界勘定,上海制造土货厂亦纷纷设立,彼挟马关约开办,现虽设词延宕,究无抵制之方,其难五也”;“具此五难,欲使就我范围,翕符观听,殆非易易”(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20 ,第4-6页。)。他的分析是比较符合实际的,空凭口舌,就想冲破《马关条约》的束缚,挽救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半殖民地国际地位,那是绝不可能的。这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综合较量,所以主要是政府行为。它典型地反映了清政府的半殖民地外交,弱国外交,妥协中有抗争,抗争而又软弱,不甘沦亡,又无法摆脱弱肉强食的历史命运。就订商约论,订立了《通商行船条约》,争回些利权,但又被迫接受《公立文凭》,多开租界,试图摆脱一种枷锁,但又被逼套上另一种枷锁,这是近代的民族悲剧。参与其事的人,也扮演着悲剧的角色。事后张荫桓说:“我议此约,费无数唇舌,事后有谓我专擅者,有谓我揽权者,更有谓我得贿甚巨者,殊令人寒心。”(注:王庆保等《驿舍探幽录》,《戊戌变法》资料(一),第494 、502—503、第496页。)还有人说他是卖国贼。这的确是历史的悲剧。

近代参与对外条约的签订,易招物议,他尽量避开,他自己后来还有很传神的描述。据《张樵野戊戌日记》(二月十四日,即1898年3 月6日):翁同和、李鸿章与德国公使海靖签订《胶澳租界条约》, 朝廷没派他画押,他私下很庆幸,“余获免,亦意外之幸”,免受人谤。三月初一日(3月22日)记:“赴总署公所,合肥(李鸿章)旋至, 余语合肥:以奉派俄事(指签订中俄《旅大租地条约》),毁我两人而已。合肥谓:同归于尽,何毁之意云。”三月初五日(3月26 日)又记:“余初二日力辞不获。”次日(3月27日)不得已与李鸿章去画押。 看来,他受贿50万两的事应予存疑。又五月三十日(7月18 日)记:“(职员)治格赴胶澳勘界,所携界图竟将胶州画入德界,若不重阅,误莫大焉。”这都典型地反映了当事人的心态,能争之处必争,细微处见精神。无奈事情总得有人办,有时皇命难辞,只好应命,反而挨骂。据《日记》五月初六日(6月24日),光绪就曾面责军机大臣、 总署大臣廖寿恒等:“你们甚么事不管,问起来绝不知道,推给(张荫桓)一人捱骂。”正是这种写照。这是近代中华民族的悲剧,也是当事人个人的悲剧。尽管如此,张荫桓在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中还是作了个人努力,争回些利权,这是应予肯定、不容抹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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