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回族广场的形成与发展_中国伊斯兰教论文

古代回族广场的形成与发展_中国伊斯兰教论文

古代回坊的形成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回坊是指具有共同的伊斯兰教信仰的回回民族成员,根据相同的价值观、共同的心理需要和所承担的共同义务而聚拢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特定区域。通常是以一座清真寺为核心,聚合周围街巷、村庄穆斯林回族自然结成的组织地位。它是回族社会基本的宗教、社会组织形式,是中国社会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单元。古代回坊肇始于唐代,发展于宋元,完备于明清。回坊对回族的形成以及回族社会、回族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回族社会的独特结构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和认识。

一、古代回坊的发展历程

回坊是伴随着回族先民在中国的定居,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并完善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它的发展过程可按不同时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唐宋时期,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东来,建立了蕃坊,它是回坊的最早形态;第二阶段是元代,随着蒙古人西征,大批波斯人、阿拉伯人和中亚、西亚穆斯林民族迁居中国各地,元朝政府在各地回回人居住较多的地方,设立了回回掌教哈的所和哈的司属;第三阶段是明清时期,在蕃坊和回回哈的所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为教坊。这三个阶段前后影响、继承,紧密相关,且每个阶段都不同程度地为回族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自己的历史贡献。

(一)唐宋蕃坊——古代回坊的初级形态

蕃坊是唐宋时期来华留居的阿拉伯、波斯等国侨民的聚居区。蕃坊居民多数为穆斯林,其中又以穆斯林商人为主体。它的出现是唐宋时期中国与中亚、西亚等国交往扩大的产物。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黄金时期,直到宋代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与之并行,在亚洲的西端则是另一个强大的国家——阿拉伯帝国,伴随着阿拉伯帝国的政治、军事扩张,帝国商业也将其触角伸到了世界各地,其中包括繁荣强盛的中国。而唐宋统治者一改秦汉以来限制商业发展的“抑末”理念,积极鼓励发展商业和对外贸易,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唐政府“主动遣使下海以招蕃夷”,开辟岭南、福建、扬州等东南沿海城市和唐都长安、洛阳等地为通商集散地,并“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除舶脚、外市、进奉外,任其来往流通,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税率”。(注:唐大诏令集[M](卷10).)“结以恩仁,使其感悦”,为穆斯林商人创造有利的经商环境。宋太宗雍熙四年(公元987年)“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南海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到处分赐之”。(注:宋史[M](卷186).食货志.)体现出宋代统治者在对外开放和招徕远人方面的决心和作为。而南宋统治者则更清楚地认识到市舶之利最厚,颇助国用,下诏“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注:粤海关志[M].引宋会要[M].)并采取放宽蕃舶的限制、减轻关税等优抚政策吸引蕃商来华贸易。唐宋政府对外商的一系列宽大政策,大大激发了外国商人,特别是具有好商传统的阿拉伯等地穆斯林商人来华贸易的热情。他们从“古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抵达中国,积极从事珠宝、药材、香料等行业的经营和贸易活动,以致巨商大贾不断涌现,如“番商辛押陀罗,……家资数百万缗”。(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M](卷104).海獠条.)这种巨额利润的诱惑吸引了更多的穆斯林商人来华经商,他们如鱼得水,乐而忘返,安居不欲归者“或四十余年”,或“数十年矣”。再加上一些留华不归的阿拉伯贡使、大食兵、避难归附者以及被掠到中国的穆斯林,使来华定居者与日俱增。到宋代,来华穆斯林竞达几万至十几万。(注:余振贵.中国历代政权与伊斯兰教[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7.51)中国史书中把他们称作“胡商”、“蕃客”,他们是我国最早的回族先民。

唐宋时期来华的穆斯林蕃客因为与通商、通使有关,因而他们的居住之地比较集中在沿海通商口岸或唐宋之都城,如主要居住在沿海广州、泉州、扬州、杭州等城市和长安、开封等都城中,还没有形成“大分散”的特点,但每个城镇中居住相对集中。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云:“自唐设结好使于广州,自是商人立户,迄宋不绝。诡服殊音,多流寓海滨湾泊之地”。“海滨湾泊之地”就是穆斯林聚居之地,时人称之为“蕃坊”。由于穆斯林聚居地的形成和人口的增多,就必然存在管理问题,唐宋政府遂任命穆斯林“蕃长”以管理其内部事务。关于蕃坊建置、职权等情况,寓居广州的朱彧在《萍州可谈》卷二中有这样的记载:“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人贡用,蕃官为之,巾袍履笏如华人。蕃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蕃坊行遣,……徒以上罪,则广州决断。”由此可见,蕃坊置蕃长(判官)一人,由皇帝下诏或由皇帝令地方官裁定。蕃长依《古兰经》、圣训行事,按照伊斯兰教风俗开展宗教活动、规范同类习俗、解决同类民事纠纷、维护同类利益,同时政府还通过蕃长招引海外商旅来华贸易,增加朝廷市舶收入,运进宫廷及市场需要的各国货物。因此,“蕃坊”既是穆斯林聚居区的称谓,同时又是一种政教合一的组织机构。

穆斯林蕃客在华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和风俗习惯,并以此作为无形纽带,不仅保证了其所携文化的特殊性,也为后来回族的形成找到了重要的途径。“各地伊斯兰教商贾既多聚广府(今广州),中国皇帝因任命伊斯兰教判官一人,依伊斯兰教风俗治理穆斯林。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穆斯林共同祈祷,朗读先圣戒训。……一切皆能依《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习惯行事。”(注: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7.)穆罕默德·哈桑也记载了来华穆斯林的情况:“不仅限于广州,其他中国城市,有穆斯林的地方,就有穆斯林法官、教长、寺院和市场。”(注:杨怀中.回族史论稿[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7.69.)为了履行宗教义务,完成其规定的各种仪式,他们还在居住地建立了礼拜寺及公共墓地。相传今广州怀圣寺为唐初到中国的阿拉伯人斡葛思所建,镇江有始建于唐代的仁安坊礼拜寺,杭州有凤凰寺,宋代泉州所建的清真寺现存的就有三座,扬州仙鹤寺、宁波清真寺以及北京牛街清真寺等均为宋代所建。清真寺是坊内伊斯兰信徒和过往穆斯林商贾聚礼和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的场所,蕃坊有利于他们保持独特的伊斯兰教信仰和习俗。总之,不论穆斯林蕃客居住何等分散,何等偏远,伊斯兰教信仰、习俗几乎是共同遵守的。尽管他们来华后也学习中国文化,在文化、语言方面“华化”甚多,但在宗教信仰和习俗上的“华化”则极少。

(二)元朝的回回掌教哈的所——蕃坊到教坊的过渡形态

13世纪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后,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异军突起,他和他的继承者多次发动了大规模的西征。在近半个世纪内,蒙古贵族先后征服了葱岭以西、黑海以东广大中亚和西亚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民族。正是由于蒙古人的西征和向外扩张,亚洲的民族关系和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西亚、中亚的大批穆斯林被蒙古军队裹胁到我国定居,从而形成了大规模的穆斯林移民浪潮。随着每次战争的胜利,大批的阿拉伯、波斯或其他中亚各族军士、工匠、妇孺、科技人才和上层人士及部属被迁徙到中国,大约有几十万人之多。如在撒马耳罕一地编入军队的就达3万人,玉龙杰赤一役,有10余万工匠、子女被驱往蒙古。同时,由于蒙古贵族的武力扩张,中国、中亚、西亚以及欧洲部分地区并入蒙古汗国版图之内。中西亚交通畅通无阻,“无此疆彼界”,自愿而来的商人盛况空前。而原居住于中国北方的回回商人,也不断走向全国。许有壬云:“我元始征西北诸国,而西域最先内附,故其……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各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注:许有壬.至正集[M](卷53,碑志10).)唐宋时期,中国和大食、波斯及西域诸伊斯兰教国的关系,仅限于通商,到中国来的穆斯林大都是客居的商人。元时,中国和西亚、中亚大地的穆斯林国家,都已基本在一个蒙古帝国体系之内,已非单纯的商业关系所能限制,在政治上已无所谓内外之区别,来华的穆斯林不仅不再是侨居性质,他们在华的成份更加复杂(即不再主要限于商人身份),人数、居住区域也均大大扩大,“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状况进一步形成。由于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关系,历史上的来华穆斯林一开始就是以“小聚居”的形式分布的,但在唐宋时期,由于受其来华的目的(主要是经商)和人数所限,他们在华的分布还仅限于一些通商地点,不可能出现全国性的“大分散”特征。但是,到了元代,这种情况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回回军”被派遣到全国各地驻守,大量的回回人也随之迁徙到全国各地,故《明史·西域传》载:“元时回回遍天下”。

由此可见,元代中国穆斯林的人数远较唐宋时期为多,分布地域远较唐宋时期宽广,对穆斯林的管理也有所加强。元朝采取唐宋时期蕃长司的基本方式,在中央政府设置了“回回掌教哈的所”机构,(注:元史[M](卷33).)在地方分别设置了哈的司属。(注:元史[M](卷24).)哈的即卡迪,是伊斯兰教法官称号。其实,哈的制度在唐宋时期蕃坊中已见雏型,《中国印度见闻录》卷一载:“在商人云集的广州,中国官长委任一个穆斯林,授权他解决这个地区各穆斯林之间的纠纷,这是照中国君主的特殊旨意办的,每逢节日,总是他带领全体穆斯林祷告,宣讲教义,并为穆斯林的苏丹祈祷。此人行使职权,做出一切判决,并未引起伊斯兰商人的任何异议,因为他的判决是正义的,是合乎尊严无上的真主经典的,是符合伊斯兰教法律的”。哈的职权一为管理宗教活动;二为处理回回人内部的诉讼。因此,“回回掌教哈的所”,即通过管理回回哈的来掌握穆斯林的宗教与社会活动及为国祈福,并曾一度全面掌管过回回人的刑名、钱粮、户婚、词讼等事务。最初设置“回回哈的司”可能是由“诸哈的大师”为国祈福,为皇帝祝寿,并主持宗教活动,处置穆斯林之间的词讼。这里须指出的一点是,元代回回掌教哈的与唐宋时期蕃坊中的蕃长虽都率众为封建统治者祈福,但其内涵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蕃长率众是“为穆斯林的苏丹祈祷”。元代哈的却是为非穆斯林的蒙古族帝王祈祷并颂扬其文治武功等政德。这是因为,唐宋时期居于我国东南沿海港埠地区的蕃坊穆斯林,他们多是来华经商贸易的波斯、阿拉伯“住唐”的侨民,他们的祖国仍为波斯、阿拉伯。因此,他们仍要为本国的哈的发和苏丹祈祷祝福。而元代的回回已成为中国人,要为中国君主祈祷。因为,元代在华回回已被正式编入我国户籍,由“蕃客”变为“回回户”,这是其华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尽管这时在我国境内的各族回回之间还显得十分松散,但由于他们有共同的伊斯兰信仰,却正朝着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在向前发展着。

元朝中后期,中央一级的回回哈的所被明令罢免,但各地方的哈的所依然存在,继续行使着各自的职权。因此,元末来华的伊本·白图泰曾记述过,当时回回人聚居区都有掌教和哈的,掌教总管教民一切事务,哈的专掌审判:“城市一个地区是穆斯林居住区,内有清真大寺和道堂,并设有法官和谢赫。中国每个城市都设有谢赫·伊斯兰,掌管穆斯林事务。另有法官一人,处理他们之间的诉讼案件。”(注:马金鹏译.伊本·白图泰游记[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552.)

(三)明清的教坊——古代回坊的完备形态

在蕃坊发展的基础上,经过元代哈的所的组织化管理,穆斯林在政治、经济、宗教等各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到元明之际,穆斯林的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形式——教坊制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逐渐产生。它承前启后,既沿袭唐宋以来蕃坊的发展方向,使穆斯林的组织结构更加完备、成熟,又孕育了回族穆斯林立足中国之后的终极形态的最终实现,并且培育其不断进步。教坊制的形成、完善过程之中,各人种成份注入到穆斯林中,人口更加壮大,居住特点也趋于定型,对宗教文化等的需求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层次。

在唐、宋、元的基础上,明代亦有中亚等地穆斯林“入附”中原,继续推动我国回族共同体的形成。明初,积极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不断派遣使臣和船队出访亚非各国,对来华的使臣、商人十分优待,以此吸引了中亚等地各族穆斯林的大量入附。据《明实录》统计,从洪武至成化的百余年间(1368-1487年),来华穆斯林近70余批次。其中宣德六年(1431年)的一次其人数就多达300余口。在同一期间,由漠北蒙古地区入附的穆斯林也近50批次,其中宣德二年(1427年)的一次共有280余口。明代入附的回回,为回族的形成及其后来的发展,不断注入着新鲜的血液。在伊斯兰教纽带的凝结下,这些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们与我国的汉族等民族不断通婚融合并逐渐形成为一个新的民族扎根于中华大地。

以朱元璋为首的明朝统治者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建立了完整的政权机器。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正式建立里甲制度,完善了地方行政组织制度。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百余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注:明太祖实录[M](卷135).)明朝统治者对其统治范围内的回族民众也纳入其坊、厢、里甲管辖之中。但回族穆斯林由于有其特殊的宗教生活,回回在各地普遍建立了清真寺,在清真寺设立掌教人员,成立管理组织。因而在唐宋“蕃坊”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与厢坊行政单位大体吻合的教坊组织。

教坊是以回回穆斯林居住区为基本单位,以清真寺为中心开展宗教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独立存在的、地域性的宗教组织单位。教坊的管理,由坊内群众推举有名望的“乡老”为社头(堂董、学董)组成“伊斯力”(董事会)等管理机构,负责天课财务、寺院修建、延聘阿訇、兴办经堂教育、筹建回民公共墓地等有关民族、宗教集体事业。坊内的穆斯林,除当地基层行政机关在行政、司法、税赋、差役对其进行管辖外,其他一切婚、丧、礼、庆、生辰、斋节等民俗、宗教活动,以及不触犯刑律的民事纠纷调解,均由教坊安排和仲裁。教坊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教坊间各自独立并互不隶属。二是教坊一般以一个清真寺为一坊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中心。三是教务与寺务既分离又联系。四是教坊的教长一般实行聘任制。各教坊的教长由本坊教民在品学兼优的阿訇中择聘,即非世袭。

在教坊制度下,回回社会的宗教与政治逐渐分离。封建中央集权制使得教坊不具有任何独立的或自治的性质,它不能影响和干预封建政府对穆斯林行使政治和法律权力。另一方面教坊只具有宗教权力,只管理回族穆斯林的宗教活动和民俗、教育活动,不涉及行政、刑律、赋役等。因此,总体来说,教坊制下,宗教由教坊主持,政治由封建官府行施。然而在教坊这种具有分散性和封闭性的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既形不成有影响的政治势力,也形不成带有政治权力色彩的的宗教教阶,也就很难达到政教合一了。16世纪中叶,随着回族农业经济的发展,社会阶级的分化,封建势力与宗教势力紧密结合,这种分散性的教坊单位被打破,形成门宦制度。但从全国范围看,广大回族地区实行的基本上仍是教坊制。即使在门宦制度盛行的西北地区,这种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坊制度仍然与门宦制度并存。

明代回坊——教坊,已经由蕃坊经过回回哈的所的过渡,走向成熟完善;维系教坊的精神核心——伊斯兰教的中国化已经完成;穆斯林信徒的信仰达到整合后的趋同;中国人的身份从元代确立以来已根深蒂固;回回的社会经济也在更加稳固地发展。作为一个独立民族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基本具备,回回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已成为必然。

二、蕃坊与教坊的区别

教坊是在蕃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蕃坊到教坊,这中间有着内在的历史联系。但是,教坊与蕃坊毕竟是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存在,它们之间不仅有量的扩大,而且也有质的区别。概言之,即两者之间有历史的连续性,又有着性质上不同的重大区别。

其一,教坊与蕃坊的内部成份不同 从居民的成份上说,蕃坊主要是商人、贡使等,成份相对单纯。而教坊不仅包含了蕃坊的上述成份,而且还有军士、工匠、学者、政治家等遍及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人,其成份显然更为复杂得多。从区域来源而言,蕃坊居民主要来自阿拉伯和波斯帝国,从其它国家来的人数量极其有限。而教坊则由于元明时期版图扩大,多民族融合杂居等与唐宋时期的诸多不同和超越之处,使得其内部人员来源广泛,不仅包括阿拉伯、波斯居留中国的穆斯林蕃客及其后裔,而且还包括了被蒙古人征服后迁徙到中国的葱岭以西、黑海以东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尤以花剌子模、撒马尔罕等国为多)以及波斯、叙利亚、阿拉伯、伊利汗等国中自愿来中国贸易、居留中国的穆斯林。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差别显而易见,从人数上来看,教坊远远超过了蕃坊。作为一个民族的崛起,除却应有的显示本民族与其他民族本质区别的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口,亦是不可忽缺的。元明时期教坊人数比唐宋蕃坊的扩大,也从一个方面表明了回回正在以不可阻挡的自然之势走向民族的确立。

其二,教坊的分布较之蕃坊的区域范围更加扩大了 唐时,蕃坊主要分布于我国的广州、扬州、东南沿海港口城市以及长安、临夏等丝绸之路沿线大城市、商业中心地。分散在其它地方定居的虽然有,但人数极少。宋代的蕃坊居住地较唐代有扩大,不但沿海的广州、泉州、海南岛是他们的聚居地,而且除沿海外,淮河、泾河、延河、渭河沿岸的城市以及北京、太原、杭州等繁荣的商业中心,都有他们的居住区域。总之,元代“以前回教人(其中包括蕃商),仅定居于各通商口岸。此后,仅能于得到主管机关之许可后,往来于各重要城市”。(注:白寿彝.中国伊斯兰教史存稿[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215.)居住地方少,活动面狭窄。元以前穆斯林蕃客主要定居分布在有利于进行贸易的沿海各大城市,在全国尚未形成大的聚居区。而元明时期则完全不同,原有的历史现状得到延续的同时,政府还以驻军、屯田、移民三种形式交织在一起,使穆斯林在一定区域相对集中,而且定居的规模和范围更加分散扩大,形成回回遍布全国之势,这种盛况是唐宋时期蕃坊的区域范围所不能比拟的。

其三,居留教坊与蕃坊的居民性质不同 唐代的穆斯林在中国被称为“商胡”、“胡客”、“蕃商”、“蕃客”。宋代,除了上述称呼外,还有“土生蕃客”、“五世蕃客”等称呼。而在元代,上述这些居留中国的阿拉伯、波斯人及其后裔却和随蒙古人东来中国的穆斯林,都被称为“回回人”。这个名称的变化,并非一般的变化,而是反映出丰富的历史内容。因为尽管“从七世纪中叶,就开始有阿拉伯商人和波斯商人到中国来,历五代以至宋末,五、六百年间有不断的发展。……在最盛时期,他们居留中国的人数可能达到好几万人以至十几万人,他们中间,也曾有在中国居留好几代的。但他们在长时期内都还是外国侨民,而不是中国人”。(注:回族简史[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9)显而易见,唐宋时期的蕃客只是阿拉伯、波斯等外国来中国经商并留居中国的外国人,还不是中国人,他们虽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但仍然属于不同的国家,来自不同的民族,还没有形成为中国的一个民族。而元代,把这些蕃商和东来的回回统称为回回人,说明他们已是地地道道的中国人,这一点与唐宋时期的蕃客是有重大质的区别。因为:“元人所谓之回回,实不仅宗教的意义,且有十足之民族之意义。元代之诏令文告,如不以‘色目人’与蒙古人汉人对举,即回回与蒙古人汉人并举,或以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与契丹、汉人对举,此见元人心目中,回回实与蒙古、畏兀、乃蛮、唐兀、契丹、汉人等,各为一个民族。其所以各为一个民族的原因,不仅在其种族上之不同,而尤在其文化上之不同也。换言之,即因其有共同之信仰及共同之生活方式,而能自成一集团也。在此一点,元时之回教人虽然并不异于唐宋,但二者之间则又有一极重要之区别,即唐宋时期之外来回教人并不自认为中国人,而元时之外来回教人定居中国后不久,即自认为中国人是也”。(注:白寿彝.中国伊斯兰教史存稿[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209.)到了明代,回回民族共同体形成后,其性质就更不同了,即此时他们不仅是中国人,而且已形成中国的一个民族了。正因为如此,我们把蕃坊称为侨民组织,而把教坊称作中国回族的组织。

其四,教坊属于回族宗教组织,蕃坊是侨民政教合一的自治组织 唐宋时期的蕃坊穆斯林是“住唐”贸易的侨民,中国政府对他们采取宽容优待政策,允许他们以本国法度习俗处理内部的事务。按当时阿拉伯帝国盛行的政教合一的体制,推举精通或熟悉教律教法的穆斯林,经中国政府任命作为“蕃长”或“都蕃长”。蕃长即有带领众穆斯林蕃客进行日常宗教活动的职责,又有处理蕃坊内部穆斯林之间的民事纠纷等。根据《苏来曼游记》的记载,广州蕃坊的蕃长每星期必有数日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训诫,并且在“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同为回教苏丹祝福。”(注: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7.)蕃长带领众穆斯林在清真寺“念经礼拜”。(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M](卷1380).第169册.)如果穆斯林蕃客有违法犯规之事,或穆斯林蕃客之间产生了民事纠纷,蕃长有权依本国俗法处理。对此唐政府也特地为此作出法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注:唐律疏义[M](卷6).条例·化外人相犯条)唐政府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蕃坊较多的自治权。如蕃长可按规定,分掌处理蕃坊内部“同类自相犯者”的各项法律事务。《苏莱曼游记》称阿拉伯蕃长处理其本国人民内部事务的原则是:“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一切皆能依《古兰经》圣训及回教习惯行事。”(注: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7.)对唐王朝的法律上这一尊重民族习惯的政策,苏莱曼赞扬道:“故伊拉克商人来此方者,皆颂声载道也。”(注: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7.)宋袭唐制,如《宋史》所云:“夷人有犯,其酋长得自治,而多惨酷……”(注:宋史[M].张蛊传.)这些材料都反映了在蕃坊内,一般的民事案件由蕃坊内自行处理,蕃长是集政教权力于一身的首领,既是蕃坊穆斯林的行政长官,又是穆斯林的宗教领袖。

其五,教坊宗教组织体制比蕃坊更加完备 虽然,教坊的行政、司法权力消失了,但它的宗教组织体制却加强了。唐宋时期的穆斯林蕃坊,由中国政府派一名“蕃长”全权管理他们自己的宗教生活,协调他们的内部关系。这一时期的宗教组织特点是结构简单,教职人员不齐备,功能还不太健全。《苏莱曼游记》中说:广州蕃坊中国皇帝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所谓的回教“判官”即蕃长,蕃长集伊斯兰教中“法官”、“伊玛目”等职于一身。同时由于此时的穆斯林蕃客来中国的目的不是传教,而是进行商业贸易。所以蕃坊也不具有行使宗教教育和对外传播信仰的职能。而其中存在的一些宗教活动,只是穆斯林固有特点的必然表现,即表达信仰、追求个人乃至群体精神生活的完善。

而到了明清时期,教坊的宗教组织体制却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完善。在教坊制下,清真寺有一整套组织机构,教职人员特别完备,且各司其职。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管理教务,主要有伊玛目、海推布、穆安津、阿訇、穆夫提等,他们专司清真寺的一切宗教事务。一部分管理寺务,主要有学董、乡老,他们负责管理本坊清真寺的土地、房产和其它宗教收支费用,筹办各种宗教节日活动等。由蕃坊宗教组织体制的薄弱,至教坊宗教组织体制的高度发展,显示了回族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成熟和不断完善,也标志着回族穆斯林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回坊作为中国伊斯兰教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回族的宗教社会组织,其性质和表现形式除了受伊斯兰教宗教观念、宗教教义及回族自身感情的决定和制约外,还必然受整个社会结构形式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封建中央集权是以君权至上为核心,政权统摄神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宗教只是一种信仰,发挥在政治上的作用不大,其地位只能是从属的。在这种际遇下,伊斯兰教及其回坊,只能也必须解读客观环境即大的政治、文化背景向它提出的挑战,确定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位置。在阿拉伯世界,伊斯兰教组织制度的特点是全面的“政教合一”,是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的密切结合。这种制度,在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初期,尚可部分地、有条件地存在于蕃坊中,而到元朝后期及明、清时期,已不符合中国封建政权的需要与回回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需要了。所以,明清时期的教坊组织形式,必须要符合当时封建政权的要求,走一条中国化的道路。实际上,教坊是蕃坊中国化的结果,也就是蕃坊协调与中国社会关系,逐渐进入中国社会肌体,适应中国社会需要的产物。同时,回回人也经历由外国侨民到中国国民,从回回人个体到民族共同体等一系列的变化。在这个渐变过程中,回回人以伊斯兰教的积极入世精神,由最初的商业、政治等使者的角色,逐渐立足、定居中国,并在与各朝政府之间相互理解的基础上生存、发展。他们一方面保持了自身独特的生活习俗和宗教文化信仰,另一方面又主动加入到以汉族为主的华夏文明中,积极参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融合到中国社会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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