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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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自2009年4月起,组织千余名学生参加了主题为“东北地区农村居民融资状况调查”的社会实践活动,历时6个月,对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大面积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数据和案例。调研获取了令人满意的地下金融活动原始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将能很好地回答一些以往难以回答的问题,这些数据对于今后农村地下金融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建立在这些数据之上的研究结论对政府制定地下金融方面的政策也会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现状调查

调查问卷设计了五个大的模块,分别针对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五个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提问,本文遵循同样的逻辑顺序进行分析,分别为: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存在与规模、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利率水平及其确定原则、东北农村地下金融迅速发展的原因(村民视角)、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现实影响和未来发展(民意调查)。

(一)东北农村地下金融存在与否与规模测算

1.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存在指数。从表1的调查数据看,东北农村民间借贷比较普遍,按照学界的通常做法,我们利用等距离赋值法分别赋予问题一的四个选项合理的权重,本文暂定为100、66、0和33,将选项统计数值分别与其权重相乘,加权后得出东北民间借贷的存在指数为81.2,存在指数描述的是某一事物存在的可能性大小,其数值越高,则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

从问题二的回答反馈看,多数调查样本认为其所在村镇没有私人性质的信用机构,但对于该问题的答案,我们认为应该从辩证的角度来看,部分被调查的村民出于一些不明原因难免存在明知道私人信用机构存在而故意隐瞒的动机,出于这种考虑,我们依次赋予问题二的选项以100、66、33、0的权重,计算得到私人信用机构存在指数为17.8。

结合东北民间借贷的存在指数和私人信用机构存在指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东北民间借贷活动比较活跃,但大规模的正式的地下金融组织不具有普遍性。将两个存在指数分别赋予0.6和0.4的权重后加权平均,我们认为55.84可以比较准确地度量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存在指数。

2.东北农村地下金融规模。参考国内学者进行类似调查的经验做法,为避免部分所调查村民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承认参与了地下金融活动而导致的数据失真,我们设计了反向调查的问题二,从问题二可以得知村民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融资数额占全部借款数额的比重,进而可近似得出村民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融资数额占其全部借款总额的比重。类似前文对调查数据的处理,我们分别赋予问题二各选项一定的权重,经计算可得出东北农村居民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指数为59.4。问题一的调查数据表明,占比33.6%的东北农村居民认为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是自己的主要借贷来源,换言之,占比66.4%的居民认为其他非正规渠道是其主要借贷来源,这与问题二的结论即东北农村居民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指数为59.4基本相符,我们选择二者的简单平均数作为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规模指数,为62.9。

我们的调研时间是从2009年4月到9月,可以近似认为是对2008年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状况的调查,所以我们查阅了东北三省2008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以初步测算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的规模,数据资料见表3。

对上述数据的使用,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以往研究中,几乎所有测算地下金融规模的学者都选择了将年末总贷款余额作为测算的基础数据,但通过实际调查我们发现,东北农村地下金融主要是短期资金的融通,占比达到74.2%,详细数据可参见表7,年末总贷款余额中包括大量的中长期贷款,主要为工业贷款,我们认为如果将包含工业用途的中长期贷款的总贷款余额作为基础数据,会在一定程度上人为放大农村地下金融的规模,因此,本文测算时将短期贷款余额作为基础数据,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一定的统计处理,以更准确地反映农村地下金融的真实状况。但是年末短期贷款余额也包含一定比重的工业贷款、商业贷款以及一些私营经济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放大农村地下金融规模的可能,因此,我们进一步考虑将农业短期贷款作为测算农村地下金融规模的基础数据,但单纯以农业短期贷款作为基础数据进行测算也会发生“人为”缩减地下金融规模的可能,于是我们假定村民从正规金融机构可能获得的贷款总额可以认为是农业贷款上浮一定比例后的数值,本文暂定20%,即村民从正规金融机构“实际”融资余额为农业贷款的1.2倍。关于20%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短期贷款中各项贷款之间的一般比例关系和各项贷款一般情况下的资金流向。

利用本文计算得出的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规模指数62.9,结合上述统计数据,我们计算的结果是,2008年东北农村村民从正规金融机构“实际”融资余额为205.56亿元,东北农村村民从地下金融活动中融资额为348.51亿元。我们知道,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中短期资金融通占比为74.2%,所以我们将348.51亿元除以74.2%,就可以计算出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真实”规模为469.69亿元。

(二)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

1.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组织成员结构。我们设计了表4中的问题对村民进行调查,从反馈的结果看,两类人群是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组织的主要成员,第一类是在当地具有较强势力的村民,这类村民一般在当地具有相当威信或者在家族中拥有比较高的地位,相对于一般村民,他们更容易掌控大量的农村社会闲散资金,第二类是经商致富的村民,他们拥有一定数量的闲置资金需要出借并获取收益。

2.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中借贷双方建立联系的渠道。一般认为地下金融活动以地缘和亲缘为基础展开,我们的调查结果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观点。从表5所述问题的调查结果看,亲戚、朋友和邻里之间的借贷活动在整个民间借贷活动中占比达到了95.7%,这一比重说明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具有浓重的亲缘和地缘色彩,但也要注意到刚认识和不认识的村民之间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借贷活动,这是将来政府对地下金融活动监管的重要对象。

3.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中借贷关系的约束条件。借贷关系约束条件是指金融活动中借贷双方维系借贷关系和保障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机制,结合东北农村地区的特点,我们在调查中主要考虑了以下问题:借贷双方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贷方是否需要担保?如果需要担保,担保形式主要有哪些?如果出现违约,有哪些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否存在严厉的惩罚措施?是否引发严重的恶性事件等。为力求调查全面,我们在这一模块设计了七个问题,见表6。

从上述调查问题的反馈结果看,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具有明显的松散、不规范特点,借贷活动中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比重不到40%,将实物担保作为还款保障约束的比重只有10%,高达86.2%的民间融资活动选择将信任和名誉作为还款的约束保障,这些没有严格约束机制保障的民间借贷行为一旦遭遇违约问题,如果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就会容易发生纠纷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从问题四、问题五和问题六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尽管大部分违约行为能够通过亲缘关系得到妥善解决,但也有部分违约行为会引发诸如威胁、诋毁、报复等极端后果,经过我们测算,这一比例在5%到7%之间。

(三)东北农村地下金融利率水平及其确定原则

地下金融活动的利率水平及其确定原则是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相关政府部门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设计了大量的问题对这些内容进行调查,但是经过层层筛选,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预想的数据,本文谨选出三个问题进行解释,见表7。

从上述问题的反馈结果可以看到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具有这些特点:(1)在东北农村地下金融借贷活动中,亲友间的无息或低息借贷占比较高,这种现象可能和东北地区地缘观念和亲缘观念较强的风俗习惯有关;(2)东北农村地下金融活动主要是短期资金融通,这也是我国地下金融活动的一个共同特点,且多为小额借贷。从调研结果也可以看到,东北农村存在高利贷活动,但不具有普遍性。

(四)东北农村地下金融发展的原因:村民视角

理论界研究地下金融发展的原因,多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填补农村融资缺口等角度考虑问题,我们认为也可以从村民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村民是参与农村地下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村地下金融活动日益活跃,从村民角度看,地下金融这种金融安排必然有其一定的优越性。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从村民的感受来看地下金融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

从上述问题的调研结果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的简便与正规金融渠道的不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直接对比是造成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而造成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的表面因素主要是担保和贷款额度限制,另外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关系也是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重要因素。

(五)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现实影响及未来发展:民意如何?

东北农村地下金融的现实影响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对村民的影响,我们认为主要是好的影响,地下金融满足了村民基本的融资需求,但是一些制度安排的先天缺陷也造成了局部的负面影响,因此地下金融活动需要政府的介入和监管;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为了解这种影响的大小,我们对村民进行了调查,询问了村民对地下金融现实影响的感受,在此基础上,了解了村民对地下金融未来发展的看法。

从调查结果看,多数村民对农村地下金融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地下金融的发展有效地缓解了村民融资难的问题,活跃了当地经济发展,进而在未来发展问题上,多数村民对地下金融的未来投了赞成票,但也有40%的村民认识到,必须对地下金融的发展予以规范,以防范其风险。

二、东北农村地下金融发展对策

1.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目前阶段,在正规金融渠道无法有效填补农资缺口的条件下,东北农村区域经济的活跃还有赖于地下金融的融资支持,从调查结果看,多数村民对地下金融活动的正面作用是持肯定看法的,因此,政府在现阶段应该继续充分利用地下金融的有利作用,同时加强对其监管,使其在政府的严密监管下合理发挥对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2.“收编”部分地下金融组织,取缔违法地下金融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政府将一些合规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地下金融组织进行“收编”,使地下金融成为合法的“地上金融”,给予其合理的合法地位,更好地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对违法的地下金融活动坚决取缔,遏制地下金融的负面效应。

3.从正规金融渠道想办法,弥补农村融资缺口。如设立地方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合作机构、适度放宽支农资金审批条件和额度等,逐渐增大正规渠道融资在农村借贷市场中的份额,这既是治理农村地下金融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农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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