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阶段我国商品流通的特点与秩序_货币职能论文

论现阶段我国商品流通的特点与秩序_货币职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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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流通的本质和特点及其运行秩序

商品流通是以货币为媒介的连续不断的商品交换。它是价值的实现过程和使用价值替换过程的统一,也是商品价值的形态变换过程和商品实物运动过程的统一。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目的是实现价值,而在发展了的乃至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则是实现包含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价值的价值。商品流通实现上述目的的过程,完成了变换的职能,引导生产转入消费,满足消费需要,实现生产的目的。商品流通不是个别的交换行为,而是川流不息的、或多或少的若干买卖行为所构成的系列。在一系列的商品货币交换活动,即买卖的物物关系之后是人与人的关系,商品和货币所有者的关系。每个买者或卖者,在买卖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而且代表着他背后的其他所有者的利益(卖者涉及上游的所有者,买者涉及下游的所有者),前者直到生产者利益,后者直到消费者的利益。整个商品流通过程是这些所有者利益不断调整的过程。商品所有者都想在买卖之中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这是商品或货币的所有权的体现。正常的商品流通过程,就是所有权规律得以正常起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自由地和平等地交换,以转让自己的所有权来获取对方的所有权以变换占有关系的。自愿让渡和等价交换是在“商品流通一般”的运动中内在的利益要求。只有贯彻了自愿让渡和等价交换两大原则,买卖双方才能采取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或货币,占有别人的货币或商品。所以,这种意志关系是商品或货币的所有权关系的反映。

交换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商品流通作为若干次买卖所联结成的序列,更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在流通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求自愿让渡和等价交换两大原则得以贯彻,一方面取决于所有者的社会性质,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取决于交换的环境和条件。比如买卖双方是否经济实力悬殊,交易中是否有经济性和行政性垄断,是否有社会的强权势力乃至政府的行政干预。如果是,则会因此而发生事实上的强制和不平等,造成利益的倾斜。为此,在商品流通中,要有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只有在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才有可能实现自愿让渡和等价交换。就政府来说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体现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要求,当然要在市场发育中努力培育市场,实行开放的、保护贸易自由、保护正当竞争的政策。

商品流通的本质(根本利益是所有权的要求)使之具有许多特点。这主要是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并行性和交织性的统一,全程性和阶段性的统一,连续性和间歇性的统一,运动性和更新性的统一,表面性和内在性的统一,制约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趋向性和趋利性的统一。每个特点所显示出来的对立要走到统一,都是商品流通的主体个别利益之间的对立,个别利益和流通整体利益、社会再生产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对立的克服,使矛盾趋于缓解,走向统一。而矛盾的缓解,先决条件是流通中交换主体能否自我约束,否则有赖于交换主体的群体自治,再不行还可利用国家的法律进行强制。因此流通过程要有形成秩序必要的规范。

商品流通过程是由或多或少的若干买卖(即流通环节)所构成的序列,有秩序地运行是这个过程保持正确方向,全程地、全面地、低投入、低耗费、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地发挥流通功能,实现流通目的的必要保证。然而在流通运行过程中,所有权的利益可能得到正确处理,也可能发生颠倒、错导;供求关系、价格变动和竞争状态可能正常,也可能发生混乱;交换行为的自发性可能走到自觉规范,也可能发展为盲目性。所以流通过程客观要求的秩序总是与无秩序并存着,并以不断地克服无秩序来求得有秩序。天生的秩序不存在,并且秩序是客观规律作用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为实现过程的目的和利益格局所要求的正常布局、程序和层次。规范、约束并非秩序本身,而是秩序形成的必要条件。秩序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必要保证。商品流通的目的是要通过实现商品交换,联系生产和消费,以实现社会再生产,发展社会生产力。而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所以流通秩序及其规范的内涵不会固定不变,会随商品流通所承担的实际的责任而相应地调整。秩序主要要靠客观规律作用的体现—内在的利益关系的结构来决定,而不是靠规范来决定。为此,规范是在秩序服务、服从、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所提的约束,不是凌驾于经济运行之上的强制,不是把经济运行纳入僵化的、刻板的主观模式的强制。就商品流通来说,它的特性要求在运行中要富有运动性、连续性、更新性、灵活性、伸缩性、多变性和交织性。例如复杂的市场环境要求灵活变通,往往不变则塞,变则通。灵活善变,此路不通那路通,流通的活力,流通的魔力正在于此。如果离开上述流通的特性来看待秩序和确立规范,商品流通的功能就会被僵化、被禁锢、被残戮,直至功能消失乃至起消极的破坏作用。所以一定要从生产力出发来看待商品流通的秩序和确立规范。无论如何,对商品流通的约束主要要靠交换主体的自我约束,即经济规律作用下利益的牵动与限制,而外部环境要宽松些,任何外部约束要无碍于必要的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确立。

二、不同经济体制条件下商品流通的特点和秩序问题

现实中存在着两种商品经济发展方向、关联和作用异同截然对立的经济体制,一是名为计划经济,实是统制经济的体制,另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两种经济体制条件下,商品流通有着不同的特点的秩序。

在名为计划经济实是统制经济的条件下,商品流通的本质和特性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蜕变成为实现政府指令性计划的实物分配过程,即以行政权力的强制,集中货源,通过计划平衡,分配商品,确定计划收购、调拨、供应的指标,由指定的流通机构严格地按指令性指标的要求进行购销,因而实质上已经失去商品流通作为交换价值的运动(以价值形态的不断变化带动商品体的物质运动),而蜕变为徒有买卖链条的形式,实为实物分配的过程。

商品流通作为交换的范畴,在这里却变成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而交换却居于从属的地位。商品流通的本质,物与物关系之后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的关系,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所有权的利益关系,是所有权的转让和占有的关系,因而所有者必须能够独立自主,自由地支配属于他的商品和货币,作为经济组织就必须有产权。然而在统制经济条件下,经济组织根本没有独立的产权。在统购、统销、派购、统配、调拨供应、配给等种种行政强制下,买者和卖者没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购销权。商品流通中形成国有商业垄断局面(包括国有消费品商业系统、国有生产资料商业(物资)系统以及被改变为“二国有”的供销合作社)。在政府行政的领导、计划和命令下,按行政系统、行政区域,按固定的购销对象、固定的流通路线、固定的指标组织商品流通,这样当然侵犯、损害乃至否定流通过程中商品和货币的所有者的权益。由于所有权得不到尊重,甚至被任意的平调,在流通过程中强制所造成的不自由、不平等、不公平当然导致利益不合理的倾斜。在统制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很好地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在那里,表面上似乎是在严格的行政强制下秩序井然,但实际不是明市变黑市,就是有行无市,或者以分配秩序代替流通秩序。

由于侵犯、损害乃至否定流通中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在统制经济条件下必然忽视客观规律的作用,片面地强调乃至实行单一的政治强制和政府行政的外部约束,其结果,当然会以僵化的、刻板的模式、条例、命令去禁锢和窒息流通的活力,破坏它的运动性、连续性、更新性、灵活性、伸缩性、多变性和交织性。因此,在统制经济的条件下,不合理的商品流通使生产更脱离市场,脱离消费,短缺与积压并存,消费需求难以满足,而在流通过程中,环节多,时间长,劳动耗费大,效率低,效益差,就成为难以避免的现象和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却相反。这已为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多年而经济发达的国家的实践所证明。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流通是市场活动的主要内容,商品流通是市场体系的基础。为此,市场的发育必先着眼于商品市场的发育,广泛地发展商品流通。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要充分发展商品流通的交换职能,商品流通必然要从政府决定转变为市场决定,即在时间规律、按比例规律和商品经济规律以及市场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矛盾运动规律)作用的支配下,严格保持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以及由此而提出来的利益关系。买卖双方矛盾对立的统一成为推动流通向前运动的动力。流通过程中交换的主体拥有独立自主的购销权,或者经营权,乃至于产权。在一般情况下,自愿让渡、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得以普及与贯彻。在利益的驱动和抑制下,流通过程中的买卖活动能够从与产销脱节回到联接产销;能够从引导生产面向消费的逆向回到正向;能够从增加环节的无限性转到保持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环节的有限性;能够从种种局限、限制、闭塞中走出来,以流通所特有的运动性、更新性、灵活性、伸缩性、多变性和交织性去实现商品流通的全程性、连续性、并行性,低投入、高产出、低耗费、高效率、高效益地去完成商品流通所承担的社会任务。资本主义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清楚地看到生产的社会化以及商品流通的本质和特性的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它的制度性所必然造成的分割、垄断和盲目性的逆向运动及其弊端。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不仅是不断地实现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实现和扩大生产商品化、社会化的先决条件。它还能够大大地促进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保存和传播先进的技术,促进生产现代化,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决定货币流通和信用制度的运行。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整个生产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上,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对商品生产的决定作用更强烈,流通所蕴藏潜能更丰富,组织好流通,焕发出巨大的潜能,对经济的飞跃发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机制运行必然的方式,而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供求变化和价格变动更频繁,市场竞争更剧烈,市场风险更严峻。伴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必然要相应地提高组织化程度。此外,竞争的结果还必然导致垄断的规模越来越大。这一切在客观上使得对市场和商品流通秩序的要求大大加强,这就不是靠客观规律的作用,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去引导交换主体的自我约束和交换主体的群体自治所能解决。市场和商品流通中必要的规范,包括组织形式、交易制度和运行规则,相当大部分要靠政策的引导、法律的限制、行政必要的干预来从外部进行强制。所以在市场经济,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对商品经济的作用更明显、更突出。

三、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我国商品流通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即从原来名为计划经济,实为统制经济的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这个时期,商品流通不能不带有两种不同体制条件下商品流通的特点并存和交叉矛盾的局面。一方面,市场机制在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上已经明显地起调节作用,但在主导方面却仍然不是市场决定,而是政府决定。这主要表现在:(1)工农业产品虽然大部分放开,但仍然有一些主要产品,特别是农产品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下,例如棉花仍然是统购的;粮食则以“合同制”收购为主,同时还有相当部分是下达指标的“议购粮”。卷烟是专卖,化肥是专营。专此相适应,在期货贸易中,棉花不是期货品种,粮食和油料(大米、小麦、玉米、大豆)炒不起来,期货交易所炒来炒去只是那一点绿豆。(2)地区商品流通中存在严重的地方贸易保护主义。或则分割封锁,禁止重要的商品,特别是重要原材料输出,造成优材劣用,耗费提高,而外地生产却停工待料,或者不得不用宝贵的外汇进口原料或产品;或则拒绝外地产品,甚至是优质产品输入,以保持当地落后的生产。(3)政府强调商品经济发达地区提高某些重要产品的自给率,或者提出地方行政领导对某些重要产品“负责制”,却被有的地方曲解为地方贸易保护主义。(4)某些重要的资源和产品,在行政区域交界的地方,一再发生过轮番抢购。(5)有些地方政府,仍有用行政干预,强令国商业或供销合作社收购当地积压商品或者低价销售商品乃至免费提供商品。(6)有的地方政府轻易地对有的商品实行限价乃至冻结物价。(7)在价格管理和其他一些管理上,存在只管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而不管其他流通机构的倾向,造成不公平待遇。(8)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仍然有的负担着政策性亏损,有的又享受着政策性的专营权,也是一种不公平待遇。凡此种种,说明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政府决定的倾向仍然明显存在。

正因为新旧体制并存的局面相当长时期内保持着、客观上就提供了被利用来进行投机倒把的可能。例如双轨制价格存在,谁拿到计划价格(低价商品)而以议价或市价(高价)售出,那个机构就可以大发其财。而一些以权谋私者也乘机钻营。当然,以权谋私,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远不止于此。如倒卖批文、倒卖批租土地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正常流通秩序,进行非法不正当交易的事,屡见不鲜。过去,在统制经济条件下管得很严,一些只是暗中进行的勾当,现在乘开放之机,借搞活流通之名,混水摸鱼,猖狂活动,破坏市场经济。显然,不能把这些误认为是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恰恰相反,它是新旧体制相交替,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形成期间容易被私有势力(特别是以权谋私者)所利用的缘故。这种逆序和无序,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

上述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由于政府决定而不是市场决定以及私有势力对转轨中空隙的利用所引发的商品流通方面的问题,其实质仍在于侵犯乃至否定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并抹煞商品流通的特性,用趋利性去否定方向性。

怎样克服上述的弊端呢?我以为不能就商品流通谈商品流通,而要从宏观出发,从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全局出发去解决问题。

(1)要正确处理商品流通和体制改革的关系。既然上述弊端主要在于政府决定仍起主导作用,要使商品流通正常运行,当然要深化体制改革,努力促使政府的行政权和国有经济的所有权分开,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只有这样,企业才有独立自主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才能保持对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商品流通才能真正贯彻贸易自由、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才能正常地运行。因此,出路在于深化体制改革而不是片面发展被扭曲了的商品流通。

(2)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关系。为什么由政府决定的旧体制残余还那么严重,为什么政府职能转变那么缓慢,关键在于片面追求超高速度的经济过热倾向仍严重存在,而不是按照反映为市场需求的消费需求结构来确定合理的生产结构,寻求合乎比例的最佳高速度。片面地追求超高速度,必然要大量地、盲目地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引起国民收入超分配,财政赤字严重,信贷膨胀,导致通货膨胀,币值下降,物价波动。在此同时,也必定要损害农业,牺牲农业搞工业,导致农业投入少,自我积累能力差,与农业有关的食品和工业品供应偏紧。生产脱离消费需求的工业品却大量积压,价值不能实现,支付困难,资金紧张。供不应求的商品价格又必然猛烈上涨,带动其他商品价格上涨。通货膨胀,供不应求,物价上涨,必然要强化行政干预,阻碍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的独立自主,其结果,就是阻碍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就必然要侵犯商品流通中的所有权,扭曲所有权的转让占有的正常变化,压抑商品流通的运动性、周转性、灵活性、变通性、延缩性、交织性的发挥。

(3)要正确处理实现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关系。重视深化体制改革并不等于可以忽视正常发展经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实现再生产才能扩大再生产。所谓实现再生产是指首先要实现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价值,然后才可能提取包括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在内的积累基金,而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必定要看积累的和借入的资金能否转化为生产要素,实现再生产。只有坚持在实现再生产基础上来扩大再生产,经济才能良性循环,作为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反映的市场才能正常运行,商品流通的作用性才能正常发挥。相反,如果脱离再生产的实现而去片面追求外延扩大生产,就会欲速而不达,搞乱了市场和流通。因为那样,必然是片面地重生产,轻交换,轻市场,轻流通,轻消费,而在流通中也必然是片面地重货币流通,重资金流通而轻商品流通。具体做法必然是脱离市场、脱离消费,为生产而生产,使资源分配所形成的生产结构不能适应消费需求的结构,使价值难以实现。忽视了价值实现这件商品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大事而去片面地盲目地追求外延扩大再生产,必然要强行积累,抑制消费;鼓励储蓄,抑制居民购买力的实现;离开资金的积累而大搞资金的集中,离开投资效益而扩大借入资金。其结果是价值实现少,经济效益低,积累能力差,资金供应紧张,外延扩大再生产过多地超过内涵扩大再生产。由于要素供应,特别是原料、运输和资金紧张,购买或销售困难,造成商品流通中出现种种错位、逆序的混乱现象,并给投机者和弄权者以可乘之机。市场问题,根本是实现社会再生产,只有依托实现社会再生产而不是依靠片面地、盲目地上外延扩大再生产,商品流通才通有序化。

(4)要正确处理体制中所有制改革与组织管理改革的关系。流通体制改革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在所有制方面,特别是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方面还存在严重滞后现象。因为商业是商品流通的主要组织者,商业改革问题多,商品流通的正常发展和有序运动就要受到重大的障碍。前些年流通和商业的体制改革中,偏重在组织形式、管理制度的改革。如滥办批发贸易中心,大搞脱离商品流通和商业劳动特点的利润承包制、租赁制和国有民营。近几年又到处兴建批发交易市场,组织企业集团公司和连锁商店等。但在国合的所有制上至今未能触及深层次的问题。既然商品流通的本质问题是交易中的所有权关系问题,旧体制的弊端根本在于侵犯乃至否定商品和货币的所有权,当然改革的中心要以所有权的确立为目标,才能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与所有者的利益联接起来。而商品和货币所有权的确立,决不只是实现经营权的独立自主所能解决的,因为经营权的基础在产权。中国搞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后者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状态而搞“一大二公”,使国有制问题很多,集体所有制也变成官办的“二国营”。本来,社会主义经济应以社会所有制为形式,在没有找到合适的社会所有制以前应以国有制和合作制为内容的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合作制可能是最佳的社会所有制)。但在旧体制下,国有制却由于官(政府)管变成官营,由官营而变成官有,其结果是一切听命于政府。国有资产变成财政部支配的财产,不归国家所有,不能独立营运。至今国有资产管理局还隶属于财政部。而在国有商业中,财政部极少投入资金,80年代后期竟公开停止拨付流动资金。国有商业在经济上不仅不独立,反而成为税收和利息支配下既没经济实力,又乏活力的机构(国有批发商业最为明显)。而国有银行,同样也参加政府系列,执行政府命令,实质上更是体现政府决定要求的经济机关。显然,要使商品流通正常发展和有序化,就一定要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有银行从政府那里分离出来,归人民代表大会。恢复国有经济本来面目,由官有变民有,由官营变国有自营,由官管变政府只管行政份内的事。国有企业和公司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管,由国有投资公司经营,由公司管理内部,由经理管理业务。国有小企业就坚决分离出去,改为集体所有制或私有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企业化、公司化,相当大部分可以股份化,但不应追求股份公司,而以合股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至于供销合作社也要真正恢复民有、民营、民管。如果仅是恢复全国总社,编制仍然归政府管,领导干部仍然由政府任命,其结果,依然难以摆脱是政府在农村的工具而不能独立的状况,所有制问题就得不到彻底解决。总之,所有权一定要从政府那里分离开来,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一定要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回到民间去,独立自主而不官办,才能在商品流通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作用。因此,这决不是“产权”二字所能解决的。

(5)要正确处理主导作用和公平竞争的关系。先说“渠道”的概念,它是指商品从生产者手中转卖到消费者手中所经过的组织环节,所走过的路线,因而不存在着按经济成分划分的渠道问题。只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销的渠道、由商业媒介的渠道和由生产者推销机构在前,商业媒介在后,或者商业媒介在前,生产消费者采购机构在后的连接型渠道,决没有分国有商业、集体商业、私有商业之类的渠道,因此也就无所谓国有商业主渠道的概念。只有在特定的市场上,某种性质的商业(例如国有商业)成为商品流通主要组织者中的主导力量,居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然而国有商业要在商品流通中起主导作用,①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成为主导力量。这就不是靠政府封赐的,不是靠特许经营形成行政垄断来达到的(因为它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要靠经济实力。②单靠经济实力也不一定能起主导作用,还要靠国有商业有良好的体制、经营机制,善于竞争,在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③主导作用是就商品市场总体来说,关键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行业中起主导作用,而不是事事、处处、在一切商品中都起主导作用,因此不能强求国有商业在一切地方、一切行业中都要占最大的比重。④国有商业起主导作用,其一是客观的,依靠它自身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素质、先进的技术装备、人才、地理位置、信誉、出色服务、文明经商,在竞争中起作用,其二是国家调节市场时,接受国家委托而成为吞吐商品的依靠力量,而不是用行政的干预和支持去压制竞争对手。⑤国有商业接受国家的委托,通过吞吐去调剂供求、稳定物价不是无条件的。政府要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决不能把政策性亏损转嫁给国有商业。⑥国有商业要靠自身正常的经营来获得商业利润,而不能指望靠委托而形成特权经营来得到行政性的垄断利润。⑦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进行调节固然必要,但范围越小,时间越短、品种越少越好,那样才有利于市场机制在商品流通中发挥作用。为此,政府的宏观调控重点不应放在市场,放在商品流通,那是亡羊补牢的办法,是治标的办法;宏观调控的重点应放在投资,放在货币发行,要避免失控。只有经济运行有较宽松的环境,市场上有较充分的竞争环境,商品供求比较协调,才有形成良好的流通秩序的基础。

(6)正确处理开放和管理的关系。政府对商品流通的行政管理是必要的,但管理不是目的,是手段。政府的管理是上层建筑,要服从和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以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政府的管理要贯彻为经济、为市场、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精神,从开放搞活出发,为确立商品流通中的所有权利益,为发挥商品流通的运动性、周转性、更新性、灵活性、变通性、伸缩性、交织性提供必要的保证。活字当头,才能管而不死;管字当头,不是管死,就是乱上加乱。要以疏导为主,不能一味围堵。管理中要以经济杠杆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用经济杠杆去调动各个主体利益,形成有序性。行政手段是强制性的,一定要反对主观随意性,要有法可依,依法惩处不法的行为,保证商品流通按照市场所要求的秩序运行。

最后,必须提到的一点是: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的统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还不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那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运行中所实行的现代市场经济。经济发展中市场发育的重点在于建成贸易自由、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不能无保留地硬搬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范和管理,而要更多地吸收自由竞争阶段市场经济的办法,不要过多地强调政府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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