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学术监督典型机构运行体系的对比及经验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典型论文,体系论文,学术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随着学术不端行为的不断蔓延,人们逐步意识到这一现象的严重性。各国学者开始从不同领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发展趋势、根源等进行研究。以美国为例,自1992之后,该国每年以学术不端行为为题的论文就超过80篇,其中1995年达到150篇[4]。在研究过程中人们逐步意识到遏制乃至消除学术不端行为仅仅依靠学术界的自律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外部力量的介入。于是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相继设立了学术监督机构,例如美国公共卫生部1996年成立的诚信办公室,英国学术杂志1997年设立的出版伦理委员会,丹麦1992年设立的丹麦科学研究不端行为委员会以及德国科研理事会组织设立的国际委员会等,各机构在抑制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晚,各类学术监督机构尚存在诸多不足:在地位上它们缺乏威信;在运作方式上它们缺乏规范的程序;在调查过程中它们缺乏应有的公正透明,急需借鉴国外经验。
考虑到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系统控制的国家中,美国是起步最早,且最具经验的[2]。所以本文将从学术监督机构的运行要素、关键环节等方面,结合案例对比中美最具代表性的学术监督机构-“美国学术诚信办公室”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从中找出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存在的缺陷,并为相关学术监督机构的完善提出建议。
2 中美学术监督典型机构运行体系对比
美国诚信办公室和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作为所在国发展较为完备的学术监督机构,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从设立环境来看,两者都是建立在学术不端行为日益增多以及政府、公众的监督意识日益增强的基础上;从监督范围来看,两者只对其资助的项目负责等。但是由于两国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别,两机构在运行要素、关键环节以及处理结果上必然存在差异:
1)机构运行要素比较。
我们可以将学术监督机构的行为描述为:监督机构的人员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相应的程序对监督客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罚和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从这一过程中我们很容易找出学术监督机构的运行要素主要包括:监督机构人员、实施依据以及监督客体等。①人员组成。学术监督机构人员作为监督行为的实施主体,他们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督工作的效度。美国诚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由30多名博士和专业人士组成;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则是由4名院士带领19名博士的队伍。②实施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是任何学术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行为的基础,它们直接关系到监督机构及其行为合法性、权威性。早在美国诚信办公室成立之前,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颁布了卫生研究法的补充法案,明确规定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机关要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核查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并调查那些被举报的案件,同时向政府提交报告[4]。这些法案称为美国诚信办公室成立的基石。而我国的自然科学监督委员会只是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内部的有关规定建立的,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③监督客体的范围、规模。监督客体的范围和规模决定了监督工作的难易程度和效率。从监督客体所包含的学科范围来看,美国诚信办公室只涉及医学领域,而我国的自然科学监督委员会是以基础学科为依托,涉及数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管理7个领域;从监督客体所包含的项目规模来看,前者每年要对美国公共卫生部支持的3万多个项目进行检查,而后者每年则要负责监督4万多个项目;前者每年受理的举报200件左右,2005年达到265件,而后者每年接受举报仅有不到100件。
通过对学术监督机构运行要素进行对比,可知美国诚信办公室作为单一学科的独立学术监督机构,面对较少的监督项目数,却拥有较多的监督人员和有效的举报机制,可以预计它的监督力度远远优于我们。
2)关键环节比较。
了解了学术监督机构的运行要素之后,还需要了解监督机构行为实施的若干关键环节。主要包括:界定监督客体,明确监督主体,遵循监督程序等。
①界定监督客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界定,就是使人们了解科技人员怎样的行为属于不端行为[1]。在这方面,美国诚信办公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起初它们将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为“捏造、篡改、剽窃(FFP)和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科学道德的行为”。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美国国会组建的一个专门工作小组经过调查认为之前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中包含模糊概念-“严重违反”;由于概念的不明确,执行机构也就一直将调查仅限于FFP的范围内[8]。针对质疑,美国联邦政府在2000年12月发布的政策中删去模糊概念,将不端行为定义为在准备、实施、整理以及发表等科研环节中出现的捏造、篡改以及剽窃行为,并对“捏造”、“篡改”、“剽窃”三个重要的关键词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2005年3月16日,在“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监督委员会将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为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之后没有对该定义做出具体说明。
②确定监督主体。所谓监督主体是在监督过程中对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的直接负责单位。监督主体可以是监督机构自身,也可以是受委托的研究机构或高校以及民间的科研监督组织等。完全依靠机构自身,可以保证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但由于要承担所有调查工作,工作质量和效率不能得到保证;委托民间监督组织,可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但由于机构的权威性受到质疑,调查过程中容易受阻,不易得到一手资料,调查结果也不易被承认;委托不端行为发生单位,便于开展调查,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包庇现象的产生。可见在确定监督主体时,要充分斟酌各类监督机构的优缺点,同时还要考虑国内监督机构的现实发展水平以及机构所面临的具体环境。美国诚信办公室明确规定监督主体为高校或研究机构,即原则上尽量由申请资助的研究机构来承担不端行为确认的主体责任。只有在诚信办公室觉得有必要或该研究机构提出要求的“特殊”情况下,才会直接进行调查。相反,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认为只有在必要时才会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主要的调查工作是由本机构独立完成的。
③遵循监督程序。学术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美国诚信办公室实施监督遵循的原则为,首先对举报案件进行分类:包括移送相关部门、确认没有发生不端行为、由ORI进行详细调查(见图1)。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不端行为存在与否,谁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不端行为的影响有多大等”。
图1 美国诚信办公室监督流程
而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遵循的原则为,首先对举报进行分类,包括不在受理范围、在受理范围、涉及科学基金经费使用三种类型[11](见图2)。分类后,监督委员会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组最终提出详细的调查报告。
图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流程
可见,两机构实施学术监督的程序都包括,举报案件分类、立案、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处理等几个步骤。但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在分类阶段美国诚信办公室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他们互通举报信息,避免重复作业,而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则是一味剔除不在范围内的举报;在立案、调查阶段,美国诚信办公室采用了两阶段调查方法,在确保所有范围内举报案件都能及时得以处理的同时,对于“特殊”的案例进行正式立案调查,而我国监督委员会对所有需要调查的案例均由本机构独立开展调查。
④公开透明的监督公告。一份翔实、透明的公告不仅可以保证监督机构的工作质量,还可以增加公众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认可。美国诚信办公室自成立以来每年年底都会向政府提交一份六七十页的报告,该报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可以下载。报告的内容十分丰富,一般包括: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统计、教育和防止、研究以及信息和保密工作等几个方面;附录里会罗列该年度确定并处理、经过正式调查未导致不端行为以及导致诉讼案例的详细情况。而我国自然科学监督委员会自2005年才开始对处罚的案例进行公开,从公布的简报来看,类似“程某某,被举报假造个人信息和冒替主要成员签名”,“陈某,被举报假造个人信息”的简单文件就已经代表调查工作的圆满结束。可见,我国自然科学监督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提供的信息量小,没有遵循一定的体系,需要进行改善。
3)机构案件监督侧重点和处理结果的比较。
比较了两个机构的运行要素、关键环节之后,我们来考察两机构在监督侧重点和处理结果方面的区别。为此我们整理了美国诚信办公室1994~2005年的148个案例(确定不端事实并已经处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底公布的38个案例(确定不端事实并已经处罚)。我们将收集来的案件进行归类统计分析。
①监督侧重点的比较。通过案例分析可知:美国诚信办公室将148个案例分为7类。其中“捏造”占14%、“篡改”占34%、“剽窃”占5%以及三者之间的组合(Fab/Fal)占41%、(Fab/Plag)占1%、(Fal/Plag)占5%、(Fab/Fal/Plag)占1%[3]。而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主要是从资金申请、论文发表等方面监督学术不端行为。在公布的38个案例中,抄袭国外论文、一稿多投、伪造依托单位、主要成员未能参加项目工作各占7.9%、伪造申请者个人信息占65.8%,抄袭申请书占2.6%。可以看到其中关于项目申请方面的不端行为占84.2%[9-10]。从上述分析来看,美国诚信办公室注重的是项目过程以及研究成果的监督,而我国自然科学基金则是以事前监督(项目的申请阶段)为主。两种不同的监督模式,有其各自的优点,研究过程和成果的监督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调查的时间跨度较长,但是它从根本上保证了项目的质量;而事前监督则刚好相反。
②处理结果的比较。通过案例统计可知美国诚信办公室各种处罚结果为:禁止继续接受联邦政府资助占30%,禁止为公共卫生署提供顾问等服务占42%,要求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管占14%,要求不端行为当事人提交证明(证明提交给公共卫生署的建议书中数据的可靠性,证明观点、调查结果、方法论等的来源)占6%,要求不端行为者对文献等做出更改或修正占8%[3]。而我国自然科学基金2001~2005年(不含2004年)的数据显示它的处罚结果为:内部通报占31%,撤销项目并追回资助金22%,取消基金项目申请占21%,公开通报占12%(其中实名公开通报是从2005年开始的,只占总量的4%),提醒注意学风问题占6%,责成相关机构加强管理或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占6%,要求当事人在杂志上公开承认错误和终止项目各占1%[6]。
本文认为对科技人员研究职业影响最大的处罚措施包括禁止接受项目资助、禁止向政府和项目资助单位提供服务以及公开实名批评[7]。可以看到在美国诚信办公室处理的案件受到“禁止接受项目资助、向政府提供服务”1~10年不等处罚的占72%,且处理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向民众公开。而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处理的案例中受到2~4年“取消申请项目资格”处罚的只有15.8%[9-10],处理结果的实名公开率只有7.9%。
可以看出不论是在处罚年限还是处罚结果上,美国诚信办公室都更加严厉。从收益和成本的角度考虑,相对于美国,我国的学术不端是一种低投入、高收益的行为[5]。这必定使一些科研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增大科研人员发生不端行为的可能性。
另外,从美国诚信办公室的案例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几乎所有的举报人与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案例中属于“上级”关系(院长、实验室主任)的占30%,“同级”(同事、合作者、合著者)占18%,“下级”(研究助理、技师、一般研究人员、学生)占21%,“专门的督学”(督学、审查者、项目批准者)占10%[3]。虽然在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案例中无法确认这一信息,但是从社会上举报案例的情况以及获得信息的难易性、可靠程度和及时性考虑,我们可以认为在中国学术界也存在这样一种状况。从上述分析还可以看出大多数的举报者是居于一定的职位或是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年轻学者很少参加举报者的队伍。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年轻学者处在学术创造的起始阶段,没有社会地位,畏惧特权,害怕报复。
3)对比分析。
通过以上两个部分的对比,我们大体上了解了两个机构的基本情况(见表1、表2)。
表1 两机构的相同点
监督范围 负责监督所资助的项目、课题
地位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发展较为完备
机构职能 接受举报、调查处理、建议教育
调查程序 举报分类、立案、调查、报告、处罚
表2 两机构的不同点
美国诚信办公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
理论研究 充分,由现象到本质的分析 不充分,直接讨论根源和解决方法
机构性质 独立的,只涉及单一学科
自主权较弱,囊括7个学科领域
机构职能 侧重教育和防范
侧重调查和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会内部制度
较多的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较少的项 较少的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较多的
目,获得较多的举报
项目,获得较少的举报
监督客体 狭窄范围,对关键词有详尽的界定
宽泛的定义
监督主体 研究机构或高校
监督委员会
调查种类 照会调查、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
调查报告 信息量充足,全部公开 信息量有限,部分公开
监督模式 过程监督、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
处罚结果 处罚力度较强 处罚力度较弱
从表1、表2的两机构对比来看,美国诚信办公室的监督就是一个系统化、法制化、透明公正的过程,他们依靠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监督;而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则是一个有侧重点、简易明了、半透明的过程,从我国学术监督机构发展的情况出发,机构对项目实施事前监督。
3 学习与借鉴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美国诚信办公室不论是在监督客体的界定,监督主体的选择,监督机构的运行还是监督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上,都值得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借鉴和学习。我们结合目前我国学术监督机构现状,针对我国自然科学基金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监督主体的“监督”。
从学术监督机构的发展趋势以及监督的有效性考虑,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应该尽快将不端行为当事人所在机构确立为监督主体。但由于我国承担项目检查的机构自身还存在不足,仓促地实行这一措施,很容易出现包庇现象。所以需要有一个过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还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对监督结果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其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在承担项目检查的机构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放权。
2)统一规范不端行为的含义。
考虑到我国学术监督水平较低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样性,我们认为我国自然科学基金对不端行为的界定应采取具体条目列举法。其中具体条目是通过历年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危害性和发生频率的统计中挑选出的。定义中一定要排除模糊概念,对于不能很准确表达的关键词、句,可以效仿英美法系——以判例为标准的做法,以典型案例作为界定的模板。这样既能及时反映学术不端行为的变化,也使监督者、举报者更容易辨识学术不端行为。
3)公开详尽的调查报告、公告。
在学术监督调查结束后,需要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公告。调查报告应该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公告内容可以效仿美国诚信办公室的做法,包括举报信息统计、对举报进行核查的时间跨度、确定不端行为案例的处理时间跨度、确定不端行为案例的处理结果统计等。
4)畅通举报渠道。
学术监督机构不仅要为举报者提供揭发的平台,还要在事后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特别是对年轻学者的保护。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资历、学术等级的社会中,这一条更有其现实意义。在赋予举报者权利和义务时,要求举报者所在机构公正地对待举报者,保护他们不受报复;必要时相关机构还要为举报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补贴以及道义、法律援助。
据了解科技部于2005年11月9日宣布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的科研诚信问题,此办公室在2007年1月1日起正式运作。以上的建议也适用于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等学术监督机构。
4 结语
本文旨在借鉴国外优秀的学术监督机构的经验,使我国学术监督机构尽快走上正轨。但是由于我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相关资料的缺失以及两机构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的差异,文章仅对两机构部分交叉内容进行了对比,提出的建议也十分有限,这是本文的局限性。
另外学术监督机构除了本文介绍的科研资金资助机构外,还包括高校、研究机构、专业学术协会、官方组织、科研资金资助机构以及一些民间组织。为了完善我国的学术监督体系,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监督机构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各类学术监督机构之间的存在的关系,这也是我们即将要关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