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列宁对社会主义时期监督机制的思考_苏维埃论文

再论列宁对社会主义时期监督机制的思考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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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17年10月革命胜利到1924年,尽管列宁亲自领导苏联党和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时间只有短短的7年,但他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其中,有关社会主义时期监督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即是这一宝贵思想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温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监督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我们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机制,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反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1871年3月18日爆发的巴黎公社革命,带来了“把人类从阶级社会中永远解放出来的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曙光”[①],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开辟了完全新型的无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先河,首创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广泛而直接的监督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在人类历史上,“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常备军和官吏”[②]。“公职已不再是个人私有物”,而是“真正工人的职务”,一切国家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为了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追求升官发财,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一是实行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三位一体的原则,“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并且实行广泛的监督制,“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二是实行普通工人工资制,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③]从而,“彻底消除了国家等级制,……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这是因为,那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社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④]列宁十分重视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以及巴黎公社确立的人民监督制度的原则,并且结合本国的实际作了继承和发展。他在谈到巴黎公社人民监督制度及经验时指出:要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就要“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而防止公仆变成官僚的措施之一,就是“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可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⑤]进而,列宁深刻分析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内部存在着的严重问题,并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批判。

首先,列宁把官僚主义、受贿行为等腐败现象称之为“沙皇制度可诅咒的遗产”。由于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各种人才奇缺,所以不得不把沙皇时代的旧官吏及其工作人员请回来,在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机构中担任职务。这样,就使得苏维埃国家机关实际是“资产阶级和沙皇制度的大杂烩”[⑥];“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很少经过比较认真改变的旧机关的残余。”[⑦]事实上,旧官吏、旧职员进入苏维埃政权机关之后,很自然地将因循守旧、办事拖拉、挥霍浪费、不守纪律等习气带了进来。列宁明确警告党内,这些旧思想、旧习气、旧作风的影响,是产生官僚主义、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温床。

其次,列宁把腐败现象、官僚作风比作是国家机构中的“脓包”,是人民的大敌。他说:我们面临着三大敌人:一是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二是文盲太多;三是贪污受贿行为盛行。从而,他提醒全党注意:“在容许贪污受贿和此风盛行的条件下”,政府的“一切措施都会落空。”[⑧]因此,他在给司法人民委员部革命法庭等机关的一系列信件中,要求把有关拖拉作风的案件提交法庭审理,并且一再强调:“对拖拉案件的审理应该是最庄严、最富有教育意义的,而判决则应该给人以强烈的震动。这一点极为重要”[⑨]。同时,他通过一些错误的、失职的事例来教育年轻的苏维埃干部提高抵制和杜绝官僚作风、贪污受贿行为的自觉性。他特别指出官僚主义的危害性说:“我们所有经济机关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⑩]

列宁上述关于新生苏维埃政权内部官僚腐败实情的认识和批判,体现了他对于马克思主义有关无产阶级政党、政权和国家建设等学说的阐发和宏扬,同时也为他产生形成社会主义监督机制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列宁在当时清醒地认识到,要彻底战胜官僚主义,就必须让全体人民来管理国家。他说:“整个关键不在于政治权力而在于是否会管理”[(11)]。然而,关键的问题在于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水平和管理才能。但当时的俄国不仅人民群众因缺少文化而不能直接参加管理,而且一些共产党员因文化水平低下而缺乏管理才能。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不得不采取这样的体制:一是由无产阶级政党代表人民实行专政,代替人民对社会和国家事务进行决策;二是由专家及行政官员代替人民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进行管理。列宁认为,这种体制的实行,有可能脱离人民的监督与控制,带来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根除的官僚腐败现象的严重后果。从而,他明确指出:“如果不进行有步骤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机构,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12)]。因此,在这个时候,“应该有更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的一切可能性”。[(13)]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之下,列宁提出了一系列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时期监督机制的理论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

概括起来说,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监督机制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搞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前提。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是一个权力比较集中的政权。而在整个政治权力系统中,共产党居于核心的领导地位。列宁指出:“参加执政党的引诱力很大”[(14)]。这种“引诱力”指的就是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力量几乎完全用来直接保卫国家,直接抗击敌人,直接抗击那些根本不让社会主义共和国长期存在的国内外资产阶级”[(15)]。这对于当时处于资本主义包围的苏维埃国家是必要的。但缺点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直接有效的监督,容易形成少数人滥用权力,违法违纪,甚至导致个人的专权。因此,国内战争一结束,列宁就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必须正确地处理好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的关系。如何划分这种“职权”,处理这种“关系”呢?列宁提出了三种办法。1.党对国家的领导是总的领导。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由唯一的党即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不变。具体说来,共产党实行总的领导即政治路线的领导,它包括:制定正确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选拔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等等。2.共产党的职能与苏维埃政府的职能应当分开。列宁指出,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就是“党组织不应该代替苏维埃”,“不要发布在苏维埃工作方面的行政命令”。党不再包揽行政工作,而是充分发挥其政治领导作用,较好地行使监督职能。3.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实际事务的执行情况。列宁强调说:“我们的共产党员直到现在还不很善于领会自己在管理方面的真正任务:不是要‘亲手’包办‘一切’,这样就会忙忙碌碌,一事无成,而是要去检查几十个、几百个助手的工作,对他们的工作组织自下而上的检查,即真正群众的检查。”[(16)]

列宁关于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搞好监督检查之前提的思想是很有说服力的。这是因为,在行政系统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党不能处在比较超脱的位置上,而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那么党对政府的监督检查就难以发挥效率,难以搬掉党内官僚主义赖以滋生的温床,难以使党真正成为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中坚力量。遗憾的是,列宁虽然看到了由于俄国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实行的是一党执政的体系,党的权力过分集中,容易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提出了改革党中央机关,扩大党内民主,改进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方法,建议对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作一系列变更等主张和措施,但是,由于十月革命后严峻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形势,尤其是由于列宁英年早逝,对于党应该怎样进行总的领导,如何加强执政党和政权廉政建设问题未来得及作理论上的彻底阐述,他所提出的一些科学主张和措施并没有完全付诸实施。尽管如此,列宁提出的加强集体领导,实行分权的思想,表明了列宁分权、制衡思想的初步形成,这不仅对于当时充分发挥党的政治领导作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提出了宝贵的启示。

第二,有效的党内监督是搞好苏维埃政权监督的基础。列宁认为,为了保证党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必须完善党内自我监督机制。其具体办法有三条:一是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个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也象一般中央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审查,因为他们也将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17)]这个监察委员会的人要直接参加党政最高权力机关的决策、立法和执法活动,直接对党政机关的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凡与政治局的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当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个委员。”[(18)]二是保障监察机构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各级监察委员会不受同级党委的管辖,对监委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遇有不同意见,可交联席会议解决;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在任期未满之前,不得任意调换工作。三是提高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与权能,保证对最高权力进行监督。列宁要求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要讉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并且总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得非常正确。”[(19)]

这些都说明,列宁很重视执政党自身的自我监督,特别重视事前监督,并给予中央监察委员会以特别权力,保证其拥有并确能独立行使参与权、检查权、咨询权、纠正权、否决权、罢免权、查处权等基本权力,有利于防止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的产生。这些对于当时苏维埃俄国加强党内监督,搞好民主政治建设起了重要指导作用。而且对于我们当前搞好党内监督,建立科学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具有直接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三,设立工农检查院,对行政执行系统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列宁认为,实行监督的机关首先是工农检查院,因为它“是改善我们机关的工具”。对此,他采取这样几项措施来维护、发挥工农检查院的权力和作用。一是明确它的地位和权能。工农检查院与行政系统(即政府系统)是平行的,它对政府的监督是外部监督。二是提高工农检查院的权威性。根据新生苏维埃国家的实际,列宁着手将工农检查院与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以求建立一个典范的、高水平的和有威信的工农检查院联合机关。三是吸引广大工农群众参加检查院工作。这就是把那些有知识,受过训练的和一心一意为社会主义奋斗的工农群众吸引到工农检查院中来。列宁指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工农检查院获得最高威信,提高监督能力和职权范围;是为了使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更具有代表性,并通过工农中优秀分子的参与,增强其与广大群众的联系,以实现对党员、对党员干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广泛有效的监督,防止官僚主义和蜕化变质。

第四,尽力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素质。列宁指出,应当把工农检查院“改造成真正模范的机关”[(20)]。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用完全特殊的方法,经过极严格的考试来挑选工农检查院的工作人员。”[(21)]被录用为工农检查院职员的人,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1.必须有几个共产党员作介绍;2.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知识考试;3.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基本理论、行政管理和公文处理等基本知识的考试;4.必须同中央监察委员和本院秘书处配合工作。进而,列宁认为培养选拔干部、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最重要的途径是对他们进行培训:“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还包括研究理论,即研究如何组织他们将要去做的工作的理论;并包括实习,即在老同志或劳动组织高级研究所教师的指导上进行实习。”[(22)]通过培训,尽快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品质和道德素质以及理论修养;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提高监督检查人员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性,更有效地发挥其监督检查的功能。

第五,严格精选人才,建立个人工作责任制,是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列宁认为,要使社会主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效力,就必须建立个人负责制。他在给亚·德·瞿鲁巴的一封信中说:“当前的首要任务,不是颁布法令,不是改组,而是选拔人才,建立个人所做的工作负责的制度,检查实际工作。不这样做,就无法克服窒息着我们的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23)]十月革命胜利一年以后,列宁在总结苏维埃机关已经积累起来的工作经验时,就拟订了《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在该草案的第二部分,他提出每个人对所做的工作严格负责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要求:“每个担任苏维埃职务的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对于这一任务和责任,“必须立即绝对执行”,否则就不可能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他明确强调:必须“把不认真执行决议的人送进监狱和驱逐出去。”[(24)]只有这样,才能把那些有知识,受到教育和训练的能够勇于承担任务和责任的优秀人才选拔到苏维埃领导机关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工作人员都养成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才能使每个环节分工明确、任务明了、各负其责,建立一种严格的赏罚分明的检查制度。

第六,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也是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功能的条件。列宁指出:监督“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25)]。其具体措施是:1.要给人民群众以管理国家的权利,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列宁就代表人民委员会起草了《工人监督条例草案》,提出了实施监督的具体办法,并领导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18年11月中旬通过了正式条例,使各个行业、企业展开了计算和监督活动。2.成立工农代表会议,吸收工农群众参加监督工作。其中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过工农代表会议,推选出经过考验而证明其忠实的工农代表参加工农检查院,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以便考察群众的情绪,接近群众,满足群众的需要”;二是制定法令,规定工农代表会议的权能。在《关于把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工农检查院的法令》中规定,如果工农检查院的代表辜负了人民的信任,群众对他们的工作不满意,各种工农代表会议有权随时罢免他们。这就使得工农检查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工农代表会议的监督,并成为代表人民对苏维埃各机关进行监督的工具;三是实行工农检查员轮流制,以防止参加监督工作的工农群众代表为官僚主义所同化。3.扩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列宁在1918年11月起草的一份决议中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对苏维埃机关负责人的任何措施(或拖拉作风等)提出控告,该负责人或机关必须写出简要记录以及事情的实质。1920年2月,他又主持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工农检查院条例》,其目的是为了使工农群众独立行使对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权。与此同时,列宁还代表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一个重要法规,其中特别规定:“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登记簿,要有简明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国家监察部的负责人员有权参加所有的接待,并有责任随时视察接待工作,检查登记簿,把视察检查登记簿和询问群众的情况作成记录。劳动、国家监察、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必须在各地设立星期日也得保证接待的问事处。”[(26)]总之,列宁认为只有真正扩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真正吸收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和广泛监督国家管理机关,才能消除苏维埃机关的缺点,清除机关中官僚主义的恶习,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

综上所述,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监督机制的思想,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无产阶级政党学说、政权建设学说和国家建设学说指导下,依据初期苏维埃国家所处内外政治、经济、军事和思想文化实际情况而不断形成的,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这一思想的内涵就是:树立监督机关的最高权威,提高监督人员的基本素质,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今天我们重温列宁的这一思想,仍感意义重大,并且给我们以极大启示。

第一,建立完善的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是对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措施。当前,我们党和政府正在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要内容的“鱼水工程”,要使这一工程取得真正的成功,建立完善的、有效的、全方位的党内外监督机制至关重要。近些年来,我们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党内外监督的法规。如1996年5月,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宣教室编选、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党纪政纪条规手册》。该手册精选了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发的一系列有关党纪、政纪的条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48篇,既有实体性法规,也有程序性法规的常用法规。其中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总则》中规定:“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中,重申和建立进一步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监督职能作用的五项制度。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对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纪律监督作用和党内纪律监督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重要的党纪政纪条规,是增强党员干部监督意识,强化党内外监督的思想武器;是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进行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的工具书;也是对列宁关于加强党内外监督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尽管这种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且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还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但只要我们坚持不断地运用这种机制本身的作用,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这三者有机的统一起来,就能在实践中收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社会普遍参与管理,人民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利,是加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条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是否充分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根本标志。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十分强调社会普遍参与国家管理的思想。虽然因当时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文化不发达,要做到这一步是很难的。但列宁提出的在管理中实行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的原则,代表了苏维埃民主制度发展的方向。毛泽东在长期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关于人民监督机制的思想。他一贯主张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互相监督的机制,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在延安时期,毛泽东的这一民主监督的思想更加明显。1945年7月,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访问延安时与毛泽东交谈时提出:一部历史总跳不出由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中共能否找出一条新路,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事实上,在当时延安人民民主政权内,正是把实行廉洁政治、建立廉洁政府作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来实施,由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发挥民主监督的促进作用,才造成了人民战争,威力无穷;延安边区铜墙铁壁的局面。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历史发展的新时期,提出了深化改革,反腐倡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为此,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加强我国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制度和监督制度,才能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监察监督工作者,是确保党的监督检查任务高质量完成的组织保证。列宁所强调的必须加强监督机关自身建设,选拔培养政治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的优秀人才到监督部门之中,造就一支强有力的监督队伍的思想,对我们今天加强党的建设,反腐防变,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我国目前的法制实践来看,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党的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与形式的监督制约系统,一批德才兼备、具有扎实深厚的纪检监察监督专业文化素养和才能的监察监督工作者,在各自岗位起到了反腐惩贪的钢铁卫士的作用。但是,也有少数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有的执法犯法,执纪违纪,严重损害了我国监察监督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形象与威信。这显然与我国当前的干部制度和干部政策有着一定的关系。我们在干部的任用上,主要以委任制为主和选举制、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实行自上而下的任命和指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任人唯亲,拉邦结派的现象,从而严重降低了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自身素质。所以,改革我国的人事制度和干部制度,把选举权和罢免权真正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公开招聘制度,以保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权威性和纯洁性是很有必要的。与此同时,加强现有监督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也是刻不容缓的。

第四,建立明确的赏罚分明的检查制度,是实施有效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列宁的基本思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查、开展斗争,是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全社会的监督体系,为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用以督促、检查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准确性,促进国家政治局势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监督检查制度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一般说来,比较重视事前防范性宣传教育和事后惩处性监督的被动制约,而往往忽略对监督对象的事中的控制性监督、对事件始终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即使进行检查监督,也往往有流于形式、制裁不力的现象发生。同时,腐败现象的干扰、权力的干预和金钱的腐蚀,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各级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依据列宁提出的“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工作完全负责。我管(不论时间长短),我负责。”[(27)]的管理原则,强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科学结合的双向监督,特别是加强下级机关及普通群众对上级机关及其领导者的监督,坚持对监督对象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创造出防范于未然,禁止于未果的最佳监督功效。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1页。

[②][③][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77、335、414页。

[⑤]《列宁全集》第31卷,第105页。

[⑥]《列宁全集》第30卷,第279页。

[⑦][(11)][(16)][(17)][(18)][(19)][(20)][(21)][(22)]《列宁选集》第4卷,第693、647、538、694、696、696—697、700、702、704页。

[⑧]《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9—200页。

[⑨]《列宁文稿》第9卷,第628页。

[⑩]《列宁全集》第35卷,第552页。

[(12)]《列宁全集》第41卷,第376页。

[(13)]《列宁全集》第24卷,第153页。

[(14)]《列宁全集》第33卷,第225页。

[(15)]《列宁全集》第36卷,第115—116页。

[(23)]《列宁全集》第42卷,第394页。

[(24)]《列宁回忆录》第4卷,第134—135页。

[(25)]《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7页。

[(26)]《列宁全集》第35卷,第360页。

[(27)]《列宁全集》第36卷,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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