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一号文件”的冲击波_企业经营论文

河北省“一号文件”的冲击波_企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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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赦免民企原罪"决定出台幕后

河北省政法委日前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简称《决定》),其后所引起的社会争论却是其始料不及的。以致于2月3日,河北省政法委相关领导和起草小组人员等召开了一个会议,规定所有的宣传口径都要统一到河北省政法委宣传处。2月3日下午,宣传处一度拔掉了不胜其烦的电话线。当天下午5时记者见到宣传处长阎五一,其间宣传处又婉拒了5家媒体要求采访的电话。

河北省政法委制作了一份关于此《决定》的"有关情况的说明"作为应答媒体的"终结版"。有意思的是,河北省政法委无数次地重复起草《决定》的初衷,是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媒体仍然苦苦追问,为什么要出台此《决定》。为什么有关"赦免民企原罪"的规定率先出台于河北而非其他民营经济更发达的省份。《决定》的出台轨迹

据河北某知情人士告知记者,《决定》出台的过程和轨迹大致是:

2003年4月份,河北省出台了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40条意见"。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工商联主席韩葆珍,省检察院检察长侯磊等,随即到廊坊市、秦皇岛市和石家庄市调研民企发展情况。在秦皇岛市的一次座谈中,海湾科技集团的董事长宋佳成、顶大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宪有、百信集团副总经理高明等民企负责人提出许多民企发展的苦衷,建议是否保护民企的立法应更有针对性;政府的管理观念能更新,办事效率能提高;民企和国企的地位平等。

随后,韩葆珍副主任、侯磊检察长给河北省委写了一份报告《关于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因素》。

省政府找有关部门对报告进行论证,论证的结果交给了省政法委。政法委即成立调研组探讨从法律角度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

2003年10月24日,政法委书记决定起草《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起草小组由省直政法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2004年1月2日,被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对民企所谓"原罪"既往不咎等规定引人注目。

其间"孙大午案"被媒体广泛报道。人们自然把孙案联想为《决定》出台的诱因,有关起草人员对此则不置可否。中国

社科院社会学所的研究员陆建华认为,舆论对民企经营环境的反思功不可没。

河北的民企对《决定》似乎没有更多的回应。石家庄最大的民企卓达集团的老总杨卓舒认为,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赦免民企"原罪"并不能算新闻,从而没有发表更多评论。杨卓舒的理由是"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是对刑法的重申而非创新。对于《决定》的出台,杨卓舒认为民企还是欢迎的,出台总比不出台好。

虽然《决定》引起了法律技术上的争论,陆建华认为,把民企的"原罪"等放到法律层面上讨论,比以前停留在理论上的探讨更具体了。

"原罪"不是河北民企发展的最大阻碍

河北某民企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政府把对民企的管理观念转变为服务观念,以及提高办事效率,似乎比赦免"原罪"更迫切。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认为,权势者的索贿和腐败是"因",民营企业的行贿和犯罪是"果"。因为在一个行政权力过大且以"审批"为经济管理特色的转型经济体中,权势者的寻租行为是迫使民营企业为求生存不得不支付巨额社会交易成本的解释变量。

所以,某些省市"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历次官员腐败背后总有民企的身影。而河北却是个例外。

有数据显示,河北省检察机关五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237件,共查处省级官员1人、厅级27人、处级475人。其中包括原常务副省长从福奎、原省国税局长李真等一批大要案,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被开除党籍等。河北却没有任何民企被牵扯进去。

某民企的职业经理认为,河北代表企业是新奥燃气、卓达集团、天山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河北的民企多表现为无专业核心技术。所在的领域最重要的资源往往控制在政府的手中,如土地资源、市政专营范围等。

陆建华认为,河北省政法委的本意是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循着这个思路看,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包括现在和未来。河北的做法是针对民企过去的犯罪行为既往不咎或从轻发落。这在逻辑上似乎不成立,按理说,南方民营经济更发达,存在"原罪"的企业得到"豁免"以减轻包裹,轻装前进。而河北的民营经济发展在全国排位并不靠前,河北的做法是否有这样的事实依据:有一批民营企业因为违规违法将被审查或正在审查?对此河北好像没给出答案。

记者了解,目前河北不存在民企因为违法经营大批待查的现象。

陆建华认为,在河北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诸多政策顺序中,赦免民企"原罪"是否有排在前面的"必要"。如果对这个"必要性"没有说明,我不认为它是一个成熟的决策。

"原罪"焦点铿锵大交锋

民企有无"原罪"?"原罪"不是罪

新浪网文章:民营企业家早期借助社会转型的发展,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不应该是罪,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即使因为带了"红帽子",利用了国有资源而被视为有"罪",也在他们实际的贡献中,通过交纳税金、解决就业等行为赎罪了;即便有罪,也非民营企业家的罪。

"原罪说"是对民企的侮辱?

新浪网郦晓工作室文章:"原罪"到底是什么?是偷税漏税?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过来的,一般是过征,而不是少征。是套取银行资金?总的来说,套取银行资金的是国有企业。存在一个走私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走私普遍化。但是在1998年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一个结论性的处理,相关企业被罚得一文不名。

不要把"原罪"和民营企业家联系在一起。"民营企业家"这词汇是由勤奋、坚韧、责任、勇气和热诚铸就的。

民企"原罪"有五类

上海《外滩画报》梁发芾文章:民企的"原罪"有哪些?一是搞不正当经营,如走私、逃税、贩毒之类的;二是与腐败官员勾结,权钱交易的;三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化,然后下海的;四是腐败分子的子女借父母影响从事非法经营的;五是国有企业的前管理者、经营者搞垮了企业,摇身一变成为民营企业家的。

"原罪"这样形成

《燕赵都市报》顾一兵文章:中国富

裕阶层相当一部分是靠抓住机遇勤劳致富的。在创业初期由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冲突的特殊环境,他们中的不少人常常在法律或规章的边缘游走(主要体现在金融集资、逃避税收、假冒伪劣等领域),形成了所谓"原罪"。从总体上讲应该对他们的过去取宽容态度。

该不该豁免"原罪"?

豁免体现政治智慧

汉江风文章:为增强民营企业家对于我国发展民营企业的信心,河北省此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来规定不追究民企的"原罪",是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一次大胆尝试,充分体现了较好的政治智慧。不追究民企"原罪",是对过去的一种理性和建设性的告别。我国正处在经济起飞阶段,一味追究"问题富豪(民营企业家)",则"问题富豪"会越来越多,甚至有可能葬送改革开放的大好前程。

追究"原罪"无可操作性

《北京青年报》潘洪其文章:关键的问题在于,民营企业家当初为何会犯下原罪?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权力控制经济这一宏观背景下开始的,今天的民营企业家,一开始大多是被体制排斥的小业主或小老板,他们要想在那样一个夹缝中生存发展,如果没有一些"诗"外的功夫,谈何容易?现在如果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地毯式排查,对他们的原罪实行无限追诉,要求他们把二十多年来的资本积累和资产经营状况一分一厘都交代清楚,而后依法严惩,毫不手软,实事求是地讲,因事已至此,积重难返,姑且不论会造成多大的社会经济动荡,单就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而论,就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起码的可操作性。

不究"原罪"利于社会转型

红网朱四倍文章:谁也无法否认,民营企业最初是从社会的夹缝里生长起来的,一方面受歧视,受挤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攀附权力,寻求发展。当前社会变革与财富分配已经进入深水区,公众对民营企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不认同,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羁绊,也成为实现现代化的羁绊,不利于整个社会进步程度的提高。河北省的做法是对促进社会整合的一种尝试。社会认同和社会凝聚同时关联着社会体制及社会秩序的合法性问题,社会的整合关联着社会认同。这种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做法,可以让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整合、成为避免社会冲突的现实力量,有利于增加对社会控制的能量,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社会转型的完成。

"原罪"不能不追究

红网王晓文章:我们要保护的是守法经营、有利于国计民生、为国家发展做出了贡献的民营企业,不是要保护那些侵吞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破坏经济秩序、生产伪劣产品的民营企业,后者是国家的害虫,他们的存在短时间内可能带来表面的繁荣,长远来看害国害民,遗祸无穷。想用不追究"原罪"的方式来鼓励这些"害虫"发展,借以换取一时的繁荣,实是鼠目寸光。

是否豁免要具体分析

民营企业的"原罪"是我国市场化初期中的特殊产物,所谓"原罪"分为两类:一类属于"软性原罪",主要指民营企业主为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而不得不违反某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其本身违反了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另一类属于"硬性原罪",即民营企业主为获取利润而侵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软性原罪"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原则与计划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冲突的产物,虽然有违法之事实,但由于其破坏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桎梏且又没有危及社会其他诸方的利益,为此类"原罪"辩白倒也在情理之中。但是,"硬性原罪"则完全不同,此类"原罪"不仅直接侵害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更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义;如果真的不再追究此类"原罪",那么既对利益受害方失之公正,又无益于市场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

宽容"原罪"不放过现罪

人民网许斌文章:当我们讨论原罪,追不追究企业家以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怎样的尺度追究还是次要的,关键是这一切都过去了,自今日始,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谁敢以身试法就一定要接受处罚,再不能以任何借口包庇企业继续违法犯罪。这样才可能营造出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而公平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

河北《决定》是否合法?宣示法律不违法

上海《外滩画报》何向东评论:河北免究民企过时"原罪"的规定只是对刑法规定的宣示,不能看作是对法律规定的"创新"。怎么能说该规定违反了法律呢?所以,河北省的这份文件,虽然免究民企过时"原罪"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但是河北省的这一步迈得很大,因为这些规定,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真正体现出法律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应当是一个好的规定,而不应当被误读。

红网刘锋文章: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是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的,并不是法外开恩。如果从实施来看,应该说有不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一份好文件被误导和误读?我看是某些人浮躁的表现。一份涵盖诸多重要内容的文件,被提炼出几个毫不相干的敏感词做标题,文件的内容被曲解,这不单是这一份文件的悲哀。

"大赦令"抵触刑法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胡锦光:河北省政法委颁布赦免民企"原罪",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国家《立法法》,该法律规定立法的权限属于人大。因此对《刑法》的任何修订,地方政府都无权制定,"人大以外的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利擅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地方政府、党委不能离开《刑法》自作主张,这不仅会使各地执法不一致,而且也很难理清案件中的各种关系。"

红网王晓文章: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合法。对于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行为,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应该由法律决定,而不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用行政命令规定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实是用行政权利干预司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根本不是法定事由,地方政府的文件怎么能够抗衡国家法律?把企业的经营状况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是否意味着有钱就可以逍遥法外,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做法,法律尊严何在?"

原罪"问题谁是谁非?

民企不应有原罪

这是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的现点。在"第六届北大光华新年论坛"上,他说,当初由于政策不清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只要不是违法所得,就没有什么好负罪的。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是新时代成长起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由此进一步肯定"民营企业不应有原罪感,民企产权一定要明晰"。与此同时,据《燕赵都市报》报道,出席河北省"两会"的河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日前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放心大胆创业。刘金国表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解读以上这段关联新闻,无论对于民营企业家还是对于更多的沉默的大多数,不可否认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尤为重要的是,在法治进程的持续中,它作为一个契机体现更多的是文明国度所要具备的价值精髓。"随着年岁渐长,随着我日益浸润到法律问题之中,我越来越坚信法律不是由国家创造的,它的存在不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观念也完全独立于国家,法治将自身加于国家之上,就像其对个人所做的那样"。当再一次重述法学家狄骥的精辟话语,有一点可以使我们确信,法律的价值是在于限制权力而不是滋长腐败,是保护产权而不是恣意妄为,是倡导公正而不是步入专横。既然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法治"是"普遍遵守法律且这个法律是良法",那么放在当下的语境,从实用主义者的场域出发,它更多的关注应该是在于制度的建构、规则的颁布和程序的实施。

最近河北省委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对依法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包括: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对法律规定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以不具备权利能力而认定投资、经营合同无效,不得违法进行经济或行政制裁,等等。

记得我在《法理的解释》一书中对诉讼实效的话题是这么写道:"人一旦违反了法律上所禁止的,侵犯了受到保护的法益,就必须接受法律上那不利的后果。可现实是,由于社会的剧烈变迁,法律难免带有强烈的滞后性,有些行为也许以前是被否定评价的,而如今却不再被过问;有些行为以前是重罪,而如今却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依然径直依照'从旧'的原则,那么对于行为人来说势必有点小题大做了。譬如说,在以前我把李家的东西拿到王家去卖,这在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叫做'投机倒把',而到了放开搞经济的今天,我这样做成了是叫搞活市场,不成也得换个市场弄潮儿的名号,怎么也不至于仍旧按投机倒把罪处理吧?所以说,社会要进步,法律要提速,管该管的,放该放的,让法律成为我们的门神,而不是成为我们的瘟神。"

我相信,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文明;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加文明的一种工具。尊重诉讼实效,从某种角度而言是尊重法律作为一个规则的"神圣性"。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既然法律的权源是来自人民的部分权利让与,那么法律的价值关怀应该是更好地保护我们而不是去"治理"我们。

也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深刻地明白法治的微言大义;也许,只有这样,中国的民营企业才能感到切实的安全感而不是原罪感,中国的经济才能在这样的稳定中趋向多态均衡。

一个危险的先例

最近,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因其不追究民企"原罪"而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这份红头文件的有关规定有悖法治精神,它的"大胆突破",也许是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所谓不追究民企"原罪",出自文件第7条。该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舆论多把注意力集中在超过追诉时效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规定上,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第7条的后半句。笔者需要提醒的是,正是对追诉期内民企犯罪从轻处罚的规定,直接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中国改革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权力控制经济这一背景下开始的,考虑到中国民企的先天弱势,它要在

这么一种情况下发展,需要特权的荫护恩典。于是,采取行贿、偷税漏税、非法经营、侵占和转移国家财产等手段,来取得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以此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就成了部分民企或自愿或被迫的选择。从这一点来看,民企犯下"原罪"或情有可原。出于使民企经营者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考虑,对过去的"原罪"既往不咎,也无不可,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刑法就有规定,犯罪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不再追诉。

但是,问题在于,不再追诉针对的是原罪的"过去式",如果原罪由"过去式"变成"现在式",也就是说,在追诉期内继续违法犯罪,那就不是原罪而是现罪了。对于现罪,一些国家的经验是,要加倍惩罚,而不是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极力开脱罪责,减免罪行。

然而,我们看到,第7条的有关规定却使得民企经营者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引发民企经营者新一轮的违法犯罪现象。因为民企经营者可能对此规定产生误解甚至存有侥幸心理,以为用一些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再来一个"过时"不究,又可逃避制裁。不仅如此,在执法的过程中,既然有此规定,根据过去的经验,对犯罪行为必然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任何法律都有其普适性,如果今天因为他是民企经营者,是政府要大力发展和依靠的对象,就对其犯罪行为打开一个缺口,那么,明天也可因为另外的原因而打开另一个缺口,这样,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就荡然无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说,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由于法治社会侵犯公民自由和社会公正的主要危险来自掌握规则和话语权力的国家和强势者,所以,法治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国家机器和强势者行使约束力。毫无疑问,作为掌握社会财富的强势者之一,与官员一样,民企经营者与富豪们也是法治的主要制约对象。

我们知道,河北省出台这个文件,目的是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用意是好的。我们也注意到,河北有关领导在解释此事时,把河北与浙江和江苏等民营经济大省相比。笔者不清楚江浙两省在它们发展民营经济的时候是否也推出了类似的文件,反正没有看到这样的报道。假使它们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那么,也就可以证明,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不在于这种超法律的待遇与特权。其实,河北省领导很明白,"发展民营经济除了

在资金、项目上给予一些支持外,更重要的是给予民营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河北的事例再次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原罪"问题大家谈关键词:"原罪"

"原罪"是一个基督教概念,它是指人类的始祖亚当、夏娃因偷食禁果而破坏了人与神最初建立起来的和谐关系,由于人类的始祖有罪,所以其儿女生来也就有罪(原罪)。人们把这个概念引申到民营经济中,就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的违法活动,导致企业永远有罪,永远都有被追究的可能。

是赦免企业者的"原罪",还是依法强化保护合法企业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民营企业的"原罪",更是一些管制法规不合理导致的民营企业不得不"非法生存"问题。

如果我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不加快,民营企业的"原罪"还会出现。在这里,转轨的过程有多长,"原罪"的过程就会有多长。

关于民企"原罪"的专家观点

谁有权发布此类文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发布这个文件存在一个有无资格的问题。从这个文件涉及的专业内容来看,还是应该由权力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台比较合适。同时,陈教授也指出,对可能存在犯罪问题的民营企业家做从宽处理涉及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考虑到历史原因和具体情况等特殊因素,要对有关民营企业家做出从宽处理的话,这又是一个刑事政策的问题,而刑事政策的问题涉及面很广,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最好由中央级的机关制定、发布,因为如果各省都自行其是的话,对法制的统一无疑是个破坏。

值得深思的"原罪"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讲师许志永博士:

在我们国家广大的内陆地区,现实的背景是一些诸如土地产权、金融体制等管制制度不合理,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权力太大,随意乱罚款的现象很严重,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们了解了大午集团艰辛的成长历程之后,深切感受到,如果以今天的各种法规标准来衡量,大午集团从创业开始就有很多"非法"之处,包括启动资金、卫生条件、土地、税收等各个方面,而这正是今天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大午集团也是触犯了不合理的金融管制制度而被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各式各样戴着大沿帽的人以执法的名义开进乡村,会给这片土地带来什么样的负面作用?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因此,所谓民营企业的"原罪",不仅要考虑到行贿受贿等问题,更要考虑到一些管制法规不合理导致很多民营企业不得不"非法生存"问题。

追寻"原罪"的根源

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赵晓博士:

站在一个经济学者的立场上,我很支持河北省的一号文件。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非常艰难,不能走得太快了,比别人多快出几步就会成为"先烈",也不能太慢了,速度太慢就会被淘汰,民营企业要发展只能比别人快一步或半步,的确是如履薄冰。所以看待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是要有历史的观点,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制度有问题、环境有问题、官员有问题、国企有问题,这样一个充满了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所以民营企业不可能没有问题。在法律制度本身不合理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是硬道理。民营企业要在制度的夹缝中求生存,要冲击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并通过这种冲击使原有的制度发生变革,很显然我们对这种冲击不可能抱有太理想化的要求,我认为,民营企业的艰难生存虽然不符合"法制"(制度),但符合"法治"的原则。在这里最大的"罪"是束缚并阻碍经济发展的旧的制度。

第二要用理性的、建设性的态度来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原罪问题。民营企业的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民营企业有"原罪"感,所以它们不敢发展,害怕追溯,害怕出头,甚至宁愿"自废武功",有的还跑到了国外去发展,这无疑对我国的生产力是一个破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从发展的角度来讲,阻碍发展就是"罪",对阻碍发展的状况无所作为也是罪。所以,我以为,河北省的做法正是政府对民营企业发展有所作为的表现,我希望整个社会都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

第三,制度的变革至关重要。如果我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不加快,民营企业的"原罪"还会出现。在这里,转轨的过程有多长,"原罪"的过程就会有多长,所以,我们不应该把矛头对准多数的民营企业家,而是应该对准那些阻碍经济发展的旧的、落后的制度,努力地去缩短这一艰难而痛苦的转轨过程。

如此"保护"民企令人吃惊

学者蔡定剑:

据媒体报道,最近,某地以2004年1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下称"1号文件"):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很明显,1号文件的真实意图是要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初创时的犯罪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并对这种犯罪予以特别保护。

可能连文件起草者也没有想到的是,该文件将打开的是一道犯罪的邪恶之门:什么是"民营企业经营者"?什么是"创业初期"?如果人们都可以在创业初期置法律于不顾,坑蒙拐骗、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这个地方岂不要成为犯罪者的乐园?

1号文件所谓第二个"突破"的规定是:只要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根据法理,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一个法人,它既不像政府行为那样必须都有法律根据,也不像公民个人那样非法律禁止即为自由。企业有生产经营的自由,但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必须接受政府许可的限制,一些经营行为虽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未经政府许可、超出经营范围即视为非法或犯罪行为,即构成非法经营罪。l号文件把"未经法律许可"改为"非法律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样,刑法的非法经营罪在文件发文机关的辖区内就不成立了。

1号文件还给司法机关特别规定了一个程序,是否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还须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这是公然干预司法,违反司法程序。认定是否违法犯罪的惟一标准是法律,而不是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

更严重的是,它对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造成破坏。它破坏了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破坏了宪法关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对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专有权形成挑战。立法法规定,涉及犯罪和刑法的问题只能由法律规定。

孙大午与原罪

孙大午的"坦白"

2004年1月1日,新一年的第一天。

孙大午面对着国旗和他的厂旗、校旗,发表了一份意味深长的新年祝辞。他引用了小说《双城记》中的段落来描绘他当时的心情:那是一个好得不能再好的

年代,那是一个糟得不能再糟的年代,那是一个闪烁着智慧的岁月,那是一个充斥着愚蠢的岁月,那是信心百倍的时期,那是疑虑重重的时期,那是阳光普照的季节,那是黑夜沉沉的季节,那是充满希望的春天,那是令人绝望的冬日,我们拥有一切,我们一无所有,大家都在升天堂,大家都在下地狱。

"我们拥有一切,我们一无所获,大家都在升天堂,大家都在下地狱。"这两句话是孙大午在2003年的生动写照。只不过,孙大午既没有"升天堂",也没有"下地狱",而是被现行法律狠狠地"教训"了一下。

曾是亿万富翁的孙大午在2003年经历了一场牢狱之灾。严格地说,当孙大午面对着国旗发表那篇慷慨激昂讲话的时候,他还是一个服刑的犯人。

2003年5月27日,被称为河北首富的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公司董事长孙大午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各方力量,尤其是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连篇累牍文章的大力"营救"下,10月30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但是,在量刑方面给予了孙大午"极大面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看到孙大午的慷慨陈辞,看到孙大午的"遭遇",自然使人想起了现在一个非常流行的词:原罪。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民营企业家都被这个舶来的词语纠缠着。孙大午所说的信心百倍、疑虑重重、阳光普照、黑夜沉沉,以及充满希望的春天、令人绝望的冬日等,都不免使人联想到这个词。当然,这并不是说孙大午先生本人,而是说处于激流旋涡中的整个民营企业家群体。

或许是时间上的巧合,在去年10月30日孙大午案宣判的一个星期前,河北省委政法委决定起草一份十分重要的《决定》,就是这份决定将"原罪"问题再次提到公众面前,也再次引起轩然大波。

在孙大午案件上,河北有关方面承受了巨大压力,以后出台这份《决定》,可能受到孙大午案的影响。但这仅仅是猜测而已。茅于轼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决定》捅了马蜂窝

面对似乎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决定》,孙大午相当低调。记者多方联系孙大午,希望听取他的意见,没有得到应答。而在此前,孙也只是简单地说,截至目前,并没有人就《决定》找过他,而他"读了三遍,也没有读懂。我不知道我算不算原罪。"

这份《决定》全名是《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河北省委政法委的这份共有30条的《决定》,后来由河北省政府转发,被称为河北2004年一号文件。

引起人们强烈关注的是《决定》的第7条部分内容: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决定》甫出,立即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三方阵营,旗帜鲜明。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归根到底是保护社会公平,而河北的这种做法破坏了公平,是一种越权违法行为。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河北省委政法委作为地方党委的一个部门,河北省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凭什么对全国性的法律指手画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一府两院",并不相互隶属,政府又是凭什么指点两院做什么,不做什么?

言辞激烈的人认为,河北此举反映出有关部门对"法律的无知"。

普通民众对《决定》持反对态度,是觉得河北省的这一《决定》很轻易地将通过非法手段聚敛的财产合法化,极不公平。有人说,民营企业就那么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不追究民营企业的原罪,那么程维高、李真他们如果也注册个公司,不也是万事大吉了?

与法律界人士普遍的反对态度相比,经济学界的专家则表现出对《决定》谨慎的支持。记者采访了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赵晓博士,还有国家行政学院行政学专家杜钢建教授,他们都对《决定》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肯定,认为存在问题也是技术上的和程序上的。

茅于轼先生说,这份《决定》只是将法

律规定做了一些强调和重申,是可取的。

"我们的国家正在处于转型时期,从宪法到普通法律都存在问题,需要不断修改。法律应该代表正义,不代表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犯法未必就不对。"茅于轼补充说。

"现在根本的问题是要解决社会分化问题,不能造成两部分人的互相仇视。要分解已经形成的社会两极分化的矛盾,不然我们的社会将会很危险。"茅于轼说。

杜钢建教授告诉记者,河北出台这样一个文件,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这种出发点是很好的。在技术和程序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说是严重违法。

杜钢建认为,出台这样一个重大决定,应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经过论证、咨询等程序。如果经过了这些程序,就不会出现现在的尴尬局面。

杜钢建说,中央要求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决策咨询机构,全国已经有400多城市建立了这种机构,省级政府基本上都建立了,但是运作起来很不规范。如何在决策方面实现民主化、科学化是特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解决原罪也是"犯罪"

如何对待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系到中国改革大局的大问题。如果一味回避,会造成社会心理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心理失衡,客观上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也就是茅于轼所说的"我们的社会将会很危险"。如果解决不好,则又可能引起民营企业家的心理恐慌,对经济发展十分不利。

"对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的纠缠已经影响到了我们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要知道,不解决原罪问题也是'犯罪'。是一种不作为'罪',是一种渎职的'罪'。"赵晓博士告诉记者。

"河北省的这一决定可喜可贺,因为他们毕竟是作为了。当然,作为的方式还值得探讨。"赵晓说。

赵晓认为,对民营企业的"原罪"要以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未来的观点看待。"发展是硬道理",邓小平曾经说过,改革犯错误可以,但是不改革不可以。在中国改革的过程中,民营企业有问题,国有企业同样也有问题。在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探索的过程中,要发展就可能会"犯罪",不然就不要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民营企业独善其身显然是勉为其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认为,不应该在民营企业原罪问题上再纠缠不休。他说,在中国经济发

展方面,当前最大的方向性问题就是在如何落实中央提出的国企在竞争性领域中有进有退的方针的同时,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投资、支持私人创业,培育民营企业的自主发展自我扩张能力,这样的大方针一旦确立,就应该进一步调整资本供给制度,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积累和发展的社会氛围,而不应该像近期那样,让所有民营企业家都背上"原罪"的精神十字架。

王松奇说:在对待民营企业家最初财富来源问题上,完全可以换一种思维方法,即撇去"原罪说",只要没有发现他们的财富与盗取国家财富和行贿受贿的重大案件相牵连,我们就都可以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即假定其来源合法而着眼于当前是否守法经营是否按章纳税,甚至也可以借鉴德国政府的做法,以某年某月为时点划线,只要流往国外的资本在这之前回流,一律以"特赦"待遇,不管你的来路有何问题。因为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有意义的永远是税收和就业的增加,而大兴讼案在任何朝代都不是好事。

"你不可能设想拉着一个人的头发把他拉上月球。要想解决原罪问题,最主要的是加快制度的完善,加快经济的转轨。这才是治本的做法。"赵晓博士最后说。

"原罪":中国经济20多年解不开的结

"严打"、"宽放"都违法治精神

记者:以一个法律学者的眼光看,你认为河北政法委出台的《决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我个人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决定》本身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因为它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条文,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如果只是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简单的重复,作为一个地方党组织的机构根本用不着以这种方式郑重说明;再者,重复法令条文没什么意义,而且也没这个必要,因为法律已经规定的特别清楚;如果不是重复,是出于对法令条文的某种倾向性的解释,那又超越了政法委的具体权限范围。

从立法程序上讲,《决定》又不符合《立法法》。因为只有全国人大拥有刑事法律的立法权,政法委作为-个地方的党的机构是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规定的,以一个党的部门身份来做这件事情的确不太合适。即使是出于对市场经济行为的保护,也要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加以明确。因此,可以说,这一事件的意义可能更多的在于给人们带来的警示思考。一个良好的愿望和初衷如何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加以实现是我们各级机关

都应当认真思考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方式和程序比内容本身更加重要。

记者:你怎么看待民营经济发展初期出现的一些违法问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原罪"问题?

马怀德:在法律上不存在"原罪"这一概念。这是涉及宗教用语的一种习惯表达。既然"原罪"行为也是-种犯罪行为,不能因为是-种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所犯的罪行就享受特殊的"待遇"。能不能豁免,这是-个刑事法律政策问题,要由立法机关来确定。对于原始资本积累中出现的违法,不会因为是民营企业家或国营企业家就可以随意豁免或放宽,既不能过于苛刻适用和解释法律,也不能过于宽松。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在追诉时效内发现民营企业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仍要追究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超过了追诉时效的,自然也就不可能追究。过去我们对刑事犯罪有"严打"-说,今天这一事件似乎表明了地方机关在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宽放"。我想,不管是"严打"还是"宽放",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慎重从事,而不能越权"冒进"。

记者:你怎样理解《决定》中所极力标榜的"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去做"的说法?

马怀德:法治社会就是这样,很现实也很理性。对于老百姓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人人都可去做;如果国家认为是不合适的或者是不提倡的,那就要进行立法加以禁止。

记者:从《决定》鼓励政府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的角度看,要不断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企业和法律之间应该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

马怀德:首先,我想说明的一点是,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去从事招商引资活动,从法律上很难界定,从可行性来说很难操作,因为,人的身份是一个整体,有些东西是无形的。至于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企业发展首先需要-种好的环境,而这个环境只能由一个法治的社会来创造。

规范的制度关系应由法律来固定

记者:河北省出台《决定》,目的是为企业做一件好事,但是为什么美好的愿望、善良的动机却备受争议,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呢?黄恒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经济系主任):在我看来,这是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中的角色调整问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政法委一个简单的文件就能调整到位的,规范的制度关系应由法律来固定。

打个比方,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而政府就是市场的组织者、规范者、调剂者、引导者、推动者。企业受利益驱动,肯定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社会也有许多利益集团,政府作为利益集团之-,-般会考虑公众利益多-些。所以我们一般认为企业是营利机构,而政府是不应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与政府的运行机制也不-样,企业是按市场规则来运行的,而政府不可以,它只能用人民的利益来衡量,要为公众利益服务。政府和企业的本质区别决定了要实行政企分开。社会主义的市场分工也是非常清晰的-个系统,要求各就各位、各司其职,这才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

记者:在这次论争中,有关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十分醒目,你认为,从政府的角度看,该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的资本积累?

黄恒学:民营企业是社会中很重要的-个部分,只有国有资本,肯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还是一个资本很不发达的国家,-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资本的分化问题,资本要走多元化的发展之路,就要有一个制度来规范,十六大报告已经提出,既要保护公有财产,也要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这里就涉及到怎样对待原始资本积累的问题,因为原始资本积累时期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官商不分、走私贩私、偷漏税等等。关于政府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我个人认为,这需要尽快地出台财产立法。因为,私有财产中也存在界限不明的问题;还有-个严重的现象就是资本的转移问题:因为国有资本是一种垄断资本,是不足的,资本短缺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资本外逃对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说,现在对原始资本的追究应辩证地看,确实是严重违规的,就不能不追究,否则就是不负责任的。实际上,现在很多人的资产已基本通过一定的环节合法化了,例如,像福建、浙江、广州的很多企业将最初的资本投资办企业已合法化了。

记者:你认为河北出台的《决定》,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能起到什么直接作用?黄恒学:今年就要修宪了,对个人私有财产会有明确的规定。而河北省政法委的文件我认为不会产生直接意义,因为,这不是-种法律行为。但有-点不能否认,那就是:它在客观上会推动立法的进展。

让民营企业坦然亮出自己的钱袋

记者:我们发现,从表面上看,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河北省政法委似乎处

于了争论的漩涡,但事实上,在这次论争中,民营企业作为在场的"缺席者",依然充当了一个尴尬的角色。你如何看待中国民营企业的形象?

黄泰岩(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在这里,我不想过多地评价河北省的文件。不错,这场争论的背后,实际上是关于中国民营企业的形象问题。我觉得民营企业以何种形象走进中国的经济发展,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对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特别是对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的开放和经济的全球化也很重要。

第一,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发展民营企业。积极财政的淡出,就要求民营资本能快速跟进。而让民营资本很好地释放出来,就需要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作依托。因为,投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预期投资政策稳定,企业才会决定进行投资。而目前的中国恰恰需要长期投资,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的工业化已经走向重工业化阶段,像钢铁、汽车、机械,-旦投资就要有十到二十年的过程;还有一点,就是资金量的问题。中国现阶段,需要民间资本的进入,更需要大规模的民企的长期投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经济就会上不去,也无法稳定。

第二,国企的改革需要民企的对接。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突出表现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也就是要吸引民资、外资的进入。而影响民间资本进入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企业的背景问题,也就是说要看你的企业有无进入大企业的背景资历和过去的公众形象如何。看来,要完成与国有企业的合作、对接,企业的形象问题也很关键。

第三,经济全球化也要求开放从内着手。当我们面对跨国公司的大举进入时,就要考虑中国的企业如何与它们对接,如果继续实施对内的不开放,对民营企业限制,就可能造成外资进入的不利,可能使他们对大型企业的机制等问题产生怀疑。因此,首先就应对内开放,经过民营与国企的一段磨合,让中国的企业效率和竞争力提高了,再让外资进来。

记者:你的谈话中认为民营资本的资金释放呈现出链条式的特征,你认为在这个"释放链"中,哪些因素最为重要?

黄泰岩:环境问题,也只能是环境问题,这个环境主要指社会环境(对民营企业的社会认知度等)和法制环境。因为没有人不希望发展,民营企业也是如此。释放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是为了赢取更多的资金回报。

民营资本的释放牵扯到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对以前的资金怎么看待的问题;二是对以后的资金怎么保护的问题。尽管第四次修宪即将解决后一问题,但对前一问题还没有解决。从这一点上看,河北出台的文件有其前瞻性的一面,它试图呼吁对前-个问题的解决。后-个问题的解决是前一个问题的基础,而不解决好前一个问题,好多其他问题也都无从解决。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高度看,我们应该算大账,而不应该算小账。应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的立足点上,对民营原始资本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

记者:你认为具体怎么做,才能让民营企业坦荡地打开自己的钱袋?你如何看待国外"以钱赎罪"的做法?

黄泰岩:这需要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我认为这次河北省的决定最大的意义也在于此。至于国外"以钱赎罪"的做法,我认为无可厚非。其实,我刚才谈的民营企业的投资,也可以看作就是赎罪,把钱拿出来回馈社会,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反过来讲,他不把钱拿出来,把它存到银行里,他一点儿也没错误,也不会引起过多的注意。你说这样能解决问题吗?你也无法断定他是否有罪,原罪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发展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有很多企业家讲l00万以上的钱都不是我的,都是属于社会的。另外,我不赞成用"赎罪"这个词,我们应该树立"向前看"的理念,因为,十六大讲得非常清楚,"要调动所有的资源来创造财富"。

到底有没有"原罪"

财富没有"原罪"

上海富豪接二连三的下马,终于将对红顶商人的原罪讨论引到了对整个民营企业的原罪的讨伐。

那么何谓民营企业的原罪呢?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非常权威的定义。北大一位知名的教授曾经说过,中国没有真正意义的企业家,因为企业家要有创新,例如比尔·盖茨的微软,以技术的创新带来人类社会的深刻变革。但是中国的企业的发展更多的是得益于某个特定的历史环境带来的不可复制的历史机遇。正是在那样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里,中国的第一代民营企业家、中国的第一代富人完成了其财富的原始积累。也正是由于那是一个不可复制的转轨时期,在那个时期完成的财富的积累就被铭刻了那个时期特有的印记,或者说,被大多数人认为"带着与生俱来的原罪"。

然而这个与生俱来的原罪实实在在是根植于那样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而这个历史环境就包括了制度、法律、道德与文化等多种范畴,个人因素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是应该还不是最重的分量。不知道人们有没有想过,还有一样东西也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与生俱来的,那就是争议。对民营企业的批评向来多,扶持一直少,为了生存与发展,他们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而制度的缺失使一些违法的手段成为最便捷的工具。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制度继续缺失、文化继续缺失,民营经济还是只能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寻求最大限度的发展,那么,中国的民营经济乃至中国的整个经济,都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

我们探讨"社会需要怎样的富人",同时我们也关注"中国第一代富人的发展轨迹",我们探讨和关注的目的绝对不是一个闷棍将其致死,那样等于我们一闷棍将自己对幸福的追求全盘否定---财富是无罪的。目前的问题是,一味的对民营企业"秋后算帐"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某些人的金融违规而封锁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是谨慎还是在造就恶性循环?

当木炭已然无法漂白成原木的时候,我们唯一应该做的是让富人的财富走进阳光下,将中国民营企业置于公平的规则和环境下,给民营企业一个规范的、宽松的融资、发展环境,社会的整体财富才会有良性发展的导向。财富没有原罪,追求富贵人生,拥有合法财富是每个人都可以确定的人生目标,也可以成为成功的量化标志,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解除"原罪"的十字架

在我看来,990多万家民营企业中的绝大多数都在走勤劳工作努力经营的致富道路。从这一点讲,用"原罪说"、用"第一桶金来源不正说"概括中国民企的原始积累过程和结果肯定有不甚公正之嫌。

实际上,即使对民营企业家中的暴富群体也可以一分为二。在这一群体中,用权钱交易的方式致富、利用腐败官员的贪鄙行为获取暴富机会的自然不在少数,但也有很多人是利用了市场创造的机会。例如在各类新产品短缺品的生产中,在一些贸易活动中,在中国股票市场的早期发展中,在期货市场的赌博中撞到好运或在房地产热中和公司上市的偶然机会中,财富急速膨胀的人也的确很多。我历来认为,一个人能不能大富,一半靠手段,一半靠运气。手段就是能力,这其中既有正面的能力(如特殊天赋、特殊技能、特殊专利或杰出的经营管理能力等等),也有贬义的能力(如一些人通过公关行贿买通当权者获取不正当暴利后所显示的能力);运气则是指客观条件对某些人提供的偶然机遇。

事实上,这种偶然机遇作为一种可遇不可求的经济发展机会,一般并不特殊指向个别人而具有普适特性,但只有个别人能抓住机会并有资格在事后宣称自己的运气好。抓住机会也需要能力,因此能力和运气常常相伴而行。

当然,要把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而不是那种裙带资本主义盛行的"坏的市场经济",就必须不断整饬秩序、强化法纪。而且,在这种整饬和强化过程中,一定要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家犯法要制裁,国有企业管理者犯法要追究,官员犯法了更要严惩。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关键措施就是:要想方设法提高和保护民营企业追求积累和自发扩张的积极性,并配合民营经济的发展相应进行金融体制及资本供给制度的改革。

创业"原罪"与曾经"做贼"

对于河北省政法委来说,或许他们从来都没有想到,经由他们之手制定、河北省委省政府批转、旨在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一纸文件,会在面世之后受到如此之多的关注与非议。

引起广泛争议的是该文件的第七条规定,按照河北省政法委的解释,之所以推出这样的文件条款,重申一些法律规定,旨在于创造一个能让民营企业快速成长的政法环境,确保一些民营企业家免受一些不必要的干扰,以便能心无旁骛地着手眼前和将来企业的经营及发展工作。

在反对者眼里,不少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全在于他们起步时的不择手段---或者偷逃税款,或者坑蒙拐骗,或者盗用

国家资源,林林总总,罪不可赦。而现在,河北省政法委却以文件的形式公然豁免这些企业的"原罪",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平公义的亵渎,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然藐视。正是诸如此类的"文件违法",才助长了权大于法、贪污腐败、国资流失、贫富分化等社会棘手问题的持续蔓延。

在当前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居民收入差距显著加大的特殊历史时期,财富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热点话题。由于每个人所处的角度不同,掌握的信息有异,其对财富的观念也就难免大相径庭。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豁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存在分岐、引发争议,本不足为怪。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意识到,由于民企的"原罪"问题牵涉甚广、影响极大,如不好好解决,将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早在几年前就有资料表明,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家出于对创业时期的"原罪"问题的忧虑,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在积极运作将资金转往国外。在而今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在企业家资源正日渐成为整个社会最为稀缺的特殊资源的时候,早日为这场弥漫着"杀人"硝烟的讨论划上句号,实在是太有必要了。

客观地说,尽管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靠自身的勤勉努力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但也确有不少民营企业家的成长历史侵隐着或大或小的"原罪"。就连一些偶像级的知名企业家也曾经自曝家丑,坦诚"原罪",例如柳传志承认联想早年曾经赖过账,走过私;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承认自己曾经"骗过人";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承认自已赚过昧心钱。种种例子,似乎都应验了"原罪"问题的普遍存在。

有人说,当一个社会问题高频率、大范围地反复出现时,我们就应该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在"原罪"问题上,我们似乎也应该保持这样的心态。回首中国民营企业走过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想起,在一个简单的商业贸易都有可能被视作是投机倒把的年代,对那些被逼下海者来说,既无财富可以继承,也无市场和政策环境的支撑,欲掘到第一桶金,任何对商业利润的探索与追逐,任何对政策底线的试探性撞击,都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酿成"原罪"的火种。

对待任何事情,我们都应该一分为二。即使是最为神圣的法律,也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讲究"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诉"。对待民企"原罪",如果我们总抓住不放,无疑将葬送这些优秀企业家的发展前程,耽误更多的事情,甚至可能迫使他们犯下更大的错误。只要这些企业家没有在企业的经营历史上罪大恶极,现在也没有继续重走老路,而是守法经营,奉献社会,就值得宽恕。从此处讲,河北省政法委的这份文件没有丝毫问题。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操作中,确有必要掌握分寸,对那些民怨极大、现在仍然不恪守为富规则的一贯违法乱纪者,要坚决予以追究,而不能手软,否则将会造成真正的社会不公,并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古人云,"取其一,不责其二;即其新,不究其旧"。在一个体制变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发展是主要的,我们需要并一定要充分意识到企业家的社会价值。曾有富翁坦言,当一个人的财富只有100万时,这100万是他自己的;但当他拥有的财富超过100万以后,出于赚取更多的100万的目的,他的这个财富就成了社会的。确实,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纳税和解决就业,更在于通过他们的社会影响力,推动社会的各项制度变革。企业家的特殊才能是社会最可宝贵的稀缺资源。保护资源,就是对社会的贡献。

民营资本的"原罪"该如何解决?

这种"红头文件"对法制构成深层次的伤害

《新京报》夏敏文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对法律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而在司法适用上有权作出解释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所以,无论河北省委、省政府维护发展的愿望和动机有多好,也无论"红头"文件如何赢得民营企业的欢迎,这种站在法律之上说话的方式本身,已经对法制构成了深层次的伤害,因为这样不能使法律获得长久而稳定的预期。

区分何种"原罪"可以被赦免

《新京报》顾一兵文章:我对河北省政法委决定解决问题的思路基本是认同的。而那些利用腐败权力获得的非法资产则不能以"原罪"赦免为借口来逃避制裁,因为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中国富裕阶层中相当大一部分是靠抓住机遇和勤劳致富的人群。在创业初期由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冲突的特殊环境,他们中的不少人常常在法律或规章的边缘游走(主要体现在金融集资、逃避税收、假冒伪劣等领域),形成了所谓"原罪"。从总体上讲应该对民营企业家的过去作些时效性的宽容,这份宽容针对这个富裕群体中的大多数而言,而且宪法有进一步保护他们个人私产的必要。

但是,我担心的是有人会将"原罪"赦免当成一个筐,将一些非法的东西都往里塞,从而"洗白"不法、黑色资产,逃避法律制裁。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出现过一些利用公权、垄断、走私等非法手段致富的人群,比如利用贿赂行政权力压价收购等形式将国有资产转变为私产的、以买卖许可证等貌似合法进口实质走私的行为、以批文这种稀缺资源谋取暴利的行为、以权力为背景垄断经营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等,这些行为较之偷税等我以为更加恶劣。这个人群人数从比重上讲不是很多,但财富集聚的比重也许非常之大。他们的背后都有腐败权力的影子,而且资产向国外转移的可能性非常大。对这样的群体,宪法不仅不该保护,相关法律还应该无限期给予追诉。

让"原罪"不再成为"现罪"

人民网许斌文章:个人认为,要正确对待原罪,首先要承认原罪是过去式,此前种种可以不追究,但自今日始,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不能被允许的。于此,国内一些地方走得太远了。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对于种种不规范操作,诸如以不正当手法营造区域市场垄断、违规建账偷逃税费、违规用工等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了。也就是说,原罪的慨念被延伸到今天的企业行为中,原罪成了现罪,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当我们讨论原罪,追不追究企业家以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怎样的尺度追究还是次要的,关键是这一切都过去了,自今日始,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谁敢以身试法就一定要接受处罚,再不能以任何借口包庇企业继续违法犯罪。这样才可能营造出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而公平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

一些地方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听任企业或企业家继续违规违法操作,甚至将默允违规当作吸引投资的一大法宝是相当不明智的,是给区域经济制造隐患。仿佛用纸包火,总有一天连纸一起烧了。而且越晚爆发危害越大。

解决"原罪问题"需要政治智慧

《南方都市报》秋风文章:从政治的角度看,这一规定似乎从官方的角度第一次坐实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因为这里直接使用了"犯罪行为"的概念。

解决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问题,仅强调严格执法是不够的,甚至可能是轻率的,更需要政治的审慎的明智。在这里,时间和民情是两个需要考虑的重点。也需要对所谓的民营企业家进行一番大致的分类,并相应地采取政治、经济或法律的手段,对所谓的"原罪"予以妥善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年发表的多份有关中国社会变迁的报告显示,渐进式改革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的分化,尤其是在得益较少或蒙受绝对损失的阶层,积聚了相当大的怨恨情绪。这种怨恨,在一定程度上指向了企业家阶层。政府当然有责任化解社会上的这种怨恨情绪,但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需要高度的政治技巧,鲁莽地宣布既往不咎或者有错必究,都有失轻率。

当然,化解社会中的怨恨情绪,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尽快构建和完善维护正义的制度,并依靠这一制度框架推动社会秩序与人民精神世界的重建。

《人民网》责任编辑王欣征求观点:如何看待并处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彻底"清算"民营资本的合法性?还是正视资本的客观现实,对民营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既往不咎,下不为例?在河北省率先迈出"赦免"行动第一步之后,在可宽恕的"原罪"和不可以宽恕的罪行之间,应该如何区别对待?司法部门的行动是否能完满地解决这一与中国经济改革相伴生的特殊社会现象?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已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

民企"原罪"没有"零点方案"

春节之后,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来自河北的一份"一号文件"。关于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争论又起。这份由河北省委以一号文件批转的河北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包含了五大"突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突破是,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

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文件还强调:"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依法做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这份文件迅速让媒体和论者分成截然相反的两派,围绕着两个问题争执不休。其一是这份文件是否合法。一方观点认为,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本来就不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河北对这一点的强调其实是为后面追诉期内引入"综合考虑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之类的量刑减免因素做铺垫,而这种对刑事法律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根据《宪法》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河北地方党政部门根本没有变更《刑法》这样全国性法律的权利。他们进而指出,对存在犯罪问题的民营企业家做从宽处理,涉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直接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把企业的经营状况作为减免处罚的依据,等于在说不管什么手段,只要企业能为地方财政增加收入,就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逃脱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中国社会是个转轨社会,也就是不成熟的社会,谈合法不合法不能简单套用成熟市场国家的思维与做法。经济学家赵晓就在为河北省叫好的文章中认为,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制度有问题、环境有问题、官员有问题、国企有问题这样一个充满了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所以民营企业不可能没有问题。"在法律制度本身不合理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是硬道理。"他强调,改革开放已20多年,不能让原罪再罪下去了,否则没法往下走,政府就有可能犯"不作为"的罪,"从发展的角度来讲,阻碍发展就是'罪',而对阻碍发展的状况无所作为同样是罪"。

进而,赵晓把问题引入到第二个争论焦点:到底应不应该以赦免的方式对待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他指出,与原罪问题密切相关却为人们所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旧有的体制其实是中国最大的罪。因为旧的体制阻碍发展、阻碍生产力的进步,阻碍中国人民的福祉的提高。在冲击这个旧体制的过程中,不可能存在理想主义的解决方案,因此冲破旧体制的过程,按旧的体制看来,常常是犯罪的过程。但相对于有罪的制度而言,民营企业在发展中犯下的罪是第二位的。所以他呼吁,不应该把矛头对准多数的民营企业家,而应该对准那些阻碍经济发展的旧的、落后的制度,努力去缩短这一艰难而痛苦的转轨过程。

事实上,一揽子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提议早已有之。2002年12月在"中国企业领袖年会"闭幕式上,自由派经济学家大将张维迎就曾针对当时政府加大对富人纳税监管力度的活动指出,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实行一个税收特免,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另一位被认为是"新左派"的学者卢周来将之贴切地称为"零点方案"。

如果把第一个争论焦点看做是一个法律问题的话,那么第二个问题基本上属于一个道德问题。没有人会傻到挑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不管左和右都秉奉的口号,但如果旧制度是最大的罪的话,那么挑战"恶"法的个体"原罪"就有了获得赦免的道德理由。然而,事情真是如此吗?

众所周知,从农业社会到工商业社会的现代化过程,首先就需要有大规模的资本金投入。先发国家是通过对内剥夺与对外掠夺两种渠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即使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资本的原罪"也是"必须经受的苦难",合乎历史

规律。自1949年以来,毛泽东在中国进行了一次人类历史上最宏大的实验,即以国家作为资本积累的主体,通过对农民和工人的剩余价值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统一收取来积累资金,但与此同时,国家对他们作出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少有所学的底线保障的承诺,以避免先发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血淋淋的和肮脏的东西"。但今天,这条"资本积累"的道路在中国已然终结,又回到由分散的个体(民营企业家)进行资本积累的原点。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资本原罪"与非法攫取第一桶金的"富人原罪",本质是来源于"制度原罪"呢?是不是杨斌、周正毅等中国富人的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就是制度逼使的呢?这显然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原罪"依旧,只不过方式由先发国家式个体对个体的攫夺,变成了个体对已经事先聚集起来的公有财产和资源的瓜分。

几乎没有人否认民营企业原罪的存在,连几位一向形象良好的知名企业家也白曝家丑,柳传志承认联想早年曾经赖过账,走过私,刘永好承认自己赚过昧心钱,重庆力帆集团的尹明善也坦言,自己对普通工人抱有深深的负罪感,整日如芒刺在背。现在的问题是,原罪不能遥遥无期地这样罪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赞成赦免民营企业家已经超出追诉期的原罪,不仅从现有法律早已规定的法律上的赦免,而且包括道德上的赦免。柳传志等人的名誉之所以没有因为早年的原罪而受损,除了法律上已经不予追究,更在于他们已经以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我们一直关注的由民营经济领军的"二次工业化",就在于它不仅具有产业经济上的作用,更在于它为社会各阶层实现和谐和谅解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民营企业家将累积的财富转化为实业投资,像他们几百年前的欧洲同行那样,为洗清原罪,一方面厉行节俭,投身于生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认购"赎罪券"方式,进行各种救济穷人的筹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年发表的多份有关中国社会变迁的报告显示,渐进式改革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的分化,尤其是在得益较少或蒙受绝对损失的阶层,积聚了相当大的怨恨情绪。渐进式改革的诸多弊病之一就是,人们都知道"创造性破坏"的威力,但既得利益者总是希望把旧事物的剩余价值吸干榨尽,而不愿意及早换手,使这个创新来得更平稳,其结果往往是把最有韧性的弓也最终拉断。对于这些依旧做着美梦不管身后洪水滔天的人,我们必须一丝不苟按法律办事,用刑罚让他害怕起来,绝不能形成交完税就拥有法律赦免特权的"路径依赖"。

探讨"是与非"背后的深意

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河北省有关部门在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中亮明了自己的观点。这一规定一出台即成为社会焦点,欣慰者有之,质疑者有之。但是在我们看来,争议这一规定本身的"是与非"固然不可避免,但探讨这一"是与非"背后的

深意则更有价值。

首先,这一规定应该是一个标志: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已经开始从专家学者们的讨论中走入决策者的视野,开始着手解决这一敏感问题,尽管这种解决只是一个内陆省份在一定范围内的一个不成熟的尝试,但其意义却极其深远。

我国改革二十多年来,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一成绩的取得,民营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换一句话讲,没有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就没有改革二十年来我国经济的长足进步。但是我们也看到,得益于改革开放春风的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初建的市场经济体制,脆弱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一切都使民营企业的创业阶段充满了艰辛。

"原罪"不仅使民营企业家背上了沉重的负罪感,也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思想包袱。时至今日,我国市场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健全,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但民营企业家当年的"非常规手段"和"原罪"问题,我们仍然无法回避,如何对待和解决确实到了该提出方案的时候了。

应当说,河北省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其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的解决需

要审慎的论证和多方的协调,任何简单而轻率的办法都将背离良好的初衷,尤其是对待法律问题。

在法治社会里,法治有着特定的目标和原则,比如公平、公正还有程序等,这里的公平、公正不是某一个目标或针对某一群体的公平和公正,而是多个目标和关照到全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最终解决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就应该是多个目标和利益关系间的审慎的选择:既要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也要考虑到改革的"二律悖反"规律下民营企业所处的特殊历史环境;既要考虑到当下民众正义价值的承受力,避免造成社会对立,也要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

河北省出台的这一规定无论"是与非",都使我们为之一振,毕竟,积极的做总比消极的等要好,做好做坏都将为未来这一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提供经验教训;而大众和媒体无论对此事议论的"是与非",都会使这一问题"愈辩愈明",为未来这一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提供良好的理论和舆论基础,使社会民主气氛愈加浓厚。而这,正是一种进步,正是值得我们欣慰的地方!

资料来源:

《中国经营报》2004.2.9/徐昙/梁美娜

《民营经济报》2004.2.5、2.10、2.12/杨吉/邓聿文/文紫陌/王松奇

《中华时报》2004.2.7、2.10/秦平/凌锋/严鹏程/杨悦新

《经济参考报》2004.2.13

《财富时报》2004.2.9-2.15/李攻

《市场报》2004.2.6

《商务周刊》2004.4/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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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一号文件”的冲击波_企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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