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政府对澳门法律权力的管理_澳门自由行论文

明清政府对澳门的法权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权论文,澳门论文,明清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澳门是明清时期外国人在华相对集中居住或活动的一个特殊地区。由于这一地区“华夷杂居”,各种民、刑事案件较多,也极为复杂,故这一时期澳门的法权问题不仅是澳门史上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鸦片战争前中国政府对在华外国人法律管理的集中体现。因此,研究它不仅能加深我们对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主权的理解,而且还可以澄清西方一些人士,包括1844年来华向中国索要治外法权的美国特使顾盛等人关于外人在华治外法权起源的误说。

葡萄牙人自1553年以缴纳租金的形式获准定居澳门之后,随着居澳葡人的增加,遂出现由当地葡人选出管理其居住区的行政长官。1580年后,他们又设立了治安判事。据薛在《澳门记》中记载,当时澳门葡人中设有“一掌兵理事官、一司库判事官、一司狱”(注:《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九帙。)。但这些官吏的设立主要是用于葡人内部的管理,而且也没有得到明政府的承认。万历十年(1582年),时任两广总督的陈瑞将澳门主教、民政长官及治安判事等召至省城肇庆,“诘责葡人自由行使法权之不法”。当时澳门葡官“初不欲受其唤召,后为顾全澳门安全计”,只得“携带天鹅绒、镜子等珍贵制造品至肇庆,赠与总督,以博其欢心,并郑重申明愿服从中国官宪之命令(注:周景濂:《中葡外交史》第78页,商务印书馆1991年影印版。)。据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记载,当时“他们在敌视的态度下被传见,并受到驱逐出境的威胁”(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47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1988年,时任澳门历史档案室主任的依查乌·山度士先生(Isau Santos)在《十六、十七世纪围绕澳门的葡中关系》一文中也提到此事:当时“广东总督曾强烈责难葡萄牙在澳门设立法院和管理司法,声称准许葡人在澳定居决不意味着司法管辖权”(注:澳门文化司署编:《文化杂志》(中文版)第七、八期,第6页,1988年。)。

《大明律·名例律》中“化外人有犯”条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注:《大明律附例》卷一、页四十八,《玄览堂丛书》三集,第十五册。)。明政府对待在华外人,包括澳门葡人的犯罪一直是按此规定处置。为加强对澳门的法律管理,明政府不断地完善管理机构,申明法规。

据《澳门纪略》“形势篇”记载,由于澳门处于海疆,海道纵贯其中,“前明故有提调、备倭、巡缉行署三”(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页一,上海进步书局印本。)。葡人入居澳门后,他们借地筑室,“凌轹居民,蔑视澳官”,从而引起中国官民的不满。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广东御史庞尚鹏“疏请饬澳门葡人撤屋居舶”(注: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第4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万历二年(1574年),澳门莲花山茎设闸,“闸官司启闭”(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形势篇,页一。)。在1587年以前,明政府“曾经派遣一位官员驻守澳门;‘承皇帝之旨,管理该地’;凡牵涉中国人在内的案件,不论他是原告或被告,都归他裁判”(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49页。)。由于当时澳门“番人既筑城,聚海外杂番,广通贸易,至万余人,吏其土者,皆畏惧莫敢诘,甚有利其宝货,佯禁而阴许之者”(注:《明史》卷325,《佛朗机传》。),致使葡人不受汉官约束,不遵汉官法度之事屡见不鲜,这更是激起中国人民的愤慨。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广东番禺举人卢廷龙会试入都,“请尽逐澳中诸番出居浪白外海,还我壕境故地”(注:《明史》卷325,《佛朗机传》。)。第二年(1608年)蔡善继为香山知县,“即条议制澳十则上之”,并对违法夷人严厉惩处。据记载,就在“制澳十条”订立不久,便有夷目违犯,“澳弁以法绳夷目,夷哗将为变,善继单车驰往,片言解,缚悍夷至堂皇下痛笞之,故事夷人无受笞者。善继素廉介,夷人慑之,故贴息”(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页十。)。可见,当时在澳葡人仍须无条件地服从中国法权管理。1577年曾一直活动在东南亚一带的Zuan Bapt-ista Roman认为,当时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是被看作中国皇帝子民的”,“葡萄牙人犯罪,可由葡萄牙人自行处置;但一有牵涉华人,则须交中国官员审判,常有葡萄牙人被送去广州审判而受鞭打”(注:陈正祥:《澳门》,载香港中文大学研究所地理研究中心研究报告第三十六号,转引邓开颂、黄启臣编:《澳门港史料汇编》第120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万历年间,澳门葡人曾多“潜匿倭贼,敌杀官军”(注:《明史》卷325,《佛朗机传》。),致使澳门及其附近地区民人不安,故而海道俞安性便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详请两院勒碑,以禁澳夷畜倭。俞安性认为:“倭性狡鸷,澳夷畜之为奴,养虎为患,害将滋蔓,本道奉敕受事,凭借两台制驭,巡澳察夷,追散倭奴凡九十八人还国。除此蟊贼,尔等遂得相安乐土。此后市舶不许夹带一倭。在澳诸夷亦不得再畜幼倭。违者倭与夷俱擒解两院,军法究处”(注:戴裔煊:《〈明史·佛朗机传〉笺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9页。)。

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由道臣俞安性向澳门葡人宣谕禁约五事,并勒石立碑,作为永禁。据康熙《香山县志》卷十记载:“澳夷骄悍不法,议者有谓必尽驱逐以清疆宇者;有谓移出浪白外洋,不容盘踞内地者。本道念诸夷生齿蕃衍,不忍其累累若丧家之狗,当于巡澳日申以国威,随皆弭耳向化。因摘其犯顺五款,行香山县遵谕约束,免其驱徙。详奉两广部院张(指时任两广总督的张鸣冈)、巡按御史周(即周应期)五款准勒石立碑,永为遵守。今附载如左:

一、禁畜养倭奴。凡新旧夷商,敢有仍前畜养倭奴,顺搭洋舡贸易者,许当事历事之人前报严拿,处以军法,若不举,一并重治。

一、禁买人口。凡新旧夷商,不许收买唐人子女,倘有故违,举觉而占恡不法者,按名追究,仍治以罪。

一、禁兵船骗(原作“编”误)饷。凡番舶到澳,许即进港,听候丈抽,如有抛泊大调环、马溜洲等处外洋,即系奸刁,定将本船人货焚戮。

一、禁接买私货。凡夷趁贸易货物,俱赴省城公卖输饷,如有奸徒潜运到澳与夷,执送提调司报道,将所获之货,尽行给赏首报者,船器没官,敢有违禁接买,一并究治。

一、禁擅自兴作。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坏烂,准照旧式修葺,此后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兴一土一木,定行拆毁焚烧,仍加重罪。”(注:戴裔煊:《〈明史·佛朗机传〉笺正》,第99~100页。)

同年,两广总督张鸣冈又上奏朝廷:“粤东之有澳夷,犹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奴,犹虎之傅翼也。万历三十三年,私筑墙垣,官兵诘问,辄被倭抗杀,竟莫谁何。今此倭不下百余名,兼之畜有年深,业有妻子庐舍,一旦搜逐,倘有反戈相向,岂无他虞。乃今不亡一矢,逐名取船押送出境,数十年澳中之患,不崇朝而祛除”。而对澳门葡人,他主张应“加意申饬明禁,内不许一奸阑出,外不许一倭阑入,毋生事,毋弛防”(注:《明万历神宗实录》卷527,万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末条。),以杜绝夷畜倭奴。随后,他又派海道副使俞安性和香山知县但启元视察澳门,命令居澳葡人举报各自所畜倭奴,并将其中123名用船遣送回国。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在澳外国人的防范和司法管理,明政府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始设参将府于中路雍陌营,调千人守之。”(注:《明天启实录》卷11,天启元年六月丙子条按语。)雍陌是香山县的一个圩市,距澳门较近。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明政府又将广州海防同知移驻雍陌,据《万历实录》卷557“兵部复广东巡按田生金会同总督周嘉谟条陈”第六款记载:“预绸缪以弭衅隙。谓倭奴人犯,皆由奸人为之响导。近闽粤多贩海奸徒,而境澳亦蓄奸薮泽,议将广州海防同知出镇雍防,会同钦总官严加查察,不许违禁夹带。陆路则谨塘基环一线之关。夷商入广,验明给票,方许停泊。海道每巡历濠境一次,宣示恩威,申明禁约”(注:《明万历实录》卷557,万历四十五年五月辛巳条。)。这里的“雍防”即指雍陌营防地。

虽然明政府在万历年间加强了对澳门的法权管理,但在澳外人不遵禁令之事仍时有发生。天启元年(1621年),澳门葡人公然以防御荷兰海盗为名,在广东地方政府反对的情况下,擅自在青州岛修墙筑室。对此,广东布政使司参议徐如珂力主将澳夷所修之墙垣“尽撤而毁之”,在广东布政使司参政冯从龙的支持下,澳葡所修青州城垣遂被全部拆毁,“番亦不敢拒。”(注:《明史》卷325,《佛朗机传》。)

从上可见,澳门自葡萄牙人入居后,中国一直对该地区行使着司法权,并随着该地区违法案件的增多而在明后期越来越有所加强。

清朝建立后,《大清律·名例律》“化外人有犯”条下仍然规定:“化外人既来归附,即是王民,罪并依律断,所以示无外也。”(注:《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卷五,道光二十七年刻本。)清政府对澳门不仅仍然坚决地行使着司法权,而且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澳门的行政管理。

据张甄陶所著《澳门图说》记载:“香山县东百二十里有邱嶐,然设有官署者,为前山寨前明副将守之,康熙七年移于邑城,以都司统兵一百驻其地,与都司之署对峙者,海防同知也。由寨而东十五里为关闸,设把总守之,为民夷出入要隘。明制每月六开关,支给夷人米石,支给讫仍闭关。今关常开,惟不许夷人阑入,他皆不禁”(注: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九帙。)。雍正八年(1730年),广东总督郝玉麟等议奏粤东更改管制事宜,香山县“添设县丞一员,驻扎前山寨城,稽查分管调原驻之守备防守县城。”(注:《清世宗实录》第95,雍正八年六月。)到乾隆八年(1743年),署两广总督策楞奏称:“广州一府,省会要区,东南紧接大洋,前已奏设香山、虎门二协,而文员未有专属,防范难周,又澳门番夷,亦宜严密弹压,请将肇庆府同知移驻前山寨,稽查出入海船,兼管澳夷,归广州府管辖。其原管捕务,归肇庆府通判兼理。又将香山县县丞移驻澳门,专司民番词讼,属该同知管辖,再照理猺同知之例,给与把总二员,兵丁一百名,在香山、虎门两协内各半抽拨,并酌拨巡缉船只,添建衙署营房,铸给印信。”(注:《清高宗实录》卷204,乾隆八年十一月上。)此事得到吏部的同意。

同年,澳门发生葡人与华人间的凶杀事件。十月十八日,澳门葡人与酒后华人陈辉千相碰,竟用小刀将陈戳死。案发后,葡人拒不交凶,当时署两广总督策椤担心地方“失之宽纵,当即批示:其凶犯必须“照例审拟招解”。由于中国政府的态度坚决,澳葡当局最后不得不遵令将用绳索勒死。此案之后,策勒奏请清廷应对澳门夷民词讼明定条例,清政府遂决定“嗣后在澳民番有干涉、谋故、斗殴等案,其罪在民人者照律例遵行外,若夷人罪应斩绞者,相验时讯明确切,通报督抚,详加查核,如果案情允当,即行批饬地方官同该夷目将该犯依法办理,免其交禁解勘,仍据实奏明,将供招报部存案。夷人在内地致死夷人,即在犯事地方,照夷法处死”(注:《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卷五,名例律下,条例一,第五十八页。)。从这一段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此时虽然正式同意在“案情允当”的情况下对澳葡犯人的行刑可以在澳门执行,但其它司法程序仍必须按中国法律执行,并必须有中国地方官会同办理。至于在内地,即使是在外国人之间的凶杀案件,也必须在犯事地方,按照中国“杀人偿命”的法律原则执行,只不过在行刑的方式上“照夷法处死”而已。这谈不上是给了澳门葡人的所谓“法外法权”。

乾隆九年(1744年),清政府重设海防同知驻前山寨,印光任首任海防同知,专管澳门事务。为规范对澳门的管理和外国船只在澳门港的出入,印光任具议上请订立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七条。其内容如下:(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页十三。)

一、“洋船到日,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泊黄浦,一经投行,即着行主通事报明,至货齐回船时,亦令将某日开行预报,听候盘验出口,如有违禁夹带,查明详究。”

二、“洋船进口,必得内地民人带引水道,最为紧要。请责县丞将能充引水之人,详加甄别,如果殷实良民,取具保甲亲邻结状,县丞加结申送查验无异,给发腰牌执照,准充仍列册通报查考,至期出口等候。限每船给引水二名,一上船引人,一星驰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文通报,并移行虎门协及南海、番禺一体稽查防范。其有私出接引者,照私度关津律从重治罪。”

三、“澳内民夷杂处,致有奸民潜入其教并违犯禁令之人,窜匿潜藏,宜设法查禁,听海防衙门出示晓谕。凡贸易民人悉在澳夷墙外空地搭篷市卖,毋许私人澳内,并不许携带妻室入澳,责令县丞编立保甲,细加查察。其从前潜入夷教民人,并窜匿在澳者,勒限一年,准其首报回籍。”

四、“澳门夷目遇有恩恳上宪之事,每自缮禀,凂熟识商民赴辕投递,殊为亵越,请饬该夷目,凡有呈禀,应由澳门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词通禀。如有应具详者,具详请示,用昭体统。”

五、“夷人采买钉铁、木石各料,在澳修船,令该夷目将船身丈尺数目、船匠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即传唤该船匠估计实需铁斤数目,取具甘结,然后给与印照,并报关部衙门给要照票。在省买运回澳,经由沿途地方汛弁验照放行,仍知照在澳县丞查明,如有余剩,缴官存贮。倘该船所用无几,故为多报买运,希图夹带等弊,即严提夷目船匠人等讯究”。

六、“夷人寄寓澳门,凡成造船只房屋,必资内地匠作,恐有不肖奸匠贪利,教诱为非,请令在澳各色匠作,交县丞亲查造册编甲约束,具取连环保结备案。如有违犯,甲邻连坐,递年岁底列册通缴查核,如有事故新添,即于册内声明。”

七、“前山寨设立海防衙门,派拨弁兵弹压番商,稽查奸匪,所有海防机宜,均应于各协营一体联络,相度缓急,会同办理。老万山、澳门、虎门、黄埔一带营汛,遇有关涉海疆民夷事宜,商渔船只出口入口,一面申报本营上司,一面并报海防衙门。其香山、虎门各协营统巡会哨月日,亦应一体查报。”

乾隆十三年(1748年)四月,澳门又发生葡人亚马卢等人杀害华人李廷富、简亚二两人一案。据记载,当李、简二人被夷兵“毙之,弃其尸”后,广东地方政府要求引渡尸骸及其凶手,而澳葡夷兵头目却“庇之,匿不出”,于是广东地方政府便下令停止对澳门的一切贸易,并命所有居澳华人尽行退出。在此情况下,澳葡方面“乃缚送二犯,当以弃尸而失重罪,准诸夷法,永戍地满”(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页十五至十六。)(地满"Timor",当时是葡萄牙国内的罪犯流放地)。对此,广东巡抚岳浚在澳葡的贿赂和一再运动下妥协,奏称凶犯患有精神病,决定将其“问拟流杖,请照夷法,安插地满”。葡人的暴行激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清朝廷亦对广东巡抚岳浚的奏文十分不满,即下谕示:“岳浚所奏办理澳门夷人哑吗等致死李廷富、简亚二二命问拟杖流,请照夷法安插地满一折,李廷富、简亚二既死,无可证,所据仅夷犯一面之词,观其始初狡赖情形,必另有致死根由,是夷人来自内地,理宜小心恭顺,益知守法,乃连毙内地民人,已为强横,又复弃尸入海,希图灭迹,尤为凶狡,自应一命一抵,若仅引内地律例,拟以杖流,则夷人鸷戾之情将来益无忌惮,办理殊为错误。况发回内地,照彼国之法安插,其是否如此办理,何由得知?设彼国竟置之不问,则李廷富、简亚二两命不几视同草菅乎!此案已传谕该部节驳,另行究拟。如该犯尚未发回,着遵驳办理,倘已趁船起解,着一面声明缘由报部,一面晓谕夷人,以示儆戒。嗣后如遇民夷重案,务须按律究拟,庶使夷人共知畏罪奉法,不致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谥”。(注:《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卷五,页五十八,五十九页,名例律下“化外人有犯”条例。)在这里,清政府又再次重申对澳门严格的法权管理。

乾隆十四年(1749年),一些罪犯假借教徒身份逃往澳门安巴罗修道院潜藏,葡萄牙人拒不交出。对此,清政府“禁止一切物品对他们的供应,并且勒令所有商人离开澳门,葡萄牙人这才交出逃犯并同意签订了一次协定”(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49页。)。这里的“协定”是指澳门同知张汝霖与香山知县暴煜为重申中国政府对澳门的法权而详筹议订的“善后事宜十二条”,当时葡印总督的使节庇利那对此表示赞同,后经广东督抚奏准,并用汉、葡两种文字立石刊刻,以示永远信守。其中第五条对在澳葡人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嗣后澳夷除犯命盗罪应斩绞者,照乾隆九年定例(注:即1744年订立的《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七条》),於相验时讯供确切,将夷犯就近饬交县丞,协同夷该地严密处所,加目于谨看守,取县丞钤记,收管备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详大县,详加覆核,情罪允当,即饬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办理。其犯该军、流、徒罪人犯,止将夷犯解交承审衙门,在澳就近讯供,交夷目分别羁禁收保,听候律议,详奉批回,督同夷目发落。如止杖、笞(杖)[人]犯,檄行该夷目讯供,呈覆该管衙门,核明罪名,饬令夷目照拟发落”(注:印光任、张汝霖等:《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页十七。)。此外,《善后事宜》还对在澳夷人私擅凌虐、擅兴土木、贩卖子女、行窃、窝藏匪类以及夷人出澳、设教从教等方面的行为均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并予以严厉禁止。这次“善后事宜十二条”的规定显然是对上一年(即乾隆十三年)广东巡抚岳浚在办理李廷富、简亚二两命案上妥协的纠正,从而规范了清政府对澳门的法权管理程序。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澳门又发生一重大涉外杀人案件。当时澳门一华人被杀,罪犯嫌疑人为一名叫斯高特(Francis Scott)的英国人。但这位英国人被澳葡当局单方面审讯被判无罪。澳葡当局的此种行为显然是违反乾隆十四年用中、葡两种文字立石刊刻的《善后事宜》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中国政府在澳门的司法主权。因此,当时广东地方官要求澳葡当局将罪犯移交中国方面审判。葡方对中国方面的意见初时予以拒绝,广东地方政府遂停止对澳门的粮食供给,在“经过一些商谈和抗拒之后,葡萄牙官员,最后终于在1749年协定第五款的规定下,作了让步。中国人对斯高特重新进行了审讯并把他处死。”(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16页。)

嘉庆、道光年间,澳葡当局及居澳外国人,尤其是一些不法商人仍然无视中国法律,致使当时的澳门成为外国对华鸦片输入和偷运苦力出洋的集散地。1808年英国武装入侵澳门事件被平息后,清政府将两广总督吴熊光革职查办,任命百龄继任其职。为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管理,新任两广总督百龄和广东巡抚韩崶在原来的《防范外夷规条》基础上,又拟订《民夷交易章程》六条,并于1809年进呈朝廷。其内容如下:(注:《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三册,第16~17页。)

一、“各国货船到时所带护货兵船,概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违例擅进,经守口员弁电到即行驱逐,停止贸易。”

二、“各夷商销货归本后,令其依期随同原船归国,不得在澳逗留,即有行欠未清,止准酌留司事者一二名在澳住冬清理。责令西洋夷目及洋行商人将姓名造册申报。俟次年即令归国,如敢任意久住或人数增多,查明驱逐。”

三、“澳内为地无多,民夷杂处,请将西洋人现有房屋户口查明造册,不许再行添造。民人挈眷在澳居住者,亦令查明户口造册,止准迁移出澳,不准再有增添。”

四、“夷船到口,即令引水先报澳门同知,给予印照,注明引水船户姓名,由守口营弁验照放行,仍将印照移回同知衙门缴销。如无印照,不准进口。”

五、“夷商买办,应令澳门同知就近选择土著殷实之人,取具族长保邻切结,始准承允,给予腰牌印照。在澳门者,由该同知稽查。在黄埔者,即交番禺县就近稽查。如代买违禁货物及勾通走私并代雇民人服役,查出重治其罪,并将徇纵之地方官一并查参”。

六、“嗣后夷货到时,由监督亲率洋行总商於公司馆内,秉公按股签掣,不准奸夷私自分拨”。

以上各条除第六条因嘉庆帝认为“竟似以外夷赀财为调剂乏商之计,事不可行”(注:《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三册,第18页。)之外,其它五条均被批准施行。《民夷交易章程》虽然是对贸易的规定,特别是为了防范外国兵船进入澳门而订立的,但它却充分表明清政府坚持了在澳门对外商和葡人的法权管理。

道光六年正月初五日(1826年2月11日),澳门华人严亚照因与葡人酒后争斗,被用刀砍伤致死。事发后,畏罪将刀丢弃洋内,逃往沿海山僻躲匿,被害人严亚照之母严徐氏投保报县,经“验明尸伤,饬令夷目唩嚟哆拘出凶夷,讯据供认前情不讳,将依斗杀律拟绞,饬交夷目牢固羁管”。时两广总督阮元、广东巡抚成格认为,“澳门地方民番斗殴等案,若夷人罪应斩绞,定例由该县验讯明确,通报督抚,详加覆核,即饬地方官眼同该夷目将该犯依法办理,免其交禁解勘,仍一面据实奏明并将供诏报部,历久遵行在案。今夷人致伤民人严亚照身死,讯认明确,照例拟绞,情罪相符”。因此,他们委派广州知府高廷瑶前往澳门,会同署香山协副将曹耀清、署前山营游击马成玉,率同代理澳门同知冯晋恩、香山县知县蔡梦麟,“饬令夷目提出该凶夷审明”,於二月初五日“照例绞决,用彰国宪”(注:《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二册,第18~19页。)。在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阮元称澳葡夷目能将“凶夷交出正法,尚知天朝法度”(注:《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二册,第19页。)。

鸦片战争前,外国不法商人对华大肆走私鸦片,造成中国社会前所未有的烟毒泛滥,澳门更是成为鸦片囤聚发贩的重要场所。对此,清政府曾多次旨谕两广总督、粤海关监督和香山县及澳门同知对澳门的鸦片走私严密查拿,并对澳门添派弁兵。

嘉庆二十年(1815年),清军机处寄两广总督蒋攸銛等指出:鸦片“例当严禁,屡经奉旨饬查,断不能任尔等夹带销售,嗣后尔等货船到澳,均须逐船查验,如一船带回鸦片,即将此一船货物全行驳回,不准贸易。若各船皆带有鸦片,亦必将各船货物全行驳回,俱不准其贸易,原船即逐回本国。天朝富有四海,岂需尔小国些微货物哉,至尔等在澳居住之人,既在天朝地方,即应遵奉天朝法度,若敢于私自制造,希图就近牟利,则法律具在,即与在中国私传天主教无异,必重治尔等之罪,不能宽恕”(注:《清外代交史料·嘉庆朝》第四册,第29页。)。清政府从法律的角度,对企图在澳门走私和制造鸦片的不法商人提出了严正警告。

道光十九年(1839年)春,林则徐奉旨查办鸦片到达广东,外国烟商遂多转移澳门,企图在澳葡当局的庇护下对抗中国的禁烟法令。对于在澳烟商的顽抗,林则徐责成澳门同知督同香山县及澳门县丞在澳随时访查,对在澳鸦片烟商“认真拘拿,据实惩办”(注:《林则徐集·奏稿》(中)第737页,中华书局1965年版。)。与此同时,林则徐又会同两广总督邓廷桢谕令澳门同知转饬澳门夷目,通知他们“速即将澳门夷楼所贮烟土,查明何人名下若干箱,统共若干箱,限三日内开单,尽数呈缴该同知收贮,”听候验收。如若葡人再敢执迷不悟,不肯全部缴呈,则“惟有撤去买办,封澳挨查,从重惩创”(注:《林则徐集·公牍》,第85页,中华书局1963年版。)。同时,林则徐又檄委香山、澳门官员“仿照编查保甲之法,将通澳华民一体按户编查,毋许遗漏,并督同该夷目搜查夷楼,有无囤贮鸦片”(注:《林则徐集·奏稿》(中),第681页。),且再次告示住澳之西洋夷人,“一有犯法,皆必从重惩办:其人问罪,货物没官。倘尚私售鸦片,一经拿获,即恭请王命正法,以昭炯戒而肃海洋。”(注:《林则徐集·公牍》第121页。)同年,林则徐还前往澳门巡视,他抽查华洋户口,对澳门葡人晓以利害,申明禁令。1840年初,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以英国政府名义寄函澳门葡人,“请求准将英人存下货物运至澳门,囤贮栈房”,澳葡当局当时“虽欲应承”,但慑于中国政府法令,不得已推辞其所请(注:《林则徐集·奏稿》(中)第765~766页。)。事后,义律与英商“私行入澳”,受到葡人庇护,清政府便关闭澳门,停止葡人贸易,英商被迫全部退出澳门。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澳葡当局曾趁机于1843年向清政府提出免去其应缴纳的租金和“自关闸至三巴门一带地方俱归大西洋拨兵扼守”等无理要求,但遭到时任钦差大臣的两江总督耆英的拒绝。耆英认为:“关闸之设,系因地势扼要,并非划分界限,且设关在前,大西洋住澳在后,关闸以内,既有民庄,又有县丞衙署,未便听其拨兵扼守,应饬仍照旧章,以三巴门墙垣为界,不得逾越”(注:《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七十,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5册,第2767页。)。1849年春,澳葡趁英人强进广州,汹汹欲动之机,“突率夷兵数十人,钉闭关门,驱逐丁役”,从而拒绝接受清政府的法权管理,但清政府直至1887年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签订前均对此未正式给予承认。

综上所述,葡萄牙自入居澳门之后,虽然他们曾在明清政府的默许下获得了在澳门的某些方面的行政管理权,但中国政府却坚持了对澳门地区行使主权。尽管澳葡当局和一些不法外国人也力图摆脱中国政府的法权管理,他们“多方抗匿,或云情甘回国不在澳居住,或欲登台燃炮以死抗拒”(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九帙。),也确实曾有人通过不法手段逃避了中国法律的惩处,但这并不是在中国政府的允许下实现的。所以,不能说鸦片战争前澳葡当局就已经取得了在澳门地区的治外法权。虽然澳葡当局在1849年赶走驻澳中国官吏,进而非法强行地管理澳门,但其包括法权在内的管理权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正因为此,葡萄牙从1862年便开始千方百计地想与中国政府签订条约。1887年,葡萄牙趁中法战争之后,遂在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人赫德的促成下与中国正式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规定:“在大清国地方,所有大西洋国属民互控案件,不论人、产,皆归大西洋官审办”,“大西洋国人如有欺凌扰害大清国人者,亦由大清国官知照大西洋国领事官,按大西洋国律例惩办”(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528~529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在这个条约中,葡萄牙正式取得在澳门的居住权和管理权,至此,中国对澳门地区的法权才丧失。

标签:;  ;  ;  ;  ;  ;  ;  ;  ;  ;  ;  ;  

明清政府对澳门法律权力的管理_澳门自由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