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用语言来指事物?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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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10)07-000106

语言和世界相关联是通过指称事物实现的。但长期以来,人们对指称的关注,是在指称和指称对象含糊使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使得语言和世界的关系这一问题的探索始终无法深入下去,因此,区分指称与指称对象,并且在此基础上找到指称的语境关联,对我们认识语言如何指称和表达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指称、指称对象和指称载体

通常在我们使用指称和指称对象时,存在着许多含混的地方。语词“指称”(reference)有时被人们用作指涉对象的关系,和“referring”的含义相同,有时又用作被指称的东西,因此又等同于“指称对象”(referent)。由于这个原因,在称作“指称”的关系含义和“指称对象”含义之间存在着许多混乱,这使得我们关于含义和指陈的关系以及意义与指称的关系变得晦暗不明。为了使这些问题得以清晰,我们首先要对这两种用法加以区分。

1)指称、指称对象与意向性

实际上,“指称”和“指称对象”是完全不同的。“指称”体现为一种关系含义,而“指称对象”则体现为一种对象含义。概括起来,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指称总是具有意向性的。意向性是指称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由于这种意向,才使得人们使用语言去指称事物。一个语词和符号本身有语义指称,同时,在具体的语境中,说话者也赋予了它们一个新的指称意向。或者说,语词和符号的语义指称最初也是人们在某一语境的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并固定下来,并且它们还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如在一个隐喻中,人们在使用语词和符号时,经常会出现语义偏离,即,语词本身的语义指称与使用者的意向指称不一致,像“人是狼”。正是由于这种语义偏离,隐喻也才能形成。而指称对象则不具有意向性,除非它们被用于指称其他事物,它们自身是没有指向性的;其次,和意义一样,指称总是包含一个意向载体。有指称的地方必然有承载指称的事物(或替代物),通过这一事物指称才能实现。因此,假如有人说“约翰是我兄弟”或“这个穿蓝衣服的女人个子很高”,这时,“约翰被恰当地说成是指称某一个男人,而”穿蓝衣服的女人“指称一个女人。而指称对象则作为一个指称的意向载体;再次,指称总是包含一个动因(agent),并且在基本的含义上通过这个动因来完成。语言的指称功能是通过人的使用来完成的,所以,严格地说,语词和符号有指称,是由于某些人使用它们去指涉。而指称对象则不具有这种动因,尽管它与其他事物也发生相互作用,但它们是没有目的的;最后,指称的更显著的特征是它所依赖的意向性总是公开地把回应者(respondent)的注意力引向所指称的事物上。[1]155-157在一个交流语境中,说话者总是要使自己的意向被对方理解,对话才能进行。即使说话者进行指称时出现了错误,但只要听者明白他的意向所在,并不影响双方的交流,这在对摹状词的探讨中我们看得很清楚。[2]468

由此可以看出,指称作为一种关系本身具有结构,它是由动因、意向意义、语词或符号的语义指称以及语境所组成①。或者说,它是人们在某一语境中通过使用语词和符号,按照使用者的意向对某一事物或事态进行指涉所形成的一种表达关系。它们虽然被用来指称事物或事态,但它们本身并不是事物或事态,并且也不包含事物或事态,当然一个真的指称必须有具体的指称对象,但在个别的情形下,也会出现缺少具体指称对象的指称,如,“最小的分数”、“离我们最远的星体”等等。同时,也存在指称错误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通过某些语境因素,找到意向替代物来进行指称。当然,以上两种情况在通常情形下并不影响我们的交流,但会影响到我们交流内容(语句)的真值。我们说,指称对象不包含在指称中,指称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如,“启明星”是一个名称,作为一种关系(地球、早晨的金星,观察者以及意向之间的关系)是指称,而“金星”这个星体本身就是它的指称对象。指称对象是外在于指称的。任何一个指称总是指向某一指称对象的,或者说,可以不存在一个实际的指称对象,但在指称意向上,必然存在一个意向替代物,否则,指称就没有了意向性。

2)指称与指称的载体

指称作为一种关系总是有一个的载体,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指称的载体就绝大部分而言是和语言表达相联系。语词赋予对象和事件以意义,而这些对象被说成是指称的事物。对象本身不具有意义,意义是与我们主体相联系的,没有人就没有意义。正因为如此,意义不是指称对象本身所具有的,而是我们人按照我们的意向意义通过语词赋予对象的。所以,意义通常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月亮”(The Moon)作为指称词,它的指称是地球、地球上的观察者、月亮本身以及语词及其说话者等所构成的关系。它是一种指向“对象”时所形成的关系,含义就是这个指称对象的显现方式。例如,“启明星”是凌晨观察者意向指向金星所形成的指称表达关系,它的含义就是“黎明前出现的星体”,而“暮星”的含义是由“傍晚出现的星体”的指称关系来表达的。如果说“启明星”作为一个名称,“黎明前出现的星体”作为含义,“金星(星体本身)”作为指称对象,显现“启明星”的关系就是指称,而这种关系是由观察者的意向建构起来的,在这里,指称对象只是一个星体,而指称是观察星体所构成的关系。因此,它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物质关系,而是一种具有意向意义的概念结构,即“‘启明’‘星’”。

二是涉及指称的载体绝大部分而言也是意向意义的载体[1]160。指称是通过人的意向指向所建立起来的事物的一种显现关系,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指称的载体几乎总是语言表达或其他具有这种特殊功能的表达。在指涉的语言表达之间,所有实际用于指称的描述性表达在意向上明显是具有意义的。当说话或书写时,人们可以使用这样的表达,如,“在我对面坐着的那个人”,“《工具论》的作者”,或“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都指称某些事物或事态,显然,这些都是使用了具有意向意义的表达。实际上,无论是专名、指示词还是其他名词词组的语言表达,只要是在某一语境中,都可以作为具有意向意义的表达。例如,通常意义上的“这个”和“那个”就暗含了在说话者面前正在被指称,而且在与指称相关联的语境中,它们也包含了更多明确的意向意义。即使是名称和指示词在具体的语境中,在被用于指称事物或事态,也必然具有一定的意向意义。诚然,像“人”、“动物”、“房屋”,甚至“方形”这样的意向意义的载体都是可用于指称的语词类型,并且和可以被称为指称表达的某一语境相关联。由于语境不同,语词所具有的指称载体就不同,比如,人的意向意义可以具有理性的特征,也可以具有生物学的特征。“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可以具有文化灾难的意义,也可以具有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政治运动的意义。

2 指称词与可指称的事物

语言如何超越自己切中和表达客观世界,这是语言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在我们区分了指称和指称对象之后,我们所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表达有意义?这涉及到什么词能作为指称词以及我们如何指称的问题。

1)指称词及其性质

一般来说,语句是能够被划分成谓词、逻辑算子和指称(或包含摹状词)的表达式。名称和指示词是两类进行指称或被用来指称的范例性表达式。[2]9名称通常包含通名和专名两类,而指示词则通常作为指称性观念的概念化或纯指示性(‘这个’、那个’、‘她’等等)和专指(‘我’、‘这里’、‘今天’等等)[3]77。而实际上我们在使用专名,如“约翰”时,在所有可能的方面,既可以指约翰也可以指我们认为是约翰所做的某些事情;而当我们使用“人”、“雅典人”、“猫”和“房子”这样意向上附有意义的名词时,通常是用于做出一般陈述的,和“所有”、“某些”和“一个”这些词一样,他们在指向性意义上并不总是特别地指称已知个体;另外,当人们用这些抽象的名词如“红色”、“勤劳”、“正义”和“美德”进行表达时,明显不是指称个体。但它们指称什么呢?无论如何,当我们说“勤劳是中华民族的象征”、“红色是我们国旗的颜色”时,它们的确被看作是指称的表达[1]162-163。

对于名称和摹状词的指示作用,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罗素认为,只有像“这”或“那”的这一类的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名称,而人们通常所使用的专名实际上是一种“缩略摹状词”,它们不具有清晰的指示作用[4]242。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一文中认为,事实上能作为单独的逻辑主词出现的语词是这样一类语词,即,指示词、名词词组、专名和代词,而这些语词,连同语境(就其最宽广的涵义而论),正是一个人用来做出唯一指称的东西。只有在特定语境中,我们才能做出唯一的指称(如果有任何这种指称的话),要在特定语境中使用语词的意义,需要(从其它众多种中)区分出两种语言约定或规则:指称的规则,以及归属(attributing)和归因(ascribing)的规则;前一个规则解决的问题是:“你正在谈论着什么(谁、哪一个)?”第二个规则是要解决“你关于它(他、她)正在述说什么”[2]433?根据罗素的理论,存在有这样一种逻辑衍推(logical entailment):从“该Φ是ψ”中可衍推出“存在有一个Φ且仅有一个Φ”。无论这一点对于归属性用法是否如此,它似乎对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是不成立的。而斯特劳森的理论可以概括为:如果某人断定该Φ是ψ,那么,在没有Φ的情况下,他既没有做出一个真的陈述,也没有做出一个假的陈述;如果没有Φ,那么,说话者便没有指称任何东西;某人没有说出具有真值的话的理由在于:他没有进行指称。

而唐奈兰则指出,无论是罗素的理论还是斯特劳森的理论,都没有对限定摹状词的用法做出正确的解释。罗素的理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完全忽视了指称性用法;而斯特劳森的理论没有在指称性用法与归属性用法之间做出区别[2]461-464。他举例说,“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是丧心病狂的”,而如果史密斯是自杀,即,没有谁杀害史密斯,那么,按照斯特劳森的观点,说话者就没有指称任何事情。但唐奈兰认为,即使没有杀害史密斯的凶手,但也并不会影响我们对这一指称的描述。摹状词在指称性用法中仅仅是使某一个人的听者辨认出或想到所谈论的那个东西的一个手段,即使摹状词不正确也可用来达到其指称功能的手段。当然,在摹状词的归属性用法中,如果不存在杀害史密斯的凶手,说“琼斯是杀害史密斯的凶手”就会出现错误[2]470-471。在《说话者指称与语义性指称》中,S·克里普克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首先,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和归属性用法在具体使用时,是很难区分的,例如,在间接引语中的一个限定摹状词既不是指称性也不是归属性的。其次,在指称性使用与归属性使用之间区别的性质上也存在问题。他们的区别不是句法上的或语义上的,而是语用上的,所以,是一种言语行为上的。因此,他发展了格莱斯关于在一给定场合,说话者的语词意指的东西与说话者在说这些语词时所意指的东西之间的区分。认为关键是在言语行为中,根据所给出的意向,区分出语义指称的是什么以及我们使用语言去指称什么[5]210-211。

在我们提到“指称”的狭义概念时,谓词当然不指称事物或事态,但在广义基础上,他们似乎也经常进行指称。当我们在一种语言中使用谓词的这种表达能力进行指称时,谓词实际上在指称方面被看作是和主词一样[1]163。当然,关于这样的表达,人们通常会问他们指称什么。当某人说,“这面国旗是红色的,”“那个房子是白色的,”或“我们的民族是勤劳的,”人们的确探究“这面国旗”、“那座房子”,或“我们的民族”在这里指称什么;但人们可能以同样的方式探究“红色的”、“白色的”或“勤劳的”在这里指称什么。显然,在以上的谓词表达中,人们的注意力并不是在于谓词自身的字面含义上,当然,也不是集中在它们所属的句子的主词上,而是集中在通过这些句子的主语所指称的事物的特性上。因此,“红色的”指称个别国旗的特殊颜色;“白色的”指称那座房子的特殊颜色;“勤劳的”指称我们民族的一种特征。显然,他们都是指称事物属性和特征的。

2)可指称的事物种类

什么样的事情可以指称?由于在弗雷格和罗素那里,把指称对象当作是意义,因此,就得出了有意义就必须有指称对象。尽管实际所指称的事物必须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但按照指称自身特征所表明的方式来说,它好像没必要存在[1]165。如果按照以上斯特劳森以及唐奈兰对摹状词所作的分析,摹状词有指示性和归属性两种用法。在某一确定的语境中,听者完全可以根据说话者的话语意向来理解说话者所指称的事情,而没有必要要求指称对象的存在。克里普克也认为,说话者的语词所指依赖于语言表达的习惯、说话者的意向以及某一语境的各种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在某一具体的语境中区分开说话者的意向指称和语义指称。当然,像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像“红色”、“方形”以及“勤劳”这些指称,我们是很难找到时空中存在的某一相应个体,但我们都能够知道这些指称的含义是什么。同样,对谓词所具有的指称性的分析,也可以说明某些指称可以没有个体的指称对象。

但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没有作为个体的指称对象并不影响我们的意向指向,因为我们的意向可以指向它们的属性,如我们通过观察就能知道“我们的国旗是红色的”,并且知道“红色的”指称什么,这和完全没有意向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正如艾万斯(Gareth Evans)所认为的那样,当不存在被显现的对象,如何能存在与某些名称相联系的显现方式存在着严重的困难,除非存在着以某一方式思考的某物,否则能存在关于某物的思维方式显然是不清楚的。达米特也赞同艾万斯的观点,认为,如果我们把一个名称的含义描述为指出一个对象的方法,那么,一个空名就缺少一个含义,由于它不能指出一个对象,所以也就不存在指称对象的方法[5]112。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表达中能够唤起我们注意力的任何事物都可以指称,因此,能够被指称的事物不仅包含个体,而且也包含特性、关系和境况。当然,即使可以被指称的范围很大,那么多大程度上我们所指称的东西有必要存在呢?“指称”这个术语在狭义的意义上讲,暗示所有指称对象必须是在时空中的个体。而这个术语在广义的意义上将暗示所指称的东西也可以不存在。

3 意向意义与语境的指称点

以上对指称和指称对象的区分以及指称载体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在我们指称一个对象时,指称对象如何与语境相关联。我们已经知道,指称是一种名称和它所命名的人和物之间的关系,它是我们人使用语词指涉某一事物或事态所形成的意向关系,在指称中,由于我们的意向指向了事物(或事态)的不同方面,这就确定了语境“指称点”(reference point),由此指称对象和语境之间就建立起了联系,并且“讲话事件或表征事件及其与语境的关联才可能被分析和判断”[6]14。

1)意向性与“指称点”

所谓“指称点”是在一个表达中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事物(或事态)或事物(或事态)的某些方面所形成的语境聚焦点。所以,它可以指称个体,而且也包含特性、关系和境况。例如,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花瓶,当我们描述这个花瓶时,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花瓶”,另外,我们也可以描述它的颜色,也可以描述它的形状,我们每次描述时都把注意力集中在某一方面[7]26。无论是花瓶整体或是颜色,或是形状,都可以是语境聚焦点。

当然,如果把意向性看作是语境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语境就是由言外语境(总的话语条件)、言内语境(上下文)和意向语境构成[8]14。指称是在语义形成过程中和语境相关联的,从我们对语言意义的分析来看,指称和语境有这样的联系:一个具有意义的载体,如果不属于某个意义,可以被指称为这个意义的一级载体;例如,对于“猫在绿色的垫子上”这个陈述,它涉及到一个动物和一个空间位置的因素,而动物和空间这些因素在我的话语中并没有被提到,因而,这些因素不属于“猫在绿色的垫子上”这个意义中的组成成分,而是这个陈述意义的一级载体,但只有在考虑这些因素的条件下这个语句才能产生和被理解。意义载体的一级语境作为背景因素作用于意义,在我们指涉某一事物(或事态)时,这些背景因素不进入到语境的“指称点”,也不构成陈述指称的一级载体,如果我说,“猫在天花板上”,那么,这个句子是很难让人理解的,因为我们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猫不可能在天花板上。但是,我说“壁虎在天花板上”那是不难理解的。所以,意义的理解依赖于这些语境要素的。当我接着说,“猫是猫科动物”,这个陈述就是“猫在绿色的垫子上”这一陈述意义的二级载体,它的语境就是一个二级语境;意义的第二级载体,正如我们要看到的,有时包含对一级意义载体的语境的指称;它们通常不指称他们自己的语境。然而,二级语境深刻影响着归属于一级语境的二级意义载体的解释,作为进行陈述的境遇总是影响着陈述的意义[1]86。所以,“指称点”是我们理解意义的核心,要理解在“猫在垫子上”这句话,不仅仅要理解“猫”这个指称对象,或“在垫子上”这种行为,而是要理解猫这种动物和垫子的联系。所以,“指称点”是指称和指称对象之间的一种联系。

指称是一种意向关系,在这个意向关系中,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到一个“指称点”上。话语或文字陈述句主词的指称对象本身超出了字面意义(概念含义)的范围。假如我说,“我夫人在家里”,“我夫人”这个表达当然有一定的字面意义;但在试图说明这个句子的意义时,如果没有超出“我夫人”这个表达的字面意义而指向某一个人的话,那就没有领会陈述的要点。同样,谓词的意义也被看作是包含了一个潜在的指称,当存在一个指称对象时,就成为真实的指称,当然指称不是这个语词的主要功能。在关于我夫人的陈述中,“在家里”包含了一个指向特殊地方的指称;陈述的这部分意义尽管包含了基本的概念特征,但也包含了指向那个地方的指称[1]177。所以,“我夫人在家里”不是指称“我夫人”和“在家里”,而是一个“我夫人在家里”的事实陈述,明确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语言作为一种关系,任何具有意义的表达都显现了世界的某种关系。

2)意向意义与指称对象

虽然我们不同意弗雷格的观点,即,把意义等同于指称对象,但我们说,意义包含指称或指称的方面,如果没有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这些方面,我们就不能准确地描述意义。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指称点”上,是意向意义的重要特点。可以说,,意向意义是指称的必要条件。当然,这并不是说每一个意向意义都包含一个指称,或者说所有的意向意义都包含想要包含的指称,因为,假如没有指称对象或替代者(某种错误使用的摹状词或隐喻情况下),严格地说,就没有指称。这当然不是说任一倾向、因果的或暗含的意义都包含一个指称,因为指称只有通过意向行为才能实现。意向意义就是像克里普克所说的,说话者使用语言指称什么的意义。意向意义所表达的是超出了语词本身的字面意义所具有的指示意义。它体现了说话者的意指所在,凸现了说话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没有意向意义就没有指称,反之,没有指称,意向意义也无法实现。

我们通过意向意义产生出相关联的概念结构,然后引导人们的注意力超出概念结构,并把它们的载体(意向关系)和非语言的现实世界联系在一起,但如果没有意向对象,我们就无法意指,也就无法把语言和对象联系起来。当一个意向意义包含一个潜在意义时,如果存在着一个真实的指称对象,潜在指称就成为一个真实(actual)指称,潜在意义就转化为真实的意义[1]177。如,“野人”、“外星人”这一类是仅具有意向意义,但还不具有真实意义的语词。假如指称的每一个载体也是意向意义的载体,并且大多数意向意义的载体也是指称的载体,而且每一个指称通过意向意义来实现,那么,人们就能够理解,不仅为什么人们在探索意义时经常会注意到指称对象,而且能够理解为什么事实上它们会有指称对象[1]178。找到了作为意向意义载体的指称对象,人们就在其中找到了要被指称的某物,这对于从潜在意义转化为现实的意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意向意义的作用在隐喻结构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和重要。所谓隐喻,“就是把一个事物的名称转用于另一个事物”[9]8。在隐喻中,往往会出现指称并列的现象。在通过联系动词的隐喻“A(本体)是B(喻体)”的结合中,指称是并列的,读者必须找出A如何和B一样,或A如何和B不一样。隐喻表现为一种语义的偏离[9]71,这种偏离是相对于原有语义或字面意义来讲的。由于语境发生了变化,就必须对原有语词的字面意义进行“扩展”或创造新语义,才能在新的语境中进行表达。真正的隐喻由于指称属性中的相似和不一致,都具有名称转移和互换的特点。隐喻是既作为名称转移也作为互换,并通过日常语言的指称并列而形成的。这可以通过把两个词放在一起,或把具有某一语义的词放置在一个与过去不同的语境中给它输入一个新意义,或创造一个与指称无关而正常结合的新词的方式进行[10]41。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意向意义来实现。如果把名称的转移和互换看作是隐喻的动力理论的话,那么,意向意义就是这种动力实现的条件。在“人是狼”这个隐喻中,为了揭示人的贪婪、残忍的一面,所以,通过狼来表现人。这时,我们的注意力就集中到人和狼的属性可以相交的“指称点”上,把握了这样一个意义,我们才能理解这个隐喻。但在动词隐喻中,A和B的相似性是通过动词转移的[10]46。当我们说,“希特勒在狂吠”时,希特勒与疯狗之间的相似性似乎比名词隐喻中的“希特勒是疯狗”明确得多。因为它的指称点已明确地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完全清楚希特勒(本体)和疯狗(喻体)之间的相似之处。因为名词隐喻的语义场之间的相互作用,已经变成了希特勒这一“本体”所具有的属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直接指称还是隐喻指称中,都存在一个意向意义,在意向意义作用下产生了话语语境,意向意义的载体也就是指称的对象。它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语境的指称点,在隐喻中,语境指称点也就是本体和喻体的相似点。意向意义把概念结构和所指对象联系起来。当意向意义的指称对象存在时,一个潜在意义也就成为一个现实意义。

注释:

①意向意义(intentional meaning)是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经常提及的概念,但在胡塞尔那里,意义和含义是不加区分的。在许多英美哲学家的使用中也未作明确的区分。在这里,笔者把含义(或涵义)当作是语词或语句的字面意义,而意义则涉及指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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