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基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寿险基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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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前我国寿险资金投资的困境

1 寿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

根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保险资金目前仅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少量证券投资基金等。但在美国、日本,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单等业务,而我国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结构不合理。目前主要集中了银行存款和国债的保险资金,仅两项就占到了可运用保险资金的70%以上,其中银行存款中的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又占了70%多。在证券市场上,保险公司只可进行基金投资,不能直接入市。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不够活跃,所以保险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资金运用效益也不大。

2 寿险投资效益不佳

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总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2274.8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4.5%。在人身险保费收入中,投资型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占到54%,已经构成了保险业务的新增长点。与迅速增长的保费收入背道而驰,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却逐年下降:2001年为4.3%,2002年下降到3.14%。在2002年保险业5799亿元的资金运用余额中,银行存款3019.7亿元、购买国债1080.8亿元、金融债券403.5亿元、购买企业债券183.1亿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313.3亿元、回购业务620.4亿元。在银行存款中,大额协议存款占银行全部存款的比例达到72.1%。由于2002年货币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大额协议存款的利率也大幅度下降,由2001年的5%左右跌至3.4%,这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在协议存款方面收益下降。2002年资本市场走势很差,也使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损失惨重。如果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长期低迷,不仅投资型寿险产品可能会萎缩,还可能引发新的风险。

3 寿险资金的投资品种单一,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匹配的长期投资品种

为了避免保险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了很严格的限制。但是,相对狭窄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单一的投资品种不仅没有起到保证寿险资金安全的作用,反而因为无法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分散风险,以及投资品种与寿险负债之间难以匹配,从而增大了寿险资金的风险,降低了资金的安全性。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30年到40年),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因而这部分资金比较多的用于投资长期储蓄、长期国债、基础设施和风险投资等项目。然而,从我国目前寿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项目,寿险资金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都源与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的效果。

4 自1997年以来中央银行连续几次下调利率,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利差损失问题

我国的银行存款年利率水平从1997年的10.8%下降到现在的1.98%,保险公司以高利率8.5%~8.8%承保的大量保单所带来的利差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加大。在巨大的利差损压力下,各保险公司必然要想尽办法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以减少利差损。

二 美、英等国保险资金投资的概况

美国、英国是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在这两个国家中保险资金运用比较灵活,投资渠道多元化,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1 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美国保险业一般根据国内金融市场供求状况调整其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数量,相对而言政府公债和企业债券比重较大,股票、不动产投资较少。以美国1985-1996年的寿险业资产构成来分析,则可以看到不动产占寿险资产总额的3%左右;股票所占比重近年有所上升,但未超过21%,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占到60%左右(详见表1)。

表1 美国1985-1996年寿险业资产构成

年份政府债券公司债 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 其他

1985 15.09

35.94 9.38 20.80 3.49 15.30

1986 15.42

36.47 9.69 20.68 3.37 14.37

1987 14.50

38.84 9.24 20.44 3.27 13.71

1988 13.67

41.16 8.94 19.96 3.20 13.04

1989 13.71

41.40 9.66 19.56 3.07 12.60

1990 14.97

41.37 9.12 19.18 3.08 12.25

1991 17.37

40.2010.61 17.10 3.01 11.72

1992 19.23

40.2611.56 14.82 3.04 11.09

1993 20.89

39.6813.7

12.45 2.95 10.34

1994 20.37

40.7014.51 11.09 2.77 10.56

1995 19.09

40.5517.35

9.88 2.45 10.69

1996 17.07

40.9620.55

9.94 2.13 10.34

2 英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英国保险业长期资金的运用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由于英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采取宽松的态度,致使英国保险资金运用在不动产和公司股票等产权投资所占比例要比美国高得多,接近60%,同时,政府债券持有比例也要大些,而抵押贷款和公司债券相对少得多。此外,英国保险业常常斥入短期资金平衡资产组合的流动性要求,斥入资金一般投于短期资产作为现金准备。

三 我国寿险资金运用于风险投资的适宜性分析

由上可知,美、英等保险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投资渠道多元化,资金闲置少,不动产等风险投资是两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渠道,在英国这一比例更高。我国寿险投资应借鉴其成熟的经验。由于寿险业经营时间长,使保费收取与给付之间存在时间差和规模差,再加上寿险所具有的稳定性和给付的可预见性,使得以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寿险公司的资本金组成的寿险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成为可能。风险投资的特点与寿险产品的资金特点也正好吻合。

1 从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来看

保险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等条件的限制,不适于开展保单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零售金融业务,而应开展单笔资金运用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银行业务。风险投资所支持的企业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初创、开拓、成长、成熟这四个阶段。美国比较典型的风险企业在四个阶段中的投资金额分别为300、500、700、1000、2000万美元。可见,风险投资金额巨大,正好符合保险公司选择投资项目的要求。

2 从项目的还本付息周期来看

寿险业务具有长期储蓄的功能。在正常情况下,年轻人从参力口工作到退休之前的缴费期可以长达30年以上,寿险给付期一般也长达10年以上。风险投资的建设周期和还款周期普遍较长,一般在5~7年,恰恰符合寿险资金运用的要求。

3 从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角度来看,只要风险控制得当,风险投资将会产生丰厚的利润,这正满足了我国寿险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风险投资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决策和经营是非常谨慎和严谨的。风险资本是投资于多家企业以分散风险,而且对风险企业所要求的回报率比较高。一般来说,投资于创立和研究开发阶段的风险企业,所要求的年回报率在40%左右;投资于市场导入阶段和成长阶段的风险企业,所要求的年回报率在30%左右;对于即将上市的公司,要求20%以上的年回报率。这样就可以补偿风险。投资额一般占风险企业股份的20%~30%,通常不追求控股,以分散投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毛利率为40%~5%以上,税后净利润率为10%以上,期望几年后公司以高的价值套现,获得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高额投资回报。虽然风险投资的成功率不足30%,但一旦成功,就足以弥补因其他项目失败所导致的损失,还能有丰厚的综合投资回报率。

4 允许寿险资金运用于风险投资将有助子在加入WTO后提升中资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寿险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成功后,一方面增强了其资金实力,树立了可信赖的公司形象,也有利于寿险市场营销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风险投资所涉及的环节众多,寿险公司可以建立更加广泛和更有利的客户网络,为开展市场创造条件。这一点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保险如何应对外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的局面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为寿险资金运用于风险投资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第一,政府各级领导人非常关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关注风险投资,关注程度不亚于甚至超过美国和欧洲国家的许多领导人。我国也在不断的完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以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第三,加入WTO后,国内外巨大而多样的市场需求,减少了风险投资的风险。第二,国内、国外有多项技术创新资源和动力。我国因为多年计划经济积累了许多科技成果,有些成果是很有价值的,并不都是过时的,国外也有很多资源,包括许多海外学者也带回来很多资源。所以,我国进行风险投资的资源和动力现在都很大。第四,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繁荣的经济格局。有中外合资经营的、有民营的、有国有的、有国有民营的等等,所以,我国的经济是有活力的。在国外,寿险资金是风险投资的重要来源,寿险资金运用于风险投资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已被证实是可行的,所以,我国的寿险资金也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四 寿险资金运用于风险投资的可行模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投资形式将寿险资金运用了风险投资。

1 寿险公司直接投资于风险投资

这种直接投资方式,即是指寿险公司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项目,并直接从事项目的生产经营。采用这种方式,投资者将直接获取利润和承担风险责任,减少了中间环节。但从现有的市场和寿险公司的技术和人才条件来看,采取这种直接投资方式风险较大,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寿险公司还不具备相关的能力,法律限定上突破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2 寿险公司参股风险投资公司介入风险投资

公司制是各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初期一般采用的基本组织形式;寿险公司认购风险投资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分享公司的利润所得。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大大增加了风险投资中的多项成本,包括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成本和代理成本。公司本身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当风险投资公司从风险企业获得收入时,它必须对该收入缴纳所得税,当寿险公司从风险投资公司分得利润时,还要就分配所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重复征税进一步增加了寿险公司投资于风险投资的成本。另外,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投资家的约束以及公司对投资专家的激励机制不如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有效,加大了公司的代理成本。

3 有限合伙制

寿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专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风险投资基金,寿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经营运作,并且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的亏损及债务承担责任。而作为合伙人的风险投资专家,则直接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并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在美、英等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中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但是在我国由于众多客观环境的限制,有限合伙制在我国实行还是不现实的。

4 信托制

在英、美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中,通过信托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也是一种比较受投资者青睐的模式。信托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在公司型的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中,投资者作为股东成立公司,有风险投资专家作为董事负责基金的经营,或通过信托合同把基金交由基金以外的风险投资专家经营,并由基金保管人对基金进行保管。而契约型的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中,投资者、基金经理人和基金保管人的关系以三方的信托合同为基础,其中,投资者为信托人,经理人和保管人为受托人,分别根据信托合同对基金进行经营(风险投资)和保管,并向投资者(信托人)收取劳务报酬,而经营风险投资基金所获得的赢利则归投资者所有。在我国,《信托法》已颁布,所以,寿险资金以信托方式进入风险投资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从以上几种方式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寿险资金以信托形式进入风险投资是我国当前形势下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作为金融业务创新,可以为保险公司设计出一种新型证券,达到拓宽投资范围的目的。除了股票、基金、债券外,广义的证券还应包括信托受益凭证,它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签发,严格根据委托人事先约定,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的风险投资项目,并负责运作和管理,表明受益人权益的凭证。其一般运作方式是,信托公司向寿险公司推介合适的风险投资项目,寿险公司审核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认可后认购信托收益凭证,缴纳出资;信托公司募集到资金后,开始投资并管理项目;在信托期内,信托公司根据相关制度披露项目信息,制作公布信托项目会计报表。信托公司获得信托项目收入后,向寿险公司分配信托收益。另外,寿险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协议转让给其它方,在信托公司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其流动性虽然低于网上交易的股票、债券等,但明显高于直接投资的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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