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企业偿付能力评价指标的几点看法_偿债能力论文

对商业企业偿付能力评价指标的几点看法_偿债能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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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均明确规定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等三个比率。其中,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是用来判断企业偿付短期债务能力的指标,资产负债率则是反映企业偿还全部债务能力的指标。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负债经营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负债风险的客观可能性,故企业经营者、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偿债能力均较关心。事实上,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以及在不同时期企业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具体构成不同,加上在资产计价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三个比率的大小很难有一个共同认可的标准,故在运用和评价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为了使与企业相关的各个方面对偿债能力指标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同时也兼顾到它们所处的位置及对利益关系的不同考虑,本文以商业企业为例,拟就偿债能力指标的内涵,以及在理解和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必要分析,以求加深对指标本身的正确认识和较全面的理解。

一、关于流动比率指标

流动比率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它主要表明企业每100 元钱的流动负债有多少的流动资产作为支付保障。由于该指标是以全部流动资产与全部流动负债相比较,而未考虑到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具体项目及各项目的不同性质,故在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相同的比率并不意味着具有相同的偿债能力。同时,从偿债角度来考虑,在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某些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流动资产计量上存在的问题

在流动资产中,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是按商品的售价计量的,而存货中的商品则是按成本反映的。从偿债能力来分析,用于偿债的资产的价值应是指其实际变现能力,很显然,存货中的商品并未反映其实际变观能力。例如,某商业企业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320万元, 其中存货中库存商品的余额为200万元,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200万元,以此计算出的流动比率为160%。但是,该企业存货中的商品如按现市价销售, 其收入额为280 万元, 如改按资产实际变现能力来计算, 流动比率应为200%,即(320+80)/200×100%。这两个比率中哪一个更准确呢?笔者认为是后者。因为存货中的商品是为了销售而储备的,其可实现收入就是其变现能力,在计算偿债能力时,如果仅用成本来衡量是不准确的。当然,也有与前述相反的情况,即某个企业存货中的某些商品的实际变观能力可能低于成本,如残损变质、等次价高的商品等。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用商品成本加其他流动资产计算出的流动比率又会较实际的偏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企业流动资产中存货部分的变现能力与帐面价值并不相同。如商品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而其实际变现能力与帐面价值又相差较大的情况下,直接用资产负债表来反映的流动资产余额来计算流动比率,必然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因此,在计算流动比率时,应按会计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必要时应当将商品按可变现价值来计算;同时,为了保证偿债能力的准确反映和体现稳健原则的要求,在对商品可变现价值的确认时,可按当时市场所能接受的最低售价进行计算,以保证变现能力的客观真实和分析评价的应有的慎重。

2、流动负债偿付时间问题

流动负债是指应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偿还的债务。由于流动负债有十余个项目,每个项目的偿还时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负债可能在一、二个月内偿还。而在计算流动比率时,则是以某一时点(一般是报告期未)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相比较,如果仅从流动资产静态角度来考虑,就必然形成偿债能力评价的误导。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不断进行的,随着企业资金的周转,企业取得的收益会使资产增值,如果只以某一时点的流动比率来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难免片面。例如,某商业企业1月初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0万元,偿还期为6个月, 假设月未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为300万元,流动负债为200万元,流动比率为150%。经过半年的经营活动,至6月末该企业实现利润净额共计100 万元,6月末该企业流动资产增加到400万元,流动负债仍为200万元, 流动比率提高到200%,其偿债能力明显增强。 这个例子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由于流动负债的偿付时间有长有短,企业某一时期的流动比率偏低,并不一定说明企业实际偿债能力较弱。如果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偿付较短期债务,同时又能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增大企业的流动资产,并保证到期偿还流动负债中相对时间较长的债务,就不一定会出现因某一时期流动比率偏低而导致债务危机。这也是在运用流动比率来评价企业偿还短期债务能力时,必须加以重视和考虑的。

二、关于速动比率指标

速动比率指标是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速动比率作为流动比率的补充,是考虑到流动资产中不同资产项目的流动性强弱的不同,而在计算时通过扣除流动资产中流动性较差,变现时间相对较长的资产,以体现可以及时变现的资产用来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速动资产确认的一般方法是用流动资产扣除存货和预付费用。笔者认为,在速动资产的确认上同样存在简单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它同样忽略了对流动资产具体项目的深入而客观的分析。具体表现为:

1、对于存货的流动性强弱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商业企业的存货中主要是商品,商品的变现能力受商品本身的品质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制约,但不管怎样,由于销售商品是实现利润的直接环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客观上不可能忽视商品的变现能力,而使商品大量积压。这也说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商品的变现能力是较强的,其变现能力和速度可以从近期的商品销售收入水平及销售趋势来估算的。同时,企业的经营活动只要不断进行,存货在流动资产中始终占有较大比重,并在数额上与企业经营规模保持恰当的依存关系,即商品卖出后,收回货币资金,又必须购买新的商品,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间断,并获取应有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为了保持较高的速动比率,而以减少购买商品,并由此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为代价,恐怕是不可取的。这也说明将存货排斥在速动资产之外,恐怕主要是从债权人角度来考虑的。事实上企业大部分流动负债的形成是与存货有直接联系的,企业如果没有充足的存货,也难以有正常的经营活动,要求企业流动资产,停留在货币形态是不现实的。

2、对应收帐款的流动性应客观分析。在计算速动资产时, 一般均把应收帐款作为速动资产,这似乎有点脱离我国国情和大部分企业的实际。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应收帐款可能在较短时间变现,但其不确定因素很多、可控性也较差,尤其在我国目前经济法规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企业经济行为不规范,企业间相互拖欠问题尚未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应收帐款的变现能力要大大打折扣。同时,在应收帐款中有不少是陈年烂帐,或者本身就存在债权纠纷,有的甚至根本无法收回而仍挂在帐上。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应收帐款的变现速度和能力究竟有多强,只有逐一加以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换言之,只有那些债权明确,欠债时间短而欠债企业信誉又好,偿债能力又较强的应收帐款,才可能作为速动资产。而其他应收帐款、其变现速度恐怕还不及存货中的适销对路的商品,毕竟这些商品可以及时卖出并收回货款。

3、速动资产在不同时点的数额变化较大。 由于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中最活跃的资产,故其形态是不断改变的,即今天的货币资产,几天后可能转化为商品,而商品又可能随时转化为货币资产或应收帐款。与流动比率一样,速动比率是以期末这一时点的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较,它所说明的仅仅是这一天企业有多少速动资产可以偿还所有流动负债的能力。事实上,企业的流动负债不可能要求在某一天全部偿付,同时速动资产数额的多变性必然带来一个衡量标准问题。并且就商业企业而言,在销售淡季,由于进货少,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相对会小一些,此时速动比率可能会高一些。而在销售旺季,为保证货源,进货量大,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就大,此时的速动比率可能较低。是在销售淡季企业偿付短期负债能力强,还是在销售旺季呢?很显然,在销售旺季企业销售额大,资金回收快,增值额也较大,只要不出现商品大量积压,其偿债能力毫无疑问会增强而不是削弱。如果仅以某一时点来作静态分析,似乎企业从银行借入款项,不用去购买商品,而将它保留在银行存款帐户上,其偿债能力就高,反之就必然降低,这也未免太片面了。因而,企业所应认真考虑的不是某一报告期末的速动比率的大小,而应该认真分析在哪一天将偿付多少债务,而在那一天到来之前,能准备足够的货币资金保证债务偿付即可。

三、关于资产负债率指标

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全部资产总额的比较,其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通过这个指标, 既可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又反映债权人借出资金的安全程度。作为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和综合偿债能力的指标,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对债权人和企业投资者及经营者有不同的意义。从债权人角度来分析,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安全,比率过高,债权人就可能不能及时收回欠款,甚至蒙受损失。而对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而言,则可能希望高些,以便用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取更大的收益,并承担较小的风险。但是,资产负债率过高,也会影响企业新的负债的形成,削弱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并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发展。

一般认为,如果资产负债率高于100%,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 视为达到破产警界限。笔者认为,由于计算资产负债率的全部资产总额,是按帐面价值计算的,而资产的计价又必须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因而在资产负债率接近或超过100%时,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偿债能力, 就有必要将企业的资产按现值估算,尤其是对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例如,某企业某年末资产总额为400万元,负债总额为44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10%,表面上看已是资不抵债,但如果将其资产按现值计算, 则为500万元,以此计算出的资产负债率则为88%。 也说是说企业的某些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大于其帐面价值,尤其是存货,固定资产等。这些情况在商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上尤为突出,由于商业企业所处地理位置普遍比较优越,其房屋、建筑物(包括未入帐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有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于帐面,如仍按帐面价值来反映,难名有失偏颇。因为从破产清算角度来分析,对企业财产的清算应以清算价值属性取代历史成本计算量基础,即对企业所有资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变现,以清偿债务。换言之,如果企业可变现资产总值大于其帐面价值,其可变现资产总值便可能会大于负债总额。

既然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高于其帐面价值,同样也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即资产的实际价值小于其帐面价值,如果这种差异额较大,也会出现在企业的资产负率低于100%的情况下, 如果按资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资产负债率也可能高于100%, 此时企业已实际上资不抵债,同样会出现事实上的破产。例如,某商业企业的全部资产总额为 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6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0%, 如对其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则其实际价值只有140万元,按此计算的资产负债率为114%。当企业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面临淘汰,或存货中的商品质次价高,无法售出时,这种情况极容易出现。此外,即使企业的资产现值大于负债总额,但因缺少偿付到期债务的现金资产,不得不变卖主要资产来偿债,从而导致企业经营活动的中断时,企业也会被迫依法宣告破产。对于这种情况要结合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作综合分析。

此外,如果企业的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同,在分析企业是否资不抵债(尤其是资产负债率接近于100%时), 也不能忽视企业资产中的不可变现资产这个因素,如待摊费用中已实际发生而尚待摊销的各项费用,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装修支出等递延资产;各种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这类资产是已经实际耗费或损失的资产,如果企业待续经营,它们将从以后期的收入中得到补偿。但从破产清算而言,这类资产实际上已不具备变现的物质基础,不可能将其变卖为现金资产用以清偿债务,即这类资产从某一时点来考虑,并不具备偿债能力。因而,当企业资产负债率接近100%, 而企业资产中的不可变现资产在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时,可以说企业已经实际出现偿债危机,如果企业负债中的短期债务比重又较大,那么企业在短期债务到期时,事实上已不支付债务,而被迫宣告被产。

对以上几种情况的分析,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资产负债率中的资产总额进行重估。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会影响到债权人(包括潜在的债权人)对企业的信任的前提下,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进行计算也是恰当的。而当资产负债率接近或已超过100%时, 以及企业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偏离较大,或不可变现资产所占比重较大时,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就有必要采用恰当的方法将资产的帐面价值调整为实际价值,以保证资产负债率指标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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