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历程、动因与对策_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历程、动因与对策_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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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08)05-0100-06

自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量不断加大,“温室效应”开始困扰人类,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全球日益变暖。1980年以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在过去100年内最暖的5年都发生在80年代,1980、1981、1983、1987和1988年。科学家预言,人类如不采取果断和必要的措施,到2030-2050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将比工业革命时期(1850年)增加1倍。而平均气温可能升高1.5℃-4.5℃,高温将是过去100年的5-10倍。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而人类活动尤其是工业化活动是造成这一事实的根本原因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日益变暖引发极端天气现象频繁出现,冰川和冻土消融、海平面上升等趋势日益明显。显然,气候变暖不仅日益危害自然生态系统的正常发展,而且已经越来越明显地直接威胁人类的食物供应和居住环境。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人类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采取集体行动,应对、减缓直到遏制全球气候的进一步变暖。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气候合作不断发展。1988年联合国有关方案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国际气候合作由此被提上了经常性的议事日程,一些国际气候合作组织应运而生,1988年11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世界气象组织联合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定期对气候变化的认知现状进行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为国际气候谈判提供咨询意见。截止到今年,IPCC已经出台了四份评估报告,最终将人类活动影响气候变暖的可能性确认在90%以上,彻底消除了此前各国在导致气候变暖的根本原因是否是人类活动这一技术问题的争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围绕着国际气候进行了一系列谈判,《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等都是这些谈判与合作的阶段性成果。

一、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现实历程

中国政府在八十年代参与气候合作会议仅局限于谨慎地表明立场,并未形成系统的参与气候合作的原则和长远的战略,中国在当时的一些国际气候会议上的相关发言也至多是对一些基本原则立场进行阐述,言行较为谨慎,基本上处于接触阶段,没有涉及实质的技术性条款和关键的参与合作条约制度软性条款内容的设计。1989年11月,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团参加了在荷兰诺德给克举行的“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环境部长会议。在此次会议上,中方代表发言强调工业国家应为防止全球变暖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是全球共同努力保护环境的必要条件,并对会议宣言指出了三点原则建议①。进入90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付出的环境代价也相当惨重,中国政府更加意识到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必要性。1990年,中国组建了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对内统一政策,协调各部门对外立场及加强国内对气候变化之于其国内经济发展影响的全面的研究,着手进行全面规划。在国际上,积极参加了历次IPCC科学评估报告的编写和评审活动以及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先后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派出的与会人员较以前有较大变化(代表团的组成由过去较为单一的外交人员转变为由多个相关部门联合组成:除了有专业外交人员外还包括多部门相关专家);并在国内主持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并发表了诸如《北京宣言》的一系列条约,联合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气候变化合作作出努力。以1990年为转折点,在这一年中,国际社会多次召开了以世界气候变化为议题的国际性会议,中国都积极参与。在一些国际会议上,我国代表不仅阐明了我国政府的立场和观点,并且还开始参与到相关条约的讨论,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和我国和利益,受到国际舆论的好评。同时,起草并同多国签订了双边及多边条约。1991年6月,为推动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的成功召开,由中国政府发起,41个发展中国家的部长级代表团、10个国际组织的特邀代表和9个发达国家的观察员近200人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研讨全球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重大问题。国务院前总理李鹏出席了开幕式并发表了重要演说。大会主席宋健也在会上发表了讲话,与会代表就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紧张磋商,取得了共识,一致通过《北京宣言》。宣言的实质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前,我国联合发展中国家为寻求自身发展而联合起来表明立场,共同关注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维护自身发展权,表明发达国家应首先为其工业化过程中遗留至今的各类环境问题负起更多的责任并率先行动,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共同为解决诸如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问题而努力。1992年3月,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召开的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国政府派出以多个部委参加的代表团,参与了全会和两个工作级的讨论,并与“77国集团”一起提出联合提案,为公约草案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同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中国代表团由国务委员、国务院前环委会主任宋健任团长、国家环保局前局长曲格平任副团长。中国当选为大会副主席。在此次国际盛会上,通过了《里约宣言》等三项文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在会议期间开放签字。李鹏总理12日在环发大会首脑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代表中国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此次会议激励了中国在同年在国内创建CCICED(中国环境与发展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研究环境保护和发展领域的重要问题,为国家政府提供高层次的咨询和顾问服务②。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始生效,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到2000年把二氧化碳和其它温室气候的排放量控制到1990年水平,1994年3月,该公约在得到50个国家的批准后正式生效,开创了全球合作对付气候变化的第一个里程碑。我国成为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③,这表明中国已经开始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国际气候合作中来。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日益提升,中国以更加自信,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参与到国际气候的合作中来。中国不仅仅参与会议讨论,而是更多地从国内情况出发认识和参与制定相关的技术落后与软性合作条款。1997年11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会上,“77国集团加中国”代表发展中国家要求大会必须遵守公约和“柏林授权”④有关规定,并提出了关于为发达国家制定具体减排义务的议定书基本要素的主张。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之后,气候公约的政治含义成为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关注的重心,要把国际气候谈判当成一场“政治仗”来打,中国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此议定书。至此,中国在关注气候公约政治含义的同时对公约经济的含义明显提升⑤。2002年9月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WSSD)召开,此次会议之后,如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下考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国际谈判的新思路。COP8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首次在国际文件中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国政府至此也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并使之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框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

为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提高国内对于气候变化之于经济发展的影响认识及对策研究,制定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有战略和对策、支持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活动、指导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2002年,中国决定编制、出版《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该报告于2006年12月,由科技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发布。2004年底,我国政府向《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正式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这些都标志着中国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参与到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活动中来。

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尼巴厘岛召开。本次大会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3次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等一系列关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会议,着重讨论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就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减排资金机制、清洁技术开发和转让等主要议题进行磋商。在此次会议上,中国推动气候谈判受到赞扬: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代表团的言行备受关注,在参加本次气候大会前采取了非常积极的行动。如: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该方案明确到了2010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⑥。该方案的发布不仅显示了中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决心;也是中国政府以更加开放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具体体现⑦。这使得中国在本次大会的谈判中变得十分主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德博埃尔在大会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在推动气候大会在后京都时代谈判取得进展方面,中国的努力是鼓舞人心的,也是具体实在的⑧。

2008年3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此举表明环保总局将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可以更多地参与国家的综合决策。而且,把诸如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纳入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中,也更有力量,更方便。可以说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合作的历程正代表着中国全面走上国际政治博弈的舞台,不仅是被动参与,而是积极主动开放,以更加自信的态度全面地参与国际事务及合作的风向标。除了派出专门性的团队参加各项国际性的气候合作会议外,我国领导人也在多种国际论坛和首脑峰会上阐明我国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相关立场,2008年胡主席在G8与5国领导人对话会上阐述了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三条原则,坚持发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指导作用,牢固树立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理念,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我国积极参与《框架公约》谈判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相关活动,为推动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发挥了重要的建设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已成为气候变化多边谈判的核心成员,我国已开始实质性地参与到了现在的气候变化国际规则解释条款的制定,积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大大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十年来,中国参与气候合作经历了由谨慎接触到全方位参与的进程。中国向全世界表明,在不牺牲基本发展权的前提下,中国是愿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保护环境已经成为中国的治国方略之一。中国与世界各国签定的条约、作出的承诺都在向世界表明中国对国际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和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除了参与上述各类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参加相关国际气候合作机制和框架,签署相关气候合作协定外,中国于2004年、2006年、2007年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和《中国应对气候化国家方案》等,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并在2008年先后与英国、法国等国签署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中国在诸多国际气候合作问题上的积极参与,既维护了中国的国家利益,也向世界表明了中国的开放和合作姿态,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国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环境破坏问题的疑虑和指责。

二、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动因分析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是基于理性主义的国家利益视角的分析,参与的进程、深度与广度是与综合国力发展进程中中国对于国家利益的认知密不可分的。众所周知,决定一个国家国际行为的根本动因是国家利益,而其基础则是一国的综合国力。综合国力越强,国家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就越强,效果就更好,同时,综合国力的消长也会影响国家对其利益范围的认知,包括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福利与声望、国家形象等。

正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指出的那样,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进入新世纪之前,中国的综合国力十分有限,融入世界的程度也十分有限,这就决定了中国当时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国内问题上,放在国家的个体利益上。在这一阶段,发展特别是经济与社会发展是最主要、最根本的任务,我们更多地注重国家的个体利益特别是现实的国家利益,例如经济发展,外贸出口、工业化与城市化等。我们知道,国际社会中的利益可以划分为行为体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类。个体利益是指仅属于某个行为体自身的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利益。公共利益则指属于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维护全球和平、维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就是所有国家共享的利益,公共利益中也有个体利益的成分在内。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它的利益构成实际上有两部分,即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但是,对这两部分利益,国家关心、重视的程度并不相同,行为原则也有很大区别。一般来说,国家主要关心的是个体利益,个体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动因。维护和实现国家的个体利益就构成了自利原则。自利原则是国家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之一,是国家理性的重要体现。对于国家来说,它只关心自己的国家利益,并采取一切手段去维护、获取或扩大自己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对于其他行为体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不会为了那些与自己无关的利益去耗费人力、物力。即使国家关注其他国家的利益,也建立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上。虽然公共利益中也有国家的自身利益在内,但国家对公共利益一般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如果某一公共利益对于国家来说,不是性命攸关的、紧迫或重要的利益,那么国家虽然也会有兴趣去获取,但一般会视成本而定。如果成本较高,国家要么放弃,要么采取搭便车战略,不主动承担公共义务。当公共利益与国家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一般都会选择首先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例如,美国退出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在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作出选择的自利行为的一种体现⑨。

在气候合作和环境保护上,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历程和对国际合作的态度体现了这一理性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我们的国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前,我们首要关注的是自己的个体利益,而对于全球公共利益,则不能超出自己的能力,承担额外的义务。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关注全球公共问题,但首要的问题是发展,不能为了环境、气候问题而丧失大好的发展机遇。发展与环保并不矛盾,但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国只能先选择发展,再治理环保,中国不能承担超出自己国力之外的责任。同时,就技术层面来说,中国所承担的国际气候责任也应该将历史与现实联系起来,这就要求在气候合作温室气体减排中区分奢侈性排放和生存性排放。发达国家当前的温室气体排放属于奢侈性排放,因为他们已经完成发展任务,在工业化进程中所排放的气体已经积聚在大气层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当前的排放量相对较大,但由于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因而属于生存性排放,何况就总量来说,发达国家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远远大于发展中国家,责任应该与历史相联系,而不能光顾眼前,责任是共同的,但显然应有区别。

新世纪以来,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发展思路的更新,中国越来越关注全球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气候和环境问题的态度更趋积极和主动。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从主观方面看,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的发展思路,虽然此前以耗费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模式不可避免,但要真正走入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寻找新的发展方式。国力的提升,包括GDP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大幅提高,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使得国家有能力去逐步实施科学发展观,进行转型。传统的发展模式不仅无法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对全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同时,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良好国际形象的塑造,中国对于全球公共利益的认识有了更大的发展,维护全球公共利益,保护地球家园实际上也是在维护中国自身的利益,成为负责任的大国的新的国际身份需要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为维护全球公共利益作出更多的贡献,而维护全球环境,推进气候合作并以实际行动支持减排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从客观方面看,气候合作并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具有深刻的国际政治博弈背景。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责任,特别是为了遏制中国的发展,要求中国承担与中国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过高义务,这种做法一箭双雕,既可以使中国承担更大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从而相对减轻西方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气候、环保问题为借口,诋毁中国的形象,遏制中国的崛起。近年来,随着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上升,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将环境保护和气候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筹码来打压遏制中国,在北京奥运会前夕,西方反华势力就抓住北京的气候和环保问题大做文章,试图抵制奥运会或抹黑中国。可见,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国际形象和地位的重要因素。中国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应对和采取切实的措施,将会处于被动局面。因此,无论是从主观的自觉认知还是从客观的外交博弈角度来看,中国逐步采取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都是必然的。

三、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对策研究

1.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基本出发点。中国应对国际气候合作压力,制订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和现实国情,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指出的基本事实,即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工业化进程中的排放。二是由于发展程度的不同,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候排放具有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奢侈性排放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属于生存性排放。当然,对于中国来说,由于经济总量不断增长,这种生存性排放所导致的温室效应在当前也成为影响气候变暖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以耗竭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模式也不利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国内利益来说,也必须逐步转变。基于这一出发点,我们一方面应该坚决捍卫自己的国家利益,利用国际谈判、计算方法等手段坚决维护我们在生存性排放方面的应有权利,任何减排措施必须以不牺牲中国的发展为代价。另一方面,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中国也有责任在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家利益与人类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采取多种措施,承担负责任大国应有的责任,加大减排力度,推动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实际进程中,中国领导人以长远的战略眼光考虑气候问题,既照顾到眼前经济发展,也考虑到后代的长远利益。在2007年印尼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与会各方介绍了“联合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伙伴框架”,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20%的目标,不仅如此,中国还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温家宝总理亲自担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组长。中国全方位参与气候合作正是基于此,既考虑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也考虑了全球的未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既不会以牺牲本国的环境为代价,更不会以牺牲世界环境为代价,“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对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最好诠释。

2.中国在国际气候合作中的基本角色定位。中国在推动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应该发挥维护者、推动者、领头者的作用,展现领导风范和大国作用。继续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之上,为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暨自身合理国家利益而奋斗;尽自己所能推动国际气候谈判和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在推动减排和其他应对措施方面发挥领导作用,率先垂范。最终目标是利用国际气候合作这一舞台展现中国的领导风范和大国作用,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上,在气候变化合作问题上,对于西方国家的指责,中国一方面是积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一方面又据理力争,对于西方国家提出的诸如排放标准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等问题,进行了驳斥,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气候合作,坚持其基本的参与原则,即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但需更灵活更务实等,以此维护国家利益。在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的问题上,中国积极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时,中国努力使发展中国家抱成一团,拒绝发达国家的无理要求,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1991年在北京召开的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上,与会的发展中国家形成统一立场,并在会上一致通过《北京宣言》,密切了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合作,形成了“七十七国加中国”的气候合作模式;1992年3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与“77国集团”一起提出联合提案,为当年6月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草案的形成作出了贡献。而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中,中国则更多的是做协调工作,让发展中国家看到中国在气候合作与环境保护上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果,尽可能使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保持一致。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合作问题上还是存在较大分歧,因此,中国应在发展中国家内部要起到协调作用,完善“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的合作方式,并使其制度化,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分歧,协调立场,在切实地履行相关国际气候合作条约的基准上,警惕、孤立某些利用国际气候变化问题限制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其国力的始作俑者。联合发展中国家及利益趋同的国家和国家集团,形成统一战线,最大限度地争取多数。事实上,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赢得了绝大多数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尊重,如果没有强大的综合国力做后盾,中国不可能在环境保护上取得如此成绩,也就不能从容地应对国际气候合作。

3.中国推动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主要对策。(1)在国内,将应对气候变化、减排、节约能源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和百年大计列入国家的发展战略规划之中,使之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首先,结合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气候与环保意识培训,彻底改变国内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生产和生活观念,鼓励环保气候方面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推进节能环保和科学的经济增长和生活方式;其次,通过环境政策,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制定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能源消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经济、法律杠杆,寻找清洁替代能源等多种方式,鼓励国内企业、个人消费者降低对化石资源的消耗,开发绿色能源,积极发展低碳经济;进一步加大对奢侈性排放,尤其是小汽车等个人交通工具及办公场所等日常生活领域能源消耗所导致二氧化碳的减排力度;第三,加快科技创新,对一些具有重大气候、环境效果的技术,加大自主研究、开发与国际合作力度,继续加大对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合作与支持力度。(2)在国际上,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与谈判,变被动为主动。首先,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相关科学性技术活动和政治性谈判活动。如IPCC等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和文献编制活动,在参与中维护我们的利益,宣传我们的主张,同时也了解当前国际合作的新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条件合适时,中国也可以主办气候合作方面的国际论坛、国际会议。其次,中国应该积极参与气候合作的国际谈判,转防守为进攻。中国应该明确提出中国的立场;强调自身的国家利益;避免过高承担义务。在原则上,中国应坚持将温室气体的历史存量与当前技术能力作为考虑一国减排责任和义务的重要变量,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技术上,中国可以提出新的减排思路,如将历史存量和当前能力计算入中国的减排目标;区分中国的生存性排放与奢侈性排放,不同的排放类型适应不同的减排政策。对生存性排放部分暂不设定具体减排目标;而对奢侈性排放确定量化的减排目标。中国还可以提出加强不具约束力的自愿减排行动,考虑按照排放强度如单位强度和人均强度等进行减排,承诺近期中国的单位GDP和人均GDP碳排放强度不增加等。从长期来看,中国也可以考虑逐步放松目前坚持的不承诺量化目标的原则,相反,结合国内的节能减排目标,提出一个我们可以承受的数字,供谈判所用。第三,中国应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的推动者。其一,参与气候变化方面国际合作规则的制定,尤其是针对当前国际合作所存在的不足,提出中国政府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战略构想,例如,提升世界气象组织和IPCC的地位和权力;增强气候变化方面国际公约的执行力度,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对话与合作,加强20个排放大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等。其二,提出新的温室气体减排思路。①促使国际行动机制由“限制型”框架走向“鼓励型”框架,不明确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而是将减排与鼓励结合起来。既能使发展中国家不用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又能鼓励他们采取主动的无悔减排行动;②统一碳排放科学计算方法,杜绝“热”空气买卖;③实施“减排”与植树造林分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等;④从中长期看,可以在考虑历史责任与当前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所有国家的量化减排目标。

注释:

①这三点原则建议为:共同努力维护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公正合理尊重各国主权、尊重科学,实事求是。

②(法)OECD《环境绩效评估中国》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③林云华《国际气候制度与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④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上对发达国家的履约状况进行了评审。由于只有少数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降到了1990年水平,而且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和资金提供上行动也十分有限,所以得出结论,公约对发达国家的规定是不够的,太笼统,不具体,无法保证其实现承诺。于是,缔约方会议为此作出决定(又称“柏林授权”,Berlin Mandate):应开始一个进程,谈判制定一项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2000年后具体的减排义务和时间表,同时决定不得为发展中国家引入任何新义务。

⑤庄贵阳《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页。

⑥⑧孙钰《巴厘岛:蓝图已绘,前途尚遥》,载于《环境保护》2008年第1期。

⑦张海滨《世界环境七大国:环境外交的比较》,载于《绿叶》2008年第4期。

⑨胡宗山《国际政治学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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