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施研究论文_徐薇薇,韦名富,李均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7

摘要:相比发达国家,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峻。如何在现有科技水平条件下,依据科技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等级,降低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次,这不仅是安全研究领域的课题,也是科技管理与科技应用领域的课题。

关键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活休戚相关,如何对网购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保障网购食品安全,让消费者吃得健康、吃得安全,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食品网购当前及今后的一个时期,面对“互联网+”食品业态模式,如何创新现有的网购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对网络食品交易链上的食品生产方、食品经营方、物流配送方进行有效地协同治理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1网购食品安全监管难点及原因

1.1网购食品安全监管难点

与传统食品交易相比,网购食品这一新兴的产业形态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露的食品安全问题更为棘手。不仅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还包括目前的监管机制手段与监督体系不到位,使得网购食品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1.1.1监管对象难锁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及审查许可证的义务。尽管如此,很多网购食品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虽使用了实名,却不提供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注册地址、发货地、实际经营地是分开的;更有甚者,注册时故意借用别人的身份登记,这导致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不像常规实体店铺经营食品那样容易。

1.1.2经营行为难判定

很多网购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为一体,通过外卖平台、社交软件、本地门户网站平台等销售自制的烘焙糕点、自制冷热饮品、盒饭及中餐等各类食品。除少数具有实体店铺外,大多没有实体店铺。监管人员一般情况下很难将其判定为无证照销售食品,还是无证照提供餐饮服务,亦或小作坊或小摊贩进行处理。特别对于微信食品营销具有基于好友间一对一、一对多的特点,这使得对其监管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食品更难。

1.1.3监管成本较高

网购食品生产者呈现出“多、小、散、乱”的特征,并且食品种类繁杂,抽检取证难,检测成本高;网购食品无实体店铺,生产场所往往无法确定,增加了监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虽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强调加强事中与事后监管,即“防”与“治”相结合,但实际上监管部门对于网络食品的监管侧重于事后监管,即针对已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治理。

1.1.4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法律法规间的规定尚未完全衔接。如新《食品安全法》尚未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严密衔接,使得一些网购食品安全问题权属责任并不明确,在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食品信息获取不充分,无法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宣传真实性进行辨别的情况下,其自身承担了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使得消费者维权比较难。

2网购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探析

2.1协同治理体系

网购食品的交易链条涉及最初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食品加工、食品包装、食品流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食品变质、遭受污染等问题,交易链条的复杂系统性使得食品安全需要全过程的监管链条来保障。交易过程中参与主体有互联网企业、食品生产商、网络平台经营企业、物流企业、政府部门以及消费者,其中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局、工信部、公安部作为网购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食品行业协会与社会媒体作为监督主体,网络交易的各个节点之间只有通过组织化的协作才能实现食品安全的多赢局面;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具有协同联动、全员参与特征并且强调“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全程监督”的网购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协同治理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2.2监管体系

网购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各个监管部门应该整合协调职责范围,补充完善并贯彻执行相关的行政规则,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信息化监管、协同化监管的体系,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2.2.1注重技术支撑

互联网技术更新发展十分迅速,依托先进互联网技术的网购食品交易形式变化也相当快,这对网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监管部门应该有意识地加强网购食品安全技术监管人员的培养,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判别能力。同时,监管部门应以溯源技术、大数据技术等为依托创新监管思路,拓宽监管深度,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化、信息化。通过建立网购食品交易信息数据库和网络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推进与电商平台数据库信息的有效对接,增加与企业、行业协会、公众媒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强与网购食品交易链各主体间的协调,进而促进食品安全舆情交流,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实现责任追溯。

2.2.2强化跨区域合作

网购食品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领域,强化监管部门跨区域合作,能够进一步确保边界不留监管空白。相关部门可组织跨地区的监管经验借鉴学习;针对网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难题可联合进行分析研究;考虑进一步拓宽异地消费维权渠道,拓展网购食品安全应急协作机制。通过加强跨区域协作,能够实现监管资源互补,推进科学高效的协同监管网络构建。

2.3监督体系

网购食品安全的实现需要“全程监督”。以往的食品安全治理总是单纯地强调监管部门作用,过分依赖政府机构导致相关企业自我约束以及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力量的相对缺失,因此在网购食品安全的治理工作中更应该强调电商平台、行业协会、公众媒体各方的参与,让多方有序参与形成监督合力,进而达到满意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

2.3.1电商平台方面

首先,保证入驻的食品商家资质可信。电商平台应该努力践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入网食品经销商的资质审核,确保其注册信息、流通许可证真实有效,努力提高网购食品经营主体入市门槛,加强对经营企业实名制管理,定期对卖家所售食品的来源和授权文件进行抽检,确保经平台售出的食品质量安全。

其次,确保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可靠。平台应建立网购食品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户评价管理,通过发挥技术优势,利用技术手段监督并禁止商家和平台肆意删除用户评价。电商平台要加强与食品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将诚信较好的食品经销企业及时推荐给食品行业协会进行表彰与鼓励,将诚信较差的食品经销企业及时公开,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信息。

结语

本文在分析网购食品监管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构建了网购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体系。从监管和监督两大体系出发,深入探讨了监管主体与监督主体在网购食品安全治理中承担的职责,突出强调了监管主体应该努力做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监督主体则应该尽力全程监督。

项目信息: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院级课题《风险分析在高校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GSB2017011

参考文献

[1]王可山.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2(7):68-71.

[2]刘燕,纪成君.口传视角的消费者食品安全负面信息感知风险———维度与测量[J].经济体制改革,2013(6):36-40.

论文作者:徐薇薇,韦名富,李均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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