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_网络行为论文

网络出版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_网络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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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概念和性质的界定

在业界对网络出版炒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人们对究竟什么是网络出版,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当然,这与目前网络出版正处在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之中,相关的管理办法特别是意识形态方面的管理尚未理顺的实际情况有关。不过我们也不妨对已有的几种尚未得到普遍认同的看法进行一下简单的评析。

有人从强调网络出版的主体合法性出发,认为网络出版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出版销售数字出版物的行为。如果按照这种说法进行一下简单的推论,或者就是默认了那些正在经营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络公司具有了合法的出版资格,或者就是否定了这些网络公司的出版行为,即它们所经营的业务不属于网络出版的范畴。但事实上呢,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些并未拥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公司在热火朝天地搞着名副其实的网络出版业务。

根据国务院1997年1月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可以说是合法的出版机构。网络公司就其性质而言,只能算是合法的商业实体,同经过重重审查后才得以成立的出版单位有着很大的区别。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最先在互联网上抢滩落脚的也并非那些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社或者报社,而是形形色色的网络公司,出版社上网仅仅是最近一两年的事情。因此,片面强调主体的“出版行为合法性”来界定网络出版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也同网络出版的发展趋势不大吻合,至少在今后的两三年内,网络出版的主力军还是具有“生存能力”的网络公司。

还有人从版权的角度来界定网络出版,认为只有形物的发行才构成出版,如书、报、刊、磁带、录像带、VCD、电影拷贝、制成CD-ROM的软件等;没有有形物则不构成出版。“网络出版”仅仅是公众对网络传播的习惯性称呼,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下的出版。这一说法可以说很彻底地否定了网络出版,把目前的网络出版都排除在了出版的范畴之外。就我个人的观点,这种机械地按照有形无形来界定出版行为的说法,一是因为抱着老的《出版管理条例》不放,二则因为现有的法律不能界定网络公司的网络出版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就企图暂时回避这个问题。说白了,有形无形只是一个内容载体形式的问题,出版物用以影响受众的,从根本上说是其内容,形式只是次要方面。用网络出版的“无形”来否定其出版行为性质,大有自欺欺人之嫌。

最后,还有人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界定网络出版,认为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大众传播的过程都可以叫作网络出版。这实际上是把网络出版同网络传播等同了起来。网络出版属于网络传播的范畴,但它只是网络传播的一个领域,绝不是全部。网络传播除了电子图书形式的信息发布以外,还包括在线交谈、电子邮件交流以及即时性很强的网络新闻、简短消息的粘贴与发布。如果可以把所有这些都叫作网络出版的话,那岂不可以把传播学称为出版学了?

没有书号的网络图书——图书审查制的危机

网络在整合传统出版产业的同时,也给传统出版业制造出了百年难遇的可乘之机。

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基本上属于预防制的法律条例,它通过要求出版单位实行责任编辑制度,以保障出版物刊载内容的合法性。另外,主管出版业务的国家级行政机关通过书号的分配,以实现对图书出版的总体调控。这种带有浓厚行政和计划色彩的出版规则虽然有不少弊端(比如书号的分配制度间接导致了买卖书号的流行),但这么多年来出版单位也都渐渐习惯了。可是,出版界人士近两年发现,在网络这一自由的国度里,可以把原来那套出版“游戏规则”变得毫无意义。

首先,网络空前地满足了人们发表言论的需求,一个人只要能上网,他就可以在网络上找到地方把自己的大作“贴”上去。这样,只有少数人才可以著书立说的情况发生了变化,网络写手们根本不去找出版社,因为他们知道这种毛遂自荐的方式在出版社那儿获得认同的概率并不大,于是他们把稿子直接送到网络出版公司,而网络出版公司在作品资源并不很丰富的情况下,对很多稿子都会慷慨地挂到自己的网站上去。这样,简单的“粘贴”和“发送”既代替了传统出版模式中繁琐的“编、印、装、运、发”流程,又避开了复杂而严格的内容审查。

另外,网络出版中的原创数字作品根本不存在书号,因此完全可以不受书号的限制,这一点足以令传统的出版社羡慕不已。不过,既然网络出版公司可以得到如此的优厚待遇,那么,传统的出版社当然可以通过创建自己的网络出版“子公司”来解决自己的书号不足问题;假如想更省事、更直接的话,干脆就直接收购一个网络出版公司。国外的老牌出版公司已经开了这种收购的先河,如兰登书屋就买下了从事按需印刷和电子出版业务的Xlibris公司49%的股份,从而成为第一个拥有电子出版商很大部分股权的传统出版商。国内的出版单位也完全可以照搬这种合并模式,这样不仅解决了书号问题,还给自己开辟了新的生存空间。

假如这时我们再拿出《出版管理条例》逐条对照的话,绝对找不到这种新的出版形式的适用条款。这就提出了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在不能把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生搬硬套到网络出版上的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来规范网络出版行为?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我认为从把现行的预防制法律条例调整为追惩制也不失为一个办法,虽然ICP(内容提供商)是否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合法出版资格无法确认,但认定其法律责任却相当容易。给从事网络出版的公司提供一个合适的法律框架,只要其出版活动在框架规定的范围以内,就无须再对其进行不必要的限制和管理。

网络出版——传统出版:是否需要界限分明?

就目前来看,网络出版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将网络原创作品直接在网上发表出版,还有便是将传统印刷出版物数字化为“网络读本”。前者和后者的区别就在于用于网络出版之前是否已有印刷版本。将前者归为网络出版范畴基本上已得到共识,但不少人却把后者排除在网络出版的范畴之外。如“博库”网站内容总编黄集伟就认为,那种已有纸媒出版物的“电子图书”,只是其纸质印刷版本的附属产物——电子版。在博库人眼里,严格意义上的网络出版图书,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完全通过网络流传;经过完整的设计;具有原创性(未曾发表过);可以附加多媒体功能。符合这些条件的一个范例,便是被他们称之为中国第一的网络电子图书(e-book)——《王朔大话录》。这本“书”有封面、有目录、有前言、有附录,与传统的纸版图书相比,几乎样样不缺。其实用是否具有原创性来划分网络出版与传统印刷出版的界限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说纸质版本图书的数字化“网络版本”不属于网络出版范畴,只是纸质版本的附加产品的话,那么将网络原创作品“纸质化”后的印刷版本是否就是网络版本的附加产品呢?把网络资源转化为纸质图书已有鲜活例子,痞子蔡的《第一次的亲密接触》在风靡网络之后,又以印刷形式出版,结果在台湾一年热销近60万册,大陆的简体中文版上市仅三天即销完初印的3万册。这时我们再来判断究竟谁是谁的附属物也许已没有多大意义,从中看到网络出版与传统印刷出版的互动与统一才是关键所在。网络出版和传统出版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纸质出版物可以转化为网络出版物,接触新的读者、创造新的价值;网络出版物也可以转化为纸质出版物,实现“纸媒”对“网媒”的“追认”。

由此,我们也可对担忧传统媒体命运的“取代说”进行一次适当的修正:网络出版并不会逐步取代传统纸质出版,两者有着共同的交接地带,也有不同的生存空间和存在价值。网络出版和传统出版将在不断延伸和拓展的出版概念之下走向内容和组织形式上的共存共荣甚至统一。

网络出版:图书馆是否应该掺合进来?

人们说图书网站是网络上的“图书馆”,但当网络上出现了真正的图书馆之后,不管是搞网络出版的人,还是传统的出版社,都不得不为自己的利益和前景担忧起来。

1999年,国家图书馆(前北京图书馆)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把馆藏图书逐步搬到了网上,其中有15万种图书读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浏览阅读。也许国家图书馆的人也感觉到这样做有些不妥,于是就贴了一个“安民告示”在网页上:如果谁觉得哪本书的版权有问题通知他们,他们就会撤下该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每个出版社出的每个品种的图书,都应该义务性地上缴一本给国家图书馆。但如果出版社每上缴一本书,国家图书馆都把它做到网上,而且这些网上图书还全都是免费阅读和下载,那么不仅网络出版公司不能维持生计,而且出版社向网络扩展业务也失去了大部分意义。毕竟互联网不是图书馆,对于网络用户而言,不管是国家图书馆的主页,还是网络出版公司的主页,在都是免费提供全文阅读和下载服务的情况下,可以说没有多大的区别,影响其选择的无非是一些形式上的东西,比如网页美观性、娱乐性、阅读的便捷性和下载速度等,但在一家收费、一家免费的情况下,现实的国民的选择结果就是很明显的事情了。

此外,从版权的角度来看,网络出版公司在网上挂纸质图书“网络读本”,至少是在获得该图书的电子版权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合法行为,而他们也要为网络电子版权的获得付出经济代价,假如国家图书馆可以不用考虑版权问题而把馆藏图书搬到网上去的话,那么不管是对网络出版公司,还是对出版社,都是不公平的。而且对出版社而言,它们不仅得不到版权获取费,还会被图书馆的这种“网络出版”行为分去一部分读者。正如有些出版界的人士所说:那样我们的书还怎么卖?

因此,我认为应该禁止图书馆把它的藏书(即便是它购买的)全文放在网上。图书馆可以建自己的网站,利用网站宣传自身形象,并可以在网上把馆藏图书介绍给广大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检索手段,再放宽一步,它还可以对图书的内容作简单介绍,但这种行为也绝对不能同赢利性的广告经营挂钩,变相地为特定的出版社的图书做宣传。一句话,作为公益性的图书馆,当它的行为具有了十足的网络出版特征的时候,就应该马上止步。毕竟,网络出版还是属于商业经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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