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市场若干问题综述_基金论文

我国基金市场若干问题综述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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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993年的房地产、股票和开发区热之后,我国又掀起了共同基金投资热潮。特别是股市经历长达17个月的低迷以及1994年八月份以后的飘升和狂泻之后,发展我国投资基金问题更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不少专家学者纷纷探讨我国基金的特色、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本文综述如下:

一、我国共同基金市场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基金业自1991年第一家地方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成立至今,已先后设立基金70多家,基金总规模近60亿元人民币,有40余个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形成了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等区域性基金市场,基金由单一的封闭式基金发展到行业基金、国债组合凭证、开放式基金等多种类型;在国际基金业务方面也先后成立了“中安成长基金”、“INC北京基金”、“上海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中国航空基金”及20多种海外中国基金。

综合考察这一时期我国共同基金发展状况,理论界认为有这样几个特点:

1、市场单一。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基金组织形式单一。目前不论是深圳市的投资基金,还是其它地区的投资基金,基本上属封闭式契约基金,开放式基金仅二、三家;二是指投资市场单一。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在国内,这与洲际基金和环球基金相比,有明显的投资市场单一性特点。三是投资基金种类单一,我国国内投资基金发展水平低,基金品种屈指可数,没有高科技风险投资等投资基金品种。

2、投资领域综合性。目前我国基金的投资领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基金有集商业股票(包括上市股票、股权证、认股权证)投资、债券、房地产投资、单一项目投资以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为一体的特点。

3、非规模性。首先是单个基金的规模不大,我国推出的投资基金规模大的也不过是几亿元人民币,规模小的才二、三千万元人民币。另外,全国基金总体规模与整体经济水平相比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基金总值不到7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投资基金总值达1.6万亿美元。

4、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内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沿海省份和个别发达的大城市,如上海、深圳、海南、天津等。

二、投资基金的风险

投资基金的重要特点是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长期受益,因此对非专业的小额投资者与大众退休金有莫大吸引力。今天,在几乎所有基金经理的一致标榜下,广大投资者深信基金的安全性。实际上,无论从国际上还是国内的情况来看,都没有证据表明投资于基金单位比投资于其它品种更安全。事实上,投资于基金同样要承受多种风险,理论界认为投资于国内基金存在四个层次的风险:

第一层风险:法律风险。首先,信托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国内至今没有信托法,这就使基金成了架在空中的楼阁,失去了法律基础;其次,对于基金的设立和日常运作行为进行规范的全国性基金管理法规尚未颁布,因而基金行为带有很大程度的不规范性,使投资者或基金运作蒙受风险。

第二层风险:机制风险。无论是单位信托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都是通过资产所有人、经理人、受托人组成的三角机制来运作的,维持这种关系的核心文件是信托契约或基金章程,主体是基金经理人。目前我国多数信托契约或基金章程都缺乏律师的参与,核心文件漏洞频存,给基金投资带来很大风险。然而更大的风险还来自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运作水平,就目前而言,影响基金经理人运作水平的主要因素有:(1)我国基金历史较短,基金管理人员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也缺乏实际操作经验。(2)我国目前的基金几乎都是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债券、股票、房地产、实业、期货等多个方面,而目前许多基金经理人的人员规模小,要想在诸多方面成为经营专家是极为困难的。

第三层风险:投资风险。一般来说,由于不同的基金投资组合不同,投资对象的投资质量不同,使得基金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而国内这种风险更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基金投资范围过于广泛,使得管理的随意性增大;(2)基金的投资策略与发行时的宏观环境密切相关,受当时的投资热点影响较大。如果基金的投资不具备充分的流动性,则宏观形势变化对基金将无法调整。(3)投资收益率的折扣因素,这包括通货膨胀率、实际利率、配息率、风险水平等。

第四层风险:交易风险。封闭式的基金是必须通过公开上市买卖基金单位来进行,基金上市交易后变成一家上市投资公司,其价值更多地受证券市场走势、基金可流通量的影响,而与基金的运作情况、基金单位净资产脱节,这对长期投资者极为不利,因为他们在除上述风险之外不得不蒙受二级市场的交易风险。

三、我国共同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共同基金的迅速发展,对推动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非规范化以及缺乏基金管理经验和操作技巧等原因,我国的共同基金市场在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

1、基金设立的主体不规范。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发起人设立基金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一般由有影响的大财团或资深基金管理公司推出,可我国现已成立的基金相当部分是由某家机构独立发起设立,甚至有的基金政府机关也参与其中,严重违反规范化投资基金的运作原则。

2、基金的资本结构不合理。规范化的基金发起设立,发起人必须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规定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一时间,保持不低于某一比例的基金份额。而我国现有的基金除山东淄博、深圳天骥基金等少数几家基金的发起人已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外,一般发起人都未认购。

3、基金的性质不明确,信托关系模糊。首先,大部分基金的组织类型模糊不清,在其招募书或上市公告书上没有明确标出该基金是属于何种类型;其次,许多名为封闭式基金的,未定存续期,甚至任意扩大基金额度,其所谓封闭式其实只对普通投资者封闭,而对基金管理人不封闭;再次,就是有的基金有不同程度的债券化倾向。基金发行人对基金的收益有不同程度的承诺,有些甚至规定了收益率。

4、投资无限制。目前,我国已有的投资基金几乎全部是综合型的,投资限制比较少。除了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实业外,也可投资于房地产、高新技术项目,甚至可以从事贸易活动。因此,在投机趋利心理驱使下,基金往往忙于投向某些高盈利产业,却忽视了分散投资原则,也忽视了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投资管理经验,尤其是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和欠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的具体投向和比例也不易为管理部门和投资者掌握和监控。综合型基金的投资多元化还使投资者难以对多种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5、流动性差。我国的基金几乎全是封闭式的,而不是开放式的,基金的上市也就非常有限。我国目前在认可的市场和非认可的市场上流通的基金加在一起,占全部发行在外的基金的35%。

6、基金信息的披露严重滞后和不足,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和公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各地在基金募集及募集后的基金资产运用的信息披露,仅限于未经严格审核的募集公告书及年度财务报告,投资人无法在每月或每季度定期得到有关基金资产运作的信息,尤其是大部分基金对其投向房地产及实业的资产运用状况不及时或不能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也没有法规规范这种披露行为,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正常判断,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7、运作管理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无论是契约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各个当事人都有明确的权力、义务、责任,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由于不规范,集基金发起人、管理人、保管人于一身,由同一主体担任多个角色,违反了信托本质,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很容易产生基金管理人的越权行为,侵犯投资者的利益。

8、有关监管基金券交易的法规和机构不明确。目前一些基金券的交易由各地自行批准,交易的场所也是各地自行选择的。有的场所尚不具备交易的能力,而各地对这种交易行为却缺乏基本的监管,各地的基金管理办法差距较大,如果不尽早规范基金的交易行为,将来即使有了法规也很难将市场统一起来。

9、人才不足,机构能力不强,自律意识差。目前我国熟悉基金业务的专业人才不多,投资专家也不能充分适应需求,基金保管人尚不熟悉业务,基金律师、审计会计师形同虚设,投资咨询顾问业不发达,机构在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方面能力不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自律意识差。

四、我国共同基金的发展方向

1、基金的管理规范化

投资基金设立、运用、管理的不规范,阻碍了我国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要改变现状,克服各种弊端,促进投资基金正常发展,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管理运行系统。理论界认为这套管理运作系统由三个体系组成:运作体系、监管体系、法律体系。

(1)运作体系:投资基金运作体系的规范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行。我国在审批基金经理公司时,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标准,结合我国共同基金市场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基金实力、人才素质等占有优势的机构筹建独立的基金经理公司。同时,严格禁止一家共同基金就建立一家基金经理公司的作法,使基金经理公司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二是明确界定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保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前者负责基金运用,后者负责资产保管,两者在财务上、人事上应完全独立,权利义务界定分明,必须分权、制衡。三是规范信息发布的渠道及时间。投资基金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地传达给投资者。四是对基金投资进行有限的管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监管体系:投资基金监控体系的规范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全国的统一管理、协调投资基金业的权威主管机构,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二是成立共同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作用。二是建立和完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投资顾问等配套管理制度。

(3)法律体系。投资基金管理运行的规范化是在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制约下实现的。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管理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税法等。

2、基金模式的选择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对象多样化。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多为配合某一基金设立而发起成立,仅管理一只基金,管理的成本较高。

(2)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并存。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各有优劣。但鉴于前一阶段我国推出多为封闭式,且在二级市场上明显股票化,不利于稳定证券市场与引导长期投资。今后宜以开放式为主。

(3)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并存。尽管二者内部结构基本一致,但在现行没有信托法和相关保障投资者权益措施的条件下,应当先以公司型基金为主;但从长远看,由于公司型基金组建程序,机构设置均较繁琐,利用现有的证券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优势,组建契约型基金也应在议事日程之内。

(4)国家基金、国内基金、外国基金并存。国内基金是发展重点,而作为一个资金短缺、需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家基金募集外资来投资于国内产业与上市证券,都应大力提倡。至于外国基金,从中长期看,以中外合资方式为特点的这种基金也会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方式。

(5)基金投向专业化。依据投资目标、方向不同,基金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国债基金、外汇基金、期货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分别代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收益的组合。

(6)开发创业基金应作为发展重点,有人认为在创业基金的投资对象缺乏透明度的背景下,创业基金的运作有很大难度,且必然会有信贷倾向,在操作上必将向债券方向发展。这种观点认为,现阶段投资基金还是间接投资更能体现基金的内在要求。但不少人认为,开发创业基金应作为发展重点,特别是要发展我国的能源交通、高科技农业和教育基金。

3、基金业务范围的扩大

我国共同基金业刚刚兴起,基金市场单一业务范围十分有限,这不仅不利于基金业本身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纵观共同基金的发展历史及其性质,拓展共同基金业务范围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共同基金资产组合的灵活性和广泛性是共同基金生命力所在;其次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水平低的客观要求;再次是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和偏好;最后是为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作准备。

(执笔:毛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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