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学分析_经济论文

政府介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新技术产业论文,经济学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学理论研究表明:现实中的市场如果符合完全竞争的全部条件,那么经济活动就自动地趋于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此时需要政府做的唯一的一件事就是做好一个“守夜人”。然而,由于竞争失灵(Competition Failure)、外部效应(Externality)和信息失灵(Information Failure)的存在,现实的市场存在着市场缺陷(Market Failure),(注:“市场缺陷”这个术语最早是由弗朗西斯·M·巴托提出的,参见《市场缺陷的分析》,《经济学刊》,1985年第3期,第251~299页。)市场运行的结果将会偏离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的理想状态。市场缺陷的存在不仅证明了政府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也为政府活动范围的确定提供了一条线索。

一、政府介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必要性

(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正外部性

创新过程的实质是技术知识的投入产出过程。无论是以新产品还是以新工艺出现的创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术知识。知识往往具有公共品的特性,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创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术知识而具有一定公共品的特征,从而具有技术方面的外部性。

表1 17项创新投资的社会和私人回报率

资料来源: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中国财政发展报告2000——科技教育的公共政策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0页。

一些经济学家曾根据经验来证明这一论点。据Nadiri(1993)对这一领域内63项由著名经济学家进行的研究的综合分析表明,对R&D投资的年私人企业回报率或产业回报率平均在20%~30%左右,而这些投资的社会回报率在20%~100%不等,平均在50%左右。对单项技术创新回报率的分析也与此一致。曼斯菲尔德(1977)的调查说明,社会从工业革新中所获得的收益远远超过私人从中得到的利益。他通过对17项创新的研究,得到如下结论:对这些创新投资的私人回报率的中间值为25%,而社会回报率则高达56%(见表1)(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中国财政发展报告2000——科技教育的公共政策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0页。)。曼斯菲尔德所选择的调查实例不能被看作是偶然的事例,其他研究人员用他们得到的相似结论,支持了他的调查结果。例如,菲尔纳报道说:“……一切看待这件事的合理方法都得出两个结论,即提高技术的社会收益率很高……”;(注:威廉·费尔纳:《进展调节部门对最优先权的要求》,《研制与经济增长和生产率》,国家科学基金会出版,1971年。转引自A.杰斯顿费尔德:《美日科学政策透析》,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格里利希对杂交玉米和杂交高粱革新的调查也得出了社会高收益率的估计。(注:兹维·格里利希:《一份有关科研与经济增长的备忘录》,《研制与经济增长和生产率》,国家科学基金会出版,1971年。转引自A.杰斯顿费尔德:《美日科学政策透析》,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

图1 正外部效应带来的效率损失

图2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示意图

可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公共利益超过了私人利益,具有正外部效应,这将会引起私营部门的不充分投资。如图1,科技创新的效果使供给曲线由S移到S′,新的平均价格跌至,而数量则增至。消费者剩余的变化加上生产者剩余的变化,即总的社会利益的增加表示为图中的阴影部分。显然,增加的社会利益不能全部为生产者所获得,于是市场竞争机制下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可能低于社会的理想水平。政府必须通过种种政策手段将外部效益内部化,以增加高新技术产业的供给,减少外部效应带来的效率损失。

(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作中存在高风险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风险,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研究活动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如果研究活动失败,投入的资源将无法收回。其次,即使研究活动成功,能否最终收回投入并获利,还取决于技术成果能否转化,以及能否将研究成果成功地进行产业化,而这又取决于技术市场是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效,宏观经济环境是否适宜(是否经济衰退)等制约因素(见图2)。

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有人乐于承担风险,勇于创新,社会才得以不断进步和发展。因此,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如果有更多的人把尽量多的资源投入创新活动,将会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可是科技创新是一种高风险事业,对风险的恐惧会使市场主体放弃某些创新活动,致使总体资源配置失效,从而影响社会福利总水平。作为宏观经济的调节者,政府必须通过建立健全鼓励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积极从事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以及各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来调节微观和宏观经济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寻求经济运行的优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过程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量不同,一方称之为委托人(没有完全信息的一方),另一方称之为代理人(拥有完全信息的一方),其最直接的结果是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注:参见尼古拉·阿克塞拉;《经济政策原理:价值与技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信贷市场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领域。相对于出资者来说,筹资者往往对自身的信用和项目投资前景拥有信息优势。(注: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关宏观经济、产业动向和信贷政策等信息上,出资者(如银行)可能较筹资者拥有优势,即信息不对称并非完全是单向的。)一般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建立的时间短,无法拥有良好的信誉积淀作为融资保证。由于业务新且市场前景不明朗,即使经营者想让出资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也会遇到信息表达上的困难。而且对于主要依靠人力资本和无形资产创业的中小科技企业来说,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不足,其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价值评估也不确定。出资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在决定提供资金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来评估企业财务及信用状况以及科技项目的未来前景(而科技项目的前景的预测对金融企业来说存在弱势)。而在提供资金后,金融部门又需要加强监督力度以防止不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由此导致交易成本增加。若这些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出资者就不会向中小科技企业投资。

另一方面,科技成果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是它的复杂性和垄断性。科技成果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技术知识方面并不处于同一水平,对于有些科技成果,受让方的识别能力非常有限,有的几乎完全无法辨别其社会和经济效用。于是,转让方就可以利用对方的无知而造成咨询损失,从而影响到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图3中,S为供给曲线,D为科技成果受让方明了真相时的需求曲线,表现为接受某一高科技成果能给受让方带来的真实边际效用。该成果能给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理水平为,对应的转让价格为。但如果受让方不了解产品的真正效用,转让方用欺骗或有意隐瞒的手段使受让方高估成果的价值,这时需求曲线为D′,对应的受让价格为,受让方认定的市场需求为。显然,特定的科技成果转让价格应以其真实的效用来确定,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产品偏离组合效率,其效率损失为图3中的阴影部分。

图3 成果转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效率损失

当然,在科技成果转让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双向的。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可以拥有更多成果质量、技术性能方面的信息,以此为自己获取高价转让服务;而受让方也可以通过对成果实施后市场前景、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进行反制约,从而实现自己低价受让的目标。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转让的不成功或转让成功后市场机遇丧失。

诚然,市场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克服效率损失。然而,科技成果的唯一性使单纯依靠市场竞争来消除其转让中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通过政府引导,建立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凸现政府宏观政策的现实调控作用,方能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过程是一种逐利活动,人们是否愿意从事研究开发和创新并将其成果投入生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该活动的成本收益的比较有关。而高新技术产业运作中的正外部性、高风险的特点以及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都提高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遏制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于是,政府需要设计一套激励性的规章制度,以矫正市场缺陷所带来的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弱化。

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控的协调配合

然而,正如现实中的市场不是理想中的完全竞争市场一样,现实中的政府也不完全具备理想化政府的条件。即在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支持的同时,其干预活动不一定对公众有利。信息失灵、决策失误和管理失控构成了政府缺陷(Government Failure)的几个方面。以下是Downs、Buchanan、Tullock和Niskanen等人在其著作中提到的政府缺陷的具体表现:(注:参见蒂斯德尔.C.A:《科技政策研究》,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版。)(1)政府部门对顾客群体来说处于一个共生的关系之中。大产业则是那些处于主宰地位的、政治上最为活跃的顾客群。这意味着,对于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来说,他们具有更大的影响力。(2)政治家为了取得选票数,可能把精力投于那些成果容易为选民所见的地方。(3)个别政府部门企图使其预算最高和申请额外资源的倾向会导致政府对某些产业支持的偏向。(4)尽管在执行科技政策时,政府部门和政治家是无私地支持社会利益的,但a.定义社会利益和共同目标的存在并非易事,b.部门内和部门间的协调与信息上的障碍正像一个人的能力有限一样,会使得一个共同目标不能有效地去追求。(5)在预测未来事件中,官僚主义者甚至比公司管理者更为不明智。官僚主义者不擅长于“择优”。

可见,单纯的市场机制或单纯的计划机制都无法实现理想的目标,所以,市场缺陷的存在并非政府取代市场的充分理由。现代经济的资源配置过程实际上取决于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

虽然长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对于引导科学技术的发展来说,一个不完善的政治机构的干预在社会上要优于一个不完善的市场(C.A.蒂斯德尔,1985),但是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与市场行为的边界并不是十分明晰,时常存在或出现越界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越界行为。实际上,政府的干预并不必然会导致经济增长,在更多的情况下可能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组织,掌握着垄断性的强制权利,其所犯错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引起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于是,在不完善的现实市场和不完善的现实政府之间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选择和协调机制,使人们能够根据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与理性原则和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努力探寻政府与市场的均衡点。(注:陈富民:《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33页。)由于边际效率递减规律的作用,无论是市场调控或是政府调控,随着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日益加强,调控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会变得越来越严重,给经济效率所带来的损失逐渐增大。如图4,随着集中计划的政府调控的加强,政府缺陷所造成的边际效率损失递增;市场调控也同样如此。当政府计划的边际效率损失等于市场竞争的边际效率损失,即图4中的E点时,社会的效率损失达到了最小的程度。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政府干预与市场调控的比例在两者边际效率损失相等的情况下即达到最佳组合。

图4 寻求政府调控与市场调控的最佳组合

然而,这一理论上的结论并不能帮助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它不能告诉我们在某种具体的环境中,这种最佳的比例是什么,因为由政府缺陷或市场缺陷造成的边际效率损失往往难以衡量。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仍要靠实践。所以,无论是过分强调政府的管理职能,还是过分强调政府的无为而治,都会失之偏颇。实际上,政府作用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效。(注:以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为代表的重塑政府理论认为,政府在新的信息社会技术背景下的目标应该是“更有回应性,更有责任心,更富有效率(more responsive,accountable,and cost-effective)”。参见宋玉华:《美国新经济研究——经济范式转型与制度演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321页。)所以,世界银行在1997年《变革世界中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有效的政府——而不是小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第17~18页。转引自宋玉华:《美国新经济研究——经济范式转型和制度演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于是,在各国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建立起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的同时,为保证政府政策支持的有效性,避免政府缺陷所造成的资源的巨大浪费,政策支持理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选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力量,如果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确实存在着更多的盈利机会,市场机制就能够选择它,生产要素因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就会主动地流向这个地区、行业或企业,那么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会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此时,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都是多余的。但由于市场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有在市场机制不予选择,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这些地区、行业或企业将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时,才需要政府以行政机制来选择它们。所以政府的主要作用就在于矫正市场运行机制的缺陷,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造成的不足,政府行政机制的选择是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的。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情况的变化,市场的选择在不断地变化,也就决定了政府活动领域的不断变化和调整。

2.倡导性。倡导性是指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或间接吸引民间或私人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的放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的功能。政府对某些企业的资金支持表明了政府的扶持意向,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降低了这些企业的投资风险,增强了民间资本投资的信心。当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府就可以逐渐减少其份额。有统计资料表明,一般情况下,某一项目政府投资只占20%~30%,并且大部分行业对政府资金的依存度随时间推移由高到低逐渐下降(白钦先、薛誉华,2001)。这就说明在产业融资活动中,存在着政府首创性先行投资、民间资本随之投资的规律,然后政府转移投资方向,开始新一轮循环,形成一种政府资金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使民间投资的活力得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支持的作用也运用得恰到好处。

3.服务性。技术创新是涉及科技与经济活动的复杂过程。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都会遇到在短期内自身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迫切需要社会化的科技与经济服务体系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于是,公共政策的执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政策性机构,拥有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与非金融服务,如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提供技术支持等,以帮助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如日本国立试验研究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指导,同时设置科技型企业可以自由利用的开放的实验室,举办“技术顾问指导事业”、“巡回技术指导事业”和提供技术信息。再如英国的企业链理事会通过在全国设立的技术中心、工业研究组织和由高校专家组成的技术顾问直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革新指导,并积极提供技术开发基金,直接指导企业的技术交流和交易。国外成功的实践已经证明,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政府推动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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