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国情探讨职工持股制度的思考_职工持股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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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上的显著特征就是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责任明晰及责任的严格履行。虽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模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发达和上市额度的控制,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在短时间内更多的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国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尽早领悟到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特征,是缩短国企改革进程和降低国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选择。由于单一形态的资本结构会导致企业脱离市场,因此无论如何改制,没有员工参股的公司股权结构还是不能有效地体现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这一特征。所以,科学合理的内部员工持股的股权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充分条件。

近几年,我国各地在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推行员工持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国有资产流失,说明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必须着手解决现行员工持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ESOP思路。

整合职工持股会,推进ESOP信托

在ESOP实施过程中,全国很多地方都规定建立职工持股会实行职工持股。一般地说,职工持股会是代表持股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组织,但持股会的法律主体地位的难确认,是影响职工持股改制设计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给予职工持股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规范管理,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对职工持股会有一些规定。由于没有法律地位,职工持股会理论上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目前,在地方政策支持下,职工持股会得以成立,但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此外,现行条例使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在《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因此,由社团法人作为职工持股主体,是忽视了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并不合适。因此,职工持股会有必要重新整合。

员工持股信托是整合现有职工持股会的主要方式。员工持股信托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金融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的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提取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外,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职工持股信托按当初的信托财产的形态分为两种:一是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即信托机构接受职工的资金和公司对职工的奖金,买进本公司的股票并进行管理,待信托到期时,将股票交还给职工。也可称为金外信托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二是管理有价证券信托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即职工用工资和奖金购入本公司的股票后,将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在信托到期时信托机构将股票归还给职工。

职工持股信托可按以下方式来运作:鉴于现行职工持股会缺少社团法人的法律依据,与工会组织混同,不能有效履行职工持股权益等等多方面的问题,可以考虑参照英美法系的立法通例,把它撤消后转变为企业外的一种法人信托组织。企业职工个人以委托人的身份与其分别签定信托合同,将个人认股出资或以购买的股票交给信托机构;或者保留企业职工大会,仍以社团组织的身份充当职工的代理人,加入职工持股大会的职工与职工持股大会签订代理委托契约,并按契约约定的金额出资。职工持股大会代理职工与第三方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并将职工出资再加上公司发给职工的奖金,一并交存给信托机构形成购股储存金。信托机构受托买进股票,并与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别开来进行管理,代职工行使表决权,代公司支付收益金。

区别企业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员工购股价格和员工持股比例

购买股份的价格是ESOP的焦点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公众股、国有股、法人股以及公司员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如果员工购买股票的价格过低,显然对其他股东不利。所以,ESOP的价格确定非常关键。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应该有不同的定价方式。对于股权全部流通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定价问题,因为股票具有同一的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对于大多数股权不是全部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缺乏同一市场价格,这时上市公司可以自主聘请独立的企业评价机构(如证券公司),进行国有股权以及其他股权的价值评估。评价的结果在取得国有股东、贷款银行和ESOP信托三方人认可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方可作为ESOP信托购买股票的价格基准。建议根据不同股权的实际价值,将非流通股转换为等额的流通股,出售与ESOP信托。此后,ESOP持有的股票完全等同于流通股,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上市流通。与股票公开发行相比,国有股东由于其上市公司设立了ESOP,节省了大量的发行成本,并享受了不少优惠。因此,在对ESOP进行股权出售时,国有股应该适当折价。

员工股股份规模的确立是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环节。按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状况,要真正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真正将企业搞活,中型企业可让员工持股35%左右,小型企业的员工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员工持股的比例还可以提高。如果员工持股的比例太小,员工对自己的小额投资不在乎,员工持股这种产权多元化的形式对员工起不到制约作用,无法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让员工拿出自己财产的1/3以上来投资企业,员工就不会眼睁睁地看着企业亏损,就会主动来关心企业进步。相应地,国有资产也才能有效地得以保值和增值。当然,一般职工股比例也不能过大,过大会使企业难于统一战略上的认识,影响企业决策的速度和效率,公司员工过大的控制权也可能会产生伤害公司原始股东利益的行为,甚至导致企业利益让位于个人利益而使国有资产受损。

综合改制国有企业,将ESOP与公司长远规划相结合

首先要以员工持股为契机,解决经营中积累的矛盾。股权的重组是从公司权益结构方面进行的根本性变革,它必然对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经营时间较长的国有企业,会积累一些靠常规方法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这些问题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并逐步演化为经营隐患。因此,公司应借股权改革的契机,针对这些问题果断提出解决方案,把企业经营带入新的境界。其次,要理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创新。抓住股份改革和股权利益分配改革的机会,优化员工结构,建立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完善利益机制主导下的用人机制。以股权结构为基础,完成股权修正后公司的管理革新,为公司的二次创业输入新鲜血液。再次,要按照公司长期的经营规划,注意为相应的股权变化留下余地。由于拥有股份的员工主体和决定股权的职位、业绩等因素处于变化中,员工持股规模和结构也应保持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一次性的股权分配后,随着公司新的业绩的取得,优秀老员工和引进新员工需要配给股权,而原先拥有股权的员工职位也可能发生变化,甚至退出公司。这就必须针对并区分这些情况事前制订出解决方案。在公司分配股份时应预留一部分作为机动股份,或者根据公司发展预测制定长远的股权分配计划,在一定时期适当增加公司股本、扩大股本解决配股需求,以适应员工持股和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动态需求。最后,必须将制度创新的效果体现在管理创新上。员工持股把员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捆绑在一起,使员工有了发奋工作的内在动因。然而,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仅靠这种动因是不能持久的。只有把这种无形的动因与有形的动力、有形的压力有机结合,建立一整套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管理上全面创新,才能使企业永葆活力。这就是说,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不能仅仅停留在企业的产权重组和制度改革这个层面,而必须使企业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否则,新的产权结构也就形同虚设,改革也就只是为改革而改革,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仍然得不到有力保障。

利用ESOP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补充个人养老基金

为了保证企业改制能够顺利推进,应鼓励职工购买国有股权,并对职工一次性购买国有股权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减轻职工最初购买国有产权时的负担和风险。这对于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推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产权优惠出售会相应减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但与解除国家对国有中小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和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完善机制相比,这种改革的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值得的。因此,不应简单地把国有股通过ESOP减持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上市公司ESOP与国有股减持和补充个人养老金相结合,可采用四步走模式:

第一步,由上市公司设立由绝大多数员工(比如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作为收益人的ESOP,补充个人养老基金,建立ESOP信托并选定ESOP信托人。第二步,员工将购股资金交给ESOP信托,也可委托ESOP向银行贷款,所得资金用于购买上市公司中部分国有股。银行贷款由上市公司担保,以ESOP信托购买的国有股作为质押。国有股股东在出售部分国有股后获取的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全国社保基金或者其他用途。第三步,ESOP信托每年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供款(主要是股息分红或其他资金)用以归还银行的贷款。第四步,ESOP信托将股票和供款转入以现金委托认购的员工个人账户。或随着贷款的归还,ESOP信托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将股票逐步转入员工个人账户,贷款全部还清后,该部分股票全部归员工所有。但所有股权依然由ESOP信托统一管理。由于设立ESOP的公司承担了贷款担保义务,因而存在着有负债的风险,因此在ESOP信托偿还贷款本金以前,不能将股票转移到ESOP信托的员工个人账户名下。只有在开始偿还本金后,股票才能逐步转移。逐步转入ESOP信托的员工个人账户的股票,按照事先依据资历、薪水等确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当员工退休或离开公司时,按照一定的条件取得自己名下的股票或相应的现金。

尽快形成和完善ESOP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体系

1.建立员工持股制的国家成文法。国家出台统一、规范的有关员工持股制的法律条文的条件应该说已经成熟。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员工持股的法律条文可资借鉴,另一方面,我国各地方政府相继颁布了一些有关员工持股制度的暂行管理法规,加上各地试点企业有较好的经验总结,这些都已经提供了国家立法的基本素材。如果国家出台员工持股制单行法有困难,可考虑在修改《公司法》中增添员工持股的相关条款。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公司组织都没有内部员工股的设置,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律中,都有雇员持股的设置。目前,我国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已占到全部注册登记企业的30%以上且仍在进一步扩大,《公司法》不允许设置内部员工股,将大大影响了员工持股制度的形成。国家立法机关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应当增加员工股的设置。另外,可以考虑由国家体改办单独或为主,制订颁布推行员工持股制的指导意见,以利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和推进员工持股制试点。

2.修改金融、税法等相关法规条款,为形成有利于员工持股的环境创造条件。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员工持股提供优惠信贷服务。为此,应放宽有关法律限制,允许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员工持股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放宽抵押贷款政策,允许职工以股票、不动产等为抵押获得购股所需贷款。允许企业其他股东做担保,由企业借款购买职工股份,本息以员工股的分红偿还。对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应在提供信贷服务方面予以优惠。

充分运用税收杠杆,支持员工持股实践。政府为利益相关的各方提供税收激励,是国外成功推动员工持股的主要经验。这种优惠通常包括:在一定期限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员工持股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免证所得税;对于员工股份分红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没有变现,不直接用于消费而用于企业投资的分红形式,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工资基金转为股份的,享受免税优惠。

3.尽快将员工持股的相关立法纳入到未来3~5年的立法计划,为员工持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加快员工持股规范化的过程,也就是逐步为员工持股提供依据和法律基础的过程。目前,研究和制订员工持股的行政性法规和相关政策,都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员工持股的最终规范,有待于将员工持股的制度建设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为员工持股提供最稳定、最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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