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董事会制度对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管_财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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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告以掩饰其经营不善或蓄意舞弊,一直是各国政府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以及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曝光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学会(AAA)、财务经理协会(FEI)、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以及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五个组织于1985年联合赞助成立了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由Baker & Bott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前理事James C.Treadway领导,也称Treadway Commission,着手调查并探讨虚假财务报告。1987年,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提交了其研究报告,即为著名的Treadway Report,认为虚假财务报告与企业较差的内部控制有关,需进一步对内部控制进行研究,从而取得关于内部控制普遍接受的定义,制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判断标准。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将该任务交给COSO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COSO委员会除在1992年发表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外,在1999年3月提交了《虚假财务报告:1987-1997》,追踪调查自1987年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提交研究报告之后的10年内,发表虚假财务报告的公司特征等,以了解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成效。在这包含六大部分(主席总结及介绍、研究方法说明、详细分析、研究建议、虚假财务报告聚焦、文献探讨)的研究报告中,对于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公司的性质、控制环境、舞弊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公司及相关个人的违法后果,以及对SEC和其他相关法令制定者的建议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阐释。在这份报告中,除了仍持续重视内部控制可以发挥的作用外,更强调了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的重要性,尤其是强调了合格的董事会成员与审计委员会在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方面的重要性。

从我国证券市场几起严重的舞弊案件的揭露看,董事会功能失效是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主要原因之一。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更明确指出,我国应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拟对《虚假财务报告:1987-1997》所强调的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董事会的功能、组成以及董事会与虚假财务报告的关系加以探讨,以期强化我国董事会制度,加强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从而抑制虚假财务报告。

一、透视《虚假财务报告:1987-1997》

该研究报告将1987年1月至1997年12月间,因违反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而受到SEC处罚,并在《会计和审计实施公告》(Accounting and Auditing Enforcement Releases,AAERs)中公告的195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检查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研究报告发布后,虚假财务报告是否得到了抑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公司的性质

1.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公司的规模大多不大,其资产总额大多在1亿美元以下。

2.195家公司中有78%为非上市公司(注:美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分为两种。一种为上市公司(publicly listed company),其公开发行的证券在交易所交易;另一种为上柜公司(over the counter company),其公开发行的证券在柜台进行交易。在美国,凡发行证券的公司,不论其上市与否,SEC都进行监管和处罚。我国证监会虽然从理论和法律上说,对非上市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也有权监管,但其主要精力放在上市公司上,很少涉及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

3.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告之前,很多经历了亏损,或勉强保本,并且营业额有下滑的趋势。

(二)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公司的控制环境——经理层和董事会

1.高层管理人员通常涉入虚假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在样本公司中,有72%的公司为SEC在AAERs中指明其总经理参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43%的公司的财务总监(CFO)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有关,83%的公司则为总经理、财务总监或二者联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另外,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有关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会计部门经理、营运总监、副总裁以及董事会成员。

2.审计委员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在195家样本公司中25%的公司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而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通常也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此外,65%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没有会计或审计等相关知识的经验。

3.董事会成员多属内部董事或灰色董事(Gray Director)(注: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任职工或公司股东。灰色董事是指与公司有某种利益关系的外部董事,如公司的顾问、律师、供应商、退休的高级主管等。),且极少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约60%为灰色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近1/3的股权,而其中总经理个人所持的股权接近17%。40%的样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未担任其他公司的外部董事。

4.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并且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拥有重大决策权力。在样本公司中,40%公司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有亲属关系。有近50%的样本公司创始人和总经理为同一人,或其首任总经理或总裁仍在位。这表明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公司成立年数不长,且管理当局具有优势权利。另外,有20%的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工不准确。

(三)舞弊的性质

1.舞弊金额。虽然发布虚假财务报告的样本公司规模较小,但财务报告舞弊或挪用公司资产的金额却相当大。这些舞弊公司舞弊或挪用公司资产的平均金额为2500万美元(中位数为4100万美元),但公司平均总资产仅53300万美元(中位数仅为1600万美元)。

2.舞弊期间。舞弊期间大多超过两个会计年度,且通常涉及季报和年报。舞弊期间平均长达23.7个月(中位数为21个月)。195家样本公司中,仅有14%舞弊期间小于12个月。

3.高估收入或资产是两大常用的舞弊手法。超过一半以上的舞弊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者创造虚假的交易以增加收入和利润。另外一半的舞弊案是通过低估坏账准备,高估存货、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有形资产,或记录根本不存在的资产,以高估资产总额。

(四)有关注册会计师

1.会计师事务所

与虚假财务报告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上没有显著的区别。在样本公司中,有56%的公司在舞弊期间是由八大(注:八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合并,现在已经是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了。但在理论研究中,习惯上仍称之为“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另44%的公司则由非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审计报告类型

注册会计师在样本公司舞弊期间,签发了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舞弊期间的最后一年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clear opinion)的审计报告的比例为55%,另外45%的样本公司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non-clear opinion)的原因主要有:1.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法律诉讼以及其他不确定事项有所怀疑;2.违反会计原则的一致性;3.更换注册会计师等。有3%的样本公司因违反GAAP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qualified opinion)。

3.注册会计师也涉及虚假财务报告的发布

在195家样本公司中,SEC在AAERs中指出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有56家,其中有30家被SEC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涉嫌舞弊,另26家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有过失(Negligence)。而在这些被指明的注册会计师中,有82%为非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4.注册会计师的更换

有25%的样本公司在舞弊期间更换注册会计师,而且多为非八大(现为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更换。

(五)涉及发布虚假财务报告的公司及个人的违法后果

超过50%的样本公司在欺诈事件被揭露后破产、倒闭,或产生重大所有权转移。有21%的样本公司的股票被迫下市或下柜。高层管理人员多被起诉,并且SEC还要求个人承担罚款。绝大部分违法者被终止或强迫辞去其管理职位,有一小部分被指控犯罪且罪名成立,从而难免牢狱之灾。

最后,研究小组针对研究结果,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分别提出了相关建议。其中,研究小组特别强调,独立董事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容忽视。

二、《虚假财务报告:1987-1997》对我国的启示

(一)正确理解董事会的职能,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因素(Wallace,1992)。董事会是资金提供者(股东)与资金使用者(管理层)之间沟通的桥梁,其主要目的是代替股东监督管理当局,并促使董事会谋取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的决策过程可以分为提出建议(initiation)、批准(ratification)、执行(implementation)和监督(monitoring)四个过程(Fama & Jensen,1983),当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时,公司的提出建议和执行的决策管理权和批准与监督权也应该分离。因此,应该由管理当局负责决策的执行,董事会责任建立并实施监督控制,从而缓解代理问题,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Weisbach(1988)更明确指出,董事会的主要功能有:1.监督管理当局;2.提供企业运营的指导方针;3.修改错误决策。Fama(1980)指出(注:Fama.E.F..Agency Problem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1980.),董事会应负责惩戒管理当局。此外,董事会成员应由可以胜任管理当局职位的人或者外部专家担任,从而对管理当局产生内部监管的压力(Fama,1983b)。Williamson(1983)提出了“替代性假说”(substitution hpothesis),强调董事会功能与市场接管功能具有替代性,即在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和市场接管(take over)技能较弱的情况下,董事会的职能应较强。由于董事会有保护股东利益和监督管理当局的责任,它与管理当局在形式上应独立,从而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管理当局的业绩。如果董事会能够有效地运营其决策控制权,公司的绩效应该有所提高。COSO委员会(1992)指出,董事会必须随时准备对管理层的活动进行询问和检查,而对明显的错误做法提出疑问是需要勇气的,因此董事会中应该有外部独立董事。

(二)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对公司内部建立健全董事会机制施加压力

政府监管部门和会计、审计准则制定组织也应该将董事会视为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董事会在防范和杜绝虚假财务报告的作用。

AICPA在1987年发布了Treadway Report,在1993年发布的特别报告,在1994年发布的“加强独审计师的职业精神”等,均强调改变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减少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AQ),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也规定或强力推荐董事会中应设置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978年6月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均需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所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强化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财务报告的公信力。由此可知,董事会对于强化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三)董事会不仅可以防止虚假财务报告,还可以抑制盈余管理(earning management)

财务会计的主要问题是投资者需要决策有用的、准确的、不被管理当局所操纵的信息,管理当局愿意提供的是放映其自身努力程度的信息。因此,反映公司真实业绩的财务报告,并不是管理当局所希望的用以评价其管理业绩的财务报告。管理当局在信息上占优,在人具有自利动机的假设下,管理当局可以藉职务之便,从事各种利己行为,如利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弹性,对盈余进行管理,或违反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以达到预定的盈余目标或隐匿公司损失等,发布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欺诈。由此可知,管理当局为个人利益最大化,可以采用盈余管理的手段调节财务报告或采用欺诈的手段发布虚假的财务报告。

然而,管理当局基于自利目的而发布虚假财务报告的后果和其通过盈余管理达到目的的后果大不相同。由于发布虚假财务报告是违反法律、法规而达到其预定的目标,因此虽不易被外界发现,但一旦东窗事发,则不但公司形象毁于一旦,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且日后更会成为证监会等相关行政机关的重点稽查对象,违法成本是相当大的。但是,如果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因为其没有违法,所以即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发现了管理当局的行为,也只能自己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监管机关对盈余管理也无法强制管理当局重新编制财务报告。

董事会能有效解决权益代理问题,减少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它是否也能发挥监督功能,减轻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程度(注:切实地说,任何财务报告都是被“管理”出来的。本文所说的盈余管理是贬义的,它是指财务报告被“管理”的程度是如此地巨大,以至于财务报告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的真实的经营业绩。对“管理”的程度的判定,需借助于会计学、审计学中的重要性(materiality)原则来判断。)?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这方面的实证文献。陆建桥(1999)对我国亏损公司的盈余管理进行了实证研究,但较为可惜的是其未对董事会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研究(注: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会计研究.1999.9.)。Dechow,Sloan & Sweeney(1996)年从1982至1996年SEC的处罚公告AAERs中选取了92家违反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样本公司,并根据样本公司的规模和行业,选取了92家控制组样本公司,以研究盈余管理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注:Dechow,P.M.,R.G.Sloan and A.P.Sweeney.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Earnings Manipulation:An Analysis of Firms Subject to Enforcement Actions by the SEC.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3,1-36.1996.)。实证结果发现,如果内部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较高,或内部董事持有的股份占全体董事持有的股份较高,或总经理和董事长是同一人,或总经理是公司的创始人,或公司未设立审计委员会,则该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较重。

三、加强我国董事会制度建设,降低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和恶性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我国董事会制度中,一为董事会,另一为监事会(注:我国公司法将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中两个平行的组织,但监事会实际行使的是董事会应该行使的职能。因此,本文认为其应是董事会制度的一部分。)。公司法第10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权力,第11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离、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此可见,董事会是具体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经营公司的责任主体。监事会则为公司的业务监督机构,主管公司的财务会计与业务执行的监督。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国的董事会机制和美国并不相同。首先,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与国外的有关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关工作职责相近,其主要差异在于各国对担任外部董事或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的独立性进行严格的限制,而我国公司法却明确规定监事需由股东代表(事实上就是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极其缺乏独立性。其次,我国董事会中的绝大部分成员事实上是公司的经理层,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再次,我国上市公司股份集中程度较大,特别是国有股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大股东委派经理人员,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最后,我国由于法人股和国有股不能上市交易,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由于不能在证券市场中从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中套现,只能通过控制上市公司,挪移上市公司资产或通过关联交易获得好处,加强了大股东通过董事会进行盈余管理和发布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

近年来,我国屡屡出现的几个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其一是通过虚假的财务报告,获得上市资格。其二是大股东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或直接从上市公司借款,最后无力归还;其三是大股东向银行借款或向上市公司借资金,然后炒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中盈利,甚至还有如猴王集团的“老鼠仓”的做法。

因此,能否通过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来达到审计委员会的功效,或者直接引进独立外部董事制度,使得董事会不易被内部人或大股东所把持,以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和降低盈余管理的程度,从而保护以小股东为代表的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是思考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方向。

本文主要的缺陷是缺乏我国董事会在防止虚假财务报告和恶性盈余管理的作用的经验证据。这对本文的结论及建议具有一定的影响。希望在下一步的研究中,通过对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及存在恶性盈余管理的样本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之间进行比较,获得关于董事会虚假财务报告和恶性盈余管理的经验证据,从而完善该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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