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理论在“是”逻辑中的意蕴_逻辑学论文

价值理论在“是”逻辑中的意蕴_逻辑学论文

“是”的逻辑学的价值论意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逻辑学论文,意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形式逻辑把“是”与“应当”绝对对立起来,陷入了“是”与“QD应当”不能统一的窘境之中。马克思主义辩证逻辑以生活和实践为基础,唯物辩证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把人们的视野带入了“是”与“应当”相统一的新天地,为我们展示了辩证逻辑中关于“是”的丰富的价值论意蕴。

一.“是”的形式逻辑的误区

在形式逻辑中,“是”作为肯定概念,只是从思维形式的角度单纯地表示“肯定”、“对”、“正确”等等意思。“是”作为判断词,也只是单纯的思维形式的断定。这就使“是”陷入了一系列简单对立而难以解决的矛盾之中。

首先,“是”与“否”根本对立。“是”为肯定,“否”为否定。前者全盘肯定,后者全盘否定。二者非此即彼,不能相容,没有中介,也没有过渡。

其次,“是”与“非”根本对立。“是”为对,非为错或不对。对与不对,正确与错误,泾渭分明。是则是,非则非,没有其他可能。

再次,“是”与“应然”根本对立。“是”指事实,即实然,并表示断定一定事实,乃事实判断的代名词。“应然”是一种规范,归属于价值判断。“是”与“应然”的对立,就是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二者之间没有联系,不能统一。

形式逻辑关于“是”的这一系列矛盾使自己的推理陷入了僵化而不能自拔的困惑境地。由此得出是与否、是与非不能相互推导、不能统一的结论。同样也就认为由“是”推导不出应然,由事实推导不出价值。是与否,是与非,是与应然不能同存,否则违反了排中律;两者也不能同真,否则违反了矛盾律,等等。这就暴露了形式逻辑之“是”的一系列局限性。

首先,形式逻辑对“是”的含义界定过窄,仅限于认识中的“对”、“正确”等事实判断,忽视了判断本身的多样性和价值性。

其次,形式逻辑把“是”当作没有实际内容的判断词。只重思维形式之“是”,不看“是”反映的具体对象和具体关系,看不到“是”的形式的多样性和内容的丰富性。

再次,在思维方法上,片面地孤立地看待“是”与“否”,“是”与“非”,“是”与“应然”的对立关系,割裂了相互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带有典型的形而上学的特征。

第四,把价值理解为人的主观情感,从而割裂了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唯心主义经验论者休谟认为事实的知识是由理性造成的,而价值判断,“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那是快乐或不快乐情绪的一个明显结果”。(注: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02—634页。)这就把善恶等价值只看作情绪的体验。后世的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罗素、艾耶尔等著名学者也都把价值看作心灵的产物或情感的表达。如果说他们看到了价值评价同评价主体心理情感的关系,那么,他们就把价值同价值评价混为一谈。由于休谟把价值看作纯主观的东西,在主观认识中又割裂感性认识同理性认识的关系,这就难免把客观事实与“主观价值”对立起来,把二者看作毫不相干的东西,自然认为由事实之是推导不出价值之应当。

可见,思维方法上的形而上学和思维立场上的唯心主义是夸大“是”与“应当”对立,事实与价值对立的深刻根源。走出这些误区,进入唯物辩证的逻辑天地,我们就会发现“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就会发现“是”中有着丰富的价值论意蕴。

二.“是”的辩证逻辑的意阈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之“是”继承了形式逻辑之“是”的合理成分,辩证地解决了形式逻辑之“是”的一系列矛盾,唯物辩证地扩大了“是”的意阈。

“是”作为辩证逻辑的重要范畴,继承了形式逻辑之是的含意,并赋予“是”以更新的内容。

首先,“是”作为思维形式,是与反映的客观对象相联系的,是有具有内容的形式。黑格尔就已经从唯心主义的角度阐述了这一点。列宁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具有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8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毛泽东则具体地把“是”的内容解释为“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注:《毛泽东选集》合订袖珍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出版,第759页。 )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其一,“是”乃事物的联系,而联系又是关系。联系、关系之中稳定的状态就是事物的结构。联系、关系中的根本联系、根本关系就是事物的矛盾。所以,“是”就是事物的关系、结构、矛盾。其二,事物的特殊矛盾决定事物之质,根本矛盾决定事物的本质,所以,“是”就是事物质的规定性,事物的本质特征,是事物存在的根据。其三,事物的本质联系与必然规律是同等程度的联系,因此,“是”就是事物的本质性,必然性与规律性。

其次,“是”所表征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是”不仅是某一事物的上述状况,而且表征若干事物,乃至一切事物的上述状况。“是”所表征的联系、关系、结构、矛盾、本质、必然,规律等等的具体情况也是多层面、多形式的,是多种多样的。

再次,“是”所表达的肯定、对、正确等意思之中,也内在地蕴含着自己的反面,蕴含着向自己对立面转化的趋势与可能,蕴含着各种矛盾的萌芽。

可见,在辩证逻辑中,“是”乃表征事物的联系、关系、结构、本质、必然、规律等内容的普遍性的辩证概念。同时,它也是一个辩证判断词,有着辩证判断的丰富内容。

首先,“是”表达判断的种类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差异判断、对立判断等性质判断;性质判断和关系判断等简单判断;假言判断、选言判断等复合判断;必然判断和可能判断等模态判断,……这些判断都可用“是”来表达。

其次,“是”作为判断词,所表达的判断内含着相反的意蕴。一是蕴含着与本身相反的否定判断,即负判断。如“这是优点”的判断中蕴含着“这也是缺点”的负判断。二是蕴含着对立判断之间的过渡判断、中介判断,即亦此亦彼的判断。如“这既是优点,又是缺点”。三是蕴含着对立判断依存性、渗透性。如“这种看法是基本正确的”。其中就渗透着“这种看法的某些方面是不正确或欠正确的”的判断。

再次,“是”为系词或联系项,把前后的主词与宾词,或把关系前项与关系后项联结起来,用关系后项说明关系前项。既蕴含二者的差异、对立,又把二者统一起来,显示关系前后项之间在差异中统一,在统一中对立的辩证状态。这就是“是”表达的肯定判断的辩证本性。

由“是”的这一辩证本性可以看出它在辩证推理中的作用。由“是”可以推理出“否”,由肯定判断可以推理出否定判断,由正判断可以推理出负判断;由“是”可以推导出“非”;……这是因为:第一,“是”中包含着“否”、“非”的因素与成份。在一定意义上,是即否,是即非。第二,这是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思维的发展就是由“是”到“否”,再到“是”的过程。第三,这种趋势是对事物辩证发展本性的逻辑再现。

依此推理,由“是”可以推导出“应当”,由事实可以推导出价值。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这完全是可行的。事实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主要有三类:一是人为关系前项或关系后项的判断,二是价值事实判断,三是非价值性事实判断。第一类只须肯定人的价值状态,就演化为价值判断。第二类只须将两前提的“事实”与“价值”相关项连结起来,就能由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第三类只须将事实判断同主体利益或主体需要相联系,也就能由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

从实践的角度看,在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过程中,事实是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的依据,价值是事实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一,由自然界发展到人类社会,这是历史的必然。其中就蕴含着由自然物之是发展到人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价值之是的必然性。第二,主体人为了生存发展,就要利用主客体之是,改造客体,创造财富,创造价值。可见,由事实之是发展到应当之价值,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第三,人以是为依据,以自身的活动事实为基础,尤其是以实践活动事实为基础,不断地使一个个实然之是成为应然的计划,又变成现实的价值。这就是人的活动过程。该过程中,“是”乃应当的依据,事实乃价值的前提,应当和价值乃“是”和实事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由事实能够引导到价值。思维中由“是”推导出“应当”,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逻辑关系,只不过是人的活动中的这种客观关系的主观反映而已。

三、“是”的辩证逻辑的价值论意蕴

辩证逻辑关于“是”的内涵中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哲学的意蕴。

“是”作为辩证逻辑范畴,蕴含着与价值相关的丰富内容,表征着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和客体的价值。生活和实践的观点告诉我们,在人的活动中,主体人同客体事物相互作用,形成复杂的相互关系。其中,就有客体满足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价值关系。“是”作为表征事物联系、关系的范畴,也就必然表征客体事物同主体的价值联系和价值关系。“是”作为表征事物质的规定性的辩证范畴,也就必然表征客体事物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必然表征主客体价值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既表征事物的联系、关系、结构等,也就相应地表征价值的种类、结构等。有结构,就有与之相应的功能,“是”也就必然地能够表征事物的功能。功能相对于主体,能够转化为潜在价值,潜在价值又能被主体转化为现实价值。因此,“是”完全可以表征客体相对于主体的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

“是”能表征客体事物的价值,乃“是”与价值相互关系的应有之意。毛泽东把“是”界定为事物的内部联系,那么,“是”也就必然包含人的活动这个事物内部主客体之间的价值联系。“是”的价值含意只是其联系含意的具体化。同时,价值本质上是关系范畴,是客体与主体的特定关系,当然也就被囊括在“是”的含意之中。

“是”作为辩证肯定判断的标志,蕴含着价值和价值判断的辩证本性。

首先,“是”表征客体事物价值的多样性。客体以其属性、功能满足主体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形成相应的物质价值关系和精神价值关系。“是”也就表征这些复杂多样的物质价值关系和精神价值关系。人作为客体,会形成同他人、社会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也就表征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关系,表征人的价值。

其次,“是”也表征价值矛盾。辩证逻辑认为,事物本身包含着矛盾,“是”中也包含着矛盾,它所表征的价值也充满着矛盾。一方面,某物相对于此一主体具有肯定价值,相对于另一主体则可能具有否定价值。当然,“是”直接表征的只是客体的肯定价值,但它暗含着否定自己的反面即否定着否定价值。另一方面,某客体在此时此地对某一主体具有正价值,在彼时彼此对另一主体可能具有负价值。尽管“是”只表征其中的正价值,但也蕴含着否定自己的对立面,是对负价值的否定。再一方面,有现实价值,就有蕴含于其中的潜在价值,只要“是”表征现实价值,那么就蕴含着新的潜在价值。

再次,辩证逻辑之“是”也表征对立价值的过度与统一,表征对立价值的依存状态、渗透状态和转化状态;表征对立价值在相互依存中发展的运动状态等等。如某客体对于某主体既有正价值,也有负价值;主体把客体的负价值又转化为正价值等等。

“是”作为辩证肯定判断、辩证肯定评价的代名词,有其具体的立场、角度、标准、运演的过程、程序与方法等,这是“是”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作为辩证思维的工具,也蕴含着价值推理的必然规律,也必然反映和体现价值发展的必然规律。

辩证逻辑表明,“是”所表达的判断是推理的前提,也是价值推理的前提。推理就是由一个一个的个别判断得出一般结论的判断,再由一般判断推导出新的个别判断的过程。如果说,“是”乃该过程中各个判断的标志之一,那么,“是”同时也是该过程由个别到一般,再到个别等等的客观规律。因此,“是”也必然表征价值推理过程中的种种规律性。

实践告诉我们,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活动有其动机、目的、取向、目标、方略,以及具体的阶段和步骤,有其由现实价值基础,经潜在价值向新的现实价值的转化过程,有其由单一价值到复杂价值,由部分价值或局部价值到整体价值的发展过程。“是”作为“规律性”,也必然涵盖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过程的这些客观规律。

四、研究“是”的逻辑学的价值论意蕴,有着重大意义

首先,从逻辑学的角度研究“是”的价值论意蕴,意在以“是”为切入点,建立唯物辩证的价值逻辑学,或曰实践的价值逻辑学。价值逻辑学以价值概念、价值判断、价值推理及其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规律为研究对象,同时揭示实践活动中辩证的价值动机,辩证的价值目的,辩证的价值取向,辩证的价值目标,辩证的价值方略,以及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客观规律,从而指导人们进行科学的价值思维活动和有效的价值创造活动。

其次,从逻辑学的角度揭示“是”的价值哲学意蕴,意在招展实事求是之是的应有之意。实事求是,不只是笼统地研究事物的联系和规律,还要深入具体地研究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及其规律,还要深入具体地研究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的动机、目的、取向、目标、方略、道路模式等等。实事求是就是在“实事”的基础上,探索主体、客体、中介、条件、环境之间的动态关系及其规律,以及其中的价值关系及其规律,创造和实现客体的最大价值或满意价值。

再次,通过拓展“是”的具体内容来拓展实事求是的价值论意蕴,使实事求是同人民主体的利益联系得更为紧密和直接,从而使人们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促使人们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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