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管理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管理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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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因此,对国有经济的管理总是通过管理国有企业实现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中,随着国有企业出资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经济的载体由国有企业变为国有资本,与之相适应,国有经济的管理模式也必然从管理国有企业转变为管理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管理模式的这种转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是最终实现政企分开,政府从管理企业者向企业出资人转变的必要条件。同时,它也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依据。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定位

一般来说,无论是发达国家的国有经济,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有经济,无论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它们所具有的功能不外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2)投资私人资本不愿投资或无力投资的领域;(3)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诸如就业、税收等);(4 )作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手段。

在早期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功能更侧重于保证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投资私人资本不愿投资或无力投资的领域,而在计划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功能几乎涵盖了上述四个方面。今天,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功能则越来越侧重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作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手段。国有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定位,必须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式,立足于满足实现国有经济功能发挥的需要。

迄今为止,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究竟应该保持多大比重,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原因之一就是这个比重的确定,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或者仅从经济制度属性的要求去判断。如果我们从满足实现国有经济功能发挥的需要这一视角思考问题,那么,单纯争论国有经济的比重问题,显然失去了任何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意义。

从实现国有经济功能发挥的需要这一角度思考问题,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只是一个客观的结果,并非是主观可控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讨论国有经济应占多大比重是无谓的,应该讨论的只是国有经济的定位,或是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分布问题。

按照传统的理解,国有经济的定位被限制在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给领域以及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或无力进入的领域。这种理解显然带有明显的早期市场经济的背景,在今天的现代市场经济中,这种理解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由此产生的国有经济必须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意见,显然也忽视了国有经济实现政府宏观经济目标和作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有效手段的功能。

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例,经过20世纪后期的大规模“非国有化”进程,国有经济不仅从制造业中迅速退出,而且逐步从许多基础产业和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业中退出。如果仅仅从工业社会的视角观察这一现象,显然符合上述意见,但如果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过渡的视角观察这一现象,情况则绝非如此。

在后工业社会,依托大规模研发投入的科技创新日趋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的研发型产业,是竞争最激烈的领域。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经济从工业社会的绝大多数产业中退出,目的是为了更大规模和更快地进入竞争激烈的科技创新型研发产业,以保持其经济在这些领域中的领先地位。今天,在这些领域中市场竞争的国家化趋势已经再明显不过了,只是由于这些领域的产品更多的是以知识产权为载体,而使人们忽视了这一趋势。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积累的国有经济规模较大,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分布较为广泛,另一方面由于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为社会承载了较大规模的就业和纳税的责任,因此,国有经济在发挥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机制的作用方面,反倒显得不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突出。尽管有关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已经进行了多年,但一则由于国有经济的存量规模较大、结构刚性较强,二则由于调整的指导思想还是传统的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概念,因而使得国有经济作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手段的功能,未能被人们广泛接受和有效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产业结构升级的叠加(从工业社会的传统结构向现代结构的升级、从工业社会后期的产业结构向后工业社会前期的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我国加入WTO 后所面对的更为激烈的国内市场的国际化竞争,基于经济发展战略和对外经济战略调整的需要,国有经济作为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支撑就业税收的作用应大幅度降低,而作为实现国家产业政策有效手段的功能要大大加强。

与此相适应,国有经济应在战略性调整中,逐步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发领域、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制造业和金融领域集中,尽快地和较大幅度地退出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商业流通领域,通过国有经济的这种定位及其集中与退出并进的机制,支持我国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必须做出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对外经济战略的调整。

二、国有经济载体的变化与国有经济管理模式的改革

国有经济的载体从国有企业变为国有资本,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结果。

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层面看,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的改革,是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三个主要方面。从提高国有资本的利用效率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出发,国有企业出资主体的多元化,实现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而当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实现了多元化,无论国有资本是否处于控股地位,这个多元出资主体的企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而当国有企业全面完成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变革之后,企业中的国有经济成分只能以股权的形式存在,而不再以企业的形式存在。这种以企业股权形式存在的国有出资,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有资本。

当国有经济的载体完成了从国有企业向国有资本的转变之后,作为国有经济管理者的政府,也就必然从管理国有企业的角色转变为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这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企业股权持有人与法人财产权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中,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是完全分离的。因此,当国有经济的载体由国有企业变为国有资本,原来的国有企业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完成了企业制度的再造之时,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就最终完成了。

国有经济的载体由国有企业变为国有资本,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的政企关系奠定了最终的基础,同时,也意味着政府管理国有经济的方式必须随之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因此,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来实现对国有经济的管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而且,由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头实施的,因此,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来实现的对国有经济的管理,自然也只能是由多部门分工进行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资本,政府只能通过对国有资本实施管理来实现对国有经济的管理。与管理国有企业相比,管理国有资本要单纯得多,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也只需要一个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专职部门。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国有经济的职能,可以分解为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两个部分,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国有经济的职能,就仅仅剩下管理国有资本形态的国有资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是政府管理国有经济的制度形式。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报告中都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在这里,改革和探索的基点,就是要适应国有经济载体的变化这个核心问题。偏离了这个基点,或者忽视了国有经济载体的变化这个核心问题,是很难找到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

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全体劳动者是国有资产惟一的所有权主体,这是国有概念的确切内涵。由于全体劳动者不可能直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更不可能直接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因而必须将其所有权委托政府代理(我们称之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委托-代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的概念中,已经包含了这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委托-代理关系,并由此决定了代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经济职能之一。因此,当我们说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时,就已经包含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这一规定。

从理论上讲,可供选择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初始委托-代理模式,至少有四种可能:一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只委托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不具有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二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中央政府作为初始代理者,再由中央政府将其中地方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地方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级代理);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作为全国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地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四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只委托地方政府代理,中央政府不具有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

鉴于目前我国的全国性国有资产与地方性国有资产相对独立的形成过程和中央、地方两级政府经济利益相对独立的格局,在业已形成的中央-地方经济分权和经济利益关系中,将现有的全国性国有资产与地方性国有资产一体化,既无实际意义,又缺乏可操作性。强行将其一体化,只会加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在设计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只能选择由中央政府作为全国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由省级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并分别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模式。我们将这种国有资产所有权初始委托-代理关系模式,简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初始代理者的二元化模式”。

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初始代理者的二元化模式”,在实践中首先需要解决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代理所有权的国有资产范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按照现行的隶属关系来区分全国性国有资产和地方性国有资产。然而,一旦要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势必涉及现有国有资产存量中具有双重隶属关系的部分,如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界定归属的问题。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的隶属关系,在历史上曾多次变动,已经很难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其中的投资份额,因此,在实践中,对此问题确曾有所争执。对于这类较为复杂的情况,可以采取模糊处理的办法,即根据大概的情况,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产权份额。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三个分离”原则

在明确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并界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所代理所有权的国有资产范围的基础上,应该按照“三个分离”的原则,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即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必须使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分离;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方面,必须实行政(监管)企(运营)分离;在国有资产的运营中,必须实行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的分离。

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实行“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分离”,政府除了应有履行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发展规划部门、宏观调控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外,还应有履行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部门。基于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实现国有经济功能定位的需要,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应具有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任免和考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人和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领域进行产业规范的权能。

在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中,实行政(监管)企(运营)分离的原则,就是在不改变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由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主体,由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作为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主体。前者作为政府机构,承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职能,并作为授权主体,授权后者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同时对后者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后者作为企业性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对国有资产进行企业化经营。这样,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和经营目标的企业化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有效监督问题。

在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中,实行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的分离,意味着资本经营主体代表国有资产的出资者行使出资者所有权:收取并支配国有资产收益;审定其出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向其出资的企业派出国有产权代表。而生产经营主体则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

实际上,这“三个分离”的原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区别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征之一。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过程,同时也就是这“三个分离”原则的实现过程。

五、不同层级之间的关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不同层级之间的联系不再是行政性的,而是产权性的。其制度化形式,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目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虽已付诸实践,但其规范并不明确。

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定谁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者。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体制中,它涉及两个层级的关系:一是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出资者,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为其出资企业的出资者,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两个层级的出资者和承资者的不同,因而它们之间关系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前一个层级的关系中,虽然包含着出资者对承资者的资金投入,但它是一种政企关系。而且,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出资者对承资者的资本经营授权。而在后一个层级的关系中,出资者对承资者的资金投入,是纯粹的企业行为,二者之间是企业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不可能衍生出出资者对承资者的资本经营授权。同时,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在前一个层级关系中的承资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其财产组织形式必须是国有独资的,而在后一个层级关系中的承资者(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产权主体可以是多元化的。

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是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国有资产运营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鉴于实践中的不规范做法和对这一问题存在的一些误解,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概念的提出,是进行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分离的体制性改革的起点。虽然这一概念的初始含义,只是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试点中,政府的有关部门将企业集团非核心企业的国有资产,划拔并授权核心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但随着企业集团内部规范母子公司关系,要求明确母子公司各自的出资人。实现政企分开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问题,便超出了企业集团试点的范围,凸现出它所具有的、更为广泛的、与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相分离这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关键环节相联系的意义。由于在当时,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由谁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授权者存在着各自的利益要求,因此,产生了围绕着“如何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以及“由谁作为授权机构”、“授什么权”和“授权给谁”的一系列争论。

在我们看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概念。因为,当政府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又不能直接经营国有资产时,就必须要进一步委托一个经营主体代其进行经营。而任何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都意味着某种授权。而且,只有授权,才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或达成。离开了授权,就不可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在国有资产经营授权的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授权者应该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即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部门;而其所授之权,既不是企业的经营权,也不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而是作为具有出资者所有权权能意义,又被明确设定范围的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权。由于这一权利是与出资者所有权相联系并从出资者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因此,这种委托-代理(授权)关系,是目前的《公司法》所能够规范的。简单地说,目前的《公司法》所规范的,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出资者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而在国有资产的经营授权关系中,关系的双方,只是国有企业出资者所有权不同权能的行使者;授权的过程,实际上是界定在出资者所有权中关系双方各自权能的边界,以及为此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得的利益。在目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践中,操作者总是试图援引《公司法》的规定说明授权的性质和内容,当然难得要领。

这种委托-代理(授权)关系,从出资人制度的角度看,与企业的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也是一种授权)关系在形式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都是在出资人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授权行为,只是出资人对承资人所授的权利有所不同。从“深沪模式”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作为两个不同层次的出资人与承资人之间的关系所具有的共性与区别。

最后,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很明确的:就其从事资本经营活动而言,必须具有企业法人的地位。它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运营与监管之间的分工,决定了政府对它只能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它与其出资的企业之间,因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决定了它也只能为其出资的企业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

产权代表制度是企业的出资者对其出资企业实施影响和予以监督的制度安排。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体制中,产权代表由出资者委派,在承资企业中代表出资者的利益,并对出资者负责。由出资者委派的产权代表有三种类型:一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董事会成员;二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成员;三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可以概括为:国有资产的全民(国家)所有,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初始代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授权经营,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

六、改革实践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同模式

就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情况而言,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落后于地方政府;大部分省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落后于以深圳、上海为代表的少数大城市。迄今为止,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深圳、上海最先试行并持续至今的“深沪模式”和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形成的“98模式”。

(一)“深沪模式”

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深圳市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自1992年9月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 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们将其简称为“深沪模式”。第一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它对深圳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对三家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

市国资委具体承担以下职能:(1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2)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受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人员、工资和费用进行总量控制;(3)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4)按规定的程度考核、奖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主要领导人员;(5)协调处理市属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以及监管境外国有资产。

第二个层次: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代表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接受市国资委和市人大的双重监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是企业,它不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

按照《公司法》规定,深圳市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以国家及其它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上海市在1993年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起与深圳市的基本构架相同的“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由于上海市不同于深圳市的历史沿革和体制现状,决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作为第二个层次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不同于深圳市。

在深圳市,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只有按产业授权的三个以资本经营为主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在上海市,却有在原主管局基础上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和部分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三类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相比较而言,上海市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过多,还存在着进一步重组的必要;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部分区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尚未分离,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二)“98模式”

1998年,伴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撤并,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展示出一种不同于以往实践的模式。由于这种模式也为欧洲的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故而被人们视为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们将这种模式简称为“98模式”。

与“深沪模式”所代表的体制趋势相比,“98模式”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98模式”将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所有权分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行使,取消专司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职能的机构:由作为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财政部(地方财政厅局)兼司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由同样作为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经贸委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后并入大企业工委);由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任免;由稽查特派员公署(后改为大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二,“98模式”直接由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的有关政府机构,分别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和主要经营者,直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不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由此,存在着非此即彼的两个可能性:要么由作为政府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同时进行资本经营;要么由国有企业兼做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除非国有资产仍按行政方式调拨,不进行资本经营。

第三,“98模式”通过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方式,管理这些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虽然在这种政府管理企业的模式下,政府不再是企业的微观决策主体,但在政企之间,仍然保持着行政隶属关系,很难在企业的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关系规范。

分析上述三个特征,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模式的立足点,是由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行分权代理,并通过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方式,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按照我们前述的标准,即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机构与社会经济管理机构是否合一,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是否不分,管理国有资产是否通过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实现,作为区别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标志,那么,这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

当然,我们从“98模式”中,也可以看到一些积极的推进因素。比如,除了44家特大型企业之外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从过去由组织部门管理,变为由人事部门管理,这至少从管理对象上使企业经营者与政府官员有所区别。如果将其纳入“深沪模式”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它将为“管资产与管人的统一”奠定基础。再比如,虽然不能以稽查特派员制度替代现代企业制度下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但它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辅助监督机制,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在“深沪模式”中,再加上这种辅助性的非常设监督机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常设监督机制因“内部人控制”造成的缺陷。最后,在“98模式”中将国有资本金的管理,与行政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的资源型国有资产的管理分开,有利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七、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模式选择

从前面对“深沪模式”和“98模式”的比较中,我们已经看到前者更具市场经济的特征,而后者更具计划经济的特征。但是,从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状况看,却有许多类似于“98模式”情况。可以肯定的是,在“98模式”的设计中,借鉴了这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说,“98模式”尽管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但它同样可以有效地运行于市场经济之中。这或许也就是“98模式”可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选择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是否能够选择“98模式”,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搞清楚为什么那些市场经济国家能够采取类似“98模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们在分析计划经济体制的问题时已经认识到,如果国有企业的数量不多,政府是有可能管好企业的;如果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公共部门和自然垄断的部门,它们也的确应该由政府管理;如果国有经济的比重较小,亦无需它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确不需要为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机构,也无需将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管理社会经济职能的机构分设。我们知道,现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数量也并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公共部门和自然垄断的部门;国有经济的比重都比较小,而且并不指望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这种状况,恰好满足了类似“98模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能够降低政府成本和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在这些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这种具有明显计划经济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就不足为怪了。

明确了这一点,如果我们预期我国的国有经济在短期内也减少到那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并且只保留在公共部门和自然垄断的部门,同时也不指望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那么,选择“98模式”完全是可行的。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国有经济还要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还较大,因此,很难在全国范围推行“98模式”。

如果预期我国中央政府所属的国有经济还要大幅度缩减,因而主要依靠地方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那么,目前中央政府采取的“98模式”则是适当的。但问题在于,各地方国有经济的并立和地方利益动机,在短期内很难发挥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协调作用,因而会极大地弱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各级政府所采取的“98模式”,应该只是在政府机构改革和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基于避免久持不下的部门利益冲突和撤并部门相互攀比的权宜之举。而且,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情况来看,其已有的运作机制和所处环境,也很难将其直接改造成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因此,撤消原有的机构,重新塑造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也是必要的。只是不应将“98模式”固定化,更不应在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中全面推行。

从总体上看,“深沪模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应该以它所代表的趋势作为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但是,从“深沪模式”目前的状况来看,有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首先,目前“深沪模式”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仍是一种带有过渡性的形式。从它的组成人员来看,一方面迁就了现行的政府机构中多部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状况;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在我们看来,既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之一,而且,作为政府机构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运营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作为常设机构,进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序列,其职能明确定位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授权主体和监管主体。在本届政府实施的政企分开的机构改革完成之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将不再包括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其管理对象也应逐步集中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产权和主要经营者,并依据履行职能和管理对象的需要,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其次,在“深沪模式”中,适当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与科学的委托-代理-监督机制,是具有关键意义的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中,一则由于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看法存在较大的分歧;二则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必须从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产权,远未达成共识,因此,必须在进一步转变观念的基础上,一方面对现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进行重组,并彻底剥离这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残留的政府职能;另一方面,按照从事资本经营的要求,调整重组后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组织结构和人才结构,使之真正成为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企业。

第三,在目前的“深沪模式”中,由于大部分国有资产出资的企业,并未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产权代表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也不规范,使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责任和利益的界定都尚不清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沿用着行政管理的手段,延续着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种状况,对于“深沪模式”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出发,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由于“深沪模式”在实践中,从省级地方政府和若干原计划单列市,延伸到了区县级的地方政府,而且是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合一,是否有这个必要,尚需进一步研究。

在我们看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这两个层次,而在地、县一级的范围内,无论是国有资产的规模,还是国有资产集中程度,都是较小或较低的。而且,并不存在这个层次上独立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政策的问题。因此,我们倾向于在地、县两级地方政府中,不设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仅按照国有资产的集中程度和规模,设立区域性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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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管理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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