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一个需要正确评价的企业系统_代理成本论文

家族企业:一个需要正确评价的企业系统_代理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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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2)01-0120-07

家族企业制度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学者指出,世界范围内80%以上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注:(美)盖尔西克等:《家族企业的繁衍》,经济日报出版社(中译本)1998年版,第2-3、3-4页。)。但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经济学家却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直到最近,人们在这个领域所达到的认识仍是模糊和朦胧。那种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未形成”(巴恩斯,1998年)。在我国,家族企业通常是受到人们的责难,“我国学者对家族式组织存在一种笔者称之为‘意识形态歧视’的心理障碍,即简单地将它宣判为低效率和没有前途的,认为家族式组织作为一种企业模式必然要被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陈凌,1998年)。我们认为一种企业制度总是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相联系的,在某种社会环境下,家族企业一定是有着比非家族企业更多的优越性,否则是不可能获得普遍的发展。因而,我们不可能孤立地根据一种抽象的标准去评价某种形式的企业制度,更不应该以这种抽象标准来选择企业制度。

一、家族企业的基本特征

所谓家族企业是那些财产由同一家族成员占有并经营的企业制度,这是家族企业的最基本特征。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家族拥有并经营企业不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但对于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以家庭企业形态出现可能会面临着控制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家族控制一个或几个骨干企业,由这些骨干企业对下属企业控股,或者下属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从而形成家族对其下属企业拥有牢固的所有权。有些下属企业的股票不上市,即使在股票公开上市的企业中,家族成员通常拥有较高的控股份额,从而保持着排他性的所有关系。因此,日本森川英正教授给家族企业或家族财阀下的定义是,“在家族或同族的封闭性的所有和支配下组成的多角的企业经营体”(森川英正,1986年)。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一些家族企业曾经采取发行不同所有权股票的形式来实现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控制。例如,新加坡李光前的南益集团,为了使公司永远控制在李氏家族手中,采取发行管理股的形式。1951年南益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发行面额一元的管理股,共4万股,除一位董事李成宗拥有200股外,其余3万8千股都由李光前本人及其儿子所有。南益集团的管理股与普通股是不同的,在选举董事时,管理股每股拥有4票投票权,而普通股每股只能投一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明确的,这就是试图使李氏家族长久拥有南益集团(注:沈立新:《论东南亚的华人家族制企业》,《学术季刊》1997年第2期。)。

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也采取过这种形式。据说汽车大王亨利福特老的时候考虑最多的是如何处理好他身后巨大的遗产,如何防止福特汽车公司落入外人之手。当时美国的遗产法规定,当遗产价值超过5千万美元时,要征收高达70%的遗产税。低于5千万美元的则只有5%遗产税,而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遗产则不征遗产税。老福特实在不愿意失去自己辛辛苦苦创业的财产与公司。根据当时的法律,福特作了如下的处理:一是把福特汽车公司资产分为两个部分,95%的A类股份是没有投票权的,5%的B类股份拥有公司经营决策投票权;二是把95%的A类股份作为遗产捐献福特基金会,用于各项社会福利、科学发展、教育与慈善事业,福特基金会的董事由福特家族挑选,政府对这部分遗产是不征收遗产税的;三是5%B类股份由福特家族拥有(低于5千万),政府只能对这部分财产征收5%的遗产税,由于B类股份拥有投票权,这使福特家族可以在老福特去世后继续控制福特汽车公司(注:程企藩:《世界百年企业巨头传》,九洲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9-27页。)。

家族企业往往是世代相传的,创业者把公司的控制权通过血缘关系的形式传递下去,形成根深蒂固的家族支配,以美国杜邦家族为例(注:程企藩:《世界百年企业巨头传》,九洲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9-27页。):

1802年,艾尔·杜邦建立火药厂

1834年,艾尔·杜邦去世,女婿比铁尔曼接替他的职务。

1837年,艾尔·杜邦长子阿尔弗莱德为公司最高领导。

1850年,阿尔弗莱德因健康恶化把职位交给二弟亨利·杜邦。

1889年,亨利·杜邦去世,犹仁·杜邦接替其职位。

1902年,犹仁·杜邦去世。由科里(创业者艾尔·杜邦的孙子)担任公司总裁。

1917年,科里辞去总裁职位,皮艾尔·杜邦就任公司总裁(创业者艾尔·杜邦的第四代孙)。

从上面的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杜邦家族牢牢地控制了世界化工巨头杜邦帝国。家族企业的这种继承权一般是采取长子继承的传统,这样做也许可以减少权力交接过程中的矛盾,但由兄弟继承或者把家族中有能力人材选拔为后继者的也是有的。如果创业者没有儿子,通常是由女婿继承的。如包玉刚1986年辞去他的董事长职位以后,就是由他的女婿吴光正任董事长的,他的另一位女婿奥地利人索默任副董事长。

二、家族企业产权关系的内在矛盾

这里所分析的家族企业产权关系的内在矛盾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首先这里分析的是采取股份制形式的家族企业集团。大多数家族企业是中小型企业,它们采取的是业主制企业制度。因而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一些家族企业集团。二是这里所分析的家族企业产权关系的内在矛盾是与经理式的公司进行比较的。所谓经理式公司主要是存在于美国等发达国家里那种由经理控制的公司,这种公司产权制度的特征是股权高度分散,以至不存在着控股的股东,从而公司的决策权从大股东手中转移到经理那里。这与家族企业产权结构恰好相反。三是我们在比较两类企业制度优劣时,实际上是抽象去它们各自所依存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我们在文章的开头就已经指出,企业制度总是与社会环境相联系的,为什么一些国家以家族企业为主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多是经理式企业制度,这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因素,在一种社会背景下表现出某些优点的企业制度在另一种社会背景下却可能是劣点,这是我们在研究企业制度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与经理式的股份公司比较,家族式企业通常会碰到筹集资本上的困难。经理式股份公司里不存在着控股的股东,更没有某一家族对公司股份的控制,当公司发展需要更大的资本时,可以比较方便地通过发行公司的股票实行低成本的融资。但家族式企业却面临着很大的矛盾,这就是扩大股票融资与家族对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当然家族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优先股筹集满足发展所需要的资本,由于公司债券与优先股通常没有投票权,因而不必担心家族控制权的失落。但相对于公司普通股来说,它们的融资成本都更高,风险也更大。但如果扩大普通股的发行,就可能导致家族所控制的股份比例降低,从而有失去对公司控制的可能性。许多原来是家族控股的企业最后走向经理式企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企业发展,股权的分散,从而导致家族控制权的失落。

2.与经理式公司相比较,家族式企业经营方式通常是家长式的,这种经营方式带有“独裁的”、“自以为是”的经验主义特点。这与经理式公司的经营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在经理式公司里,经理的决策不仅受董事会、鉴事会的制约、监督,更重要还来自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即股东的约束。但家族式企业则不同:首先,由于家族控制了股份,因而即使由于决策有误,股票价格下跌,也不会有来自家族股东方面抛售股票行为的约束;其次,家族式企业的创业者通常具有绝对权威,企业的天下是他打出来的,以往的成功使他淘醉在过去的经验中,他的不可动摇的威望往往表现为经营决策中的独裁与自以为是;最后,家族式企业的决策者不仅是企业中最高领导者,同时也是家族中的长者,决策者与下面的经理以及具体管理者往往都是血缘关系的亲属,他通常是父亲或兄长,也具有对下辈人的权威。当然,这不是说所有家族式企业的经营方式都是独裁的封闭的经验主义的,有许多家族企业的创业者表现出民主的素质,例如通过成立顾问咨询机构协助公司作出正确的决策,尤其是家族企业的第二代领导层,由于他们大多在大学里接受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教育,因而他们知道如何从组织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3.与经理式公司制度比较,家族式企业内部的裙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选拔有能力的专业经营者。经理式公司的经营面临着市场竞争,首先是产品市场竞争,没有更新的满足消费者要求的产品,更好质量的产品,更低成本的产品,公司就面临着倒闭的危险,其次是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的竞争,公司效益差,股票价格下跌,就有潜在的竞争者收购股票,从而改组原有的经理班子。这种充分的公开的市场竞争,迫使公司内部在人才选择方面也进行着激烈竞争,公司需要通过各种考核制度,把最优秀管理人才提拔到各个管理与生产技术的领导岗位上来。这里不存在着家族的裙带关系,这里的选择不是封闭的、家长式的,而是公开的、按一定组织程序进行的和竞争的,主要标准是工作业绩而不是亲缘关系。家族企业的经营也必须面对市场竞争,但由于家族持股,因此公司业绩不会立即从股票价格上反映出来,一般来说,经营者不会很快面临由于股票抛售而被改组的危险。至于家族式内部各个领导岗位的竞争,通常带有较严重的裙带风,从而可能使优秀人才得不到合理使用。这也是家族企业内在矛盾,这就是说家族企业存在着两个重叠的系统,这就是企业与家族。作为企业的决策者,为了企业的竞争力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决策者只能雇佣更优秀的人才,但作为家族的长者,他不能不考虑任人的血缘关系。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只是从业绩与能力标准考虑,家族企业的大权就可能旁落,使家族最终失去控制权,这是任何家族决策者所不愿意的。当然,这不是说家族企业在选择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方面是无能为力的,实际上许多家族企业都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一方面他的创业者都把培养接班人放在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努力地改革内部用人制度,甚至采取严格的“考试录用”的人事制度等。

4.与经理式公司制比较,家族企业通常存在家族内部不和以及对继承权的争夺问题。在经理式公司制里,公司的参与者无论是资本所有者,还是经营者、劳动所有者,与公司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你对公司给予的职位安排以及报酬不满意,就会退出合约,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当然也会存在公司内部的派别斗争的问题,但当这种矛盾影响到公司业绩的时候,就可能由公司董事会作出组织处理,例如辞退某些人。但家族企业在处理这些问题上却复杂得多,原因是他们之间是血缘关系,他们与公司的财产是融合在一起,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契约关系。家族企业最大的矛盾还是表现为财产分配与对继承权的争夺,这个时候创业者或者已经去世,或者已经到了垂暮之年,失去了往日的权威,这时潜在的竞争者可能公开争夺,从而对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会葬送一个本来很有生命力的家族企业。此外,家族企业还有其他一些矛盾,例如风险的问题,当一个家族把全部资本投入一个企业时面临着巨大风险,尽管这些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股份责任制,但一旦破产,家族的财产将受到严重损失。为了回避这种风险,家族集团采取多样化经营方式分散风险。又如家族企业规模扩大与凝聚力的问题,当家族企业得到不断发展的时候,家族成员越来越多,离心力就会越来越大,而凝聚力则越来越淡化。而凝聚力即同一个家族成员在创业者带领下,不计得失的拼搏精神正是家族企业的优势所在,随着离心力的扩大,如何控制家族企业又是一个新的难题。

三、家族企业优势的理性分析

1.家族企业有着做出最优决策的产权制度。家族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是家族成员拥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在家族企业发展的早期,创业者几乎是完全拥有企业所有权,在以后的发展中,最大股份拥有者通常是他们的后继者。这种产权制度是企业做出最优决策的保证。这是因为决策是面对不确定的未来世界,新技术的变化、消费时尚的变化,企业自身行为变动引起相关企业决策的改变,机会主义倾向所产生契约的不确定,等等。这说明决策通常是有很大风险的,正确的决策使企业获得盈利与发展,而决策一旦失误,企业则面临着亏损以至破产的厄运。那么怎么才能减少企业决策的失误或者说怎么才能保证企业有做出最优决策的积极性呢?一个重要的保证是来自产权制度对决策者的约束。这就是决策者必须对决策的后果(盈利或亏损,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加或下降)负责任。在家族企业里,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就是决策者,这迫使他谨慎决策,不存在偷懒、作弊的行为,因为如果决策失误,他和他家族其他成员所拥有的资本就将付之东流,这种有着切肤关系的产权制度是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重要保证。这可以与经理式公司比较,在那里拥有决策权的是不拥有或者很少拥有企业股份的经理,这就可能使经理在行使决策权时出现偷懒、疏忽、作弊的行为,从而侵吞企业资本所有者利益,因此经理式公司一直存在着如何约束经理的不负责行为或者说如何激励经理做出最优决策的问题。

不仅如此,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还可能对企业的决策带来其他的好处:一是有利于决策者更重视公司的长远利益而不被眼前利益所左右,一个经理式企业的经理,必须每时每刻注视证券市场上本企业股票价格的波动,因此他们必须重视每个季度的红利大小的问题,一旦红利减少导致股票价格下跌,他们的职位就可能受到威胁。但家族企业由于持股者是家族成员,这些持股者不会因为公司股票的一时波动而抛售股票,从而使决策者更多地着眼于家族企业的长期利益。二是尽管家族企业的决策者可能存在着独断专横的家长式经营方式(这在上面已有分析),但“个人说了算”也有很强的优势,这就是能够当机立断,面对市场迅速作出反应。市场形势通常是瞬息万变,许多市场机会如果不能立即把握就会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式的决策有其合理性。而由集体的民主决策,尤其是决策权是由不同机构(如董事会、经理、部门经理等)相互制约而决定的,往往是缓慢的拖沓的,最后会贻误战机。三是由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这种决策机制还可以减少决策中不同利益者的矛盾、摩擦。福特汽车公司就曾经面临着这种矛盾。1916年福特家族拥有58%的股份,其他股份中道奇兄弟为10%。随着汽车市场需求的扩大,福特准备投资创办炼钢厂、汽车配件厂以保证原材料与零部件的供应,因而决定当年的盈余不分配,用于创办新厂。这个对福特汽车公司发展十分有利的计划却遭到道奇兄弟的激烈反对,原因是道奇兄弟也建立了汽车厂,道奇兄弟不仅需要福特汽车公司的盈利分配用于他们的汽车厂的投资,而且福特汽车公司的进一步扩张也会影响他们的汽车市场。于是道奇兄弟状告福特侵犯股东利益(不分配盈利)以及有意形成汽车业的垄断。尽管福特最后胜诉,但代价是很高的。为了改变这种决策中的矛盾,1919年福特采取了如下诡计:福特宣布辞去总裁职务由其儿子担任,报上还报道福特准备成立新汽车公司。这使其他股东不安了,没有福特,这个福特汽车公司失败是无疑的了,于是他们准备放弃股份,这时福特的中间人出面全部收购这些股东的股份。其实这是虚晃一枪,等这些股东明白过来的时候,福特家族拥有这个公司的全部股份了,福特一家成了公司的唯一主人。

2.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发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里,尤其是经理式公司里,当股东退出决策层、企业经营决策权由经理们所把持时,就会出现经理(代理者)的疏忽、偷懒、挥霍与作弊的行为,也就是出现了代理成本,从而侵吞所有者的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的途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通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来减少代理成本,例如让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股权,从某种角度说,经营者拥有百分百的股权就没有代理成本了,但这又与降低风险以及经营管理专业化产生矛盾。二是培育竞争市场环境,完善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经理市场不仅可以制约代理者的疏忽、偷懒、作弊的行为,而且还可以筛选出优秀的经营者,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产权制度来说,家族企业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当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集中于创业者一人时,就不存在代理成本的问题,当家族企业成员拥有更多股份而把经营管理的一般职能交给非所有者或者非家族成员时,代理成本也是很低的,因为这些经营管理者不拥有重要的决策权,同时家族的控股者可以直接通过董事会决定这些经营管理者的去留问题。

3.家族企业的血缘关系造就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奋斗精神所产生的生命力。家族企业的特征是其主要成员有着相互的血缘关系,他们是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亲缘关系,因而他们可以为共同的利益而不惜自我牺牲,他们把企业视为自己的生命,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同他们的家庭的利益是紧密相联的,他们可以为家族利益而不断拼搏,这种精神或者说这种企业文化所产生的生命力是一般的非家族企业所难以具备的。日本企业里由于采取法人相互持股以及年功序列制与终身雇佣制使日本企业从业员视企业如同自己生命,一旦企业失败,自己在这个企业所累积起来的资本就会丧失殆尽,因为市场不可能对他以往努力作出正确评价。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日本现代企业的这种文化类似于家族企业。而家族企业的这种精神则更为突出。正如“家族企业的繁衍”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注:(美)盖尔西克等:《家族企业的繁衍》,经济日报出版社(中译本)1998年版,第2-3、3-4页。),“家族企业从家族成员共有经历、身份及共同语言中汲取到特别的力量。当主要经营者是亲属,他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和特权都来自于同一源头。口头的和非口头的信息能在家庭内迅速传递。所有者兼经营者能够更随意地决定解决某一问题,而不需向家人多作解释。配偶和兄弟姐妹们则更能懂得彼此说话的主要意义及隐含着的决心和犹豫。最重要的是,在整个家庭利益的名义下,可以要求承诺,甚至是自我牺牲。”而且,家族企业的这种奋斗精神往往是自觉地维护企业内部的权威,从而也减少了内部的管理协调费用。家族企业内决策者的权威地位更多地由血缘关系决定,因此,在更多的情况下,家族企业表现出一种团结一致、同舟共济的企业精神。经济学家在分析家族企业之所以能够产生这种精神的原因时认为,这是因为家族内部存在着利他主义。斯密最早指出市场交换中的利己主义和家庭里的利他主义。墨菲也指出家族内存在着相互信赖、忠诚与相互支持的关系(墨菲,1994年)。贝克尔也认为家庭内部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利他主义,而在市场交换中却不是共同的。在利己的人们之间的劳动分工可能会鼓励欺骗和逃避责任,而不是有机的团结,而利他主义是家庭内实行有效劳动分工的基础(贝克尔,1987年)。这些分析是深刻的。

四、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什么多是家族企业?

相对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什么多是家族企业?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解释。我们认为以下一些原因是值得注意的:一是这些国家企业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西方发达市场国家有着几百多年的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历史,在过去的相当长的历史中,他们的企业也是以家族企业为主。著名企业史研究专家钱德勒指出,只是到了本世纪50年代,在美国经济的一些主要部门中,经理式公司才成为美国现代工商企业的主要形式。以1963年为例,对200家非金融公司的调查表明,只有5家公司是由某一家族通常掌握50%以上的股份而实现了家族的控制;另外有26家公司中,由某一家族控制的股份在10%至50%之间,实现了家族的基本控制,这200家非金融公司中的169家也就是占84.5%的公司则是不受股东控股而由经理掌握了企业决策权的企业。这说明,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从家族企业转向非家族企业,这当然是指那些大型企业,至于中小企业,在各国家里,家族企业总是占着主要的地位。相对于发达国家,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型企业,其历史则短得多,绝大部分大型的家族企业都是在第二次大战后创立的,在一些家族企业里,第一代创业者不仅健在,而且还处于统帅地位,在另一些家族企业里,创业者虽然退出了职位,但还拥有幕后的一定控制权。在亚洲,很少有第三代继承者执掌统帅的大型家族企业。由于历史较短,因此这些企业大都是由创业者家庭牢牢地控制着,短期内还不会出现向非家族企业的演变。

二是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成熟的市场不仅需要以发达的社会经济为基础,而且要求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在市场交易中的产权关系。以发达国家为例,在这里,国家通过公司法、合同法等对公司行为以及交易市场中的权利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对上市公司都有严格的公示制度的要求,这里的资本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的投资者,他们根据市场上独立的证券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经营业绩以及经营者行为的客观分析进行着股票买卖,从而对经营者的业绩作出评价。但这些成熟市场的条件对于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还有很大的差距,那里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的发育程度还很低,还不可能对经营者作出客观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很难从经理市场上聘得经营者。由于市场不可能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由非家族成员担任企业的经理,其代理成本可能是高昂的,除非与这些非家族成员有着长期的交往,对其品质与能力有着充分的了解,否则家族企业是不会轻易放弃控制权而把经营权交给非家族成员的。这就是说,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背景下,家族企业有其难以替代的优势。

三是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传统或文化的特征,这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这种文化的特征是在社会交往中重视家庭或家族亲缘关系的儒家文化(有人称之为筷子文化)。它与西方国家不同,在那里人与人的关系或者整个社会政治与经济活动是由法律确定的契约关系来维持的,而不是更多地由血缘亲族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方式维系的。我们通常称它们为法制社会,那里的法律高于一切,法律所确定那种公开的人际关系是人们可依赖的行为准则,它超越了相对封闭的血缘关系。但在亚洲的一些国家里,许多的社会活动中家族关系以及私人关系还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在经济领域里,表现为家族企业成为一种普遍的企业制度,因为家族企业正是以血缘关系来维系着企业的活动,怎样解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大型企业多是家族企业,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日本的井上隆一郎教授认为主要原因是亚洲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所导致的。他说,现今的亚洲,许多财阀形成的时间还很短,虽然为了筹措资金也使股票上市,但除了香港和新加坡外,亚洲的证券市场和大众投资家都未充分发展。尽管有专业经营者被委以重任,但可信赖的人才还很少。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经历过的企业由家族所有、所支配形式崩溃的主要因素尚未形成。甚至可以说,亚洲财阀在今天的亚洲经济、产业的发展中,在很多方面还在发挥积极作用(注:(日)井上一郎:《亚洲的财阀和企业》,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3页。)。

既然亚洲国家的社会背景使家族企业成为社会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企业形式,这说明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家族企业较非家族企业有着更大的优越性。这已经被战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历史所证实,尤其近30年来,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世人所瞩目,70年代以后,从东亚到东南亚地区,被称作新兴工业经济群,进行了令世界震惊的工业化,取得了经济最高速度的增长。而承担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主体正是这些以家族为中心的企业集团。80年代以后,这些家族企业开始向海外进军,甚至到发达国家直接投资,打破由美国与西欧企业的一统天下,已使人们产生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快速崛起的印象,这些家族企业正以特有的经营方式表明它们的竞争力。这说明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背景下家族企业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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