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战略研究

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战略研究

姜秉国[1]2011年在《中国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产业化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海洋资源和战略性资源基础上,提出了深海战略性资源的概念,即蕴藏在广阔的深海海水、海床及底土区域,在当前和可以预见的未来能被人类所开发利用,提高整个人类社会的福利,有可能解决人类社会资源危机或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海洋资源种类,主要包括深海油气资源、深海矿产资源和深海生物(基因)资源。深海战略性资源呈现出未来性、动态性、地域性、丰富性、公共物品性和政治性等特征,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存在价值、传承价值和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是推动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的主要因素,当前,成本-收益问题是制约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的主要经济因素,但是随着陆地和近海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开发成本的不断上升,以及由此造成的陆地和近海资源供给的不确定性,使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的预期收益不断增大,陆地和近海资源相对稀缺成为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和产业化发展的主要动因。而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对海洋生态和环境具有显着的负面影响,其产业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的“零和博弈”,只有当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显着大于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时,商业开发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基于现行国际海洋体制下深海区域特殊的政治地位,深海战略性资源产业化开发受国际关系和海洋体制制约并对世界和地区海洋局势产生重要影响。基于对深海战略性资源特性以及资源开发主要影响因素的分析,以自然资源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运用经验和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论等研究方法,论文对深海矿产资源和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开发产业化发展进行了实证研究。深海矿产资源主要包括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海底热液硫化物,陆地矿产资源的相对稀缺以及市场供求不稳定造成的国际市场上锰、钴、铬、镍、铜、金等金属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当前过高的开发成本以及深海矿产资源规模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是影响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化发展进程的主要原因。深海矿产资源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跨部门、跨行业的密切合作,具有高投入、高技术、高风险特征,受自然资源和地理条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综合影响。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化发展模式主要可以归结为叁种,一是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国际合作开发模式,二是以基地建设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叁是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叁种开发模式基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不同特性,是同时存在的并列关系,即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化发展进程从实施主体上实行股份制合作开发,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产业集群式发展和循环经济模式。为加快推进我国深海矿产资源产业化开发进程,要全面建立以深海矿产资源占有战略、深海科技发展战略、深海开发国际合作战略、深海产业协同发展战略和深海开发组织管理战略为主要内容的深海开发战略。深海生物(基因)资源是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的深海战略性资源种类,主要包括具有重要经济和科学价值的深海鱼类资源和深海极端微生物。基于深海生物资源开发极容易因负外部性造成“公地悲剧”,深海渔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依赖于有效的深海渔业资源全球管理机制。深海渔业资源全球管理的核心在于深海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限额与捕捞配额制度、渔业资源税费制度以及禁渔(休渔)制度、深海生物资源保护区等相关国际制度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国际渔业合作的深入发展,即全球和区域渔业合作组织、船旗国、港口国、水产品进口或出口国之间在深海渔业资源保护、深海捕捞作业、深海水产品贸易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而在深海极端微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过程中,科技研发和知识产权的取得居于核心地位,以知识产权获取和转让为关键环节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深海基因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因此,必须通过大力发展深海生物基因技术,来推动我国深海生物基因产业体系的形成和深入发展。

戴瑛, 谢曾红[2]2017年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主体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陆地资源即将耗尽,世界将未来发展的希望转向海洋。其中,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发展的重要资源基地和战略空间。中国"区域"资源勘探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相关立法进程却相对滞后,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未来在深海海底资源开采非常不利。且与西方国家相比,这些国家在满足自己经济利益的基础之上还注重海洋环境的保护。因此对我国解决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等问题进行研究,对"区域"资源开发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曹颖[3]2003年在《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战略研究》文中提出“区域”开发活动实现商业化进而产业化,这一过程是一个涉及面广、多因素互动、复杂的动态系统。由于“区域”在国际竞争中突出的战略地位,“区域”开发的产业化与农业、教育、高技术等产业相比更加复杂。技术、市场、国际竞争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产业化过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何利用各因素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良性的“区域”开发知识创新、转化机制,是我国加速“区域”开发活动商业化、赶超发达国家、维护国家权益的关键。 本文从“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内涵入手,在分析背景与现状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我国“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系统运行机制及结构。指出了产业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并对产业化趋势进行了判断。提出了我国“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发展战略,为产业化模式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

刘博[4]2016年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2月26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为我国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国际海底资源开发问题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是由《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于1982年确立的,由于涉及到海底资源开发管理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争议。在《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区域”内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国际海底管理局从2000至2012年之间先后审议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富钴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中和了尖锐的矛盾。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的基本理论,探讨了海底资源问题的提出,海底资源的法律属性等问题;第二部分为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的现状,对于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的理论争议——单一开发制、平行开发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制度的确立进行了简要介绍;第叁部分对海底资源勘探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和分析,包括开发主体问题,发达国家的态度问题,“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问题等;第四部分是针对问题给出的建议,包括界定开发主体,构建各国对话协调机制,明确“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基本内涵等;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对海底资源勘探的实践以及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与法律,为我国的远洋战略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法学理论支持。

张超[5]2018年在《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北冰洋是世界四大洋中最小的大洋,但是其洋底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冰洋出现了冰川融化、海冰减少、无冰时间增加的变化,这些变化为在北冰洋进行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带来了很多机遇。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北冰洋可以被划分为沿海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面对北冰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的机遇,北冰洋沿海国陆续展开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争夺,以扩大各自资源获取的机会。然而,无论沿海国如何划分其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都有部份海域不属于任何沿海国的管辖范围,其海底则成为“区域”的一部分。因此,在北冰洋进行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分为在沿海国大陆架上的开发和在“区域”的开发活动。众所周知,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会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北冰洋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系统弹性较低,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恢复,因此在北冰洋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时需要特别注意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目前在北冰洋已经存在一些有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可以用于规制在此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但是,这些法律文件都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亟需进行完善。本文提出,北冰洋相关国内外的管理者应当用生态系统方法完善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有效规制开发者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外进行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本文将分五章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具体来说:第一章研究了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法律规制的发展状况。首先,本章对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在北冰洋特殊的自然条件下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探究,以明确哪些活动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此外,本章还研究了大陆架和“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基础。大陆架开发的国际法基础来源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必须保证其在大陆架中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造成损害。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基础的探析有助于管理者在设计法律制度和采取法律措施时明确并铭记“区域”矿产资源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属性,这对于实现“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以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最后,本章对海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探究。在此方面,本章从大陆架和“区域”法律制度发展中包含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一般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两方面入手进行探究。从大陆架和“区域”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可以看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贯穿着海洋矿产资源开发规制的始终。对一般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发展的探讨有助于管理者明确目前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侧重点和不足,能够帮助管理者在完善法律制度和采取法律措施时弥补这种不足。第二章提出相关国内外的管理者应当用生态系统方法来指导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生态系统方法是对人类活动的综合管理,其基于对生态系统中复杂关系的认识,可以平衡生态、社会和经济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生态系统方法已经在多种陆地和海洋活动管理中得到了应用,其也可以被应用于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实现此种应用,并发挥生态系统方法的作用,必须将生态系统方法法律制度化。本章在分析生态系统方法的概念、理论基础、在法律上应用的发展历程以及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应当包含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制度,适应性管理制度和预防方法,区域环境管理制度,经济激励制度以及组织机构方面的制度。在应用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管理层可以从这几项法律制度出发,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第叁章研究了如何用生态系统方法的理念完善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目前在北冰洋已经存在一些可以适用于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机制,包括全球法律治理机制、区域法律治理机制、区域“软法”机制以及北冰洋沿岸五国国内法四个法律机制。本章对这四个机制所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措施以及其中蕴含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发现,这些法律机制中已经包含了一些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国际法律机制方面,合作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应用比较普遍,但是对其他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法律制度的应用则略显单薄,尤其是适应性管理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需要加强。在各国的国内法方面,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制度的建立,以协调各国国内法律法规的宽严程度和效力,实现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措施的统一。此外,各方必须注意各个法律机制之间的协调,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各个法律机制的作用,这也是生态系统方法理念的要求。第四章研究了如何用生态系统方法的理念完善北冰洋“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此方面,目前在1982年《公约》体系下,1982年《公约》(包括第十一部分、第十二部分、附件叁),1994年《执行协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咨询意见对管理局、承包者、担保国和1982年《公约》缔约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目前1982年《公约》体系已经采取了诸如预防方法、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合作制度以及科学研究制度等符合生态系统方法要求的法律制度。然而,国际海底管理局还应当在适应性管理制度、合作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经济激励制度以及直接责任制度等方面加强建设。在1982年《公约》体系之外,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公约、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等也可以适用于北冰洋“区域”的海底采矿活动,这些公约建立的合作制度、区域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等也适用于北冰洋“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本章还对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制定中的开采规章中所包含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开采规章草案”中对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制度的拓展以及增加的履行担保制度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开采规章草案”也存在许多可以改进的方面和提升的空间。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当在利益相关者的协助下,以生态系统方法为指导,继续完善“开采规章草案”。第五章研究了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在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方面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有为国际所承认的贡献。而且,中国积极参与北极的治理,包括北极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北极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规制“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内立法方面,本章分析了 2016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规定的法律制度,并探讨了外国相关立法以及生态系统方法对完善该法的启示。在规制中国企业参与北冰洋大陆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内立法方面,本章分析了此种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此外,本章还分析了生态系统方法对于在中国的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时应当遵循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启示。

王业[6]2017年在《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文中提出2016年5月,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首次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活动作出规定,弥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随着此部法律的出台,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再次成为热点。“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有着较高的商业价值。目前,各国逐渐认识蕴藏在海底资源的价值。“区域”制度确立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任何国家或实体不得主张对其的专属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协定》以及管理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经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制度体系和框架,为各国进行“区域”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其包括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制度,对重迭申请和反垄断问题的界定及管理办法,担保国责任义务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此外,我国《深海法》也做出了配套规定,使深海底资源开发制度得到进一步明确。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丰富,拥有很高的战略地位。我国应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积极参与到海底资源开发活动中去,对国内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

栾维新, 曹颖[7]2005年在《中国国际区域资源开发战略及关键技术选择》文中研究表明在分析了国际区域资源战略地位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我国开发国际区域资源的现状问题及其主要“瓶颈”与机遇。结合国内外实际提出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的国家战略、培育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创新体制、实施登陆点的产业基地牵动战略和投融资多元化等四大战略。利用AHP法确定中国区域资源产业化的序次和时间表,并分析了需要研制和储备的关键技术。

曹颖[8]2003年在《加速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的战略思考》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是海洋世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沿海国纷纷推行缓陆重海的发展战略,中国经济的复兴必须实现海洋事业的振兴。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利益前景巨大,开发活动高技术密集,法律地位特殊,是未来国际社会经济、科学甚至政治、军事竞争的重要场所。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产业化研究是我国争取海洋权益、发展高新技术、振兴海洋

潘耀亮, 朱晖[9]2017年在《我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多向联合国提出"国际海底区域"这一概念后,历经各种曲折,最终在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得以确定,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Ⅺ部分、附件Ⅲ、附件Ⅳ中进行了详细规定。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是我国建设海洋法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履行公约缔约国责任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中国的大国担当。《深海法》的出台为我国勘探、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搭建了制度框架,有利于推动我国深海产业的发展。但由于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尚未出台,对于"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行政许可、环境调查评价等问题目前尚不清楚。因此,我国深海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杨晓光, 樊杰[10]2004年在《我国深海资源产业化模式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陆地资源和陆域可开发空间不断减少的背景下,海洋作为社会、经济乃至生命的支持系统的地位更加突出。在阐述主要深海矿产资源及其分布、我国深海资源开发现状和未来战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深海资源产业化的3个主要模式: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化运作模式、多元化资本运作模式和国际合作开发模式,并就未来我国深海产业化开发提出了有益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中国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产业化发展研究[D]. 姜秉国. 中国海洋大学. 2011

[2]. 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主体责任研究[C]. 戴瑛, 谢曾红. 辽宁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7

[3]. 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战略研究[D]. 曹颖. 辽宁师范大学. 2003

[4].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研究[D]. 刘博. 北京交通大学. 2016

[5]. 北冰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D]. 张超. 山东大学. 2018

[6]. 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D]. 王业. 黑龙江大学. 2017

[7]. 中国国际区域资源开发战略及关键技术选择[J]. 栾维新, 曹颖.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05

[8]. 加速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的战略思考[J]. 曹颖.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3

[9]. 我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法律制度完善研究[C]. 潘耀亮, 朱晖. 辽宁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7

[10]. 我国深海资源产业化模式及其对策研究[J]. 杨晓光, 樊杰. 矿业研究与开发.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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