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政府、市场和企业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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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以政府、市场与企业三者关系为主线,认为目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市场和企业尚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指出了在处理三者关系中各自应承担的职能。作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是政府、市场与企业三者职能规范的凝聚、协同作用的结果。

市场经济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有很多模式。我国的改革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只是确立了一个大的方向,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模式究竟以何为特征,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许多文献从规范经济学的角度,利用福利经济学和制度分析的方法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成以后政府、市场与企业应有的关系模式做了阐述。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条件下的三者关系与中央计划经济(或准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条件下的三者关系是显然不同的。本文将尝试以后一角度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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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市场、企业与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以来,政府、市场与企业就成为社会经济系统三个最基本的制度与组织因素。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区别不同的经济体制的主要标准,体现着不同的经济效率。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等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即是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随着经济系统本身的扩张和外部环境的演变而相应发生的变化。

从战后日本、德国以及东亚“四小龙”等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来看,市场经济成功的模式多种多样,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具体如何设计也无定式,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必须与该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制度沿革等相适应。因此,我们设计中国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时,必须首先考察中国现在的经济体制。

1.市场的不完善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学家早已认识到了新古典经济理论一些假设的不现实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斯蒂格勒的信息非对称性理论等解释了随着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大而出现的市场失灵,诸如失业,垄断,收入分配不公,公共产品短缺,外部性问题,国民经济结构失调,个人行为非理性等等。

中国虽然已经进行了十四年市场导向的改革,但是市场的不完善依然是制约经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首先表现为市场体系,尤其是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全;其次是主要的要素价格(利息、地租以及工资)都失真较为严重,并造成其他价格的相应扭曲,价格作为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信号受到干扰;三是市场处于无序状态,缺乏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所必须的法律体系;四是统一的国内市场因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尚未形成;①;五是存在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权力进入经济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经济市场,从而降低了经济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增加了信息的获取成本;六是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尚缺乏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经验,行为缺乏理性。

2.政府职能转换的滞后。

随着改革的进行,我们已越来越认识到转换政府职能的必要性,政府领域改革的大趋势也很明显。但在目前这一时点上考察政府行为,仍可以观察到政府职能转换滞后现象的存在。一些政府应做的没有做到,或做得不够,例如提供公共产品,克服外部不经济,防止垄断,促进竞争,良好的货币财政政策和制订法律,保障产权,保护合同等;二是政府不应做的却卷得太深,或尚未退出,表现在政府不但管生产,管物资调拨,还管消费,就业,迁徙,定价贷款,居民的住房等等;三是存在部分政府官员进入经济市场从事“权力寻租”的行为,政治市场干预经济市场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育,严重扭曲了经济市场主体的理性行为方式;四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尚未最终建立,影响了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五是政府出于赶超先进的国家的愿望,制定的经济增长目标可能会超出中国经济能够达到的持续稳定增长的能力,从而如大了宏观经济的调整成本。

3.企业行为的不合理

目前中国的企业大体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活力和效率较差、亏损较严重的国有企业;二是生机蓬勃、兴旺发达的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差别很大。前者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诸如产权不明晰导致没有内在动机,缺乏竞争机制导致外部压力丧失等等,尚未成为真正含义上的市场主体;后者则虽然从投入到产出,从原材料购买到产成品销售都依赖市场,但由于目前行政官员对经济市场干预颇多,这些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函数均包含了价格和“关系”两种变量,因此行为也偏离“帕累托最优”。

企业行为的不合理性还表现为偷税漏税、缺乏社会成本概念(导致污染和假冒伪劣商品等)等短期行为,这固然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有关。但不可否认,缺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一整套意识形态也是重要原因。随着经济规模日益扩大,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法律、规则的监督、考核、执行与处罚成本必然增加,因而笔者认为有效的“意识形态”对企业行为的优化作用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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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所述的中国目前的政府、市场、企业的状况来看,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大。笔者认为,政府必须承担起以下三种职能:一是自我批判职能:二是制度创新职能;三是更新“意识形态”②职能。

1.自我批判职能。

稳定宽松的政治环境是中国改革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政府在转换其职能中只有进行自我批判。政府实行自我批判的职能是保证制度创新职能和更新“意识形态”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

政府的自我批判应该作为一种长期的职能,但在经济体制过渡时期这一职能尤其重要。自我批判主要针对政府职能,具体表现在:一、对政府所应承担的经济职能进行自我批判,必须明确政府的经济职能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制度创新),宏观经济调控,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这是因为国家的整体性,公共性与立法等方面的垄断性,使得政府在这些领域具有比其他社会单位更高的效率(或更低的成本);二是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批判。中央计划经济下的官员行为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无法相容,我们已经看到政府官员从旧体制沿袭下来的行为方式对经济发生的有害作用,但是其行为方式的转变只有通过政府的处我批判来实现。减少政府官员在经济市场上的权力寻租行为,不能仅限于批判寻租行为本身(如“反腐败”),而必须改变政府官员寻租行为的成本,收益函数。笔者认为,“高薪养廉”的公务员制度是改变政府官员行为的治本之策;三是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进行自我批判。初期以财政包干为契机的中央与地方的以行政性分权为特征的改革对于冲破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地方主义,弱化了中央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笔者认为,在政府职能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以后,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转变将较目前易于进行,转变关系必须遵循两个:一是宏观经济政策优先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2.制度创新职能。

所谓制度,按照诺斯所下的定义,“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西方经济学家已充分认识到制度创新对经济增长的意义,以诺斯教授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考察一国的经济实绩,除了考察资本、劳动力和技术这三个传统的增长变量外,还必须考察制度变迁这一变量。另一位经济学家曼库尔·奥尔森则认为,“一个国家无法简单地通过废止中央计划经济并确实使政府不去干预经济的途经来过渡到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一个繁荣的市场经济是不会自动产生的,它需要制度来支撑。那些正处于转化过程中的前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所久缺的,通常恰恰是这些制度。”

我国十四年的经济改革本身便是一种制度变迁,由之产生的效率以及经济实绩有目共睹。笔者认为,改革进行到今天,已不属于“帕累托改革”,已无法回避利益格局的深层接触:“非帕累托改进”要么通过革命,要么自上而下依赖国家权力进行,因此中国政府必须承担起制度创新的职能。诺斯则以另一角度论述到,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无法避免搭便车现象,因而个人会提出各类制度需求,而制度供给的短缺却只能由政府来弥补。

西方在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制度变迁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阶段,因为制度的供给受到制度设计成本、预期的制度实施成本、上层决策者在新制度下的净利益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为实现赶超的目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大量的制度创新的职能,包括:一、组织市场。中国选择了渐进改革道路,就不能象“休克疗法”那样在旧体制的废墟上发育市场,政府必须成为市场的组织者,具体表现在形成市场规则,构造市场主体,建立交易场所,培育统一的市场体系,监控市场行为,传导市场信息,调控市场参数等。制度创新不仅表现在硬件上,更表现在软件上。市场规则的形成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的构造要求产权制度、企业法人制度、消费者主权制度的建立,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企业、个人的行为函数;调节市场要求宏观调控制度,包括有效的财政金融体系、有效调控规则等的建立;监控市场行为要求政府官员从有形无形的市场利益承担者转变为中立的裁判,要求建立公务员制度。笔者认为,同一制度的供给有不同的选择,体现不同的效率;中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可以而且应该避免西方国家巨大的探索成本,在一系列市场制度的设计中吸收人类文明的成果,争取制度设计的优化;二是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辅助制度创新,诸如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持社会公平;专利权和著作权制度来鼓励创造发明;财产权制度鼓励积极储蓄与投资;保险制度来分摊市场风险,等等。

3.更新“意识形态”职能。

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涉及市场参与者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标准、行为偏好等的改变。不更新“意识形态”会导致不利影响:一是市场的自组织能力将遭到破坏;二是市场有效运行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不能满足,导致生产只能处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以内。“意识形态”的自发更新是缓慢的,而政府却可以利用其舆论优势,实现规模效应,降低“意识形态”更新的社会总成本。更新“意识形态”,也就是要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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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渡阶段,市场的不完善是事实。市场在这一阶段除了在其势力范围内承担起资源有效配置的职能外,还有自我完善的职能。市场的资源配置职能是因为其拥有价格这一高效率的信息传递机制和迫使市场主体以最低的成本向消费者提供其产出的竞争机制。市场的完善一方面需要政府的组织,但也需要市场的自我完善,表现在:一、市场运行给政府提供信息作为政府组织市场行为的依据;二、市场通过其自组织能力调节市场;三、可以利用政府的制度供给及其自身机制实现一些诱孜性的自我完善,比如由于市场经济对国内统一市场的要求,地方保护必将随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减少以至消失;又比如市场主体的行为理性也将随市场机制的反复作用而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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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承担起有效使用稀缺资源,按照市场需求提供商品和劳务的职能,这是由于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并且具有内在利益动机和外在竞争压力。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中国当前的企业尚未全部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领域的改革要求政府行为的真正转变,要求产权制度和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并要求市场体系的完善,但笔者认为,企业在过渡阶段也应在以下三个方面主动出击,有所作为:一是培育企业家。按照彼特所下的定义,企业家就是创新家,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创造者。计划经济下,人们普遍缺乏创新热情,因而存在企业家短缺,而企业作为资源高效使用者必须依赖企业家。企业家来自企业管理的实践。因此,现在国有和非国有经济部门具有不可推缺的培育企业家的职能。二改变自身行为函数。企业不能仅靠政府把其“推”向市场,更重要的是企业必须自己“走”向市场,而这就要求企业改变自身的行为函数,即一方面改变其行为最大化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少数特殊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应以利润(或效率)为目标;另一方面改变行为的着眼点,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将焦点从上级部门移向市场。企业改变自身行为函数是企业素质提高的关键;三是敦促政府转变其职能。政府转变职能涉及既得利益格局的变更,因而阻力不可避免,从而导致政府制度供给的速度缓慢或制度供给质量下降。企业的敦促有可能克服上述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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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中央计划体制排斥市场,政府不仅是经济体制的内生变量,而且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唯一决策主体。这种体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可用图一表示。政府对企业下达指令计划,提供一切生产要素;企业向政府上交一切收入,以及上报对生产要素的需求信息,两者关系是一种“父子”关系。虚线表示物质流与信息流的失真[③]。市场在传统体制下仅以一种变态的形式在一些属于地下经济的领域中发挥有限的调节作用。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政府都参与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但从程度上来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朋友关系”。如日本,政府侧重对企业指导和引导,告诉企业适干什么,不适宜干什么,尤其表现在日本的产业政策上;二是“警民关系”。如美国,政府规定企业的行为准则,政府主要作为监督者,侧重治理那些违反行为准则的活动者,尤其表现在美国的有关法律上。两种关系都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中国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政府与企业之间需要建立“朋友和警民相结合”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企业履行稀缺资源使用者的职能,而政府则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履行对企业的引导、调节、监督和服务的职能。

在过渡阶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最大特点是政府组织市场,包括提供制度创新和新型“意识形态”,市场则依赖有效的价格信息为政府行为提供真实信号。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在有限范围内按成熟的市场体制下的模式进行,这一范围将随改革进程的深入而扩大(图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实现赶超的目的,政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创建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同时,市场,企业也必须在其可能的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新体制的尽早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是政府、市场与企业三者职能规范凝聚,协同作用的结果。

注释:

①从本质上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初期以“行政性分权”为特征的改革的产物。

②这里的“意识形态”概念与政治体制无关,涵义限于诺斯用以解释制度均衡的“决定个人观念转化为行为的道德和伦理的信仰体系”。

③关于“失真”的机理,参见亚诺什·科尔内在其《短缺经济学》中的精彩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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