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形式_外商直接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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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利用外资的规模

在当今国际经济舞台上,资本的国际间流动愈来愈多,无论是资本输出国,还是资本输入国,都越来越重视这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作用。中国经过较长时期的封闭之后,于1978年开始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加速现代化建设。正是基于中国需要世界的资本,国际资本需要中国庞大市场的双向吸引,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政府开始有意识地调整政策,许多外国资本纷至沓来,在短短的17年间中国一跃而成为最大的外资吸收新兴国,在世界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甚至有人惊呼:中国人的智慧、勤奋再加上外资“助燃剂”,中国经济将在未来10年中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未来20年中将成为发达国家,未来30年中将从整体经济实力上超过当今世界经济霸主——美国。的确,中国在充分发掘和利用本国资本的同时,也确实加大了利用外资的范围和规模。

中国协议利用外资项目从1983年的522个扩大到1993年的83423个,几乎增长了160倍,利用外资协议金额也从1983 年34.3 亿美元增长至1993年的1226.81亿美元,扩大了近36倍。其中对外借款增幅不大, 而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迅速,1995年一年的外商投资协议金额相当于1983年的47倍,从1979—1995年外商累计投资已达4012.09亿美元,〔1〕

即使从中国利用外资的实际额看,外资在中国的快速增长也是显而易见的。1979—1993年中国已累计利用外资1355.66亿美元, 其中对外借款714.08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641.8亿美元,分别比1982 年的规模增长了10.88倍、6.67倍和36.32倍,如果进一步考虑1994年和1995年外资进入我国的情况,这些数字会更大。如果分段考察,我们看到:1984—1991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为651.9亿美元,年均利用外资81.5 亿美元,年均增长23%;1992—1994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1013.8亿美元,年均利用外资337.9亿美元,年均增长50%,分别是1984—1991 年同类指标的1.6倍和1.4倍。〔2〕

二、中国利用外资的形式

利用外资是一个非常宽泛的经济领域,它往往与资本国际流动密切相关。从中国引进和利用外资的形式来看,基本包括三大部分,一是由对外借款等形成的国际间接投资,二是由外商投资等形成的国际直接投资,三是由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形成的补充国际投资。中国利用外资的诸种形式,从下表中可以得到较为明晰的反映。

中国对外签订和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投资方式 签订利用外资协议实际利用外资

项目(个) 金额(亿美元)金额(亿美元)

1993年 1994年 1993年 1994年

1993年 1994年

总计 83423

na 1226.81

na

367.73na

一、对外借款 158na 112.51

na

107.50na

政府贷款 132na

28.90

na30.41na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6na

38.08

na22.69na

出口信贷 12.39

na12.21na

外国银行商业贷款 19.44

na28.49na

地外发行债券、股票13.70

na13.70na

二、外商直接投资 83265 47549

1108.52 826.80257.59 337.67

合资经营 53891 27890550.06 401.93147.30 179.33

合作经营 10427

6634250.55 203.0146.63

71.20

外资经营 18933 13007304.86 219.4962.42

80.36

合作开发

14 18

3.06

2.37 4.246.78

三、外商其他投资 5.784.08 2.641.79

国际租赁 0.660.17 0.460.19

补偿贸易 3.111.95 0.980.89

加工装配 2.011.96

1.20

0.7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4、1995)整理。

(一)国际间接投资分析。

国际间接投资主要指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国际投资以及中长期国际信贷,如政府贷款、国际机构信贷和银行信贷等。

1.国外贷款。

国外贷款是间接投资的一大主项,根据贷款来源和性质,又包括许多类别。其中,由外国政府提供的双边贷款,其条件由双边协议给以一定约束,资金成本也比较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这些贷款有两部分,一是低息、长期的软贷款,二是高息、短期的硬贷款。外国商业银行贷款是由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私人银行提供的商业性贷款,可由借款人自由运用,但贷款的利率较高,一般按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计算。此外,间接投资还包括出口信贷的及租赁融资等。

借用国外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改革开放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1)50年代的情况。1950年2月,中国政府同原苏联政府签订协议,原苏联政府向中国提供了74亿旧卢布(当时合15亿美元),且年利率为2.5%的长期贷款。中国正是利用这笔政府贷款, 装备了156项重点工程的技术设备,形成了中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2)60年代的情况。这时候中国利用外资主要采取卖方信贷方式,主要用于从日本进口维尼龙成套设备、四川泸洲化肥厂、太原钢厂、四川长城钢厂、兰州化工厂等部分设备的投资。(3)1972—1977 年的情况依然以卖方信贷为主。主要资金用于从日本、西欧进口大批成套设备和技术,如13套大型化肥成套设备、4套大型化纤成套设备、武汉1.7米轧机等。

不过,通过对外借款利用外资的真正展开,应该是1979年以后的事情。1979—1993年对外借款协议金额达到859.48亿美元,实际利用金额714.08亿美元。到1994年末,中国由于消化外资能力提高,外债余额上升为928亿美元,估计到1995年末将达1100多亿美元。

从我国借用外资的结构来看,主要以我国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为主,且大部分是中长期资金,短期债务一直保持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

我国借用外资的来源很广,即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在80年代初,85%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来自日本和香港等少数亚洲国家和地区,来自欧美的贷款较少,80年代中后期以后尽管港澳及日本仍是我国获得海外信贷资金的主要地区,但其比重已大幅度下降,有利于分散外债风险。从我国借用的外资币种和利率看,1985年前只有美元、日元、德国马克和港币等少数几种货币,且利率基本上都是固定利率,1985年后已经扩展到20多个币种,利率也以浮动利率为主。从借用外资的使用看,长期借款主要投向于交通运输、能源、原材料、采掘、机械、化学工业等国民经济中的瓶颈产业,短期借款主要投向于轻纺工业、商业、居民服务业等能创汇、见效快的行业,借用外资的产业结构正在转变成“基础设施——出口创汇混合型”,对于增强经济基础,改善国际收支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我国借用外资的规模看,不管是债务率,还是偿债率均控制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下。如果说借用外资什么重大失误的话,那就是因过于依赖日元贷款,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根据日本的官方发展援助计划(ODA),中国到1994 年底已从日本获得了约1.3万亿日元贷款,第一批为3000亿日元, 期限到1983年;第二批为5400亿日元,期限为1984—1989年;第三批计划为8100亿日元,实际提供了5280亿日元,期限为1990—1995年。这些贷款虽然有10年的优惠期,但由于汇率的波动和偿还期开始,使中方损失巨大。第一批日元贷款发放时,美元对日元的平均汇率为1:230日元,按现在1:100的汇率计算,中方损失为17亿美元;第二批偿贷开始为1996年,而当时协定汇率为1美元对180日元,仍以1:100汇率计算,中方损失将达10 亿美元;第三批贷款中方损失预计将达24亿美元。即因借款来源单一,仅对日本就损失了51亿美元。

2.国际证券投资。

国际证券投资在间接投资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指购买外国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外国企业或政府发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并由此获取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证券投资的最大特点是灵活,它可以随时调整资本结构或转移资本,用以回避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国际证券投资中的主要项目有国际股票投资和国际债券投资。前者是指投资者购买外国企业的股票的投资活动。一般来说,一国企业作为筹资者发行国际股票时,可以让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本国上市或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可以利用海外存托凭证间接上市筹资。如在我国的国际证券投资中,股票投资的种类就很多,既有境外居民用外币直接购买境内公司的B股股票,也有中国公司在香港、 纽约证券交易所筹资上市的H股和N股股票。后者一般包括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外国债券指一个国家发行者在另外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如我国在日本、美国等发行的“龙债”都属于这种形式。这种债券基本都按市场所在国的货币金额发行,承销商和投资者也基本都是该国居民。欧洲债券是指以某种境外货币为面额,同时在几个国家发行的债券。它的发行者、投资者、承销机构、发行市场和面额货币一般分属于不同国家。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复活,同时也开辟了证券市场国际筹资渠道。1993年中国境外债券余额为78.6亿美元,1994年为100 多亿美元,1995年估计将达到120多亿美元。我国向境外发行债券始于1982年,即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发行了100亿日元武士债券。 1993年我国首次在境外发行了政府债券,其中包括在日本发行的300 亿日元武士债券和在美国发行的3亿美元扬基债券。至此, 中国境外债券市场筹资全面展开,对提高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国际市场筹资能力,为解决国内大中型项目资金短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是我国利用国际筹资渠道的另一种主要形式。1991年12月,上海电真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并于1992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到1994年底,我国共发行B股56只,其中34只在上海交易所上市, 22只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共筹集资金24.5亿美元,1994年12月31日B 股总市值达到19.2亿美元。1993年中国又有9 家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发行H股股票,其中上海金山石化公司和马鞍山钢铁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H股转化成美国存托凭证(ADR)在美国配售,共筹集资金6.7亿美元。到1994年底,我国已有17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赴境外发行股票,共筹集境外资金192.3亿港元和9.58亿美元。

(二)外商直接投资分析。

1.基本描述。

外商直接投资又称国际直接投资。一般都由跨国企业进行,经常采用的方式也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在东道国创立一个新的企业,其二是收购东道国已经存在的企业。前者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全部资本,在东道国创立一个拥有全部控制权的独资企业。这种投资方式一般可使企业独享投资收益。后者是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某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投资行为。收购的惯常做法是从证券市场取得企业的股权证券,或者在企业增资时以适当的价格取得企业增发的股权证券,或者是和企业直接谈判购买条件以取得企业的所有权。

从国际投资的范围、规模、结构及变动趋势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势头极为迅猛,而且直接投资的流向也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中,资本流向总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其根本动机在于:一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存在着垂直分工,经济的互补性强;二是发达国家的闲置资本与发展中国家的闲置劳动和其他资源相结合,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但是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许多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对象国变成了发达国家。这一耐人寻味现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定律,即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必然存在的垂直分工。发达国家相互投资的增长,使外商直接投资从注重垂直分工到注重水平分工,其原因是复杂的。简而言之,可归纳为:一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环境恶化,政治风险加强。二是由于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都力图使自己的产品具有更大的附加价值,这样投资于发达国家,借重于这些资本输入国的科技,更能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同时,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价格低廉的资源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已经没有过去那样重要了,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进入的优势开始减退。三是发展中国家近年经济发展比较快,国内工业竞争能力有所加强,外资的进入风险相对提高。

2.外商直接投资形式Ⅰ:中外合资企业。

在国际外商投资企业中,合资企业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据《’95世界投资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全世界共有4万家跨国公司, 境外分支机构约有25万家,全球销售额达5.2亿美元,而这其中近50 %都是合资企业创造的。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外合资企业更是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中最早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它几乎遍布中国的所有行业。自1980年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以来, 至1994 年底全国共批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140899家,占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数的63.5%,实际使用外资506.4 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使用外资金额的53%。1994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进出口总额为479.6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的54.7%。 因此,在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形式时,首先就要分析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问题。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这项立法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模式、建立企业的法律程序、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合资企业经营活动的要求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是举办合资企业的主体必须是中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方。外国合资方可以是在外国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是公司以外的其他形式企业(如私人独资公司或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如合作企业形式的经济实体以及纯粹的外国个人)。可见,外国合资方并不仅限于法人,也包括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人”。中方合资者则完全指已经在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单独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既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包括私营企业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织。二是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各方签订的有关设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三是合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取得中国的法人地位,其活动规范完全以中国法人活动规范为准。

从《中外合资经营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具体实践过程看,中外合资企业具有五个较为明显的特征:一是中外各方共同投资,企业资产作为中外投资者共有财产,完全不同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资产集体所有。二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由投资各方委派,企业一切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决定,日常工作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完全不同于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干预。三是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有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和外国籍股东。四是中外合资企业有权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拥有直接经营自己生产的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的权力。五是中外合资企业都有合资期限,10年、20年以致50年期限的都有,而国内企业均无此项规定。

3.外商直接投资形式Ⅱ: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资的又一主要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作经营各方并不需要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身份的合营实体,经营中的责任和权利都在合作者的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合作经营各方只承担有限责任并可以自己所拥有的各种方式出资,允许外方从营业收入中或从设备折旧中收回投资,合同期满后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一般归中方所有。

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所占比例很大,近年开始有所下降。1985年中国对外签订利用外资协议中,合资经营企业项目1412个,金额20.3亿美元;独资项目46个,金额3.6亿美元;合作经营企业项目1611个,金额34.96亿美元。1990 年对外签订利用外资协议中,合资经营项目上升到4091个,金额27亿美元;独资项目1860个,金额24.4亿美元;合作项目1317个,金额为12.5亿美元。截止到1994年底,全国共批准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873家, 占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数的15.3%,实际使用外资202.8亿美元, 占外商直接投资使用外资金额的21.2%。1994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出口总额为145.6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的16.5%。

中外合作企业投资的发展,拓展了中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对弥补国内储蓄不足、增加就业、改善国际收支等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4.外商直接投资形式Ⅲ: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通常指外商独资企业,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在企业的资本构成中100%为外资,中方没有资本投入。 企业的资本包括: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国货币,外国人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原材料、企业设备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取得的利润或其他收入用于再投资的部分。(2)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必须是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它们可以各自单独投资也可以联合进行大型项目的投资。(3 )企业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设立。这些条件包括:必要的资本金数额、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经主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自1979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方针以来,从禁止外资企业到发展外资企业,使外资企业获得了很大发展。如果说1979—1985年为合作经营企业发展较快阶段,1986—1987年为合资企业发展较快阶段,那么1988—1995年则为独资企业发展较快的阶段,截止1994年底,全国共批准设立外资企业46836家, 占外商直接投资使用外资金额的21.2%;1994年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251.4亿美元, 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的28.7%。

外商独资企业相对其他利用外资的形式,有许多优点。如不需要国内配套资金,刺激外商使用先进技术,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加快国内外市场的对接。不过,从实际情况看,外资企业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逃税问题、技术水平不高问题、行业控制问题等。

5.外商直接投资形式Ⅳ:外资金融机构。

如众所知,在中国近代史上外资金融机构曾经恣意横行,垄断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汇兑业务,甚至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和沙皇俄国等8个国家的14家银行在中国发行钞票。因此, 解放后中国政府除保留了汇丰银行、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和东南亚银行在上海的分行,以及华侨银行在上海和厦门的分行之外,对其他外资银行要求全部撤走。即使这些被保留下来的外资银行,在当时也只是让它们“有微利可得,无暴利可图”,只能经营进出口贸易结算等部分外汇业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中国政府自1984年12月起,放宽了它们的业务范围,除进出口贸易结算外,可以经营外币存款、放款和汇款业务,其中存款的境内客户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当中国在福建、广东等地设立经济特区后,外资银行的进入步伐加快,中国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7年又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又发布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不过,至此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只准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存款、放款、外汇票据贴现、外汇担保、外汇买卖及资信调查与咨询等业务,服务对象也多局限于三资企业及涉外企业,可做进出口结汇业务,但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

改革开放后外资金融机构又重返中国,但究竟哪一家外资金融机构是最早进入开放后中国的,一直其说不一。根据笔者掌握的材料,可以将其归纳为两种说法:一说是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正式成立代表处,可以视为第一个登陆中国大陆的第一家外资金融机构; 一说是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可视为第一家被中国政府当局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前一说和后一说都应该是正确的,只不过后者更为确切。因为代表处只能起联络作用,不能在东道国开展银行等金融业务,不能算作正式的金融机构。

经过10多年的改革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据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部门统计,截止1995年6月底, 共有33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20个城市设立了426 个代表处,1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14个城市设立了130 个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达111家,外资独资银行5家, 中外合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和外方独资财务公司5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4家。从上海33家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看,有18家已有帐面利润。

若从外资金融机构来源和分布看,那么大银行的进入和多元地区分布是一个正在形成的趋势。1993年11月底,美国的花旗银行将设在香港的中国区总部迁往上海,英国渣打银行于1995年7 月总部也从香港迁至上海,香港汇丰银行也在行动中。日本和美国在华开设外资金融机构更是当仁不让。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新批准成立的40多家外资银行办事处中,就有日本的日本富士、东京、住友、樱花、三菱、大和、第一劝业等银行,在上海开设分行的日本银行占了整个外资银行的1/4强。 美国作为目前世界第一金融大国,在中国除了积极争取成立银行分支机构之外,还非常重视投资基金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德国在中国投资于金融机构的起步虽然较晚,但步伐很大,德国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分行后,通过其德国总行承销了上海国际公司发行的7000万美元债券,提供给上海大众汽车4.2亿美元的贷款, 并协助交通银行在欧美发行1亿美元金融债券。

大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构成了外商企业投资的重要组织部分。据1995年4月底公布的统计数字,正式在华开业的104家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在华总资产达145亿美元,贷款总额达91亿美元。 另据不完全统计,外资金融机构历年对境内长期放款总额达100亿美元, 若再加上通过联行往来调来的大批短期资金,通过外资金融机构进来的外商投资会更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带来巨额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营业方式和高标准的服务水平,给中国经济的影响必将是多方面的。

(三)补充形式:BOT及其他投资方式。

除了前述几种重要的利用外资方式之外,BOT投资方式、 补偿贸易方式、加工装配方式和国际租赁方式在中国也占有一定地位。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成,是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 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的权利。国际BOT 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BOT 项目一般要经历几个阶段:项目确定、准备、招标、合同谈判、建设、经营、产权移交等。BOT 是80年兴起的国际投资方式,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第一个BOT 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B 厂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始,1996年底可开工。

补偿贸易是技术贸易、商品贸易和信贷结合的一种利用外资形式,按类型划分,可有直接补偿——以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偿还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价款和利息;间接补偿——返销的产品不是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而是用本企业的其他产品偿还;综合补偿——对外商提供的设备、技术等,部分用这些机器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偿还,部分用本企业的其他产品间接偿还;劳务补偿——用于补偿的不是产品,而是承接外商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劳务费用。补偿贸易在中国沿海一带,如广东、福建等地比较普遍,截止1994年中国通过该方式实际使用外资24.8亿美元,其中1993年实际利用外资0.98亿美元,1994年为0.89亿美元。

加工装配属于对外经济合作的一种形式,包括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其产品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可以安排大量的劳动力就业,是一种间接劳务出口的方式。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中国最早的对外经济合作方式之一,1978年始于广东省,后扩大到东南沿海一线,1993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20亿美元,1994年为0.71亿美元,截止1994年底全国通过加工装配累计利用外资60多亿美元,外汇工缴费收入100 多亿美元。

国际租赁通常主要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方式。前者的出租人负责筹集资金,根据与承租人达成的租赁协议,按照承租人提出的设备规格、技术要求,向承租人选定的供货厂商购买设备,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授与承租人使用。而经营性租赁则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设备及其保养维修等服务,设备所有权一般不发生转移。中国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利用外资,主要依靠现在的35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据统计,1993年全国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实际利用的外资额为0.46亿美元,1994年为0.19亿美元,截止1994年底累计为国内企业租赁进口设备价值50多亿美元。

* 需要说明的是:香港、澳门、台湾虽都是中国领土,但由于这些地区目前所处的地位特殊,故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外资企业。

注释:

〔1〕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5)及有关报刊资料整理。

〔2〕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4、1995)及有关报刊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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