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业发展基本法”五网局局长谈“电力法”_电力论文

“电力产业发展基本法”五网局局长谈“电力法”_电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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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关系我国电力工业深化改革和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件大事。全面理解《电力法》是做好宣传、贯彻和依法管理工作的基础。五大网局局长对《电力法》的理解,或许对您有参考作用。

一、《电力法》作为电力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力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对于《电力法》公布施行的意义,您能谈些看法吗?

林孔兴:《电力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我认为有这样几条:其一,是建立新型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集资办电的兴起,电力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利益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日益复杂,必然要求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电力法律制度,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电力法》将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工业“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改革目标,规定了电力企业的三种类型,为电力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二,是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适当超前发展的必然要求。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是《电力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为此,《电力法》在总则和全篇中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其三,是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权益的需要。依法维护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调动国内外投资者办电积极性的有效措施。为此,《电力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在电价构成上规定了制定电价应当考虑成本的合理补偿、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并应当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维护电力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电力事业发展、建立健康有序的电力市场的必要条件。《电力法》确定了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定了上网电价,互供电价和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审批程序;对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拖欠电费问题,一是国务院将出台《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来强化约束手段,二是通过供用电合同来规范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追究欠费方的法律责任。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平等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电力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用大量的条文对电力企业的供电质量及事故赔偿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电力使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其四,是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力企业和用户供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电力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焦亿安:电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电力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电力法》总结了我国电力发展的成功经验,确立了电力作为特殊商品,电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明确了电力改革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律制度。这对保障和促进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无疑将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钱忠伟:华东电网地处我国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沿海地区之一,为了适应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国民经济日益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华东电网“九五”期间的发展目标是:到2000年,全网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700万千瓦,需电量2700亿千瓦时,消灭无电村。《电力法》的实施,必将为我们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电力法》的实施对电力建设、生产、管理、供应、保护电力设施等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电力事业的发展,电网的安全运行。

刘宏:历经十年,数易其稿,《电力法》终于颂布实施了。《电力法》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将电力工业发展所应遵循的原则确定下来,这对于促进电力事业的稳定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电力体制改革,对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对于电力企业走向市场,对于解决电力民事纠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电力法》是一部较好的经济法规,它的立法宗旨不是狭隘的保护行业,而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安全运行”,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张贵行:电力工业的特点和电网发展规律要求必须进行法制化管理,新形势下电力工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亟需依法解决。《电力法》的颁布施行,为我们依法管理提供了保障。

二、《电力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我国在发展电力事业中要贯彻的基本原则,对此,您怎样理解?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什么问题?

张贵行:《电力法》所体现的我国在发展电力事业中要贯彻的基本原则,在根本上解决了电力企业无法可依的问题,使电力发展有了一个指导方针,在贯彻中有了中心思想。但是每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会有不少问题。如“电力事业应根据需要,适当超前发展。”这是需要很多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够付诸实施的。在目前情况下,特别是东北地区,经济状况很复杂,变化也大,怎么才叫“适当发展”,这里有大环境和小环境的问题,很难把握。再如“利用外资问题”,保障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等问题,虽然《电力法》明确了风险责任,但是这里面,不光有经济环境、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也存在着国家政策方面的内容。还有“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保护的原则”,早于1987年国务院就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从这几年的情况看,打击的力度不够,电力设施仍然被破坏,大量的电能被窃。电力部门和公、检、法三家应如何配合,也应在领导的关心下,协调好这方面的关系,打击犯罪分子。再有“电力企业应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监督的原则。”由于长期以来政府过多干涉企业,因此,在《电力法》实施中,企业必须下决心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才能真正成为适应市场需要的“四自”主体。

林孔兴:国家将电力事业适当超前发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电力事业这一基础产业的重视,这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我们应抓住机遇,主动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抓紧充实和完善“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大力加快本地区电力工业的发展。《电力法》将多家办电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特别是明确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将充分调动各方面投资办电源的积极性,为更大范围地利用外资提供法律保障。《电力法》对电价与电费用专章作了规定,特别是有关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及电价应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的原则,将有力促进电力商业化运营,为电力企业走向市场提供法律保障和基础。《电力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和公正平等的法制原则,同时较好地处理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电力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问题。但是,在当前严重缺电的国家有关配套改革措施还未出台的形势下,电力企业面临严峻的考验。一方面必须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改善服务质量,严格供用电合同和其它有关合同管理,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维护电力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电力部要抓紧起草与《电力法》配套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利国家颁布实施。通过建立和健全一套完整的电力法规体系,为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力企业的合法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刘宏:《电力法》确定了我国电力发展的基本原则。如“电力事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的原则”,这一条无疑对于解决西北地区电力滞后发展、严重缺电局面以及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布局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如,“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这对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尤其是解决困扰西北地区电力事业发展缺乏资金的矛盾有十分有益的作用。还有“科学、合理地制定电价的原则”,这对于新的电价政策出台维艰的西北地区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将排除其它方面对电价的干预,便于高层领导者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视野考虑这一问题。今年起西北五省(区)科学、合理电价的出台和即将出台,无疑是观念的转变,也是《电力法》的积极推动作用的体现。

钱忠伟:《电力法》所体现的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巩固电力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和促进电力的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电力先行”尽管已讲了几十年,但是长期以来电力工业没有能够很好做到这一点,电力供应一直比较紧张。这次《电力法》用法律形式对此确定下来,对解决我国长期缺电局面,既具有现实意义,又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便于具体实施这些原则,《电力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如《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电价管理办法》等,希望尽早出台,以利于《电力法》的贯彻实施。

三、在运用《电力法》来调整各种法律关系、解决过去在工作中一些因无法可依而扯皮的问题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焦亿安: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电力行业没有一部完备的《电力法》,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电力法律体系,虽然最近几年也制定了几个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规程,但立法层次低,缺乏规范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很难保护电力企业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因此造成电力企业“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例如电网发展需要资金,没有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引资难;电厂征地和利用水源,有些部门无法律规范随意加收水资源费,造成建电厂难;输电线路下的树木影响了高压通道,电力部门却不敢砍伐、修剪,否则绿化部门拿着《森林法》向电力部门罚款;窃电和盗窃电力设施者,把电力设施作为自己的“露天银行”,严重地威胁着电力生产的安全;更有甚者,某些单位借电力部门搞工程扩建需要征用土地,便要挟敲诈电力部门,延误了电力建设的进度,等等。对这些干扰破坏电力建设和生产的行为,早就需要一部代表国家利益的基本法律对此绳之以法。在调整电力行业内部法律关系中,由于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各个环节具有整体性和联动性,为了保证电力运行整体安全,各个环节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实行电力统一调度和管理。对这些规章和管理由行之有效的电力法规进行规范。电厂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发、供、用,产、供、销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由于电力职工失职、失误造成事故的处理,以及对电力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的整顿都应以《电力法》为准则进行调整。

张贵行:由于电力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过去在工作中,我们时常遇到运输、水利、林木、土地等方面的问题,《铁路法》、《森林法》、《水法》、《土地法》等法律都先于《电力法》出台,使我们的一些工作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由于电力法制不健全,在诉讼中我们难以找到适应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供电部门与用户之间,经常产生矛盾。我们靠的仅仅是《全国供用电规则》,在法庭上总感到势单力薄。在运用《电力法》来调整各种法律关系时,我认为应注意下列问题:一是在运用《电力法》保护电力行业利益的同时,还应保护电力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义务。三是电力行业应坚持依法办事,在电力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以《电力法》为准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就怎样执行。四是在运用《电力法》调整各种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把《电力法》与已经颁布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起来。

刘宏:《电力法》的适用范围是适应我国现行经济发展和电力事业的。它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个地域范围,还明确了从事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同时也明确了行为效力仅限于建设、生产、供应、使用、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通过民法、刑法有关条文的相互配合,必将分正地调整各个方面的关系。

钱忠伟:在运用《电力法》来调整各种法律关系时,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我们电力企业应严格遵守《电力法》,做到时时、处处不违反《电力法》,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运用《电力法》保护电力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学习、贯彻好《电力法》,您有什么想法?工作中有什么打算?

焦亿安:随着电力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电力企业在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和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为取向的转换机制中大量的法律关系需要《电力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进行调整。通过对《电力法》的学习贯彻,我们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含义,同时感到《电力法》的颁布与实施对电力企业以及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意义。在学习贯彻《电力法》的同时我们也期盼着与《电力法》相配套的一系列电力法规尽快出台,使电力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科学体系,更好地为电力事业服务。

张贵行:在年初召开的东北电管局二届二次职代会上,我们明确提出了“九五”期间东北电网改革与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我们把以《电力法》为准则贯穿于整个“九五”计划。我们要以《电力法》为准则,调整规范我们的行为,经营运作我们的企业,使之完全步入法制的轨道。通过学习《电力法》,结合东北电网的实际,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加强调研工作,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材料,为国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我们的意见。二要把学习《电力法》与学习《公司法》、《企业法》结合起来,并要以《电力法》的规定为准绳,调整规范我们的行业,经营运作我们的企业,使之完全步入法制化轨道。三要进一步抓好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工作。东北电网现有专、兼职法律顾问148人,他们每年为企业挽回和避免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继续抓好这支队伍的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带动我们的企业学法、懂法、执法、用法,确保我们的企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前进和发展。

钱忠伟:当前华东电网面临在建规模不足、电网建设滞后电源建设、电价水平偏低和安全基础薄弱等矛盾,我们要用《电力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争取到九十年代末基本形成华东电网商业化运营的总态势。要加快电力建设,继续加强规划前期工作,力争在投资和利用外资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全面推行峰谷电价,争取今年电价调整尽快出台。总之,我们要认真贯彻《电力法》,进一步深化电网改革,加快电力建设,早日把华东电网建成一流电网。

林孔兴:《电力法》颁布以来,华中电网上下掀起了一股学习、宣传、讨论《电力法》的热潮,我们已要求各单位要抓紧行动起来,把宣传贯彻《电力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电力部和华中电力集团有关宣传贯彻《电力法》实施方案的部署,加大宣传的声势和力度,上下结合,分级负责,统一行动,把《电力法》的宣传全面、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力生产、建设和供用电秩序的法制环境做出贡献。在这里,我还要说的是,法律是上层建筑,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反映。我们必须全面理解《电力法》的法律精神,迅速转变观念,主动适应《电力法》的要求。

刘宏:我们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懂《电力法》,和地方法制、综合经济部门宣传好《电力法》,电力企业首先自身严格贯彻《电力法》,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深化认识,通过电力其它法规、条例的完善,更好地落实《电力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西北地区的电力事业发展更加自觉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西北地区电力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殚精尽智,奋斗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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