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宪法制度新解盎格鲁-撒克逊-英国宪政的起源_诺曼征服论文

中世纪英国宪政制度新解——1.英国宪政的盎格鲁—撒克逊起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撒克逊论文,盎格鲁论文,英国论文,起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英国宪政主义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观点。如果说这一看法尚不足以追溯到12世纪的话,那么,至少在14世纪时它就已经形成了。到了17世纪,这一观点又成为学者极力追捧的对象。实际上,这是一种合理的观点,因为它认为,盎格鲁—撒克逊晚期的英国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体,它的机构、运作甚至表现形式都体现了这一本质特征。

斯登顿(Stenton)曾谨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虽然形式尚不完备,但诺曼征服之前的英国就已经具有宪政王权(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特点”。在最近出版的一本著作中,加内特(Garnett)博士论述了盎格鲁—撒克逊晚期选择、确认国王的程序与习俗是如何调整和改进的。宪政传统和观念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我发现一个最为显著的例子,即从1376年的第一份弹劾案例颁布开始,英国弹劾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

宪政的习惯和理念在诺曼征服中受到破坏了吗?毫无疑问,中央权力架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处死贵族的做法是卡纽特(Cnut)统治时期的特点,流放贵族是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的特征,这些做法到了诺曼征服后逐步消失或隐退。在爱德华二世统治之前,最后一位因叛逆罪被处死的贵族是瓦尔赛奥夫(Waltheof),至关重要的是,他是英国人而非诺曼人。但是,按习惯处理中央事务的做法却延续了下来。英国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城镇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伦敦要求参与选举国王的权利,这些都在盎格鲁—撒克逊晚期被很好地记录下来,亨利一世去世时这些记录又重见天日。

英国政治连续性最基本的要素是政治态度和政治机制,据此而论,英国理所当然是一个规模相当大的政治性国家。一个最显著的例子,而且我认为其中某些方面是英格兰所独自具有的,是卡纽特的两个公告。很明显,这两个公告试图传达到郡法庭。

第一个公告大约颁布于1029年,适用对象较为宽泛,主要是普通土地拥有者——拥有20海德的塞恩(twyhynde)。国王许诺施行仁政,并强调他为保护英国所采取的种种措施。第二个公告记述了卡纽特的罗马之行,强调他从大陆国家获得的关于通行税的担保;而且公告还记录了卡纽特许诺实施仁政、敦促缴纳教会税款的言行。文件所涉及的范围以及公告和宣示的结合,为政府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这些公告的记录不易保存。卡纽特的一个公告只在一个抄本中保存了下来;另一个公告也只有在马姆斯伯里的威廉的拉丁语译本中可以看到。在国王斯韦根(Swegn)死后,国王埃塞尔雷德(Ethelred)在与英国的联系中,许诺实行仁政,实施大赦,这也可能与卡纽特的公告具有相同的性质。卡纽特加冕誓词的一部分很可能被压缩到了他的一部法典中。类似这个公告的另一个例子体现在《忏悔者爱德华传》对1065年诺森伯兰人(Northumbrian)叛乱的解释中,它认为国王违背了英国的一部分王室公告(regali edicto),激起了相关民众的反叛。这一传记可能很好地参考了许多类似的公告,因此它指出,这位国王在安排其身后事时曾经打算,应将这些公告向所有人公布。或许,亨利一世的加冕誓词正是在盎格鲁—撒克逊的既定传统中得到广泛传播的。同样,虽然有关这一公告或者说通过令状颁布的新法律的第一个确定的例子发生在诺曼征服后不久,但是我们可以合理地猜测,我们之所以对忏悔者爱德华的立法不了解,是因为这些是通过令状传达到郡法庭或其他法庭中的。

盎格鲁—撒克逊后期有关公告和承诺记载的特点,是频繁使用“全体民众”这个术语。在1042年,“全体民众”承认忏悔者爱德华为王。卡纽特的公告说,“全体民众”将遵守国王艾德加(Edgar)的法律,在1018年牛津的一次会议上他们已经宣誓遵守该法,当时的誓言也已经验证法律已被王国会议采纳。《忏悔者爱德华传》指出,在艾玛(Emma)1004年怀孕期间,所有臣民(omnis patria)都发誓说,如果这个小孩是个男孩,他们会承认他为未来的国王。当然我们不能将此处的“所有臣民”在语义上等同于“全体民众”,但是,这里面具有政治国家(political nation)的含义。我认为,正是在诺曼征服刚结束后的事件和著作中存在许多迹象表明,人们已经产生了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政治国家的意识,并认识到政治国家的重要性。

有两个特别的现象值得注意:有关1088年反对国王威廉·鲁弗斯(William Rufus)叛乱的记录,以及汇编于亨利一世统治时期的《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Leges Edwardi Confessoris)中的一个条款。编年史家奥德里克(Orderic)提到1088年的叛乱,他指出有三万英国人前来营救国王。他们告诉国王:“让整个英格兰都感受到您的权威,迫使叛乱者服从王室正义。从英国的历史中,您会发现,英国人向来是效忠于他们的君主的。”这是一种非常有意思的解释,至少在涉及有关塑造部分国家意识的历史知识时是这样的。奥德里克是在此事件40年后撰写相关情况的。再来看看几乎是同时代人所撰写的《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的E版本。据该书记载,当奥都(Odo)起事反叛国王鲁弗斯时,“他(鲁弗斯)派人向英国人解释,说需要他们,让他们提供帮助,并且向他们承诺会推行在这个国家一直存在着的最好法律”——法律将免除不合理的税收,并且给予狩猎的自由权利。鲁弗斯是在欺骗他们,但他们还是来到罗彻斯特帮助他。有一个阶段,鲁弗斯派人到全国各地,命令除了异教巫师、法国人和英国人之外的所有人都来帮助他。

在作了上述引论之后,现在让我们转向《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其中指出,“在征服这片土地四年之后,威廉一世在男爵的建议下召集各个地区懂当地法律的英国贵族,以便了解英国各地的习俗。来自各个郡的12名男子被选了出来,他们发誓会禀明他们所有的法律和习惯”。

奥德里克提醒我们要注意一支军队的准代表性特征。在黑暗时代的政治中,一支军队与一次集会之间基本没有区别。法兰克的“梅菲尔德”(Mayfield,即“五月校场”——译者注)能够立即组建一支军队、一个议事会或者一个法庭:军队提出建议,选举国王,批准立法。民众(populus)和军队(exercitus)这两个词是可以相互替换的。11世纪与召集集会关系最密切的事就是召集军队。在一定程度上,一支盎格鲁—撒克逊军队是以每5海德(five-hide)土地为单位征召的,它能够代表所有的村庄。军队不仅由郡来组织,还由百户区来组织。当埃瑟尔弗维尔德(thelweard)提到9世纪一场战争中的威尔特郡军队时,他称其为“全民皆兵的省区”(centurias populi provinciae)。一支军队可以看成一种按照地域组织起来的代表会议。例如,1086年索尔兹伯里的宣誓就是如此。对于召集“在英国占据任何一块土地的所有人”的想法,我们感到很惊讶。然而,可能没有什么比盎格鲁—撒克逊的军队更具广泛性的了,其广泛程度甚至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样的军队可能典型体现了组织化的国家意识。因此,大约在1140年盖马尔(Gaimar)说,肯特是所有郡中最强大的,它提供了可冲在战场最前线的先锋部队。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说,肯特人组成了战争中的先头部队,然后威尔特郡的军队在他们后面助阵。有证据表明肯特郡军事领先地位的确立至少可追溯至903年。如果我们考虑到每个郡都有军队,并把军队看成一种有组织的集会,这就为考证征服者威廉曾经召集各郡代表进行集会的真实性提供了一个角度。虽然这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确实发生了此事,但是,这的确能帮助我们解释为何《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的立法者发现威廉召集集会这件事是合乎史实的。

为立法或行政目的而通过集聚民众代表来搜集信息,这一思想是“末日审判调查”、立法和地方行政管理的内在动机。对“末日审判”来说,利用教士、地方官员以及来自每个村庄的四位人士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这些地方官员和人士在郡行政中长期发挥着重要作用。实际上,正如斯塔布斯所指出的,在空闲时间里,他们在管理纳尔斯伯格的天然森林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西蒙·德·孟福尔,甚至对于一个《末日审判书》(即《土地调查清册》——译者注)的管理者来说,19世纪地方政府的许多举措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一张巨大的法庭网络与等级结构是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生存以及诺曼征服后国家得以延续的基石。斯塔布斯认为在诺曼征服后的几个世纪里,盎格鲁—撒克逊的郡法庭有效地生存了下来,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各郡可以拥有自己非常独特的法律和特殊的地方责任,例如涉及桥梁方面的相关事务。也许7世纪的一个郡法庭的责任与《1888年地方政府法案》颁布前的季审法庭没有太大的区别。

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都能成为富有活力、充满争议并起重要作用的组织。我举两个诺曼征服后的例子,但毋庸置疑,它们传达给我们一些1066年前的情况。第一个例子是《末日审判书》记录的对汉普郡土地的争论。一方面,有的记录提出了“全郡和百户区中优秀的或年长的人”的证据,据说这些人除了接受爱德华国王的法律以外,一概不接受任何法律,直到争端被国王解决。另一方面,村民和地方官员倾向于通过宣誓或审判来捍卫他们的观点。所有这些都表明,法庭是一个进行原则性(至少表面上如此)争执和辩论的舞台。

我的第二个具有启发意义的例子涉及一个百户区法庭。这是一封伊迪丝(Edith)在1066年到1075年间写的信,她是忏悔者爱德华王的遗孀,非常富有,也享有较多的特权,是当时英国最有权势的遗孀。她的信是给韦德莫尔的萨默塞特百户区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土地赠予问题,但是结尾处却写道:“我恳求你替我作一个公正的判决,伍都曼曾租用了我的马匹,但他六年来拒交租金。”我们不知道百户区法庭的起诉人是如何递交这一起诉信件的,但很明显,即使她能让伍都曼服从她的意志,她也不得不依靠“韦德莫尔的百户区法庭”来强制执行自己的意志。

我们不得不考虑百户区以下的法庭。早期的庄园法庭或乡村法庭的起源仍然有些神秘,常常被人们忽视。我是以极大的尊重之意来这样说的。但即使有人读了拉齐(Razi)和史密斯(Smith)合编的长达709页的著作《中世纪社会和庄园法庭》,他也仍然无法认清这些有趣的机构的起源和它们的复杂性。

在丹麦法区,国王埃塞尔雷德二世(Ethelred Ⅱ)的一部法律常常给人以启发。这部法律提到了三种级别的和平:中心城市法庭给予的和平;百人村(wapentake)给予的和平;啤酒馆给予的和平。我们很早就提到了丹麦法区的庄园法庭、乡村法庭(这在丹麦法区称“hall moot”)。这些地方村庄的贵族经常连一个大厅都没有,啤酒馆可能更像是村庄的大厅而不是一个酒馆,它履行着法庭的功能。

上述现象让我们联想到比德的一段论述,涉及公元700年前后的不少事情。这段论述主要涉及一位离奥斯威斯特里不远的旅行家,他到了一个地方,这里的村民正在用餐,他受邀加入其中,但福兮祸之所伏,大厅被烧毁。各层次的社区和社团通过喝酒的方式建立的密切联系、庄园大厅中的盛宴,以及非常重要的商人协会,可能都为同阶层的人提供了喝酒的机会。从威斯敏斯特大厅到庄园大厅或村庄啤酒馆,英国社会逐步清晰化,人们通过喝酒而彼此联系起来。为了研究诺曼征服之前或很久之后上述政治的本质,我们不得不关注这种交往,特别是定期的交往,虽然这种交往不只是社会性的,然而就本质而言它们仍然是社会性的。

《土地调查清册》显示,相当比例的英国村庄有很明确的界限:可能今天许多教区或村庄的界限早在1066年就定好了,这种现象非常重要。它涉及依据村庄而非贵族领地来征税的做法达到了何种程度。在晚期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中,英国被看成一个领土性观念而不是一个贵族领地的集合,其主要因素是国王和村庄之间的联系,这一直是英国宪政的核心要素。

诸如“全体民众”这样的表达方式很好地说明,在英国事务中“全体民众”与政治国家是一致的。这些含糊的说法,部分总结自斯登顿(Stenton)巧妙含蓄的说法,即自由农民“是英国社会的基础”。

这种说法体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历史学家所持的一种正统观点,这些历史学家强调了早期广大农民所拥有的自由。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普遍接受,因为西博姆(Seebohm)所持的相反观点也有很大的影响力,他强调早期农民并不自由。

费思(Faith)博士最近也关注早期农民的自由问题,她重点强调了早期英国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广大的自由农民,就其向统治者履行义务的意义上说,这些农民的主要义务是公共性的。这些农民的地位反映在长期存在的军役田(warland)与租用田(inland)之分上。农民耕作军役田只需承担较轻的或公共的义务,而农民耕作租用田则要向王室或领主承担很重的义务。费思博士部分借鉴了乔立夫(Jolliffe)的观点,而乔立夫曾借鉴过维诺格拉多夫(Vinogradoff)的观点。科斯敏斯基(Kosminsky)高屋建瓴地分析了适用百户区法院的卷宗(the Hundred Rolls)资料,他以一种重要的方式做出了一项重大的贡献,即他阐述了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未庄园化”(unmanorialised)的程度如何:有多少自由租户,到底有多少村庄是由大多数或者全部自由租户构成。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如何理解英国,始终存在半公开的论争。维诺格拉多夫与其他人之间的观点争论很难被清晰界定,不过,这一争论仍然在继续并时而火爆。

我相信,通过考察早期英国人口最稠密的地区即东盎格里亚地区的详细史料,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农民自由及其宪政意义的问题。一个很好但又有些极端的例子是萨福克郡洛兴兰(Lothingland)的百户区。《土地调查清册》说洛兴兰是王室领地。在18个村庄中,有3个为庄园,其余的15个则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每个村庄都由国王通过1到5名自由农民进行控制。在1086年,40多平方英里的洛兴兰是一个非常大的王室领地,有足够资料说明这些领地是由其指定的自由人掌握。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他们中的大多数变成了乡绅(franklins)、约曼农(yeomen)、绅士(gentlemen)甚至是骑士(esquires)。我们对此特别关注,是因为该文件提供了一个百户区法庭的唯一记录,这些记录被分为几部分,作为残存档案保留了下来,被通俗地叫做东西南北“四部”。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它们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这些法庭的最早记录来自15世纪,涉及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对修缮小桥梁的监督等。这些法庭留下了自16世纪和17世纪以来的大量记录,并且一直保存到了19世纪。这些民事法庭不仅涵盖了法律事务,同时还替王室从自由人那里收取地租。

从洛兴兰史料我们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第一,它表明盎格鲁—撒克逊的地方组织是如何能够存在和运行的。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所掌握的史料至多只不过是对之进行推测而已。第二,在洛兴兰,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从来没有完全庄园化的地区,在多个世纪里一直保持着王室和自由佃户的直接租佃关系。

《土地调查清册》中有关东英格兰的史料,足以证明非贵族的农村阶层在政治上的重要性。这里的重要性是指,这些史料涉及“领主附庸”(commendation)问题——将“某人”“看做”从属于他人,虽然后者并不是前者的领主,对其也没有司法审判权。这种关系在诸如剑桥这样的郡中有特别的意义,这里的自由农民倾向于将他们自己委托给拥有显赫政治地位的人,以求得后者的保护。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一个拥有13位自由承租人的村子寻求保护的对象包括:国王,斯蒂甘德大主教(Archbishop Stigand),哈罗德伯爵,艾尔福德伯爵,安斯加尔(Ansgar)牧师,美妇伊迪丝,罗伯特·怀马克的儿子。一个自由农民可能求庇于那些在该郡根本没有土地的人。因此,剑桥郡的25个自由佃户将自己委托给瓦尔塞奥夫伯爵。这种委托肯定是整个依附制度的一部分,对地位显赫的人来说,花时间去召集附庸是值得的,然而在英国的一些重要地区,选择将自己委托给谁是一种重大的抉择。斯蒂甘德和瓦尔塞奥夫家族很可能在笼络投票者,以便从那些可能成为法庭起诉人或在地方民团中服务的人中寻求支持。

一些自由人可能相当富有且有地位。在剑桥郡,70个不是直接封臣的自由民,拥有年收入超过1英镑的土地。富有的农民会承担军役,他们类似于哈维博士所说的身份低下的骑士(milites)。在剑桥郡的一个村庄,2个士兵占有3份“杆地”(virgates),在伊万斯哈罗德,7个士兵占有5份“杆地”。这些人不是原初乡绅,他们是武装富农。最近关于欧洲大陆史的著作强调了这一阶层的重要性。法国历史学家讨论了11世纪日益崛起的骑士阶层在多大程度上是从富有的农民中招募而来的。卡尔·李泽(Karl Leyser)在记叙亨利四世时期“中世纪德国的危机”时,认为战争规模的扩大拓宽了社会各阶层参军的覆盖面。这些学者将11世纪视为一个爆炸性的世纪,卡尔·李泽可能更进一步,将11世纪看做“大众参与”的世纪。

把大陆和平运动时期农民士兵的作用与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时民众的作用作一个对照,我们会发现,军役正在向更低的阶层转移。

1051年《编年史》的一个极其有趣的记载显示了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政治结构到底复杂到何种程度。“同年,爱德华国王废除了埃塞雷德征收的军役税(Heregeld),此时这项税收已经征收39年了。它以多种方式压榨着民众。”我们再次使用“全体民众”的原因是,《土地调查清册》清楚地显示,税收的征收主要是依据王国的领土管辖范围,对每个郡、每个百户区和每个村庄进行征收,而不是通过贵族进行征收。

1051年,《土地调查清册》对局部让步的记录对于认识国家的本质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这些让步不是向个人(虽然有时是向特殊组织征收的)也不是向百户区或者整个百户区群妥协,而是以削减总量的方式促使义务规模按比例直线下降。我们再一次发现,只有从中央王权的权威和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纳税公众角度理解,政治行为才是有意义的。

盎格鲁—撒克逊末期,政体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在王家行政管理中使用方言,至少在令状中如此。当涉及土地的占有与使用时,令状会被直接送到百户区法庭。这也说明,在这种政治中,一个庞大的阶层参与到了政府管理的进程、问题和命令之中。

关于国王和农民关系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马克·布洛赫所谓的“第二次封建革命”并没有在英国发生。英国并不存在我们在英吉利海峡对面所发现的那种法律意义上的贵族阶层。吉姆·霍尔特(Jim Holt)强烈而又恰当地强调,《大宪章》具有重大意义的唯一法律区分是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别,不存在贵族(nobiles)——当时还没有出现这一术语,而只有自由人(liberi homines)。

在最近几十年,斯塔布斯(Stubbs)还没有引起人们公正、合理的关注。伯罗(Burrow)教授在强调斯塔布斯在秉承“伯克遗产”(Burkean inheritance)上所起的作用时,作了一个合理却不高雅的隐喻。他把斯塔布斯的著作归诸于如此的类型中,这样的类型“在当下它好像是一个过去帝国的凯旋拱门,其凌乱的铭文让不时光顾的现代居民日渐陌生。它或许是一个用来短暂应急的厕所”。

在国际上,对斯塔布斯的专著《宪政史》最为认可的是法国的古内(Guéneé)教授。他说:“斯塔布斯已经作出了一个如此完美的总结,如此通俗简洁的理论,以至于这一理论引导了一代又一代的历史学家去证实它,更精确地考证它,最重要的是用他们丰硕的学术成果去摧毁它,然而,一百年后,斯塔布斯的理论仍然无法被取代。”要理解斯塔布斯对历史学的贡献,尤其是对英国历史研究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我们应考虑他与年鉴学派的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有联系的观点可能是奇怪的,但是,这却是我们理解斯塔布斯对英国历史解释之学术价值与真实性的一种方式。令人惊讶的是,伟大的费弗尔(Febvre)出版的第一本书是他翻译的斯塔布斯的《宪政史》。人们应该记住,斯塔布斯是如何用难以引起多数人轻易认同的维多利亚时代的话语,来表达他的句子和箴言的,而正是这些体现了年鉴学派的理论,例如,将英国的宪政史作为一个整体的历史来加以揭示。“这个‘世界’的英雄并非是属于它的英雄”(The world's heroes are not heroes to it),这表达了对琐碎的叙事史的一种抗议,是斯塔布斯强调长时段研究的组成部分。这反映在有关宪政史的概念上,斯塔布斯不是将“宪政史”看做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而是将之与一种意识联系起来。在这种意识中,维多利亚时代的人把制度说成是其整体创造的体现,是复杂的环境、条件和让人成为一定状态的人的历史事件等因素的综合体现。斯塔布斯关注一代又一代人对自由和政府的态度的持续性。当他说“流淌在血液中”(it was in the blood)时,他是想表达“精神状况”(mentalité)的意思。斯塔布斯的思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历史研究方法,当我还是一名学生时,斯塔布斯的影响力仍然体现在英国历史的课程提纲之中,但是现在,由于部分地受到诸如麦克法兰(McFarlane)和纳米尔(Namier)等学者有偏见的强大影响,这些观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抛弃了。我们必须研究一个国家从最原始时期一直到现在的全部历史,不过现在,这种研究方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英国的学生年复一年地把他们的思想托盘拿到智力食堂的柜台上,用各种餐具装满了很大程度上由其老师的学术兴趣所决定的精神食粮。

斯塔布斯解释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与现代英国之间本质上的宪政联系,在强调他的这种观点的重要意义时,我想强调几个经常容易被遗忘的争论。其中一个是他对日耳曼入侵者的观点,斯塔布斯认为从一开始他们就被纳入一个重要的政治组织中。

在这方面,他的观点与现代主流理论相反。现代理论认为日耳曼人的入侵和定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小群体实施的,只是到了后来他们才慢慢联合起来。他认为迁移中的日耳曼民族不仅在“霍布斯漩涡”(Hobbesian maelstrom)中制造了混乱,而且他们还继承了具有悠久历史并且非常成熟的政治体系。斯塔布斯的观点得到了有力支持,那就是我们曾给大陆撒克逊人政治组织的影响。这类支持有:比德对早期撒克逊人制度的叙述,保罗执事和图尔的格里高利有关早期撒克逊人制度的叙述,其中还附述了撒克逊人对意大利的伦巴德的入侵和打回德意志的企图。英国的宪政在过去有一段很长的黑暗时期,事实上那可能是在宪政之前的很长的一段史前时期。

斯塔布斯的另一个发现是,日耳曼人组成了“一个民族大家庭,他们拥有相同的制度,但政治凝聚力的纽带并不牢固”。斯塔布斯坚持认为,这使得他们“能够异乎寻常地进入新的联合体”,并“拥有一种较低层次的组织的力量”,这种力量在合适的环境中,能够把较高层次的政治动员机构整合到国家制度之中。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解释了为何日耳曼人的政治组织在分裂之后能够通过重新组合而轻松地联合起来。

然而,我想强调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斯塔布斯强调了王室权威和农民独立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他将诺曼征服视为重建王权的过程,王权依靠郡和其他地方机构的组织结构,并且很大程度上依靠农民纳税人(农民纳税人抵制斯塔布斯所谓的“封建起义”)而奠定了自由国家的基石。

斯塔布斯的这一观点让人想起了鲁特(Root)博士的一部重要著作,该著作论述了法国专制主义的农业基础。鲁特认为在“旧制度”(Ancien Régime)的最后几十年里,在法国有一种持续不断的努力:给予庄园法庭或村庄法庭同等的支持,以之制约权力日益增长的地方贵族。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试图阻止另一场封建革命。斯塔布斯的观点则认为王室权力和农民自由是携手并进的。他解释说,正因为如此,即便我们在英格兰可能不止一次看到过“封建革命”,但却从来没有一场取得成功。在社会结构之间存在协调一致的关系,它表现在:地方法庭有一套历史悠久、组织严密的体系;拥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权威,其权力触角和对货币的统一可以控制任何一个小村庄。正是这种关系解释了英国历史所具有的长期延续性这一突出特点:在经历分裂的小插曲之后,这种政治组织始终能够重新恢复稳定并延续下去。诺曼征服及其之后的历史就是最典型的体现。其他的例子还有:英国从斯蒂芬(Stephen)统治的无政府状态中恢复过来,从贵族战争、爱德华二世的混乱统治、玫瑰战争等制造的混乱中恢复过来,最后一次还有较为重要的1660年复辟。难道这里就没有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性质和传统密切相关的共同因素在发挥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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