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_证券发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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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主体设置的一般模式

世界上现有证券监管主体包括他律型监管主体和自律型监管主体两类。他律型监管主体的设置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设立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并且由它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他律型监管主体设置模式。一种是独立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机构来执行证券监管的独立型模式。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置了专门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SE),它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5名委员组成,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管理监督权力。另外一种证券监管是依赖于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等非专业证券监管机关的附属型模式。例如巴西证券委员会,它是根据巴西国家货币委员会(巴西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而日本的证券管理机构是大藏省的证券局,日本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发行有价证券前必须向大藏省登记,证券交易的争端由大藏大臣调解。以上的论述表明一个国家如何选择模式,不仅是证券市场高效运行、市场主体间利益相互合理搭配的结果,也与各国的传统、习惯、经济与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等具体情况密切相关。

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深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日渐提高,证券监管方面存在日益一致化的倾向。在他律型监管主体的设置上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采纳独立型的证券监管模式。这是因为银行业和证券业同样作为资金媒介手段,两者之间存在着互为补充互相竞争的关系。证券业的监管对象在于整个市场,关键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等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而银行业监管对象则是商业银行,其关键在于保证其稳健位置,维持社会公众的信心。因此,由中央银行来执行证券监管并不符合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的管理部门,更不应成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主管机关。

自律型监管主体的基本内涵在于,由同一行业的从业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以保护自身利益并保障本行业的繁荣发展,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其自律管理体系是由证券业理事会、证券交易协会以及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三家机构组成。自律组织通过其章程、规则引导和制约其成员的行为。自律组织有权拒绝接受某个证券商为会员,并对会员的违章行为实行制裁直至开除其会籍。

他律型监管主体的模式和自律型监管主体的模式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他律型监管主体的设置模式由于有超脱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外的统一管理机构,因此能较公平、公正、客观、有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并能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具有专门的证券法规,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由于管理中的超脱地位,较为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其也有一些缺陷,由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单靠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的配合,很难实现既有效管理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目标。自律组织比他律机构更贴近市场,更熟悉证券市场的技术操作,有更敏锐的市场感觉,自律的范围还包括法律无法涉及的道德领域,因而范围要比他律的更为广泛,离开了自律的他律是效率低下的。但是自律组织所代表的毕竟是证券商的利益,并不体现投资者、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倾向,因此在监管中有可能偏袒其会员公司,使市场发展出现扭曲。自律组织的理事会是通过证券商选举产生的,一般情况下,大公司在其中的投票更强,自律组织内部也可能会产生对中、小证券商的歧视行为。同时由于没有立法作后盾,管理手段较为软弱,又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难以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容易造成混乱状态。因此,仅仅依靠自律的监管也是无效的,作为他律监管的主管机构,有必要对自律监管主体进行监督和控制,以防止其行为与公众利益和市场发展相悖。

国际证券监管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是:原先依靠政府监管的他律型证券市场正日渐重视和引入自律组织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而实行自律型管理的国家也纷纷仿效他律型管理的某些做法。因此,符合证券市场本质和发展要求的证券监管体制结构的一般模式应当是:由独立的他律监管主体和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内的自律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相互配合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同时,前者与后者之间又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二、中国现时证券监管主体分析

1992年以前,中国对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当时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主管,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和沪深两地政府也参予管理。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管理进入新的阶段。

目前中国证券监管的结构图:(见下页)

中国证券监管主体现行模式的优点在于:证券委由各部委的领导组成,这便为各部委之间的政策协调提供一个良好的机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策交叉、政策多变的问题。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关,担负着对中国证券市场全部的监督、管理任务,这又避免了协调机制中互相扯皮、推诿等低效率倾向,保障了市场的统一和独立。但是,尽管如此,中国证券监管的独立性还是相当有限的,政出多门现象仍然存在。1992年12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在确定证券委和证监会作为主管机关的地位的同时,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于证券工作的职责分工。

除了中央的有关部委之外,地方政府很深地介入证券监管。正是由于监管在职能和地方上处于分割状态,导致了证券监管的弱化和扭曲,也使得证券市场作为促进资本迅速积聚、促成中国市场的一体化、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等功能无法发挥。以上分析表明一个完全统一、有序的市场监管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中国证券监管主体实质上只是半独立半附属的。

从自律主体的设置来看存在着三大问题。第一,自律组织单一,自律效果有限。由于当前中国证券商客观上仅是部门、地区利益的体现者,并不是独立的市场运作主体,因而没有产生对市场自律、利益协调的有效需求。同时,证券业协会并没有赋于明确的职能分工。第二,作为自律唯一的承担者——证券交易所,并不是有效的自律监管机构。这表现在:一方面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并不象东京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之间存在结构性的分工,相反,两者之间存在着激烈竞争性,这显然影响了自律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并不完全是证券商利益的代表者,也不完全是证券主管机关监管意图的执行者。第三,实行自律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与实行他律监管的证监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模糊。

从本质上讲,当前中国有效证券市场监管主体缺失的现象是政企不分在证券市场中的表现。中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期,与改革的宏观大环境相一致,证券市场的演进也是渐进的。在这过程中,我们要借鉴国际上证券监管成功的理论和实践,少走弯路,健康、有力地朝着规范、高效的方向迈进。

三、国际证券监管方式和中国现时监管方式分析

证券监管主体(包括他律监管主体和自律监管主体),可以以两种方式管理市场:一种仅着重解决导致证券市场失灵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垄断问题,监管机关不直接监控市场;另一种则事必躬亲,注重管理市场各参与者的行为及这些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这两种监管方式体现在证券发行管理方式上是选择注册制还是核准则。

注册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其规定发行者必须将各种应公开的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汇报并申请注册登记,证券主管机关职责权在于审查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在证券发行申请交证券监管部门若干时间后,如未发现问题,申请书自动生效,证券发行具合法性。注册制并不禁止质量差、高风险的股票上市。注册制遵循的是“公开原则”。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申报公司应按大藏省的规定,将该公司的目的、商号、资本以及营业财务状况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申报大藏大臣。自大藏大臣受理申报书之日起30日后,若大藏大臣未提出异议则申报书自动生效。

核准制是指发行者在发行新股票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制遵循的是实质管理原则,是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公司拒于股票市场门外。实行核准制的主要有大陆法系国家、韩国、美国部分州和中国台湾省等。

近数十年国际证券市场发展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采纳注册制的理念:即证券监管主体以一种超然力量监管市场,让投资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在中国,证券发行采取的是额度计划管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制订年度或跨年度股票发行额度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发行者首先按隶属关系向地方政府或中央有关部委提出申请,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则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发行申请还必须送证监会进行复审。复审同意之后,还应向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待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以后,方可发行股票。

上述股票发行管理方法具有十分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证券市场行为。首先,额度管理使股票发行在各地、各部门实行平均主义,许多地区内竞争实力雄厚、急需资金的优秀企业未能及时获得额度。其次,使得证券一级市场的“寻租行为”异常严重:欲发行股票的公司、地方(或中央部委)证券主管部门,动用关系网络,采取各种措施获取额度,这是证券发行中第一级寻租;获取额度的公司立刻由寻租者变成为租的拥有者,在券商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条件下,券商又成了靠关系、靠公关以获取承销权的寻租者,这是证券发行中的第二级寻租;另外,在沪深两证券所激烈竞争的条件下,获取额度的公司和获取承销权的券商又成了租的拥有者,两证券交易所不得不大摆擂台,拉其来己方上市,这是证券发行中的第三级寻租。在这三级寻租中证券商对发行公司的挑选功能和辅导功能,证券交易所对发行公司的监控功能和上市委员会的“闸门”功能都减弱了。第三,一级市场的扭曲又对二级市场造成严重压力:一些“包装”过的不合格企业混迹证券市场,各地为尽量多上市企业而导致上市公司流通股过分偏小,券商与上市公司发行时所商定的价格协定等都客观上促发了二级市场的投机倾向,使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价格调节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鉴于计划额度管理和两级审批制上述弊端,在以后发行管理中应根据证券市场的要求,立足于解决导致证券市场失灵的信息问题、垄断问题等,随着证券市场发展,日益以市场方式来解决市场问题。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应是中国股市发展的必须趋势,监管机关只能起引导和监督作用,不应该也不可能替企业承担发行决策的责任。由于两级审批制的弊端,建议证券发行审批权应收归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主管部门应该只有推荐权。我们相信,只有坚持这样的监管理念,并建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点的监管结构,方能保障中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迅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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