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_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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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以改革决策体制、重置行政权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行政程序制度为主要内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动性将大大增强。随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

明确改革三大目标

明确下一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内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关键。建立适度规模的政府、公共服务的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政府,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政府的这三种形态实际上是三位一体的目标模式,彼此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转变职能,建立“适度规模政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市场成为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但行政权力仍在我国资源配置中占有重要位置,许多本应该由市场来优化配置的资源仍然掌握在“权力之手”中。因此,应该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继续由过去的全能政府向“适度规模政府”转变,将“权力之手”约束在有限的范围内——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适度规模政府”不是传统的“有限政府”。因为在现代国家,政府所承担的职能十分庞杂,远不是19世纪以前的只承担税收、治安等少数几项职能的“有限政府”所能比拟。

建立适度规模政府,就要进一步推进政企、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与政府性质及职能不相符的事务一律交给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强化制度约束与责任追究,严格制约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具体业务的直接干预,当前应着力解决政府对企业生产投资、人事管理等方面事务的直接干预问题;清理、回收不宜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事务,理顺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进一步推进政资分开,直接或间接割断政府干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与具体业务的资产纽带;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政府控制的重要产品、资源、工程、服务等的指标、额度和规模,视具体情况,或引入市场机制配置调节,或依靠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把行政审批限制在最必要的限度内,尤其要把投资审批范围严格限制在关系经济安全、环境资源、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类、限制类项目方面。

——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不仅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强调,更是一种政府管理的目标模式,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本质、政府职能作用和政府管理方式的一种实质性概括。

现代国家政府的实质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只有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合法性。我国政府的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其中,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的核心与实质。而从管理方式来讲,我国政府要优质、高效、规范地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同时加强政府服务型机关建设。

公共服务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保持社会利益均衡的根本措施。

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对经济波动与经济周期进行有效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公共服务支出能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达到抑制消费或拉动需求的目的。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由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来提供公共服务,是由政府部门、政府服务类机构、公共服务事业法人共同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型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等部分,包括为实现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公共服务。

——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首先,应该继续完善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制体系。随着《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程序日益完备,科学化、民主化的行政立法体制逐步建立,这为制定完备的行政法规提供了完善的立法体制。在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上,要建立健全规范经济社会活动,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行为、产权保护、交易秩序及劳动、就业、保障等的法律法规,为政府全面依法行政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规范政府行政活动,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职责权限、行为方式、奖励处罚等的法律法规,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管。其次,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其公正有效与否,关系到相对人权益保障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因此,应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同时,还应理顺执法体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和责任,落实“收支两条线”,保障执法经费,完善政府绩效评价制度,将政府执法能力和效果、群众对其满意度等纳入绩效考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官员问责制,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法律实施。

行政改革依法进行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主要问题是运动性比较强,导致机构改革始终摆脱不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在下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中,需要注意分步骤、有计划地依法改革,并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配套实施。分步骤、有计划地依法改革。此前的政府机构改革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很大差距,机构设置不依法进行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效果。

行政管理体制属于广义上的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但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只有坚持依法改革,才可能取得宪法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同时,行政改革旨在清除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改革措施的强度与行政法约束行政的程度相当。凡是不需要由行政法约束的纯技术问题,一般也不属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凡是需要作为行政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期保留下来的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在行政法中加以规定。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重视组织法的作用,实行依法定机构,依法定编制,然后才有可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的行政机关组织法主要由《宪法》(部分条款)和《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组成。这些法律对于实现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国务院组织法》对于国务院的具体职能,国务院与其组成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地方组织法》也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能,从而成为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权限混乱的制度根源。《地方组织法》采取权力机关组织法与政府组织法合一的体例,影响了两种组织法规范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地方人大的议决职能与政府的执行职能界限不清;规定的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大体一致,导致上下级政府职能重叠,职责界限不清。

为此,应当在确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和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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