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建议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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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改革经过了几年的清理整顿,已经走上了比较规范的轨道,但农村金融由于“三农”问题比较突出,致使改革的步伐滞后,而农村改革的迫切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改革必须抓紧抓早提上议事日程。本文拟就目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改革建议。

一、农村金融现状及问题

(一)农民增收难度加大,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缓慢

近几年,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农民收入也有了恢复性增长。但从整个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看,仍然没有找到根本性的解决措施,农业的发展缺乏后劲。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可没有资金又调整不动,农业是弱质产业,如果没有强大的金融支持,结构调整将会是“火车进站,叫得响跑得慢”,只能流于口头和形式。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几乎成了被金融遗忘的角落,很难找到资金。

(二)农民贷款需求增加,但贷款条件过高,程序复杂,手续繁琐

近几年,我国农业贷款虽然每年以13%左右的速度增长,但与农民的巨大资金需求相比,农贷资金仍然明显不足。目前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多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农贷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一些基层信用社有“惜贷”和“畏贷”心理,普通农户在没有足额抵押的情况下,要想获得贷款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少数能够取得贷款的农户也因为贷款条件过高、程序复杂、手续繁琐,难以如愿。

(三)农村贷款额度小,期限短,覆盖面窄,农户联保贷款难

一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规定,农户信用贷款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海南省有176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14.3万户农户取得了贷款,平均每户得到的贷款仅为2100元。显然这远远不能适应许多养殖大户的实际生产需要,他们的投资额一般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几十万元5000元的贷款额度严重限制了他们的生产规模。而现行的农产小额信用贷款期限只有3个月、半年、9个月、1年四种,也严重制约了农民种养经济作物的需要。而且,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主要面向种植业,并不包括农户急需的养殖业、运输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等,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另外,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户因经济基础差、自有资金少,急需通过贷款方式解决农业生产资金,但农户之间怕负连带责任而不愿相互担保,加之手续繁琐,使得扶持农户生产的联保贷款业务实际上难以开展。

(四)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

据统计,2000年全国农村信用社亏损面高达50%以上,农村信用社总体上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这其中既有政策性因素,也有信用社自身及乡镇企业改制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自我约束能力差,加之监管力量薄弱,信用社亏损在所难免。

(五)农村资金分流,商业银行贷款权限上收,新增贷款覆盖面低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县及县以下农村的机构网点一般只有存款权没有贷款权,因而通过其内部的经营机制形成了对农村资金的转移,而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网点也是单纯的吸储机构。使得农村资金大量流到了城市。目前各商业银行县(市)支行除小额抵押贷款外,基本没有贷款审批权。商业银行贷款权限的上收,使农村资金需求的缺口进一步扩大。此外,从近年来新增贷款的投向看,投向较为集中,仅限于个别大的企业,众多中小企业贷款仍然较难。

(六)高利借贷和非法标会等危害农村经济和社会安全

高利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标会多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尤其是民间金融较为活跃的地方。一是自发的民间借贷,其形成基础是个人间的亲缘、友情或邻里关系;二是为解决经营资金而进行的自发民间融资,有个人间的,也有企业与企业间的;三是以基金会、互助会或其他行会等形式存在的有组织的融资活动。民间的资金融通虽然客观上为农村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条件,但蕴藏的风险巨大。

二、改革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采取措施减少农村资金分流,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首先要完善和规范各大商业银行设在县级以下农村经营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取消单纯吸储的网点。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一些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界限将会越来越模糊,因此农村金融将来未必只是农村信用社一家支撑,任何商业银行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但是各大商业银行设在县以下的营业网点单纯吸储的状况对农村发展很不利,需要进行调整。为此,商业银行可以有两种选择:或是给其县及县以下网点以相应的农业贷款权,在吸收存款的同时其贷款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或是取消这些网点,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再增设。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农村邮政储蓄对方便农民存款、弥补农村信用社网点布局不均衡有其积极作用,但目前的单一功能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中西部地区尤为明显。为从资金上支持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有必要加以调整和完善。为了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可以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形式将邮政储蓄的存款反哺农村。今后邮政储蓄吸收的储蓄存款,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新存人人民银行的资金,宜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同样的利率,以引导农村资金流向农村,从而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域基层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当前导致商业银行在农村惜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贷款责任大而利益小”,在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应该逐步建立更为科学的贷款激励机制,以增加对县级经济的金融支持。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二)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政策公开,增加透明度,降低农村信贷门槛

要以市场为导向,使银行利率进一步市场化。要改革和调整现行融资体制和政策。贷款管理要使风险防范与强化服务相结合,贷款应通过法规和措施进行管理制约,不应该把惟一的希望寄托在向上收权上。在贷款条件上,不应该对农民的小额贷款过分苛刻,要千方百计进行支持,使他们走出困境。与此同时,银行政策要尽量公开,要有一定的透明度,能够给予农民平等享有金融服务的权利,农民需要贷款就不用找关系。要降低信贷门槛,防止将“弱势群体”过滤掉。

(三)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政策支持力度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我国目前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最为迫切的一项任务。农村信用社的呆坏账、保值储蓄等历史包袱完全靠自身消化非常困难。政策扶持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对历史遗留的保值储蓄和呆坏账,由于问题多是在信用社“官办”时期形成的,背景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并无本质差别,因此处理的方式可以参照四大商业银行的办法,不必过分强调现在的合作金融性质;另一方面,对农村信用社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免税政策。减免税收是许多国家对合作金融采用较普遍的一项政策,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在税收方面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任何区别。这项政策涉及地方财政,在目前条件下,像有些国家那样将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全部免掉可能会有一定困难,但至少可以免征农业专项小额贷款的营业税,由此不仅减轻了信用社一些负担,还能刺激其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要研究建立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和结算系统,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制度。逐步建立起地区、省和全国性的合作金融管理机构或行业组织是十分必要的。这些机构或组织本身不必经营存贷款等具体的金融业务,但要对合作金融发展起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省一级和全国性的合作金融结算体系可以在这一机构的协调下建立,以提供跨地区的融资中介和清算服务。这一机构还可提出和贯彻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具体政策等。类似的组织机构在有些国家是以协会的形式出现,有些是以联盟或中央合作银行的形式出现,基层信用社作为独立法人一般都是自愿加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发达地区的信用社近年来已开始有向股份制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将绝大部分信用社纳入全国性合作金融行业管理的同时,也可考虑允许少数资产质量很好、长期保持较好盈利的信用社向股份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过渡,不必完全“一刀切”。为减少风险,可以按照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基金,并允许税前列支。这笔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风险,专项管理、分级保管、统一调度。

(四)引导民间资金,组建民间银行,拓宽支农再贷款发放范围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应加快在农村的发展,实现金融经营多元化。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导民间资金,组建民间银行,既可留住地方资金,又方便了农民贷款。要进一步增加支农专项贷款,拓宽支农再贷款发放范围。目前中央银行加大了支农再贷款的力度,各地普遍反映,这是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最有力度的举措之一,不仅农民表现出很高的需求,而且贷款运转质量很好,还贷率很高。山东省淄博市农村信用社发放的1亿元支农再贷款,至今还没有出现一例呆账问题。支农再贷款用作小额贷款居多,主要贷给中低收入的农户进行养殖业和其他多种经营,包括一些小本生意。这部分农民通过小额贷款发展各种生产经营,收入增加后多数通过建房、婚嫁等形式即期消费,在启动内需方面的作用不亚于增发国债。目前来看,各地的支农再贷款仍很紧张,应再适当增加一些额度。另外,对一些以农业为主导且生产经营场地在乡镇村的农业实体,凡是能促使实体本身、农户和农村信用社“三赢”的贷款需求,均应给予再贷款支持。

(五)转变工作作风,增加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无论是农村信用社还是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都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各项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审批、财务收支、风险控制等内控制度,降低不良贷款,压缩人员,减少费用,努力扭亏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要进一步增加业务品种,改善金融服务。农民们对“春贷秋收冬不贷、一次偿还”的方式怨言颇多,非常向往城里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的方式,也希望农村金融机构能够开办代收电话费、水电费的服务,还希望有适合农民投资的金融产品。同时,要建立农村金融信息中心,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不仅是为“三农”提供信贷服务的融资机构、农村资金的运作中心,而且应成为农业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信息中心、农业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信息中心。只有这样,才能使支农资金和农业科技紧密结合起来。要尽量利用已有的金融科技条件,推进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联网,实现农村信用社存款“通存通兑”,满足广大农户对现代金融的需要。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与有关农村科技部门的联系,精心选择好农产小额信用贷款项目,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金融支持,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良好信用环境的工作方法,确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建立完整的农户资信档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贷款证,使农户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农村金融服务。要动态地评定信用户,防止发生新的信用风险。特别要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考核,及时调整对信用户核定的信用贷款额度,增强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控制的能力,尽量避免产生新的不良信贷资产,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农民贷款难是导致民间高利借贷沉渣泛起的主要原因,农村信用不能走“正门”,当然堵不住“邪门”,只有创建良好的信用氛围,使多数农户能够从“正门”得到贷款,才能使广大农户不再寻求民间信贷,将大量的民间信贷转化为信用社贷款,从而打击高利贷等破坏信用环境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农村金融秩序才能得到好转,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三、几点思考

(一)农村金融的特殊性

我国“三农”问题存在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农业基础薄弱,农民收入增幅缓慢,文化素质比较低,使得我国农业和农民问题较长时期将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之一。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在整个金融中的弱势地位既无力帮助解决“三农”问题,又使农民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巨大资金需求变得捉襟见肘。这种不良循环造成的特殊性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羁绊,急需提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问题

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为解决农民的资金存贷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主要定位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二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剧,农村金融机构一部分撤出了农村,一部分关闭,一部分只存不贷,再加上经营管理不规范,体制不顺,使本已捉襟见肘的农村金融雪上加霜。新的形势下如何给农村金融机构定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势在必行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应该成为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成败关乎我国广大的农村,关乎我国占人口大多数的8亿多农民,必须切实抓紧抓早。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具有先天性体制缺陷,决定了改革需要谨慎,需要有新思路,需要有新突破。

(四)关于民间借贷

通常一提到“民间借贷”,人们往往把它与“高利贷”、“集资”等归为应该严令禁止的一类。事实上“民间借贷”作为非正式融资,其内涵非常广,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进行具体分析的问题。从国际上看,许多西方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经历过“民间借贷”盛行的年代。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民间借贷”占整个银行贷款的比重在20%以上。我国的现状是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很不平衡,一律禁止“民间借贷”既行不通,也于国于民不利。重要的是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通过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功能,走正道,堵后门,打击高利借贷和各种非法融资活动,使广大农民的资金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才能逐步削弱“民间借贷”的生存能力。目前情况下,可以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严格的规章,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五)“效率”与“公平”、“城市”与“农村”的关系

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的发展,有赖于利用金融产品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创造价值。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既要体现效率优先,同时也要照顾“公平”,即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重视社会效益。特别是在我国农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现阶段,金融业的发展一定要兼顾广大的农村。国家要有政策上的扶持,金融业要有全局观念。从机构设置、人才、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农村经济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农村的繁荣就不可能有城市的兴旺,因此如何使“城市”和“农村”两个经济的大轮相得益彰、互为推动、快速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六)“信用观念”与“金融秩序”

在现代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用观念”已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金融业的发展和信用息息相关。它需要从整个行业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信用规范和制度。良好的信用氛围,全社会信用观念的提升是提高整个金融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才能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而良好的“金融秩序”也有助于人们“信用观念”的进一步提高。对于农村这个问题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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