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社会救助环节薄弱的原因及对策_自学考试论文

自考社会救助环节薄弱的原因及对策_自学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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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自考制度创建十余年来,为国家造就、选拨了数以百万计的各类专业人才,赢得了较高的社会信誉。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家和社会对自学考试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这一角度反观自学考试的现状,我们不得不承认低效益(缺考率居高不下)、高淘汰(及格率低、续考率低)一直困扰着自考健康发展。其中最关键、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助学环节的薄弱。如果不正视、不解决这个问题,自考事业继续向前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和阻碍。

一、社会助学环节薄弱的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国家考试居主导地位,社会助学是重要条件,个人自学是基础,三者三位一体,不可分离。社会助学是国家考试和个人自学之间联结的纽带。目前社会助学大致有三种类型,即社会力量办学、委托开考部门助学和各类高等院校助学。三者各有优势,需要相互借鉴与补充。但从总体上看,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零散无序,缺乏统一组织,往往自生自灭;二是覆盖面小,辐射力小。三是助学质量下降。一方面不少助学单位水平不高,管理不善,助学效果不理想;另一方面在更大范围内,助学逐步沦为助考,客观上助长了将自学考试当作工具的错误倾向,对自学考试教育的本意发生群体性迷失。由此可见,社会助学环节的薄弱不仅在数量上制约和阻碍自考事业的发展,而且存在引起自学考试功能蜕变的严重危险。

社会助学薄弱的成因比较复杂,历史原因和认识误区是其中互相关联、互为因果的两大要素。从历史上看,自考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是新生事物,在办考初期,各级考试机构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建立、完善考试制度各个环节上,而对社会助学管得不多,甚至有所忽视。随着自考事业的蓬勃发展,规模迅速壮大,虽然国家考试制度本身仍需不断完善,但总体说来,办考经验有了较丰富的积累,考试各环节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而相比之下,社会助学薄弱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以致于成为制约和阻碍自考事业发展的关键。

与历史原因相比,认识上的误区也许更具决定性。长期以来在社会助学问题上存在两个认识误区:其一,部分同志认为自学考试就是自学加考试,因此考试机构只管考试,不管助学,助学不是考试机构的事,而是社会或教育部门的事。认识误区导致自考助学组织不落实,不少考试机构长期以来没有专人负责助学,即使有力量也不强,形同虚设,社会助学实际上处于自生自灭状态。认识误区还导致有些考试机构对助学单位另眼相看,自觉不自觉地与社会助学单位保持距离,不能为助学单位提供及时、必要的帮助,更谈不上指导,直接挫伤了助学单位的积极性,影响了助学的质量;其二,认为社会助学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助学效果不好,自然会淘汰,因此不需要在业务上对社会助学加强指导,助学单位相互之间也不需要联系。这种认识误区直接导致了社会助学的作坊化倾向,各助学单位自种自收,相互之间不但不交流经验,反而互相封锁信息,争教师,抢生源,造成助学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制约了社会助学总体水平的提高。两个认识上的误区,前者是显在的,后者是潜在的,而后者却更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正确认识国家考试与社会助学的对立统一关系,各级考试机构必须切实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国家考试是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对自学者进行水平测量的行为(学历认定),主体是国家考试机构,具有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社会助学是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对自学者进行辅导帮助的活动,主体是助学单位,具有自发性、广泛性、多样性。一个要把关,一个要过关,职责上必须分离,因此是矛盾的、对立的,但两者对象同一,内容同一,标准一致,目标同一,因此又是统一的。如果只看到对立的一面,而忽视统一的一面,必然是片面的。

从对立的角度看,国家考试与社会助学应当而且必须分离。首先,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机构实施的学历认定考试,具有权威性;其次,自学考试是依据考试大纲对自学者实施测量,具有科学性;第三,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广大考生,具有开放性。因此,要求国家考试必须与社会助学分离开来。这一点无需赘述。

从统一的角度看,国家考试与社会助学又应当而且必须结合。分离为了保证质量,结合同样是为了保证质量。分离保证质量容易被人们重视、理解,而结合保证质量往往不被人们理解、重视。自考社会助学不是一般的办学,而是在国家考试严格指导下、根据特定的要求(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针对特定的对象开展的特定的教育活动。同样,国家考试也是根据特定的要求(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针对特定的对象,开展的规范化测量活动。两者统一于计划和大纲,因此两者必须高度一致,才能对考生自学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国家考试和社会助学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笔者认为:

1.各级考试机构在管理考试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将指导助学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严格按照自学考试原则和教育规律开展助学活动,防止把助学变为“助考”。

2.尽快建立健全指导、管理社会助学工作的组织机构,并相应配备一支既懂政策又懂业务,既熟悉自考又精通教学的专兼职结合的队伍。

3.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和高教自考的政策、法规,尽快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助学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并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力量,将社会助学彻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4.更加严格地执行办学与办考相分离的原则,各级考试机构不得办助学组织,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社会助学组织中兼职。

三、正确认识社会助学宏观指导与微观指导的辩证统一关系,充分运用主考学校的独特优势,加强对社会助学的微观指导

要想实现社会助学的高质量、高效益和最大可能的灵活性,单靠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切实加强对社会助学的微观指导,也可以说是加强对助学过程和内容的指导。宏观指导的职责是指导社会助学组织按照高教自考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遵循自考教育规律进行助学活动;微观指导的任务则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考试大纲具体指导教学活动,使社会助学组织真正认清自考助学是一项难度大、精度高的系统工程,教学与管理之间、教学内部课程与课程之间、章节与章节之间,都有内在有机的联系,只有真正掌握其中规律,才能教深教透。缺少以微观指导为基础的宏观指导,势必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放弃了对过程和内容的指导,对结果和形式的控制也将失去意义。只有两者紧密结合,互促共进,社会助学才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新局面。

毋庸讳言,在办考与办学问题上,办考始终应该是考试机构的重要任务,考试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社会助学问题上只能是宏观指导为主,而微观指导的实现应当借助其它力量。这支可供利用的力量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具有较强的师资队伍和丰富的办学经验,二是熟悉自学考试,了解自考教育的内部规律。比较目前三种主要助学力量,同时兼具两大优势的只能是普通高校中的主考学校。由此可见,主考学校开展助学与助学指导,不仅是主考学校自身的需要,更是自考事业发展的需要。没有社会助学,国家考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没有宏观指导与微观指导相结合,社会助学的质量和效益也难以提高。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和设想,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1.在省级考试机构直接领导下,成立由主考学校专家教授为主体的社会助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指导本省各类社会助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索自考社会助学的规律与特点,逐步形成一整套指导助学的方法、经验和理论。

2.选择社会急需的应用型短线专业进行试点,由主考学校主要负责助学,但这样的试点,考试工作必须由省级考试机构直接承担,直接控制命题、考试、阅卷等每个环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主考学校要注意在助学实践中积累经验,探索规律。

3.在试点成功基础上,选择专业规模较大、师资力量较强、办考经验丰富、工作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主考学校,进一步放手发挥其办学潜力,在自己开展助学活动的基础上,重点指导省内同专业助学组织的助学活动,形成几个助学辐射中心,编织自考助学的网络。在这种助学网络中,以主考学校为龙头,统一调配师资力量,统一编印辅导资料,相互交流,相互支持,实现资源共享,进而达到助学效益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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